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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浙江某甲公司诉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案号:(2020)浙行终114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理 · 二审 · 2020-12-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浙江某甲公司通过正式合同拿下临海市主城区5个街道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权,合同期2年,约定验收合格优先续签。合同履行期内,市政府开会决定:把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交给另一家公司,工艺都换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二审判:市政府决定违法——单一来源采购不满足法定条件,决定侵犯了企业在先合同权益与信赖利益。但因涉及公共利益、设施已建成,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公开招标。《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公共资源配置类许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管理办法都规定以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要点二: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法定情形一个都不沾。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原项目添购不超原合同金额10%——市政府拿不出符合任一情形的证据,径行确定新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三:在先合同权益和信赖利益受保护。企业的经营权限于主城区5个街道,市政府本可统筹辖区其他区域,但决定涵盖了合同服务内容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作出,侵犯生产经营权益;「服务期满优先续签」条款让企业产生合理预期,决定隐含不再合作的意思,侵犯信赖利益。

要点四:合法性判断以决定作出时为标准。企业事后违约、停运,不能反推决定合法;但设施布局事关公共利益,且企业已实际停运,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公共利益与企业权益的天平,落在「确认违法」这个中间态。

三、赵律师点评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盯住两个程序

本案企业赢在两点抓得准:采购方式违法(没招标)+在先合同权益受损。给参与市政公用项目的企业建立两条监测线:一是项目的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招标公告、公示记录);二是政府新决定是否覆盖自己合同的服务范围——发现了就及时主张,本案的确认违法判决就是筹码。

「确认违法不撤销」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判决没有恢复企业的经营权,但确认违法本身就是企业日后索赔国家赔偿或补偿的法定依据。拿到这类判决后,损失计算(前期投入、可得利益、信赖利益)要尽快启动,别停在「赢了说法」上。

政府方也要吸取的教训

公共服务应急处理权不是万能授权——在企业在先合同仍然有效、双方还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绕开竞争程序重新采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立不住。公共利益场景的正确姿势是:先协商解除或依约处理在先合同,再走公开程序。

结果预期:同类「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案件,企业的现实出路排序——①凭确认违法判决与政府协商补偿(前期投入+信赖利益),这是最快路径;②协商不成提起行政补偿或国家赔偿之诉;③关注新经营者招标信息,凭技术和既有设施参与下一轮公开竞争。指望撤销决定、恢复原状,在公共服务领域基本不现实,策略要往前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0)浙行终11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15-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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