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一句话定了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把这份责任拆成七项可核对的职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给了未履职的后果——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撤职,乃至五年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本文逐项讲清七项职责的内容、与其他负责人的分工,以及责任落到个人身上的三种形态。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一句话定了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把这份责任拆成七项可核对的职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给了未履职的后果——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撤职,乃至五年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本文逐项讲清七项职责的内容、与其他负责人的分工,以及责任落到个人身上的三种形态。
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老板第一反应常是「我已经雇了店长、请了师傅,怎么还找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出的答案很硬: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管理人员要培训考核,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同样跑不掉。本文按条文把主体责任清单拆开讲清——谁的责任、什么责任、做不到的后果,给店主和厂里的管理者一份能对照执行的清单。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律列了七项硬职责,做不好轻则罚款,重则撤职、坐牢,还得被限制任职。
责任是法定的、能追到个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涵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特定行业负责人还须经考核合格,责任不只是「挂个名」。
后果不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和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一样,都要被处分、罚款,逃匿的还会被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