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中标合同是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
适用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生效,采发出主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款直接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条文用的是「发出」而不是「到达」,所以只要通知书按约定方式发出,即便中标人尚未实际收到,效力也已经产生。这与民法典关于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并不冲突: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投标法只对承诺生效时点作了特别安排。
二、三十日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三十日是法定期间,不是约定期限;逾期不签,守约方可主张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还可依招标投标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把「一致」的范围点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书面合同不是重新谈判的场合,只是把招投标成果固定下来;谈下来的「优惠」不能写进合同,只能通过合法的变更程序处理。
四、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段是一条禁止性规范。所谓实质性内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项。另订协议在这四项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协议可被确认无效(第二条第二款)。
五、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义务来源是招标文件而非法律,金额、形式与退还条件都看约定,没要求的不能临时加码。
六、结算基准: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准。 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给的是一条兜底规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法院应予支持。注意这条的落点是「结算依据」而非「合同无效」:合同可能仍然有效,只是算钱时不看它。
七、拒签的法律后果,条文只说「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后段: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文刻意没写「违约责任」,因为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有争议:承诺说认为合同已于通知书生效时成立,拒签构成违约,应赔履行利益;预约说认为此时只成立预约,拒签承担的是预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实务多认为合同已成立、拒签应担违约责任,但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主张时两种路径都要准备。
八、中标无效会连带合同无效。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中标有效为前提。中标被认定无效的,据以签订的施工合同落入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而无效,此时讨论「按中标合同结算」已无意义,只能走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合同(书面合同) | 投标文件 | 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
|---|---|---|---|---|
| 法律性质 | 承诺,或预约(有争议) | 本约,双方合意的载体 | 要约 | 合同变更 |
| 生效时点 | 发出时 | 双方签章时 | 到达招标人时 | 双方签章时 |
| 内容拘束力 | 锁定中标结果,不得改变 | 主要条款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 受招标文件约束,不得实质偏离 | 只能变更非实质性内容 |
| 能否背离 | 不能 | 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 | 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 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有合法事由 |
四者的时间顺序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书面合同(本约固定)→ 履行中的变更。每一环的效力来源不同,出错的位置也不同: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问题在中标效力;书面合同偏离投标文件,问题在结算依据;补充协议变更实质性内容,问题在黑白合同。
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合同最容易混的,是「谁说了算」。一旦两者不一致,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把结算基准指向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就是往招标投标的原始成果回溯,而不是往最后签的那份纸回溯。这条规则与民法典「后合同优于前合同」的一般逻辑相反,原因是招投标程序有法定性和公开性,不能靠事后一份合同把竞争结果改掉。
还要把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分开。施工合同强制备案的制度已经取消,「备案」现在只剩个别地方的信息报送意义,判断结算基准的坐标是「中标的合同」,不是「盖过备案章的那一份」。
实操指引
- 投标有效期要算足。通知书发出到签约有三十日,加上异议、投诉、公示期间,有效期不足会导致中标后无法签约。全流程时限见招投标全流程时间表:从发公告到退保证金,每个环节法定几天。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先核对三份文件:招标文件、自己的投标文件、通知书载明的价格与工期。三者不一致的,在签约前书面提出,不要等到结算时再说。招标公告与要约邀请的关系见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原理见要约邀请、承诺。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可以两条线同时走:行政上提异议、投诉(见中标结果公示期有多久,能提异议吗),民事上主张法律责任。45 条用的是「法律责任」,主张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要看当地裁判倾向,可参考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缔约过失责任。
- 中标人放弃中标,代价不止保证金。除了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还可能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给招标人造成的差价损失也可被主张。具体后果见中标后不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 书面合同只能写「招投标已经确定的事」。想给承包人补偿,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这些履行中的合法通道,不要用补充协议直接改价,否则会被拉进黑白合同的射程。走偏之后的结算后果见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怎么处理。
常见问题
问:中标通知书收到了,但合同还没签,招标人反悔怎么办? 答:先固定证据,再选请求。45 条二款明确改变中标结果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赔偿范围取决于把通知书定性为承诺还是预约。定性为承诺的,可主张违约损失(含履行利益);定性为预约的,只能主张订立本约的信赖利益。实务中法院多倾向认定合同已成立,但论证路径不一,起诉时两种主张可并列。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要求降价再签合同,合法吗? 答:不合法。46 条一款要求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条例 57 条一款要求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一致,降价属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招标人坚持降价的,中标人可以拒绝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被迫签了降价协议的,结算时仍可依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请求按中标合同或招投标文件确定价款。
问:合同价和中标价不一致,结算按哪个? 答:按中标价那条线。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列为结算依据,合同里的低价条款不能对抗;如果另有一份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则按第二条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变相降价的协议还可被确认无效。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能随便改结果吗? 答:能改,但要依法定程序。中标人确定之前,招标人仍处在评审、公示、定标阶段,改变结果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候选人排序处理,并受异议、投诉程序约束;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就进入 45 条二款的射程,随意改变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认定、拒签的赔偿范围以及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结算处理,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书面合同的比对结果出具正式意见。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