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一千二百八十七字: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十六条一千二百八十七字,条均八十点四四,是全书条均第三低的一章。「保险人」十九次、「投保人」十次,前者接近后者的两倍。第一百一十七条九十三字定义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第一百一十八条四十四字定义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依法收取佣金。一字之差,两种立场。第一百二十五条三十五字,个人代理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第一百三十条二十八字,佣金只限于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条二百九十一字列十项禁止,比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十三项少了三项、多了两项——多了「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合同」,多了「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和「串通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