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一千七百三十三字:条条都有「应当」,全段没提一次「患者」
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至七十六条)、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七十七至八十三条),合计十五条一千七百三十三字,条均一百一十五点五三。这一段「应当」三十三次,十五条里条条都有——前四段都还有零义务条,这一段一个例外都没有。「可以」只两次,「不得」六次,「必须」零次、「禁止」零次。而「患者」出现零次。最长第八十一条二百二十四字,规定严重不良反应的五日鉴定、十五日处理时限。医疗机构制剂三条(第七十四至七十六条)用了「制剂」十三次,最后落到一句「不得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