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货被扣着不放怎么强制交付、四十八小时能拿到、拒不执行会怎样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共十一条。它针对的不是财产,而是行为:责令被请求人交付货物、交付船舶、不得放货、不得阻碍离港。这套制度在 2000 年就确立了行为保全,比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行为保全早了十二年。作出强制令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法院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的,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共十一条。它针对的不是财产,而是行为:责令被请求人交付货物、交付船舶、不得放货、不得阻碍离港。这套制度在 2000 年就确立了行为保全,比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行为保全早了十二年。作出强制令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法院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的,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船载货物扣押与拍卖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共七条。它比扣船轻,也更常用:承运人追运费、货代追代理费、修船厂追修理费,都可以从货上找。但这一节有三个数学题:扣押的货必须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扣押价值要与债权相当、保全期限只有十五日而不是三十日。另有一个最容易混的点:程序法上的十五日与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留置满六十日才能申请拍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期间。
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共九条。它解决的是判决还没下来、船却随时可能开走的问题。这套制度有三处与普通财产保全不同:四十八小时内必须裁定、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保全法院不因为采取了保全就当然取得实体管辖权。本文逐条拆开九条,讲清申请书写什么、担保由谁交、复议与异议两条路怎么走、什么情况下必须解除、保全错了赔到什么程度。
二十余类海事请求可申请扣船,诉前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48小时内裁定;扣船三十日内不起诉即解除,错误扣船要赔偿——这是海事债权人最锋利的程序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