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什么?要看敲诈数额、次数和情节,分三档量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即可能构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省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不得理解为全国统一的固定数字。
三点提醒:① 敲诈勒索的数额标准是幅度而非全国统一固定数字,各地可依法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② "多次"指二年内三次以上,与金额大小无关;③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重要从宽情节,但不等于必然出罪。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上表是全国幅度,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起点。
| 情节 | 全国数额幅度 | 对应刑罚 |
|---|---|---|
| 数额较大 | 2000 元至 5000 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展开 31 个省级行政区的具体执行标准
广东分两类地区:一类=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6 市,其余 15 市为二类。★宁夏未检索到官方文件(第三方说法互斥),暂不列数,请以办案机关答复为准;山西、陕西、青海为省高院量刑细则口径(多源一致但未获专门通知原文);黑龙江按 2014 年修订通知执行(2013 年版 2000 元起已修订)。
| 省级行政区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据(文号·年份) |
|---|---|---|---|---|
| 北京 | 3000 元 | 6 万 | 40 万 | 市高院若干意见·2013 |
| 天津 | 2000 元 | 6 万 | 40 万 | 市四机关意见·2013 |
| 河北 | 3000 元 | 6 万 | 40 万 | 省两院通知·2013 |
| 山西 | 3000 元 | 5 万 | 40 万 | 省高院量刑细则·2014 |
| 内蒙古 | 2000 元 | 3 万 | 30 万 | 内高法〔2013〕152号·2013 |
| 辽宁 | 2000 元 | 7 万 | 40 万 | 辽高法〔2013〕63号·2013 |
| 吉林 | 3000 元 | 3 万 | 30 万 | 吉高法〔2013〕110号·2013 |
| 黑龙江 | 3000 元 | 5 万 | 35 万 | 省两院通知(2014 修订)·2014 |
| 上海 | 2000 元 | 3 万 | 30 万 | 沪公法〔2013〕176号·2013 |
| 江苏 | 4000 元 | 6 万 | 40 万 | 省两院一厅意见·2013 |
| 浙江 | 4000 元 | 8 万 | 40 万 | 浙高法〔2013〕150号·2013 |
| 安徽 | 3000 元 | 5 万 | 30 万 | 皖高法〔2013〕315号·2013 |
| 福建 | 2000 元 | 5 万 | 30 万 | 闽高法〔2013〕280号·2013 |
| 江西 | 3000 元 | 5 万 | 40 万 | 省两院规定·2013(江西法院网发布) |
| 山东 | 3000 元 | 6 万 | 40 万 | 省两院一厅通知·2013 |
| 河南 | 3000 元 | 5 万 | 40 万 | 省两院规定·2013 |
| 湖北 | 3000 元 | 6 万 | 50 万 | 鄂高法发〔2013〕7号·2013(贫困县双轨条款已废止) |
| 湖南 | 4000 元 | 6 万 | 40 万 | 省两院规定·2013 |
| 广东 | 一类 4000 元/二类 2500 元 | 一类 10 万/二类 6 万 | 一类 50 万/二类 40 万 | 粤高法发〔2014〕19号·2014 |
| 广西 | 2500 元 | 4 万 | 40 万 | 桂高法会〔2013〕9号·2013 |
| 海南 | 2000 元 | 3 万 | 30 万 | 琼高法联〔2013〕6号·2013(取代 2012 旧规) |
| 重庆 | 3000 元 | 6 万 | 40 万 | 市两院规定·2013 |
| 四川 | 3000 元 | 5 万 | 35 万 | 川高法〔2013〕443号·2013 |
| 贵州 | 3000 元(七种情形 1500 元) | 3 万 | 30 万 | 黔高法〔2013〕189号·2013 |
| 云南 | 3000 元 | 5 万 | 35 万 | 云高法〔2013〕160号·2013 |
| 西藏 | 4000 元 | 5 万 | 40 万 | 区两院规定·2021(法〔2021〕36号批复) |
| 陕西 | 3000 元 | 4 万 | 40 万 | 省高院意见·2014 |
| 甘肃 | 3000 元 | 3 万 | 35 万 | 省两院通知·2014 |
| 青海 | 3000 元 | 3 万 | 30 万 | 省高院量刑细则·2014(未获专门文号) |
| 宁夏 | —(未能核实) | —(未能核实) | —(未能核实) | 未检索到官方文件 |
| 新疆 | 3000 元 | 5 万 | 30 万 | 新高法〔2013〕107号·2013 |
- 有七种情形时,「数额较大」可按上述标准的 50% 认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不受数额限制。
依据: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