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已成立的合同能否获得法律认可、产生当事人预期拘束力的效力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先后衔接但性质不同的判断。成立回答「有没有这份合同」,属于事实判断;生效回答「这份合同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属于效力判断。实务中大量争议源于把两者混为一谈:一方说合同没生效,实际只是成立时点有争议;另一方说合同无效,实际只是尚未办理批准手续。二者的救济路径、举证责任、可否补正都不一样。
一、成立的兜底标准是三项要素可确定,而不是条款齐全。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欠缺,通常不影响成立,而是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补充确定。动辄主张「缺条款所以合同不成立」,在裁判中很难获得支持。
二、合同书形式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为成立节点,但履行可以治愈形式欠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同一款后段给出第一种治愈情形: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常见场景是先供货后补签、先施工后补签、先付款后补签,只要能够证明「履行主要义务」与「对方接受」这两个事实,即使合同书没有签完,合同同样成立。
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履行主要义务并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这是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治愈情形,与第一款后段的差别在于触发原因不同:前者是「已经在写但没签完」,后者是「根本没写」。需要注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可能来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来自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该约定属于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但书所称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主要义务能否突破该约定,要结合约定内容、履行程度与诚信原则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四、数据电文与网络购物:以提交订单成功为成立节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款规定,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之配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一款是保护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家在用户付款后以「缺货」「标错价」为由单方「砍单」,性质是违约,不是合同未成立。
五、生效时点: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例外有三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确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留了两个出口:法律另有规定(最典型是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办理时处于未生效状态)、当事人另有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另行约定生效日)。此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形:合同虽已成立,但因附条件未成就而尚未生效,此时当事人负有的是不得恶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义务,而不是主给付义务。
六、成立而未生效,与无效是两回事。 未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受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拘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解除并请求赔偿;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把未生效当成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粗暴的否定。同样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独立存续。
七、招标、拍卖等竞争性缔约,成立时点由司法解释固定。 解释第四条明确: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此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内容;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产权交易所主持的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告与交易规则公开确定了成立条件的,自条件具备时成立。这一条解决了长期争议:中标通知书到达即成立,书面合同只是履行与证明文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成立但未生效 | 合同无效 |
|---|---|---|---|---|
| 判断性质 | 事实判断,看有没有合意 | 效力判断,看能否产生拘束力 | 已成立,效力被法定或约定条件阻挡 | 成立但自始确定不发生效力 |
| 核心标准 | 当事人、标的、数量可确定 | 主体适格、意思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 未办理批准手续、附生效条件未成就 |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
| 欠缺后果 | 无合同,只能主张缔约过失 | 不能请求履行主给付义务 | 可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可解除并索赔 |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 |
| 能否补正 | 可以,履行主要义务并经对方接受即可治愈 | 批准手续可以补办,条件可以成就 | 补办批准后溯及生效 | 原则上不能补正,登记备案也不补正 |
| 争议解决条款 | 未成立则条款亦未成立 | 有效 | 独立有效 | 独立有效 |
| 举证重点 | 合意、履行、接受 | 生效条件是否具备 | 报批义务归谁、是否已申请 | 违反的是否为效力性规定 |
第一处易错是把「未生效」写成「无效」,二者的法律后果相差极大。第二处易错是把成立标准抬得过高,认为条款不全即不成立,忽视了第三条的兜底规则与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补充机制。第三处易错是认为登记、备案能够补正效力,解释第十三条对此已有明确否定回答,详见报批义务词条。
实操指引
- 网购被商家单方取消订单、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下单成功又被砍单,合同到底成没成立,按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主张违约责任。
-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正式合同,对方否认存在合同关系: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从要约、承诺与履行行为还原合意。
- 合同签了但关键事项没约定,对方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没办登记算不算,区分成立、生效与登记的关系。
- 一方只签字未盖章,另一方主张合同未成立:只签字没盖章、只盖章没签字,合同到底成立吗,按解释第二十二条判断归属。
- 相邻词条:要约、承诺、预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常见问题
问:合同里没写价款,是不是就没成立? 答:不是。依解释第三条,只要当事人、标的、数量能够确定,一般应认定成立,价款欠缺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协议补充,协商不成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者政府定价履行。真正会导致不成立的是标的本身无法确定。
问: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只签了字没盖章,合同算成立吗? 答:要区分该约定是成立条件还是生效条件。约定为成立条件的,仅有签字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依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后段可以认定成立。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属于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但书情形,需结合履行程度与诚信原则判断是否视为条件已成就。
问:网店标错价格,我下单付款后商家说合同不成立,能要求发货吗? 答:可以主张。依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付款后合同不成立。商家拒发货构成违约,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差价损失;若商品信息本身不构成要约(如仅展示广告),则另当别论。
问:合同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是不是自始无效? 答:不是。依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的是合同生效,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且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具体路径见报批义务。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同成立时点、生效条件成就与否在个案中差异较大,涉及审批、登记、电子签约存证的更需结合书面材料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与履行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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