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二千三百四十二字:三十五次「赔偿」,四条讲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十九条二千三百四十二字,条均一百二十三点二六。「赔偿」三十五次,上一节人身保险只有一次;「被保险人」三十六次多于「投保人」十五次,相差二点四倍。最长第四十九条二百四十五字,讲保险标的转让;最短第四十八条三十七字,一句话「没有保险利益不得请求赔偿」。十九条有四条讲代位求偿(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另有五条涉及退还保险费(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八条)。第五十条是全书唯一一条禁止合同双方解除的条文;第五十三条是这一段唯一一条规定「应当降低保险费」的条文;第五十七条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