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一方失踪,合同还能履行吗
要看失踪的是哪一方。卖家失踪、买家找不到人收货付款的,可申请宣告失踪由财产代管人处理,或用"提存"方式履行;买家失踪、卖家找不到人交货的,可把标的物提存到公证机构,视为已履行。
要看失踪的是哪一方。卖家失踪、买家找不到人收货付款的,可申请宣告失踪由财产代管人处理,或用"提存"方式履行;买家失踪、卖家找不到人交货的,可把标的物提存到公证机构,视为已履行。
有顺序:先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再按推荐性国家标准,然后是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质量约定不明的,买方并非无标准可依——法律给了一套"补漏顺序"。
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尤其是城里人),合同通常无效——因为违反了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不等于卖方白赚,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过户交房),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包括房屋涨价后的差价损失。卖方为卖高价而毁约的,属于根本违约,法院可能判其赔偿差价。要注意先分清签的是"预约"还是"本约"。
一般是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20 年。时效不是"过期作废",而是对方可以据此抗辩;只要持续主张、对方部分履行,时效就会中断重算——提醒:向境外法院起诉也可能构成中断。
一般不能过户,但买卖合同本身不一定无效。被查封的房屋受转让限制,通常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过合同效力要单独判断,买方一般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一般不能仅以"未经我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通常有效。能不能把房子追回来,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追不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请求赔偿。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开发商延期交房,按合同日万分比主张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期限或催告后三个月仍不能交房,可解除合同退房退款,按揭贷款合同一并解除、贷款风险由开发商承担。索赔全流程一文讲清。
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违约是"想履行但没履行好",合同诈骗是"一开始就想骗钱"。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款物去向、未履行原因、事后态度等,不能仅凭某一行为简单推定。
视为购买。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法律直接推定其购买。所以"用了不表态"是危险的——想要就要、不想要必须在期限内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
买二手房要查产权、抵押查封、户口、学位、重大质量五类信息;卖方故意隐瞒承重墙拆除等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问题,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索赔。
不一定有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必须显著提示并向对方说明;没做到,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内容本身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直接无效。
对方不履行合同,先固定违约证据并书面催告,再选择解除合同退款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最后协商不成起诉;违约金按实际损失校准,回款条款依约主张。
中介促成了交易并提供了服务,一般要付中介费;但如果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拿到同一房源、"绕开"了这家中介,可能不构成违约。跳单本身不一定违法,关键看买方有没有利用该中介的房源信息或媒介服务,以及中介是否尽到了义务。
不一定。"先签合同"不是决定性的,关键看三点:① 是否已办理过户登记(已登记的最优先);② 是否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③ 是否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两份合同原则上都有效,先登记的买房人通常优先取得房屋。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价格是否合理,主张的一方要举证,单方面定价很难被采信。
一般不能。合同里有有效仲裁条款的,就排除了法院管辖——你起诉,法院会被告知去仲裁;被告提异议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且被驳回后再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它。
算合同,也有效。法律并不要求合同必须书面,口头形式同样是合法的合同形式。难的不是效力,而是举证——一旦发生纠纷,你得证明"约定过""约定了什么"。所以重大交易务必留书面痕迹,微信、转账、录音都可以成为证据。
通常只能就"那一批"解除,不能一刀切解除整个合同。只有当这一批的不合格影响到后续各批,或者导致整个合同目的落空时,才可以解除全部。法律给的是"部分解除"的灵活工具。
坑不少。签字并盖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照样成立;但同时,公章并非公司意思表示的绝对证明,某些场合还要看盖章时的真实意思。签字要签全名、盖在指定位置、骑缝章要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