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不是想裁就裁:二十人或百分之十的门槛与必须走完的四步
公司一纸邮件宣布「优化 30%」,先看人数门槛和程序走没走。经济性裁员有法定门槛: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程序要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四步走完才能裁。还有优先留用三类人、六个月内重招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的后手义务。本文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把门槛、四步与账本讲清。
公司一纸邮件宣布「优化 30%」,先看人数门槛和程序走没走。经济性裁员有法定门槛: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程序要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四步走完才能裁。还有优先留用三类人、六个月内重招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的后手义务。本文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把门槛、四步与账本讲清。
二十人以上或占比10%以上的裁员要走法定程序: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还有优先留用与优先招用义务。程序瑕疵可构成违法解除。
经济性裁员名单须有客观标准、受优先留用与禁止解除规则约束,以绩效排名、年龄、性别定名单易被认定违法或歧视。
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受劳动合同法42条保护,单位不得依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合同期满还应续延。
经济性裁员不是公司想裁就能裁,必须同时满足法定情形和人数门槛,并走完“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定程序;裁减时要依法优先留用特定人员,被裁员工通常能拿到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程序有瑕疵,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依法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N),标准是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只有出现"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这三种情形且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时,才额外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就是 N+1 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