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粤13民终9341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1-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张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一家农资商行买了包括30%甲霜·噁霉灵水剂在内的农药,合计一千一百二十元。其中这款水剂十二瓶,每瓶五百毫升、单价三十五元,共四百二十元。买回去是给西瓜苗施药用的。

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张某开始种西瓜苗,同时用了商行配好的农药肥料。三天后瓜苗开始慢慢枯死,他补苗;又过一周,三十亩地的瓜苗全部死掉。九月六日他另种一批,三天后又是同样的症状,继续补苗,依然长不起来。商行先付了一万八千元和解款。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介入调查后认定:这款水剂假冒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盗用了外地一家农药公司的登记证号,标签上的有效成分含量、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也都不符,属假农药。

张某起诉要求退还农药款四百二十元、瓜苗款四千五百元,并赔偿三十亩西瓜的收益损失二十七万元。一审仅判退四百二十元,驳回损失请求;张某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21)粤13民终934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农资商行与供货的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返还农药款四百二十元,并赔偿损失一万五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消费者难以举证证明正常成活成熟后的产出及利润的,不宜径行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

确定此类可得利益损失,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认定,避免因举证困难使受害人完全得不到救济,也避免脱离实际的过高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亩瓜苗死了两回

这个案子的事实部分读起来让人心里发紧。**八月二十九日种下去,三天后开始枯;补苗,一周后三十亩全死。九月六日换一批苗再种,三天后又是同样的症状,继续补苗,还是长不起来。** **同一个农户,同一块地,同一款药,连着两茬绝收。** **对种瓜的人来说,这不是「损失了一点钱」——** 西瓜有很强的时令性,错过这一季,就是错过一整年。**苗钱、地租、人工、肥料全部沉进去,收成全没了。** **而这一切的起因,是四百二十元的一箱假农药。** **农业农村部门的调查把这款药的底细查得很清楚:** 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全是假的,盗用了外地一家公司的登记证号;标签上的有效成分含量不符,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也不符。 **这三样东西在农药行业叫「三证」,是合法农药的身份证。三证全假,这瓶药在法律上就等于没有身份。** **认定假农药,是本案后面所有赔偿的前提。**

一审为什么只判退四百二十元

一审的思路不复杂:**药是假的,钱退给你;但三十亩西瓜的收益损失,你证明不了。** **判决援引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站在法官角度,这个处理不是没有道理。** **要证明「三十亩西瓜本该产出多少、能卖多少钱」,理论上需要:种植面积的确权材料、正常年份的产量数据、当年的市场价格、投入成本明细,还要排除天气、病虫害、管理水平的干扰。** **这些证据,一个农户几乎不可能完整提供。** **于是形成一个尴尬的局面:** **损失真实存在,但按证据规则算不出来;算不出来,就一分不赔。** **二审正是从这个死结上切开的。**

二审的破题:不要求你算准,但要给出依据

二审说了一句很有分量的话:**一审迳行认定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失公允。** **注意用词是「有失公允」,不是「认定错误」。** **意思是:一审的证据规则用得没错,但用在这里结果不公平。** **接着它给出了替代方案——酌情认定。** **酌定的依据有四条:** **第一,直接损失已经查清。** 四百二十元药款、四千五百元瓜苗款,还有已经支付的一万八千元和解款。 **第二,用药与瓜苗损害之间的时间很短。** 用药三天后出症状,因果关系链是紧的,不是隔了很久才出事。 **第三,农户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扩大损失。** 判决特别指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土壤破坏、错过时节或其他原因无法补种——**这句话反过来也是限制:如果农户能在药害后及时改种其他作物减少损失,那部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能算在被告头上。** **第四,被告的误导行为只是原因之一。** 判决用了「之一」——意思是药害可能叠加了其他因素,所以不能全额赔。 **四条合起来,落在一万五千元这个数上。** **既不是二十七万,也不是零。**

可得利益损失:一个常被误解的概念

很多读者会问:**瓜还没长出来、还没卖,凭什么赔「本该赚的钱」?** **这在法律上叫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写得很清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有一个天花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卖假农药的人,能不能预见到三十亩西瓜绝收?** **能。** 农药是农资,用在农作物上,出了药害导致减产绝收,是最直接的后果,属于典型的可预见范围。 **所以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能够成立。** **真正难的不是「能不能赔」,而是「赔多少」。** **而酌定这个数,法院通常看几件事:** 作物的生长阶段(苗期损失小于挂果期)、当地同类作物的平均产值、投入成本(要扣除本来也要花的钱)、以及农户有没有减损。 **本案瓜苗刚种下就死,属于苗期,所以数额不会太高;但三十亩的规模摆在那儿,所以也不是小数。** **一万五千元,是一个折中的、可以接受的数。** **这里给农户一个很实际的建议:** 药害发生后,**立刻请农业农村部门做现场鉴定,把受损面积、作物生长阶段、症状表现固定下来。** **这份官方鉴定,比你自己拍的几十张照片有用得多。** 本案能赢,靠的就是农业局的调查和认定。

给农户和农资店的提示

**给农户:** 买农药认三样——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三证不全或者查不到的,别买。** **买的时候要票据,票据上写清品名、批号、数量。** **用药前先小面积试喷,观察两三天再大面积用——这条老经验,能救一整季。** **一旦出现药害,立刻停用、留样、报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现场鉴定并取样送检。** **别急着接受私了。** 本案商行先给了一万八千元和解款,如果张某就此签字了结,后面这一万五千元的判决就不会有了。 **给农资店:** 进货要索取供货方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卖假农药不只是赔钱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给收购商和合作社:** 与农户签种植订单时,可以约定农资统一采购和用药记录,这既是质量控制,也是出事时的责任划分依据。 **最后一句:一箱四百二十元的假药,赔掉了一整季的西瓜,也赔掉了这家农资店的信誉。**

损失算不准,不等于损失不存在;法院可以酌情,但不能装作没看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张某诉称:张某向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购买了(金牌)30%甲霜·噁霉灵水剂(数量:12瓶,单价:35元,500ml/瓶,总金额420元)等农药用于西瓜种植。2020年8月29号下午,张某开始种植西瓜苗,并且同时用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配好的农药肥料,三天后西瓜苗开始慢慢枯死,后原告就开始补苗,过一个星期后张某种植的30亩地的西瓜苗全部死掉。2020年9月6日,张某另行种植一批西瓜苗,三天后西瓜苗又开始慢死,张某继续补苗,西瓜苗依然无法生长。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销售的农药产品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瓜苗正常成长,现已经到了出售的季节,张某总共种植了30亩的瓜苗,按照市场行情每亩能产出的西瓜出售价值为9000元,总计270000元。张某认为因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给其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故请求判令:1.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共同向张某返还购买(金牌)30%甲霜·噁霉灵水剂农药产品的费用420元;

2.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共同向张某返还购买西瓜苗的费用4500元;

3.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张某赔偿损失270000元(暂计为270000元,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

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辩称:陈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张某并不能证明侵权关系的要件和成立。张某起诉请求中的各项损失均没有依据,具体包括损失面积不明;产量并非直接损失,瓜苗为直接损失;产出价格没有依据;产量没有依据;产出的西瓜出售价值不等于利润;发生损害后,张某完全可以再种,但张某直接将地荒废,荒废是损失的真正原因。损害结果是否由甲霜·噁霉灵产品的缺陷造成不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和陈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辩称: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不能证明损失与案涉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张某向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购买包括30%甲霜·噁霉灵水剂(以下简称案涉农药)在内的农药合计1120元,用于西瓜苗施药,其中30%甲霜·噁霉灵水剂12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512),500ml/瓶,单价35元,金额420元。购买后,张某将案涉农药用于自己种植的西瓜地,之后出现瓜苗枯萎和死亡情况。张某遂向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反馈,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向张某支付和解款18000元。后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介入调查相关情况。根据经张某申请向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调取的证据显示,2020年9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的经营者即陈某进行询问,在《询问笔录》中,陈某确认有向张某销售案涉农药,且确认因农药造成损失,称已向张某赔偿18000元;

2020年10月14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对汝湖镇黄埔村张慧光等人举报因农药质量导致西瓜苗出现药害的调查情况汇报》中确认:案涉甲霜·噁霉灵水剂销售方为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从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货,其所销售的案涉农药存在以下违规:1、假冒“三证”(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案涉农药盗用了第三人长春市某农药有限公司的登记证号;

2、标签不符合规定(有效成分含量不符、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符)。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认定案涉农药为假农药,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2020年9月24日,第三人长春市某农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农委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案涉农药产品为盗用其公司登记证号的假冒产品。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13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一、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返还购买30%甲霜·噁霉灵水剂农药产品费用420元;二、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以一审判决因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瓜苗实际种植面积而不支持其损失赔偿主张属认定事实不清,且即使无法确定瓜苗的实际种植面积,亦应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粤13民终934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

二、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返还购买30%甲霜·噁霉灵水剂农药产品费用420元;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赔偿损失15000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农药产品经检测发现有效成分含量不符、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符,系导致西瓜苗出现药害的原因之一,张某因此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得到赔偿。

考虑到,张某确因瓜田发生药害而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但农业生产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张某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西瓜苗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迳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认定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失公允。又根据张某、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的陈述,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已赔偿张某18000元。再因用药与瓜苗发生损害之间的时间较短,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土壤遭受破坏或错过了时节或其他原因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且案涉用药误导行为仅系导致西瓜苗出现药害的原因之一,本院酌情认定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赔偿张某可得利益损失15000元。因案涉假冒农药系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给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由其与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共同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农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如迳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失公允。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酌情认定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

案号:(2021)粤13民终93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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