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至四十四条三千三百六十三字:四十二次「用人单位」,义务全压在一头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二十二条三千三百六十三个汉字、条均一百五十二点八六,占全书二成七九。第三章主体二十条三千一百三十一字条均一百五十六点五五,第四章开头两条二百三十二字条均一百一十六。「用人单位」在这一段出现四十二次,占全法九十四次的四成四七;「不得」十二次占全法二十一次的五六成;「可以」只有两次,是本段唯一的两处裁量。最长第二十六条三百二十九字,四个动作管住一个车间,末款一句「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五条之外的两个六项清单之一在此。第三十五条二百九十一字定三个体检时点并附四个「不得」,末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七项是全书唯一的权利清单,末款「其行为无效」比「不得」更硬。第四十三条 2018 年从四项条件改三项,省级批准那道许可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