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5 月,江苏一家公司委托连云港一家公司来料加工建造一艘 120.4 米自吸自卸砂船,约定 2021 年 2 月 6 日完工。建造拖了下来,2022 年 7 月双方另立约定:委托方先付 170 万元加工费,建造方在 8 月 10 日前完成交船手续,最终按原合同结算。
委托方如约付了 170 万元。2022 年 10 月 27 日,船检验合格、取得证书,建造方却一直不办交船手续:不给检验证书,也不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船不能登记、不能取得国籍证书,就没法航行营运,几千万的投入压在那儿。委托方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了 630 万元保函。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准许,责令建造方交付检验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建造方申请复议,法院复议驳回。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先交船后结算,实际上排除了留置权的适用,以造船款未结清为由留置船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先交付船舶、再办理造船款结算的,该约定实际排除了船舶留置权的适用,建造方不得以造船款未付清为由留置船舶、拒绝交付。
新建船舶须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国籍证书方可在我国水域航行营运,建造方交付船舶检验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属于交船义务的内容。建造方不履行该义务,导致船舶无法投入营运、给委托方造成现实且紧迫损害的,委托方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
三、赵律师点评
120 米砂船,造了两年
2020 年 5 月 23 日,江苏一家公司与连云港一家公司签了一份《船舶建造加工合同》。
内容是: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建造一艘 120.4 米的自吸自卸砂船,完工日期定在 2021 年 2 月 6 日。
120 米是什么概念?差不多四十层楼横过来。这种船在长江、沿海跑砂石运输,一条船的造价,动辄几千万。来料加工的意思是: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建造方出场地、设备、人工和资质,收加工费。
这种模式在造船业很常见,因为它能解决两个问题:委托方控制材料成本和船的技术状态;建造方不用垫资买钢。但它也有一个天然的风险点——船在谁的场地上、谁掌握着交付的主动权。
原定 2021 年 2 月 6 日完工。实际拖了下来。
拖到 2022 年,双方又谈了一次。7 月 3 日,建造方向委托方出具了一份《船舶建造联系复函》,内容很关键:
「请贵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 170 万元。我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 2022 年 8 月 10 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续。最终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办理结算。」
这份复函有三层意思,每一层都有用:
第一,先付 170 万;
第二,7 月 10 日前下水,8 月 10 日前办完交船手续;
第三,钱的事,最后按原合同统一结算。
委托方接受了,7 月 4 日按约付了 170 万元。
这一步很关键:它把「先交船、后算账」这个顺序,用书面形式固定了下来。后面所有的争议,都要回到这句话上。
2022 年 10 月 27 日,船检验合格,取得了相关检验证书。船是好的,证书也有了。
但建造方没有办交船手续。
付了 170 万,约定 8 月 10 日前交船
交船手续到底包括什么?这不是一个形式问题,是本案的核心。
判决说得很清楚:根据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建船舶必须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国籍证书,方可在我国水域航行、营运。
这句话背后是一条完整的链条:
第一步,船舶建成,通过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第二步,凭检验证书等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三步,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后,申请国籍证书;
第四步,有国籍证书,船才能挂旗、才能航行、才能营运、才能投保、才能进出港。
这条链子上,建造方手里握着两个关键动作:交付检验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缺一个,链条就断。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船检验合格了,证书也有了,但建造方不交证书、不协助登记。船就停在原地,一条几千万的资产,变成了一个不能动的铁壳子。
委托方的损失,是可以算出来的:船不能营运,就没有运费收入;船停在船厂,可能还要付停泊费;船员工资、保险、资金利息,一天天在走。更麻烦的是,船不能登记,就没法抵押融资,几千万的资金全压死。
于是委托方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建造方交付案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提供了 630 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建造方的抗辩有两条:
第一,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属于具体明确的海事请求;不办登记不会造成现实损害,不影响船舶经营。
第二,委托方没付清全部造船款,依法律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法院应当驳回强制令申请。
这两条抗辩,一条讲「这不是我该干的」,一条讲「我有权扣着」。
法院把两条都驳了。为什么?先看第一条。
造船厂说钱没结清,我要留置
先说「协助办证是不是义务」。
合同里未必写了「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这几个字。但法院的推理是:交船义务的内容,不只是把船从码头开走,还包括让船能够合法投入营运所必需的手续。
既然新建船舶必须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国籍证书才能航行营运,那么为了保障建造船舶的合法运营,建造方就有义务协助委托方办理所有权登记。这个义务不是凭空加的,它是「交船」这个主给付义务的应有内容。
这个推理和日常生活里的买卖是一个道理:你买一辆车,卖家交车的时候要给你合格证、发票,配合你上牌。合同里可能没写「协助上牌」,但这是交付的组成部分。
再说第二条,留置权。这一条更有意思。
《海商法》确实规定了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
注意两个要件:一是「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二是「所占有的船舶」。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你不占着这个东西,就无从「留置」。
本案法院的认定是两条:
其一,双方通过 2022 年 7 月的复函,已经约定先交船、再结算。判决的原话是:双方为了推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在船舶建造款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先行就船舶交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其二,这个约定,实际上排除了船舶留置权的适用。
为什么「先交船后结算」的约定能排除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功能,是给债权人一个「不付钱就别想拿走」的担保。当事人如果明确约定「先交付、后结算」,等于自愿放弃了这个担保手段——你自己答应了先给船,事后再拿「钱没付清」把船扣回来,就是出尔反尔。
这在法律上叫「约定优先」。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一旦排除,就不能再主张。
所以法院的结论是:建造方以船舶建造款尚未结清为由,主张享有船舶留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予支持。
至于「造船款到底该多少、有没有欠」——法院没有在这个程序里解决。判决说得很清楚:双方关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其他款项争议,可根据合同及相关约定另行结算。
这句话把两件事分开了:船该不该交,是强制令要解决的;钱该给多少,是另案要解决的。不能拿钱的争议,卡住船的交付。
海事强制令:48 小时内的「先予救济」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里一个很有特色的制度,很多当事人没听过,但它在关键时刻能救命。
它规定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里,位置在第四章。用一句话概括:
海事请求人为了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可以申请海事法院作出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它解决的是「等不及」的问题。普通的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到执行,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有些事等不起:货在别人手里不放、船被扣着不让走、证书压着不交——每多等一天,损失都在扩大。
这时候,强制令的作用就是「先让他做/先让他停」,把损失摁住;至于谁对谁错、赔多少钱,后面再打官司解决。
申请强制令要具备几个条件,法条写得很清楚:
第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第二,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第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强制令将会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海事请求难以实现;
第四,请求人提供了担保。
法院受理后,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被请求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案逐条对上了:
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交付检验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
被请求人违约——2022 年 7 月的复函承诺 8 月 10 日前办完交船手续,到期没办;
情况紧急——委托方投入巨资建造的船舶无法正常航行、营运,已经产生现实且紧迫的损害;
提供了担保——630 万元保函。
四个条件齐了,法院裁定准许。2023 年 1 月 17 日作出裁定,责令交付证书、协助登记。建造方 1 月 29 日申请复议,法院 2 月 2 日复议决定:驳回,维持原裁定。
从申请到复议结束,不到一个月。这就是强制令的速度,也是它和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
这里要提醒一句:强制令有「申请错误」的风险。法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担保不是走过场——630 万元的保函,就是给这个风险兜底。
申请之前,要把两件事想清楚:我要求对方做的这件事,是不是他法律上或者合同上必须做的;如果最后证明我错了,我赔得起吗。
把海事强制令和另外两种常见措施比一比,才知道什么时候该用它。
第一种是财产保全。它的作用是「把钱或物先冻住」,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藏起来。比如船东欠你运费,你申请扣押他的船,这叫海事请求保全。它的对象是财产,目的是保住将来的执行。
第二种是证据保全。它的作用是「把证据先固定住」,防止灭失。比如船要开走、货要转运,你申请法院先把现场状况、货物状态拍照录像、抽样送检。它的对象是证据,目的是保住将来的证明。
第三种就是海事强制令。它的作用是「让对方先做一件事、或者先停一件事」。它的对象是行为,目的是止住正在扩大的损害。
三者的区别,用一句话说:保全管「物」和「证」,强制令管「行为」。
本案属于第三种:船在那儿,证书也在那儿,问题是不给、不办。冻住财产没用,固定证据也没用,只有让对方「交付证书、协助登记」,船才能动。
实务上,三种措施经常配合使用。比如船被扣在别人的码头,你可以:申请强制令让对方放船;同时申请证据保全,把船的状态固定下来;再起诉索赔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扣住对方的账户或者别的船。三板斧一起上,才有压迫感。
还要说清一个时间差。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海事强制令同样可以诉前申请。诉前申请的好处是快,代价是要在法院采取措施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否则解除。
所以正确的节奏是:发现对方扣着东西不给,先算损失扩大的速度;扩得快,立刻申请强制令;同时准备起诉材料,把「谁对谁错、赔多少」放在后面的案子里解决。
最后提醒一句:强制令的执行,靠的是法院的强制力,但它不是万能的。对方不配合,法院可以罚款、拘留,可以强制交付,但如果东西已经不在对方控制之下,强制令也变不出来。所以动作要快——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把裁定的时间压到了四十八小时。
申请强制令,要准备什么
这个案子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很清楚的模板。如果你遇到「对方扣着我的东西不给」的局面,可以按这五步走。
第一步,先确认「东西是不是我的、对方该不该给」。 这一步靠合同和往来文件。本案靠的是那份《船舶建造联系复函》——一纸复函,把「先付 170 万、8 月 10 日前办完交船手续」写死了。如果没有这份文件,只凭原合同「2021 年 2 月 6 日完工」,遇到「款项未结算」的抗辩,难度会大很多。
第二步,把「紧急」讲成事实。 强制令的门槛之一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空说「我很急」不行,要算账:船不能营运,每天损失多少运费;不能登记,几千万资金压多久;船停在码头,每天多少费用。这些都要有单据。本案法院的表述是「投入巨资建造的船舶无法正常航行、营运,已对请求人产生现实且紧迫的损害」——这句话背后是一堆可以算的损失。
第三步,准备担保。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保函、财产抵押。本案是 630 万元保函,由保险公司或银行出具。担保金额一般要与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当。没有担保,法院不会裁定。
第四步,写清请求事项——要具体到「做什么」。 强制令不是「判你赔钱」,它是「责令你做或不做某件事」。所以请求必须能执行:交付哪一份证书、协助办理哪一项登记、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写「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这种笼统表述,法院没法执行。
第五步,做好「被复议」的准备。 对方申请复议是常规动作,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你要准备好应对:把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损失证据整理成册,一条一条对应法条。本案建造方复议的核心理由是留置权,法院用「约定排除留置」一句话就挡回去了——前提是那份复函在。
最后说三句提醒。
一是强制令不是万能钥匙。它只管「先做/先停」,不解决「该赔多少」。本案船交付了,但造船款还欠多少、该不该扣,仍要另案结算。
二是担保是要花钱的。保函有保费,现金担保占资金。申请之前算一下:强制令能挽回的损失,值不值这笔保费。
三是申请错了要赔。这是硬责任,不是吓唬人。所以申请之前,把「对方是不是真的违约」这件事想透——如果只是双方对合同理解不同,最好先打确权或给付之诉,别急着上强制令。
本案的结局是好的:船交付了,登记办了,几千万的资产动起来了。但值得记住的是,救了这条船的,不是强制令这个制度本身,而是那份写清了「先交船、后结算」的复函。书面文件,永远比口头承诺管用。
这个案子的主线很清楚:船造好了,证也有了,就是不给——不给证、不协助登记,一条几千万的船动不了。
破局靠两样东西。一样是那份复函:先付 170 万、8 月 10 日前办完交船手续、最后统一结算。这三句话,把「先交船后算账」固定下来,也把「留置」这条路堵死了。
另一样是海事强制令:四十八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复议不停止执行。它不解决谁欠谁多少钱,只解决「船先动起来」。
给委托方一句:造船这种大额交易,进度款怎么付、什么时候交船、交船包含哪些手续,一定要书面写清。口头答应「快了快了」,到了法庭上什么都不是。
给建造方一句: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但可以被约定排除。你答应了先交船,就不能事后拿「钱没结清」把船扣回来。真觉得款算不清,可以另案起诉、可以申请保全,但不能拿交付当筹码——那会把一笔加工费的争议,变成几千万的损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5月23日,江苏某某公司与连云港某某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加工合同》,约定连云港某某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建造一艘120.4米自吸自卸砂船,完工日期为2021年2月6日。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连云港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江苏某某公司出具《船舶建造联系复函》,载明:“……请贵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170万元。我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续。最终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办理结算。”江苏某某公司对此予以接受,并于2022年7月4日按约向连云港某某公司支付了170万元。2022年10月27日案涉船舶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检验证书。后连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约交船。江苏某某公司遂向南京海事法院请求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连云港某某公司交付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请求人江苏某某公司申请诉称,本案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约办理船舶交付手续构成违约, 其主张的未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延期交船产生的费用,且其不占有船舶,不享有船舶留置权,没有理由留置船舶。交付船舶证书、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属于海事强制令的范围,请求人的请求符合强制令的申请条件,并已提供630万元保函,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辩称,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不是合同约定义务,也不属于具体明确的海事请求,不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不会对请求人江苏某某公司造成现实损害,不影响船舶经营。因江苏某某公司未支付全部船舶建造款,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船舶留置权,法院应驳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72行保1号民事裁定:准许请求人江苏某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交付“X008”轮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请求人江苏某某公司办理“X 008”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裁定作出后,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提出复议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苏72行保1号复议决定:驳回连云港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决定认为,在本案船舶建造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连云港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江苏某某公司出具《船舶建造联系复函》,载明:“……请贵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170万元。我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续。最终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办理结算。
” 江苏某某公司对此予以接受,并于2022年7月4日按约向连云港某某公司支付了170万元。由此可见,双方为了推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在船舶建造款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先行就船舶交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连云港某某公司应当在收到江苏某某公司支付的170万元后,于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续,对该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关于交船手续的具体内容。根据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建船舶必须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国籍证书方可在我国水域航行、营运。因此为了保障建造船舶的合法运营,连云港某某公司有义务协助江苏某某公司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于连云港某某公司未依约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导致江苏某某公司投入巨资建造的船舶无法正常航行、营运,已对江苏某某公司产生现实且紧迫的损害。在此情况下,该院根据江苏某某公司的申请作出海事强制令,要求连云港某某公司交付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连云港某某公司以船舶建造款尚未结清为由,主张其享有船舶留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予支持。双方关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其他款项争议,可根据合同及相关约定另行结算。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先交付船舶再办理造船款结算,该约定实际排除了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船舶建造方不得以造船款未付清为由留置船舶。
建造方不按约交付船舶检验证书、不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导致船舶无法投入市场运用,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委托方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建造方交付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符合《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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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苏72行保1号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44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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