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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保险待遇案

案号:(2023)皖行再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给付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3-07-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四月,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安徽枞阳某项目,同年五月二日办理项目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九万二千元。自八月十六日起,公司陆续向社保基金征缴中心提交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但其中没有钟某林的名单及身份信息。同年十月三日,钟某林在项目工地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时,从三米高临边处坠落受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枞阳县人社局认定钟某林为工伤;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二〇二〇年八月,公司申请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人社局作出《告知书》,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告知书,一审驳回;检察机关抗诉,中级法院再审维持;省检察院再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再审判决和《告知书》,责令人社局于六十日内对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理由是:项目参保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保险费按工程造价比例计算、与人员变更无关;经办规程虽要求动态实名制管理并报送人员增减,但未规定未报备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未报备人员的工伤待遇不由基金支付,故不能以未报备为由拒付。

二、裁判要点提炼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保不同,实行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保险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参保期内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的职工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规程要求施工企业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报送人员增减情况,但未规定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未报备人员的工伤待遇不由基金支付;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在于便于工伤认定,并非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名单为准,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交了十九万二的工伤保险费,人伤了却说「名单里没有你」

**这个案子的事实,一句话就能说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家建筑安装公司为安徽枞阳一个项目办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了十九万二千元。** **八月开始,公司陆续往社保中心报农民工花名册。** **钟某林的名单,没在里面。** **十月三日,钟某林在工地七号楼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从三米高的临边处坠落受伤。** **鉴定: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是最重的等级。** **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然后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人社局给了一份《告知书》: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 **理由:这个人不在报备的花名册里。** **看到这里,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没报名单,那确实不该基金赔,该企业自己赔。** **这个反应,很自然。** **但法院不这么看。** **而且不是一级法院不这么看,是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走了四年:** **二〇二〇年八月申请被拒,起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审,驳回。** **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铜陵市检察院抗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中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铜陵市检察院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省检察院抗诉。** **二〇二三年六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判决撤销一审、再审判决和《告知书》,责令六十日内重新处理。** **四年,三级法院,两次抗诉。** **一个「名单里没有」的问题,为什么要走这么久?** **因为它涉及一个制度性的问题:** **项目参保,保的到底是「项目」,还是「名单」?** **如果是名单,那没报名单的人,基金不赔。** **如果是项目,那项目上的所有人,基金都赔。**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全国几百万建筑工人的保障。** **因为现实中,工地上的花名册,几乎没有一个是「完整、及时、准确」的。** **今天来二十个人,报十个;明天走五个,报三个;包工头临时叫来的零工,根本不报。** **如果按「名单说了算」,那大部分人其实没有保障。** **这就违背了项目参保制度的初衷。** **所以高院的答案是:保的是项目。**

项目参保保的是「项目」,不是「名单」

**这个结论,判决用了三层论证。** **第一层:项目参保的性质。** 判决说:「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按项目方式参保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注意这句话里的关键对比:「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 **这句话,是整篇判决的支点。** **什么意思?** **按单位参保,保费跟人头走:你有五十个员工,交五十个人的;招到八十个,交八十个人的。多一个人,多一份钱。** **按项目参保,保费跟造价走:这个工程一个亿,按千分之二交二十万。** **不管这个工地上有多少人,都是一次性缴这么多。** **所以,从「钱」的角度看:** **项目参保的保费,不因为某个人在不在名单里而变动。** **企业没有「少缴一个人的钱」。** **那基金凭什么「少赔一个人」?** **这个推理,非常有力。** **收了全项目的钱,就要保全项目的人。** **不能收钱的时候按项目收,赔钱的时候按名单赔。** **第二层:经办规程的规定。** **判决引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几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注意,没有说「报备的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这一条,规定了企业的义务。** **但问题是:违反了这一条,后果是什么?** **判决说:「但该规程并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 **这句话,是「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思路。** **你没规定「不报备就不赔」,那你就不能自己推出「不报备就不赔」。** **第三层:实名制管理的目的。** 判决说:「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且从即便不具备动态实名申报条件,出勤情况等亦可作为认定工伤依据的规定看,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进而亦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 **这一层,讲的是「目的解释」。** **实名制是为了什么?** **是为了「出了事能查清是谁、什么时候来的、在哪个部位干活」。** **它是「认定工伤的辅助工具」,不是「享受待遇的资格门槛」。** **工具用不上,可以用别的证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监控、施工日志。** **本案就是这样:钟某林的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工伤认定,各方都没有异议。** **唯一的问题是「没报名单」。** **而这个问题,不影响「他确实在这个项目上干活、确实受了伤」这个事实。** **三层论证合起来,结论就是:名单不是门槛。** **顺便把项目参保的「钱」说清楚,因为这直接影响企业的判断。** **费率是多少?** **各地不同,一般在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 **按项目类别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费率略有差异。** **本案缴了十九万二千元。** **反推:如果费率是千分之二,工程造价约九千六百万。** **一个近亿的工程,工伤保险成本十九万。** **占比千分之二。** **这个成本,相对于一起一级伤残的赔偿(可能上百万),是很低的。** **所以从经济账上算,项目参保对企业是「划算」的。** **为什么还有企业不愿意办、或者办得不全?** **三个原因:** **第一,不知道。** **有些小企业、包工头,压根不知道有这项制度。** **以为「给工人买了意外险就行」。** **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保额有限,且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第二,怕麻烦。** **办参保要提交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造价资料,还要报花名册。** **流程不算复杂,但要跑几趟。** **第三,侥幸。** **「干了这么多年没出过大事」。** **这个心态最危险。** **因为事故的特点就是「不可预测」。** **一次事故,可能把几年的利润赔进去。** **本案的企业,是「办了但没报全」。** **这种情况最亏:钱交了,保障没到位。** **所以提醒一句:办了,就要报全。** **报全的成本是「多填几张表」,不报全的成本是「自己赔几十万」。**

实名制报备:为什么没报备也不影响待遇

**这一节,把「实名制」这件事讲透,因为它是很多争议的焦点。** **实名制管理,具体是什么?** **简单说:施工企业要把工地上的每一个人登记在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并且随时更新。** **很多地方还要求:刷脸考勤、门禁打卡、工资专户代发。** **这套制度,目的有三个:** **第一,防欠薪。** **有了实名制,工资发给谁、发了多少,有记录。** **包工头卷款跑路,工人能凭记录讨薪。** **第二,便于工伤认定。** **出了事,能查清这个人是不是在这个工地、什么时候进的场、在哪个部位干活。** **第三,便于监管。** **查超龄用工、查无证上岗、查违法分包。** **三个目的,没有一个目的是「限定保险对象」。** **这就是判决说的「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 **那企业不报备,该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责任:住建部门可以通报、可以记入信用档案、可以罚款。** **民事责任:如果因为没报备导致工人没法认定工伤、拿不到待遇,企业要赔。** **但不能是:基金不赔。** **为什么?** **因为基金不赔的后果,落在工人身上。** **工人没报备,是企业的过错,不是工人的过错。** **很多工人根本不知道「要报名单」这回事。** **他进场干活,是包工头叫他来的;他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被报上去。** **让工人承担企业的过错,不公平。** **这一点,判决没有直说,但整个论证都指向这个方向。** **再说一个现实问题:为什么企业不愿意报?** **三个原因:** **第一,麻烦。** **人员流动大,天天更新,要专人做。** **第二,怕查。** **报了超龄的、无证的、违法分包的,可能被处罚。** **第三,省钱。** **有些地方按人头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少报少交。** **三个原因,都是企业的算盘。** **但算盘打错了:不报备,出了事,基金可能不赔(在错误的做法下),企业自己要全赔。**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可能是几十万到上百万。** **省下的那点钱,不够赔一起事故。** **所以本案对企业的教训是:报备不是「给社保看的」,是「给自己留后路」。** **报得全,出了事基金赔;报不全,出了事自己扛。** **实名制管理,不是孤立的,它和另外两项制度绑在一起:工资专户、考勤记录。** **工资专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工资从专户直接打到工人银行卡,不经过包工头。** **这样,谁在这个项目干活、干了多久、拿了多少钱,全有记录。** **考勤记录:** **很多地方要求刷脸、门禁打卡。** **考勤数据上传到监管平台。** **这三项(实名制、工资专户、考勤)合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这个人在这个项目、这个时间段、干了这些活、拿了这些钱。** **工伤认定时,这条链就是「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证明。** **本案钟某林没有被报进花名册,但工伤认定仍然顺利作出。** **为什么?** **因为还有别的证据:公司承认用工、工友证言、现场情况。** **判决说:「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钟某林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过异议。」** **这就是关键:没人否认他在这个工地干活。** **既然没人否认,那「没报名单」就只是一个「手续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 **反过来,如果企业否认「这个人在我工地干活」,那就需要用工证据了。** **所以对工人来说,留证据仍然重要:** **工资流水(证明有报酬)。** **考勤记录(证明有出勤)。** **工友证言(证明有在场)。** **三样有两样,就够用了。**

三级法院两次判输,检察院抗诉翻了案:一条少见的救济路

**这个案子的程序,值得单独讲,因为它是行政诉讼里比较少见的一条路。** **先看时间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人社局出《告知书》,不予支付。** **公司起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枞阳县法院一审,驳回。** **公司上诉了吗?没有。** **它走的是另一条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里要说明一下:行政诉讼的常规救济是「一审—二审—再审」。** **但还有一条路:检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没上诉),公司向铜陵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 **抗诉之后,法院再审。** **二〇二二年四月,铜陵市中院再审,维持原判。** **注意:这时候判决又生效了。** **检察院还能再抗诉吗?** **能,但是要「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 **所以铜陵市检察院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抗诉。** **省高院提审,二〇二三年六月判决,撤销一审、再审判决和《告知书》,责令重新处理。** **四年,走完了。** **这条路,有几个特点,值得记住:** **第一,检察监督不收诉讼费。** **对当事人来说,成本低。** **第二,检察监督的门槛不低。** **检察院要看:判决有没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 **不是什么案子都能抗诉。** **第三,检察监督可以「两级接力」。** **同级检察院抗诉不成,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本案就是这样:市检察院抗诉,再审维持;省检察院再抗诉,翻案。** **第四,检察监督不影响申请再审。** **当事人也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 **两条路可以走,但要注意期限。** **对普通人的启示:** **如果你的行政案件输了,觉得判决有问题,除了上诉、申请再审,还可以试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判决书、证据材料。** **向谁申请: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期限:一般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各地细则略有不同,具体问当地检察院)。**

给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双向提醒

**这个案子,两边都有话说。** **先说给施工企业。** **第一,项目参保一定要办,而且要按「全员」办。** **不要为了省事,只报一部分人。** **本案企业报了十九万二千元的保费,因为漏报一个人,打了四年官司。** **虽然最后赢了,但四年时间、律师费、垫付的医疗费,都是成本。** **第二,人员台账要做扎实。** **进场登记、退场登记、每日考勤、工资发放,四样齐全。** **这些材料,出了事就是「这个人在我工地上干活」的证明。** **第三,出事之后,第一时间报。** **报工伤认定、报社保经办机构,不要拖。** **拖久了,证据灭失,说不清。** **第四,别指望「没报名单就不用赔」。** **本案已经明确:没报备,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基金支付。** **企业该赔的,还是要赔。** **再说给工人。** **第一,进场就要问一句:我报上去了吗?** **虽然报不报是企业的义务,但你问一句,能少很多麻烦。** **第二,留好三样东西。** **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工资条)。** **考勤记录(打卡截图、排班表照片)。** **工友联系方式(至少两个,将来能作证)。** **这三样,是证明「我在这里干活」的关键。** **第三,受伤后马上做三件事。** **拍照(现场、伤情)。** **找证人(在场的工友,记下姓名电话)。** **要求单位报工伤(三十日内);单位不报,自己或者家属一年内去报。** **第四,别轻易签「私了协议」。** **很多工地上,老板会说「你别报工伤,我私下给你几万」。** **一级伤残,法定待遇可能几十万。** **几万块签了字,后面就难要了。** **如果一定要签,先找律师算一算法定待遇是多少。**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量。** **它解决的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制度的口子。** **如果这个案子判「没报名单就不赔」,那全国的建筑工人都会面临同一个风险:** **你在工地干了三年,出了事,企业说「你没在名单里」。** **你怎么办?** **你连自己有没有被报名单都不知道。** **所以这个判决,把「名单」从「资格门槛」还原成了「管理工具」。** **工具可以补,资格不能剥夺。** **这就是它的意义。** **顺便把一级伤残能拿的待遇列清楚,因为这是本案最重的一块。** **钟某林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享受:**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伤残津贴:按月发给,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直到退休。** **第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 **算一笔账:** **假设本人工资六千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千乘二十七,十六万二千元。** **伤残津贴:每月五千四百元,一年六万四千八百元。** **如果活到七十五岁,还有二三十年,总额上百万。** **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企业一定要争。** **争的不是几万块,是几十年的持续支付。** **也正因如此,「项目参保」对企业是保护:** **这笔钱由基金出,不是企业出。** **企业缴的那十九万二千元,在这里发挥了作用。** **如果没参保,这一百多万全要企业自己扛。** **很多企业算不过来这个账,等到出事才知道后悔。** **本案的企业算是幸运的:它办了参保,只是漏报了一个人。** **法院判基金支付,等于把这一百多万的压力接了过去。**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一次参保、全员覆盖,保费按工程造价比例计算、与人员变更无关,保险对象为项目所有职工,参保期内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的均可享受待遇。经办规程虽要求动态实名制管理并报送人员增减,但未规定未报备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未报备人员待遇不由基金支付;实名制目的是便于工伤认定,并非限定保险对象,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城·莲花广场项目。2018年5月2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办理项目参保,为该工程在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人民币192000元(币种下同)。自2018年8月16日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陆续向枞阳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提交了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但其中并无第三人钟某林的名单及身份信息。2018年10月3日,钟某林在天城莲花广场项目工地7号楼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时,不慎从3米高的临边处坠落受伤。2019年11月4日,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枞阳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林遭受的伤害为工伤。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钟某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壹级,属于完全损失劳动能力。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钟某林的医疗费等费用。

2020年8月11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枞阳县人社局提交《枞阳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求枞阳县人社局支付钟某林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同年8月14日,枞阳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认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该《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枞阳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维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又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皖行再2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撤销枞阳县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

责令枞阳县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作出处理。某建筑安装公司系按项目参保方式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规定,制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按项目方式参保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该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一次性缴纳该次项目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该项目所有职工。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钟某林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过异议,某建筑安装公司已对案涉建筑工程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枞阳县人社局也已经认定钟某林所受事故伤害系其在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且钟某林受伤时间在该项目参保期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钟某林所受工伤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关于施工人员备案登记的问题。《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虽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规程并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且从即便不具备动态实名申报条件,出勤情况等亦可作为认定工伤依据的规定看,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进而亦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皖行再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8-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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