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登记与受偿:船舶拍卖款怎么分、过期没登记还能不能要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共九条。它解决的是船舶被强制拍卖后、或者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钱怎么在众多债权人之间分的问题。这一章有三处最容易吃亏:公告期间不登记,拍卖船舶的场合丧失的是本次分配资格,基金设立的场合条文用的是「视为放弃债权」,后果更重;登记只是入场,拿到钱还要过确权这一关,确权诉讼必须在登记后七日内提起、且一审终审;分配之前要先扣掉三笔费用,扣完剩下的才轮到船舶优先权。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共九条。它解决的是船舶被强制拍卖后、或者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钱怎么在众多债权人之间分的问题。这一章有三处最容易吃亏:公告期间不登记,拍卖船舶的场合丧失的是本次分配资格,基金设立的场合条文用的是「视为放弃债权」,后果更重;登记只是入场,拿到钱还要过确权这一关,确权诉讼必须在登记后七日内提起、且一审终审;分配之前要先扣掉三笔费用,扣完剩下的才轮到船舶优先权。
船舶扣押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共八条。它是海事债权人手里最锋利的武器,但也是门槛最高的一件:二十二类海事请求才能启动,第二十二条把这个清单封死了;第二十三条要求责任主体与船舶所有权在扣船时点上双重对应,扣错了要赔。本文把二十二类请求逐项归类,讲清当事船舶与姊妹船的区别、军事与政府公务船为什么绝对不能扣、同一请求能不能二次扣船、查不到船东名字怎么办、限制处分代替扣押的活扣怎么用、三十日期限的两种例外。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里最优先的担保物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共九条;船舶留置权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新法在这一块有三处实质变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增已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保险范围内人身伤亡与侵权财产赔偿请求不具有优先权;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新增船员工资类的优先权一年期限自离船之日起算;第三十一条新增留置满六十日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本文讲清五项海事请求的顺序、救助费的后来居上规则、扣船行使与一年期限起算。
船员在船上作业受伤,走工伤保险还是找船东索赔?这不是二选一,而是两套制度各管一段:海商法第三十六条要求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衔接劳动法律体系;受伤后的工资社保给付请求还能挂上船舶优先权,排在抵押权前面受偿。本文讲清两套路径的适用层次、请求竞合时怎么安排,以及劳务派遣、外派船员的主体识别。
船被拍卖了,钱就那么多:抵押银行、讨薪的船员、垫了钱的救助方、港口规费,谁先拿?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列出五项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第二十三条排定受偿顺序,还给了救助款项一个「后发生先受偿」的特别规则。本文按新法讲清优先权的项目清单、排序逻辑、与抵押权的先后关系,以及一年行使期限这个不可中止中断的硬约束。
船东弃船弃人时,船员可向财务担保人、外派机构主张从担保金和备用金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费用,遣返费享有船舶优先权,使领馆与海事主管机关是求助渠道。
船员在船受伤先理顺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走工伤保险与船东责任并轨,劳务关系按过错赔偿;工资遣返费用享船舶优先权,人身伤亡还可能叠加侵权索赔。
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侵权财产赔偿五类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随船走、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一年不行使即消灭且不得中止中断,行使必须通过扣船。
船员被欠工资,可以走劳动仲裁,也可以在海事法院对船舶主张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不需要登记、跟着船走、顺位还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本文讲清优先权覆盖哪几笔钱、怎么在扣船拍卖时分到钱、超期不行使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