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协议,其义务是「去谈、去签」,而不是「直接交付标的物」;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解决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大额交易往往要分期推进,先把谈定的核心条件固定下来,再慢慢敲定细节。法律承认这种分步走,但划了一条分界——约定「将来再签」的是预约,把本约主要内容一次性谈妥的,可能被直接认定为本约。这条分界决定了你能主张什么。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作出,或者交付定金担保将来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常见名称,但名称不是决定性的,关键看内容。合同叫「合作意向书」而实质约定了将来订立本约并已就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仍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反之,叫「认购书」却只写「双方有意向合作」的,不构成预约。以交付定金方式担保将来订立本约的,同样可以成立预约,此时定金的性质与罚则要按定金规则另作判断。

二、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核心要求。主体要能确定是谁与谁签,标的要能确定交易的是哪一处房屋、哪一批货物、哪一项股权。至于价款、履行期限、交付方式,预约阶段可以留白——留白正是预约存在的理由;一旦全部谈定,就滑向本约了。

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 这是预约的时间要素。可以是具体日期,也可以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三十日内」「项目竣工验收后」这类可确定的期间。完全没有时间约定、只表达「以后再合作」的,通常不构成预约。

四、仅表达交易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不构成预约。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把这条界线划得很明确: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中大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意向性洽谈纪要」都落在这一款里,签了也不产生订立本约的义务。

五、反过来,谈得太细的认购书会被直接认定为本约。 解释第六条第三款是一条容易忽略但杀伤力很大的规则: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的,或者虽有约定但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认购书把房号、面积、总价、付款方式都写清了,又没写明还要另签正式合同,或者虽写了但买方已付首付、卖方已交钥匙,法院会直接按本约处理,守约方主张的是本约的履行利益。

六、违约的两种形态。 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种形态的判断标准由第二款给出:综合考虑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约定,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提出预约里根本没提、且明显加码的条件导致谈崩,属于违背诚信;在留白范围内正常讨价还价、最终因分歧过大未签约,则不属于违约。

七、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原则。 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通说与审判实践把这一损失定位为信赖利益,即因相信本约能够订立而支出的费用与丧失的机会,而非本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完备程度」与「条件成就程度」越高,赔偿额越可能接近履行利益。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核心义务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并订立本约直接交付标的、支付价款等给付义务无订立本约的义务,仅表达合作意愿
内容要求能确定将来合同的主体、标的即可,价款可留白须具备标的、数量等成立要件通常不含主体、标的的具体锁定
违约后果违约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可主张履行利益一般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生缔约过失责任
典型形态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担保性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洽谈纪要
对比项预约被违反本约被违反
守约方能否要求强制缔约一般不能,法院不代为拟定合同内容可要求继续履行,交付标的或支付价款
赔偿基准信赖利益,含已支出费用与机会损失履行利益,含可得利益损失
数额确定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综合完备程度与条件成就程度酌定按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可预见规则计算
常见争点是否构成预约、磋商是否违背诚信是否构成违约、损失如何计算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签了认购书,开发商后来把价格上调,我能不能要求按认购书的价格签正式合同? 答:看认购书是否已构成本约。若已就房号、面积、总价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且未明确约定另行订立合同,依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可认定本约成立,你有权要求按该价格履行。若明确约定另行签订正式合同且价款留待磋商,则只能主张预约责任。

问:预约里没写违约金,对方拒签本约,我能要多少赔偿? 答:依解释第八条,没有约定时由法院综合预约内容的完备程度与订立本约条件的成就程度酌定。可主张的项目包括定金损失、中介费、评估费、为签约支出的差旅与贷款办理费用,以及因此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

问:谈合同时我提出了比预约更高的付款比例,对方据此说我不诚信,成立吗? 答:要看是否明显背离预约约定并是否尽到合理努力。预约已明确付款比例的,单方大幅加码且拒绝让步,容易被认定违背诚信;预约对付款方式留白的,在合理区间内讨价还价属于正常磋商,不构成违约。

问:意向书里写了「双方将尽快签订正式合同」,对方一直拖,能起诉吗? 答:通常不能。这类表述既未约定确定期限,也往往难以确定将来的标的,依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不构成预约,无法要求对方承担订立本约的义务。若对方磋商中有恶意或隐瞒重要事实,可另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预约与本约的界分、磋商是否违背诚信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认购书文本、付款凭证与磋商记录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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