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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谁能告、告什么、为什么和解了也不准撤诉

谁有资格替「公共利益」打官司?《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给了社会组织的两个硬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上有三个特别之处:**受理后五日内发起诉状副本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其他有权机关和组织**三十日内**可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司法解释第十条);被告拒不提供环境信息的,**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准予撤诉**,必须公告三十日后出具调解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81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47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75条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