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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关税法66条 共 2 篇

关税法施行后的主要变化与衔接:九处和旧条例不一样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这次变化不是换个名字,而是九处实质调整:纳税人从「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新增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确立税额确认书制度(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三年内);走私追征不受期限限制;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明确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与罚款;确立征税事项复议前置;新增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新增反规避条款;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与船舶吨税的衔接。本文把这九处变化与沿用规则一次讲清。

法条深读 #关税法3条#关税法45条#关税法66条 2026-10-26

对海关的税额不服:为什么关税争议要先复议再诉讼

《关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认定、商品归类、原产地、计税价格、税率适用等征税事项有异议,必须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才能起诉;其他海关行为可自由选择。

法条深读 #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救济程序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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