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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曾某某诉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案号:(2022)最高法行申3号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裁决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2-03-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4 月,曾某某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公开一份关于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的文件,被答复「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他不服,寄行政复议申请,5 月 6 日那封顺丰快递被拒收;5 月 7 日改寄,6 月 28 日复议决定维持原答复。

7 月 5 日,他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一口气列了六项请求: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答复、责令公开、确认拒收快递违法、责令改正只收邮政信件的做法、赔偿 13 元运费。12 月 29 日,国务院作出两份文书:一份对「确认拒收违法」这部分不予受理,一份对第一部分实体驳回、并撤销了复议决定。

他不服那份「不予受理」,起诉国务院。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立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国务院依行政复议法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当事人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烟草文件,一路问到了国务院

事情的开头,是一份文件。

2020 年 4 月 7 日,曾某某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4 月 2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

他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5 月 6 日,他用顺丰快递把复议申请材料寄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被拒收。5 月 7 日,他改用别的方式再寄一次。

6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

到这一步,一个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走完了「申请—答复—复议」的常规路径。按通常做法,接下来该去法院起诉了。

但他选了另一条路。

2020 年 7 月 5 日,他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列了六项请求: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答复;责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公开;确认 5 月 6 日拒收顺丰快递投递信件的行为违法;责令改正只接收邮政企业投递复议申请材料的工作方式;赔偿他支付给快递公司的 13 元运费。

六项请求,其实分两类:前四项是「对答复和复议决定不服」,后两项是「对拒收快递这个动作不服」。

202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作出两份文书,把这两类分开处理:

一份是《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复〔2020〕2324 号),理由是他要求确认拒收快递违法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对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另一份是《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0〕2325 号),对他第一部分请求,认为理由不成立,从实体上驳回,同时撤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那份复议决定。

注意这两份文书的区别:一份是「程序上不受理」,一份是「实体上驳回」。

曾某某不服的是前一份。他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 2324 号决定违法。

2021 年 6 月 8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立案。他不服,上诉;2021 年 9 月 2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他申请再审;2022 年 3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一个理由:这类决定,法院不管。

一份申请书,两个决定

这个案子有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为什么国务院要出两份文书?

因为他那六项请求,性质不一样。

前四项——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答复、责令公开——针对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公开」这个行政行为。对这一类,国务院可以作实体审查:公开的对不对、复议维持得对不对。所以 2325 号裁决从实体上驳回了他的请求。

顺带说一句,2325 号裁决还做了一件事:撤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那份复议决定。这个处理看起来有点绕——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却又撤销了复议决定。其实逻辑是:复议决定维持原答复,但维持的理由可能有问题;国务院认为原答复可以维持,复议决定本身的表述不当,所以把复议决定撤了。这类「驳回请求但撤销原行为」的处理,在复议和裁决中并不罕见。

后两项——确认拒收快递违法、赔偿 13 元运费——针对的是「拒收信件」这个动作。国务院认为,这个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所以不予受理。

于是就出现了两份文书:一份管实体,一份管程序。

这个分法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不服该告谁、告什么」。

如果对 2325 号(实体驳回)不服,那是对「国务院的裁决结论」不服;如果对 2324 号(不予受理)不服,那是对「国务院不受理这个程序决定」不服。

曾某某选的是后一个,起诉 2324 号。

法院的答案是一样的:不管。

为什么?因为无论是受理后作出的裁决,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只要是国务院依行政复议法就裁决申请作出的处理,都属于「最终裁决」。

这里有个法理上的对称:如果一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那么围绕这个行为产生的一切处理——包括「受不受理」「怎么受理」——都在最终裁决的范围内。否则,当事人只要把争点从「裁决对不对」换成「受不受理对不对」,就能绕开「最终裁决不可诉」的规则,那这条规则就形同虚设。

一句话:最终裁决是个「整体」,不是「只保护结论、不保护程序」。

什么叫「最终裁决」,为什么法院不管

要理解这个案子,得先理解一个制度: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列了几类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终」两个字,意思是:这个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就是终局,不能再拿到法院去审。

我国法律里,被设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不多,主要有几类:一类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一类是集会游行示威法里,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还有出入境管理法里对某些处罚的复议决定。

本案属于第一类。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这样的: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这段话里有三个信息,每一个都不能漏:

第一,复议机关是「作出行为的那个部门自己」。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为不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议。这是行政复议法里的一个特别安排,学理上叫「自我复议」。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国务院部门层级已经很高,让国务院直接复议,负担太重;让部门自己先复查一遍,是成本最低的纠错方式。

第二,对复议决定不服,有两条路: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是「或者」,不是「并且」。

第三,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走到这里,就没有下一步了。

为什么要设这个制度?道理不复杂。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裁决的是「自己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争议」。这类争议往往涉及国家政策、部门职权划分,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而且裁决主体是国务院本身,如果再让法院来审国务院的裁决,在权力结构上不好安排。所以立法选择了「到此为止」。

这个安排是不是对老百姓不利?要看怎么比。

如果只跟「可以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比,当然不利。但要注意:这条路是「额外给的」。本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为不服,复议之后只能诉讼;现在多了一个选项——找国务院裁决。多一个选项,不是坏事。

而且这个选项有它的优势:国务院层级高,能推动部门纠正;裁决不收诉讼费;程序相对快。缺点也很清楚:一裁终局,不能再诉。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制度好不好」,而是「选哪条路」。这就是下一节要说的。

诉讼还是裁决:这是一道单选题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部分,是它把「单选题」这条规则演示了一遍。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两个「可以」,中间是分号。这是一个选择关系——选了 A,就不能再选 B;选了 B,就不能回头选 A。

为什么?因为如果允许「先裁决、后诉讼」,那「最终裁决」这四个字就没有意义了。最终裁决之所以「最终」,就是因为它排除司法审查。

本案曾某某的路径是: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裁决中的「不予受理」部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这在程序上就是「选了 B 又想走 A」,法院只能裁定不予立案。

那如果一开始就选诉讼呢?那就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算。十五天,很容易错过。

所以现实中,这两条路怎么选?给三条参考。

第一,看争点是什么。 如果争的是「法律适用对不对」「事实认定清不清楚」,这类问题法院更擅长,走诉讼更合适。如果争的是「政策执行有没有偏差」「部门之间职责怎么划」,这类问题行政机关内部更说得清,走裁决可能更快。

第二,看你要的结果是什么。 诉讼能拿到判决书,判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拿到的是裁决书,执行靠行政机关内部督促。如果你要的是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结论」,诉讼更实在。

第三,看时间和成本。 复议不收费,裁决不收费,诉讼一审二审加起来可能一年以上。但反过来,裁决一裁终局,输了就没有下一次;诉讼还有二审、再审。

还有一个很实际的提醒:不管选哪条,期限都要盯死。 申请复议是六十日;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是十五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法律没有单独规定期限,实务中一般参照起诉期限掌握。这几个数字记不住没关系,记住一句话就行:收到文书当天就去问律师,别放到抽屉里。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技术性」教训:寄材料的方式。 曾某某用顺丰快递寄复议申请,被拒收,他还专门为此提了一项请求。行政机关只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公文信件,这是很多机关的内部规定,理由是邮政有法定的投递资质和凭证体系。你要寄复议申请、举报材料、信息公开申请,最好用邮政的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把面单和内件清单留好。用其他快递,被拒收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而「拒收」这个动作本身,往往很难单独构成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

走到「最终」之后,还能做什么

有人会问:既然不能告,那老百姓碰到这种事,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不是没办法,是「救济的层次」到此为止。可以把能做的事列一列。

第一,把请求写对。 本案曾某某六项请求里,有两项注定走不通:确认拒收快递违法、赔偿 13 元运费。这两项针对的是一个「收件动作」,而收件属于复议程序的准备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请求写偏了,后面的路就跟着偏。写复议申请、裁决申请,最忌讳「什么都想要」。

第二,善用「自我复议」这个环节。 对国家部委的行为不服,第一步是向该部委自己申请复议。这一步不要省。很多问题在复议阶段就解决了——部委内部有法制机构,会重新审一遍;而且复议是免费的,周期也比诉讼短。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路径要选对。 对不予公开的答复不服,先复议,再选择诉讼或裁决。如果争的是「这份文件到底是不是国家秘密」,那是一个定密问题,法院审查的空间有限;如果争的是「答复有没有说明理由」「有没有履行检索义务」,那是程序问题,法院可以审。所以起诉理由怎么写,直接影响能不能赢。

第四,裁决不是「和稀泥」。 本案 2325 号裁决虽然驳回了请求,但撤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议决定,这说明裁决是会纠错的。不要因为「最终裁决不可诉」就认为这条路没用。

第五,注意「最终裁决」的边界。 最终裁决只覆盖「国务院依行政复议法就裁决申请作出的处理」。如果国务院作出的不是裁决,而是别的行为——比如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信访答复——那能不能诉,要另行判断。不能因为「被告是国务院」就一律认为不可诉。

最后说一个观念上的事。

很多人觉得「不能告」就是「没道理可讲」。其实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套制度设计:哪些争议归法院,哪些归行政机关内部,哪些归立法机关,各有分工。最终裁决制度的存在,是把一类高度政策性、涉及最高行政机关的争议,交给行政系统自己终局解决。这不等于「老百姓没有权利」,而是「这条权利走的是另一条通道」。

对普通人来说,重要的不是记住「国务院裁决不可诉」这个结论,而是记住那个岔路口:复议决定到手的时候,你得知道自己在选什么。选错了,不是输了官司,是连门都进不去。

这个案子只有一页纸的裁定,但它把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讲清楚了: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复议之后,诉讼和国务院裁决,只能选一个。

选裁决,快、免费、层级高,但一裁终局;选诉讼,有两审、有强制执行,但慢、有期限、有诉讼费。这道题没有标准答案,只有「你的争点适合哪条路」。

还有三个技术点值得记:寄材料用邮政,留好凭证;复议这一步别省,它是最便宜的纠错机会;请求别贪多,写偏一项,可能连累整体。

最后一句:最终裁决不是「没有救济」,是「救济到这儿为止」。知道边界在哪,才知道该在哪个路口用力。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曾某某以国务院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20年4月7日,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2020〕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发改委依法不予公开。起诉人对《答复》不服。因国家发改委拒收起诉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于2020年5月7日再次向国家发改委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发改复决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答复》。

因对《决定书》不服,起诉人于2020年7月5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请求:1.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决定书》;

2.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

3.责令国家发改委依法公开起诉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确认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5月6日拒收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投递起诉人交寄的信件的行为违法;

5.责令国家发改委立即改正只接收邮政企业投递《行政复议申请》等信件的工作方式;

6.责令国家发改委赔偿起诉人支付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13元运费。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2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324号裁决决定书),认为起诉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决定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2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并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复决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起诉人认为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故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复〔2020〕2324号)违法;二、国务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京01行初350号行政裁定,认为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系一种最终裁决行政行为,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曾某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津行终472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曾某某仍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行申3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曾某某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确认国家发改委对其信息答复行为违法,第二部分为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针对其裁决申请,分别做出2324号裁决决定书和2325号裁决书。

其中,2324号裁决决定书以其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对其该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2325号裁决书则以其第一部分裁决申请事项理由不成立,从实体上驳回其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本案系曾某某不服2324号裁决决定书所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案中,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系最终裁决行为。故曾某某针对2324号裁决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作出裁决决定书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2022)最高法行申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3-01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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