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拒绝检查 共 3 篇

拒绝检查罚二十万,打击报复举报人一分不罚

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再罚五千元至五万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海警。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管打击报复举报人,全文只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没有一个字的罚款。两条挨着,一条把责任压到人头上,一条把责任全部推到别的法里去。

法条深读 #行政处罚#拒绝检查#生态环境法典 2026-10-29

逃逸为什么终身禁业:罚则下篇与行政、民事、刑事三责衔接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第二节(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是罚则的后半段,罚的是施工作业、碍航物、外国籍船舶、危险货物、托运人、事故报告、逃逸、救助义务、拒绝检查这几类。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逃逸的处罚是整部法律里唯一的终身禁业:罚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且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则把责任从行政延伸到民事和刑事——因事故引发民事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构成治安违法、民事侵权、犯罪的分别处理,三者并行不悖。

法条深读 #肇事逃逸#拒绝检查#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6-10-27

行政机关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吗?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执法人员不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通常属于程序上的瑕疵或者违法,可能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纠纷 #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程序#执法证件 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