参考案例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渝0108民初3742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一审 · 2022-07-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郭某在一家经营部买了某品牌白酒两件十二瓶,付货款一万一千一百六十元。六天后的十一月二十三日,他又买了同样的两件十二瓶,付一万零九百三十七元。两次合计二万二千零九十七元。

喝过之后,郭某怀疑是假酒,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明确上述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37428号民事判决:经营部退还货款二万二千零九十七元,并支付赔偿款二十二万零九百七十元。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经营部曾抗辩:这批酒没有对郭某造成人身损害,只是侵犯了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该付十倍赔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营者销售的品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来源合法、未尽进货审查义务的,应退还货款并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人身损害、仅侵害商标权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瓶假酒,同时踩了两条线

很多人对假酒的理解停留在「冒牌货」——侵犯了酒厂的商标。**这个理解没错,但只说了一半。** **假酒同时踩的是两条线。** **第一条是商标权:** 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专用权,酒厂可以另行主张,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条是食品安全:** 这是一瓶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是假的,**而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有强制要求,标注虚假信息直接落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本案走的是第二条线。** **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请求权基础。** **走商标权,权利人是酒厂,消费者不是适格主体;走食品安全,权利人是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所以郭某能赢,不是因为他证明了酒厂被侵权,而是因为他证明了这瓶酒的生产者信息是假的。** **顺带说一句:判决援引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讲了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 标注虚假信息,比不标注更严重。

「没喝出病,凭什么赔十倍」——这个抗辩为什么站不住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句话。**经营部的逻辑很朴素:你又没喝出毛病,我没造成你什么损失,凭什么让我赔二十二万?** **这个逻辑在一般的侵权案件里是成立的——侵权赔偿以损害为前提。** **但惩罚性赔偿不是一般的侵权赔偿。** **它的立法目的不是填补损失,而是惩罚和遏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写的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注意这个「除……外,还可以」——** 说明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失赔偿之外的独立请求,**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哪怕一口没喝、一点没事,也可以主张。** **这个设计的道理在于:** 如果必须喝出病才能索赔,那么所有买到假货但还没喝的人都不会去维权,**假货就会一直摆在货架上,直到有人真的喝进医院。** **法律选择在「还没出事」的时候就给出强刺激。** **所以本案的判决逻辑是:** 假酒 → 标签虚假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十倍赔偿成立。**至于有没有喝、有没有病,不影响这个链条。**

经营者怎么才算「证明来源合法」

判决里有一句话很关键:**「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 **这两项是并列的,缺一不可。** **来源合法指的是:** 能说清这批酒从哪个供货商来、有没有进货票据、供货商有没有酒类经营资质、货款怎么付的。 **进货审查指的是:** 有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对一家卖酒的店来说,还有一项特殊要求——** 酒类流通有专门的溯源管理,正规渠道进货通常会有随附单或者电子台账。 **本案经营部两样都拿不出来。** **于是法院推定它「明知」。** **这里要说清一个常见误解:** 很多小商户觉得「我不知道是假的」就能免责。**法律上,「不知道」要靠证据支撑,而不是靠嘴说。** **你留了票据、留了资质、留了检验报告,才叫不知道;什么都没留,法律只能认为你不在乎。** **给烟酒店、餐饮店一句实在话:** 进酒的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平时整理成一册,出事时就是你的免责凭证。** 这笔麻烦,比二十二万的赔偿便宜太多。

二十二万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不是「损失三倍」

十倍赔偿的基数是「价款」,本案二万二千零九十七元的十倍,正好二十二万零九百七十元。**法律给了消费者两个选项: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由消费者择一主张。** **本案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损失几乎为零,按损失三倍算出来是零。** **所以只能走价款十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食品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常常看起来很「高」——** 不是因为损失大,而是因为基数用的是价款。 **还有一条兜底规则: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所以买一瓶三十元的假酱油,也能主张一千元。** **顺便回应一个常见疑问:买了两次,能不能合并计算?** **可以。** 本案两笔购买分别是一万一千一百六十元和一万零九百三十七元,法院把两笔合并作为基数。 **前提是两笔都能证明是从同一家店买的——** 本案有小票和支付记录,所以没问题。 **如果只有一次有票、另一次是现金没票,那没票的那笔很难被计入。** 这就是为什么判决书里,**证据清单往往比法律适用更决定成败。**

给消费者和烟酒店的提示

**给消费者:** 买到疑似假酒,**不要急着找商家理论,先做三件事。** **第一,保留原包装和剩余酒液,别开封太多。** **第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让执法机关去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民事案件里最硬的证据。** **第三,联系品牌方做鉴定,很多酒厂有专门的鉴定渠道,会出具书面证明。** **三样齐了,十倍赔偿基本稳。** **给烟酒店和餐饮店:** 进货必须走正规渠道,索取并保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明知是假酒还卖,不只是十倍赔偿的问题,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给所有喝酒的人一句提醒:**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包装印刷粗糙、防伪码查不到、开瓶后气味刺鼻——**这四条里中两条,就别喝了。** **十倍赔偿能补回钱,补不回肝。**

假酒踩的是两条线:商标是酒厂的,安全是你的。你走第二条线,就能拿到十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37428号民事判决:一、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二、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赔偿款220970元。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

郭某作为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号:(2021)渝0108民初3742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37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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