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发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要件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效果是「双免」:免授权、免费,但不是无条件的「免责任」。 第二十四条开头明确了三层限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合理使用不是「随便用」,不署名、不标作品名称仍可能构成侵权;第二,即使落入列举情形,只要实质性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仍可能被认定不成立。判断标准:属于哪一种法定情形、有没有署名、对原作品市场有没有实质影响。

二、三步检验法是判断的核心工具,顺序不能颠倒。 第一步看是否属于法定列举情形:第二十四条列了十三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原则上不构成合理使用;第二步看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使用方式与著作权人正常利用作品的方式发生冲突,就不成立;第三步看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使用导致权利人收入实质性减少,就不成立。这一套方法来自国际公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把它单独规定为一般条款。判断标准:三步依次过一遍,任何一步不成立,抗辩即告失败。

三、十三种情形可以归为六组,逐组把握边界。 第一组是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限于个人范围,不能传播。第二组是引用与新闻报道: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第三组是媒体转载: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第四组是教学科研与公务: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第五组是公共文化机构与免费表演:馆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要求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付酬、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六组是特殊群体与特定场景: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判断标准:先归组,再看该组的具体限制条件。

四、与法定许可的差别只有一句话:合理使用不要钱,法定许可要钱。 两者都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区别在于是否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不付报酬;法定许可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的情形主要有: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摘编、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判断标准:行为落入的是第二十四条,还是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文。 实务中把法定许可当合理使用,是常见的抗辩错误,一旦被认定属于法定许可,仍要付钱。法定许可的完整规则见法定许可词条。

五、「适当引用」的边界靠四个要素判断,不是看引用了几句话。 要素一是目的:必须是介绍、评论该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能以引用为名行复制之实;要素二是比例: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原作品的实质内容,不能把核心情节、关键结论全部搬过来;要素三是替代性:引用后的作品不能替代原作品,读者看了你的文章就不需要再看原作,就有问题;要素四是标注:要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判断标准:四个要素综合判断,其中「替代性」权重最高。 适当引用的要件与举证要点,见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与举证。

六、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在主张一方,不在权利人。 被告主张合理使用的,应当就「属于法定情形」「不影响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判断标准:能不能说明具体依据的是第几项、使用范围有多大、对市场有没有影响。 实务中被告常只说「我是合理使用」而不具体到项,法院会要求明确援引的条款;援引错误或者无法对应,抗辩难以成立。

七、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另有一套条例规则,而且不能与避风港混为一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针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单列了八项例外:适当引用、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作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向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文字作品、提供已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这八项与第二十四条高度重合但不完全相同:第六条限定了「向公众提供」这一特定行为方式,第二十四条则覆盖复制、表演、改编等全部使用方式;序列上第二十四条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第七条给的是馆舍内的例外: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数字化的作品,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第二款把「数字化」限定在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失窃,或者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价格购买的情形。这意味着「馆藏资源随便上线」是不成立的,超出馆舍范围向公众开放,就落回一般规则。判断标准:使用行为是不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主体是不是条例列举的机构,范围是不是限于馆舍内服务对象。

八、避风港与合理使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制度,互相不能替代。 避风港解决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不要为用户的行为担责」,适用主体是平台,法律效果是免除赔偿责任,并且以通知删除、明知应知等条件为前提;合理使用解决的是「使用行为本身合不合法」,适用主体是使用者,法律效果是行为不构成侵权。两条思路的结论不能互相借用:平台进了避风港,只能说明平台不赔,用户该侵权还是侵权;用户构成合理使用,平台自然不担责,但这是结果上的重合,不是同一条路径。判断标准:先看被评价的主体是使用者还是平台。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平台以「用户是合理使用」为自己开脱,或者用户以「平台没删」证明自己合法,两种主张都走错了门。避风港的完整条件另见本批的避风港规则词条,侵权形态的整体梳理见本批的著作权侵权词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已逐字核对。第二十四条是 2020 年修法改动最大的条文之一,三处变化要讲清:第一,条号从第二十二条移为第二十四条,引用旧判决时看到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就是现在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新增第(十三)项兜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兜底的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是「其他觉得合理的情形」,不能据此扩张解释;第三,新增第(十二)项无障碍格式提供,把原有的条例规定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现行文本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修订,未随 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而更新,其第二十一条仍可适用,但该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列举已被现行法吸收并调整,引用时以上位法为准。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与教学科研使用相关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使用的规定。因此:①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线下规则存在差异,本词条只讲一般规则;② 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提供主体与条件,另有专门规定,本词条不展开;③ 教学科研使用的具体范围,各高校、科研机构的规定不同,本词条只给法律标准;④ 司法程序中为举证而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另一套规则,本词条不涉及。

★口径提示:① 合理使用必须落在十三项列举之内,兜底项限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② 免许可免费,但要署名、标作品名称。③ 三步检验法依次判断,任何一步不成立即失败。④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分界是「要不要付钱」。⑤ 适当引用的核心是「不替代原作品」。⑥ 个人使用限于个人范围,传播即越界。⑦ 举证责任在主张合理使用的一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两者都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区别在于是否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不付钱,法定许可要付钱。法律后果也不同: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定许可未付报酬的,构成侵权或者违约,权利人仍可主张。判断标准:行为落入的是第二十四条,还是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文。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把「转载」当合理使用,报刊转载属于法定许可,要付报酬;网络上转载没有法定许可,通常需要授权。

二、与「已过保护期」的区别。 合理使用针对的是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保护期届满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援引合理使用。两者的差别在附加义务:合理使用要署名、不得影响正常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原则上可以自由使用,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存在。判断标准: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 实务中援引错误会让法官认为抗辩思路不清,先判断保护期,再判断合理使用。

三、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的区别。 思想、创意、事实、时事新闻、法律文件、历法、通用表格等不受著作权保护,使用这些对象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援引合理使用。两者的区别在举证:主张「不受保护」要证明对象属于法定排除范围;主张「合理使用」要证明符合第二十四条。判断标准:对象本身有没有著作权。 哪些内容不受保护,见哪些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

四、与「默示许可」的区别。 默示许可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为表明允许他人使用,例如在网页上声明「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默示许可属于许可,不是合理使用,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合理使用是法定限制,不需要权利人同意;默示许可以权利人意思为基础,可以撤回。判断标准:权利人有没有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 实务中平台协议、投稿须知常包含许可条款,这类条款可能构成默示许可或者明示许可,要看具体表述。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使用的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 保护期届满的,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不必援引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作者死亡时间、作品类型、首次发表时间。 公版作品也要注意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存在,不能歪曲、不能去掉作者署名。

第二步,把使用行为对应到具体条款项。 逐项比对第二十四条十三项,明确援引第几项。判断标准:行为的目的、主体、对象、方式是否与该项目的要件吻合。 例如「为个人学习使用」的主体必须是个人,公司内部使用不能套用第(一)项;「课堂教学」限于学校课堂,企业培训不在其中。

第三步,检查有没有履行署名义务。 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判断标准:受众能否从使用方式中识别出原作者与作品。 只标「来源:网络」不算履行署名义务,只标平台名称也不够,要标到作者与作品。

第四步,用三步检验法做实质判断。 看是否影响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判断标准:使用是否替代了原作品的获取渠道、是否导致权利人收入实质减少。 影评解说、二创短视频最容易在这一步失败,因为完整呈现了原作的核心内容。

第五步,控制引用比例与实质性。 引用不能涵盖原作品的核心表达。判断标准:把引用部分单独拿出来,是否已经构成原作品的「精华」。 实务中的经验做法是:文字作品引用不超过必要的论证需要,视听作品不使用核心画面与关键情节,图片使用降低分辨率、加注说明。

第六步,区分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 商业使用不当然排除合理使用,但审查更严。判断标准:使用是否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否带来流量或者收入。 公众号带广告、带货链接、企业宣传,通常被认定为商业使用,合理使用的空间显著收窄。

第七步,保存使用目的与过程的证据。 保存创作说明、评论文章、教学安排、新闻报道背景。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使用的目的正当、必要。 实务中被告常败在「说不清为什么用」,有清晰的创作说明、评论脉络,抗辩成功率会明显提高。

第八步,被诉时同步准备「停止使用+和解」方案。 合理使用抗辩成功率不高,尤其是商业性使用。判断标准:使用规模、获利情况、权利人诉求。 图片搜索缩略图、广告附加使用等情形的裁判思路,见图片搜索缩略图与广告附加使用:合理使用的边界,一般侵权形态见复制权词条,被诉之后的应诉与止损路径见著作权侵权怎么维权,常见问题汇总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自己学习下载了几部电影,算合理使用吗?

个人观看通常可以主张,但不能再传播。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允许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下载后在个人设备上观看,一般属于这一项的范围。三条边界不能越:不能上传网盘分享,不能用于公开播放,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判断标准:使用是否停留在个人范围、有没有向他人提供。 需要注意,下载行为本身涉及复制,如果来源是盗版网站,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合理使用抗辩不能覆盖获取方式的违法性。

公众号写影评,配几张电影截图,侵权吗?

少量、必要的截图可能构成适当引用,大量使用则不行。 为介绍、评论电影而引用少量画面,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但要满足「适当」:截图数量不能过多,不能把关键情节、结局画面全部呈现,不能替代观看原片。判断标准:引用是否为评论所必需、是否影响影片的正常使用。 实务中「图解电影」类内容风险最高,把整部电影截成几百张图配文字,实质替代了原作品,已有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老师把教材章节扫描发到班级群,算合理使用吗?

要看范围和目的,整章扫描风险较高。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允许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少量复制」是关键词:扫描整章、整本书发给全班,超出「少量」;节选几页用于课堂讨论,风险较低。判断标准:复制的数量、使用的范围、有没有替代教材购买。 实务中建议通过学校购买的正版资源平台提供,或者仅提供必要的节选。

把别人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发在自己博客,算合理使用吗?

一般不算,翻译属于演绎行为,需要授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没有「为个人欣赏而翻译并公开」的例外。个人翻译、不公开,风险较低;翻译后发布到博客、公众号,构成对翻译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断标准:有没有公开传播、有没有取得翻译许可。 实务中「编译」「摘译」也不能规避,只要使用了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并公开,就需要许可。

公共场所的雕塑,可以拍照、画下来卖吗?

拍照、绘画可以,卖照片、卖画要分情况。 第二十四条第(十)项允许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是对「使用行为」的豁免。但把照片、临摹作品用于商业销售,是否仍在豁免范围内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该项主要豁免记录行为本身,不当然豁免后续的商业开发,尤其是把雕塑形象做成衍生品、印在商品上。判断标准:使用是「记录」还是「商业开发」。 实务中建议对商业性使用取得授权。

短视频用别人的音乐做背景,算合理使用吗?

通常不算,除非使用平台已获授权的曲库。 背景音乐使用整段音乐作品,难以满足「适当引用」的比例要求,也不属于个人使用。合规路径是使用平台曲库(平台已取得授权)或者使用免授权的音乐。判断标准:音乐来源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长度与必要性。 实务中「几十秒的背景音乐」也可能被认定侵权,因为使用了音乐作品的核心段落。

新闻报道用了别人的照片,算合理使用吗?

要看「不可避免」这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允许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可避免」是严格条件:报道该新闻必须使用这张照片,没有替代方案;如果只是为了配图好看、增加可读性,不属于「不可避免」。判断标准:使用是否为报道该新闻所必需。 实务中媒体配图侵权案件高发,多数判决认为「配图需要」不构成合理使用。

把别人的文章朗读录成有声书、播客,算合理使用吗?

一般不算,需要取得授权。 朗读并录制上传,一次性涉及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三种行为,第二十四条十三项里没有「制作有声书」这一项。最接近的是第(十二)项「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这一项有严格前提:服务对象限于阅读障碍者,且要符合无障碍格式版的专门规定,商业平台面向普通听众提供有声书,套不上这一项。第(九)项免费表演也不适用,录制上传属于向公众提供,不是现场表演,而且平台通常有广告分成。判断标准:成品是不是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有没有商业收益。 实务中有声书平台一般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直接与权利人签约取得授权,个人主播自行朗读上传,是侵权高发区。一旦被认定侵权,赔偿怎么算,可用著作权赔偿计算先做估算。

出版社重新排版公版书,能直接用别人做的注释、译文吗?

不能,原文可以自由使用,别人的加工成果不行。 作者死亡超过五十年的,原作的财产权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印、可以卖;但注释、翻译、整理形成的新成果有独立的著作权:翻译属于演绎作品,注释、校勘、分段标点形成的新表达同样可能构成演绎或者汇编。古籍点校的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争议,主流裁判认为点校者在标点选择、分段、校勘记的取舍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成果受保护。判断标准:用的是原作的具体表达,还是别人在原作之上新增的表达。 实务中的合规做法是:只使用公版原文,自行组织注释与译文;确需使用他人注释的,逐条取得授权并在书中注明。注意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财产权期满后仍然存在,不能删去原作者署名,也不能歪曲原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