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结合部有个收废品的点,老板姓周,干了十几年。有天下午,两个年轻人骑电动车送来一捆电缆,铜芯的,外皮还是新的,切口整齐。周老板问哪来的,对方说「工地上剩的」。他没再问,过秤,付了八百块。

三天后警察上门。电缆是附近一个在建楼盘的,施工方报案丢了三十多米。周老板被处一千五百元罚款,电缆被扣。

他跟民警争的是同一句话:我不知道是偷的,我也是花钱买的。

这句话,在治安处罚和刑事追责里的分量完全不同。行政上,只要「有赃物嫌疑」还收,就可能被罚;刑事上,必须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两条线之间,隔着一个词:明知。

一句话定义: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报告;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的罚则结构,在治安分则里比较特殊:起罚点不是警告,也不是拘留,而是罚款一千元起。情节严重才加拘留,且拘留必须并处罚款。也就是说,这一条没有「只警告」「只拘留」的选项。

一、构成要件:四项行为、两档罚则

第七十一条列了四项,覆盖两个行业、两类物品。

第一项管典当业。 三种情形: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项管废旧专用器材。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注意列举的八类,都是「一旦缺失就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设施。

第三项管赃物。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这一项是实践中最常适用的。

第四项是兜底。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比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等——这些如果数量、情节达到标准,直接走刑事,治安这一项兜的是不够刑事的轻微情形。

罚则两档:一般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起罚点高。 一千元起,比第五十三条的「警告」重得多,比第五十九条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也更实在。立法者的判断是:这一条的行为人多是经营者,罚款才有威慑力。

第二,拘留必须并处罚款。 「并处」两个字意味着不能只拘留不罚款。这和第五十四条「拘留并处罚款」是同一种结构。

第三,没有「情节较轻」档。 不像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设有「情节较轻」的降低档,这一条只有两档,从一千元起跳。

二、第一项:典当行的三件事

典当业是特种行业,受公安监管。第一项把它的核心义务归纳成三件。

第一件,查验证明。 承接典当时,要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以及当物的来源证明。黄金、名表、数码产品,要有发票或者购买凭证;车辆要有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件,登记。 登记当户身份信息、当物名称、数量、特征、估价、期限。登记不是走形式,它是日后核对赃物的基础。

第三件,报告。 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明知是赃物,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条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报告义务同一逻辑。

三件事里,「明知」只修饰第三件。也就是说,前两件是严格责任——不管知不知道,没查验、没登记就要罚;第三件才要求主观明知。

实务中,典当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收当不查验」。有人拿一块名表来当,说发票丢了,行里为了做生意就收了。日后查明是赃物,行里即便不知道,也要为「未查验证明」承担行政责任。

三、第二项:八类废旧专用器材,为什么单列

第二项列举的八类,值得逐一看:

铁路器材——钢轨、道钉、扣件、信号线。拆一段卖废铁,可能造成列车脱轨。

油田器材——抽油杆、油管、井口装置。被拆盗后可能引发泄漏、火灾。

供电器材——变压器、电缆、接地线。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可能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电信器材——光缆、基站蓄电池、馈线。断网影响的不只是通信,还有急救、报警。

矿山器材——提升设备、通风设备、支护材料。缺失直接威胁井下人员安全。

水利器材——闸门、启闭机、水文监测设备。汛期缺失后果严重。

测量器材——测量标志、标桩、观测设备。

城市公用设施——井盖、路灯、护栏、公交站牌、消防栓。

这一项的关键词是「违反国家规定」。不是所有废旧金属都不能收,而是这八类专用器材,国家有专门的收购管理规定,违反了才处罚。

为什么单列? 因为这些器材的「废旧」与「在用」往往难以区分。一根电缆,剪下来是废铜,接在电网上是电力设施。收购环节不设门槛,等于给盗窃提供了销路。

四、第三项:通报寻查与「有赃物嫌疑」

第三项是全条适用频率最高的一项,也是最容易被经营者忽视的。

它有两个并列的情形: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一个情形比较好理解:公安机关发了协查通报,列明了被盗物品的特征,你还收,就是明知。

第二个情形是重点:不需要「通报」,只要有「嫌疑」。

什么叫「有赃物嫌疑」?实务中看的是交易本身是否反常: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卖方说不出物品来源;物品是全新的却当废品卖;切口整齐、带有专用标识;数量异常大;卖方神色慌张、要求现金、不要票据;交易地点不在固定场所;深夜或者凌晨交易。

周老板那个案子,电缆外皮全新、切口整齐、两个年轻人说不清工地名称、价格只有市场价的一半——四个反常同时出现,「有赃物嫌疑」就成立了。

这里要澄清一个常见误解:「有嫌疑」不等于「我觉得可疑」。 判断标准是客观的:一个正常的经营者,在同样的情形下会不会产生怀疑。如果会,就属于「应当知道」。

五、第四项: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四项是兜底,指向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购的物品。

常见的几类:

枪支弹药、爆炸物。 这类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购,数量、情节达到标准的,直接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毒品、易制毒化学品。 收购即违法,达到数量标准走刑事。

珍贵文物。 地下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收购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罪。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收购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淫秽物品。 收购后贩卖的,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 需要专门资质,无资质收购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四项在实务中很少单独适用,因为它指向的行为多数已经达到刑事标准。它的意义在于:当行为轻微、不够刑事时,仍有一个行政处罚的落点。

六、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分界:明知

这是本篇的核心一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治安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差别一目了然:

刑事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 也就是知道这是犯罪得来的东西。

行政只要求「有赃物嫌疑」。 不需要知道是不是犯罪所得,只要有合理怀疑还收,就可以罚。

这个差别,决定了大量案件停在行政层面。周老板那种情形,如果能证明他知道电缆是偷的(比如卖方明说、此前收过同一批货被警告过),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只能证明「情形反常、他应当怀疑」,就是行政罚款。

判断「明知」,司法实践不完全依赖口供,而是用间接证据推定。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若干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核心逻辑是:交易方式越反常,越容易推定明知。

推定明知的常见情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在非正规场所、非正常时间交易;卖方无正当理由不出示身份证明或者要求不登记;物品有被撬、被剪、被拆的痕迹;收购后立即转卖、拆解、藏匿;曾因同类行为被处理过仍继续;逃避监控、绕开登记系统。

这些情形越多,越难说「我不知道」。

还有一个实务中的证据差异要注意:行政案件里,公安机关可以只凭「应当知道」作出处罚;刑事案件里,「明知」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解释了为什么同一批货物,起初按行政罚款处理,侦查深入后转为刑事——不是事实变了,是证据标准提高了。

对经营者来说,这条差异的实践含义是:不要赌「公安证明不了我明知」。在行政层面,证明「应当知道」比你想的容易;而在刑事层面,一旦有了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同案人供述,「不知道」就很难维持。

反过来,对确实不知情、交易也无反常的经营者,行政程序反而是可以接受的落点——罚一千到三千,总比背上刑事案底好。这也是这类案件里律师常做的选择:把争点从「有没有收」转到「够不够明知」,把刑事故意辩成行政过失。

七、与帮信罪、盗窃罪共犯的界分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帮信罪针对的是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收购赃物针对的是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置。两者在某些案件里会交叉(比如为诈骗团伙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再转卖),但核心行为不同。

与盗窃罪共犯的区别。 关键在「事前有没有通谋」。

事前说好「你偷、我收」,是盗窃共犯,按盗窃罪定罪,量刑比掩饰隐瞒重得多。

事前没有通谋,只是事后收购,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实务中的边界:如果收购人参与了踩点、提供了工具、约定了「固定供货」,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如果只是碰上了来卖货的,按掩饰隐瞒或者行政处罚处理。

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 收购的是已经被剪下来的电缆,还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前者是收购赃物,后者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或者单独犯罪。

八、收购业的登记义务:办法第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是这一行最直接的规范。

第三条把废旧金属分成两类:生产性废旧金属(工业企业的边角料、报废设备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活用品报废后的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有权经营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五条要求收购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划了禁设区: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七条是核心义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

第九条是报告义务:发现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扣留并开付收据。

这几条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谁能收、在哪收、收的时候查什么、发现了怎么办。

需要提醒的是,这套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限于「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第三条区分的是能不能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五条到第九条则是所有收购者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登记不是记在脑子里。 办法要求「如实进行登记」,通常理解为书面或者电子记录,能查、能核对、能保存一定期限。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物品名称和卖方身份,不算完成登记。

实践中,规范的收购点会用一本台账:日期、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金额、经办人签字。这本台账在检查时是护身符,在涉案时是证据。

九、哪里不能设点:六条红线

第六条的禁设区,值得单独说,因为它经常被忽略。

铁路沿线。 防止拆盗铁路器材后就地销赃。

矿区。 防止盗采矿石、盗窃矿山设备后就地出手。

油田。 防止盗窃原油、油管。

港口、机场。 防止盗窃货物、航空器材。

施工工地。 这是最常见的违规点:工地旁边支个棚子收废铁,实际上收的就是工地上的材料。

军事禁区。 涉及国家安全,绝对禁止。

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防止盗窃原料、成品后就地回炉。

违反这一条,即便没有查到具体赃物,也可以依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处罚——因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成立。

十、罚谁:个体户、企业、员工

个体工商户。 直接处罚经营者本人。

企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处罚。也就是说,罚的是人,不是公司;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对单位处罚,依照其规定。

员工。 一线收货的员工,如果明知是赃物仍收购,本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执行老板指令、不明知,一般处罚老板。

典当行。 第一项的主体是「典当业工作人员」,评估师、柜员、店长都可能被罚;单位另按单位违法的规则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挂靠、承包。实际经营者不是执照上的负责人,处罚时看谁在实际经营、谁在决策。

十一、东西被扣了,能不能要回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被认定为赃物的,依法返还被害人;找不到被害人的,上缴国库。收购人不能主张「我是善意取得」而要求返还——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民事和行政的一致立场。

有赃物嫌疑但查不清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并开付收据;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

自己合法所有的物品(比如经营工具、账本、现金),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与案件有关的,随案处理。

收购人的损失怎么算? 付给卖方的货款,一般无法追回;如果卖方被抓获,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主张退赔,但实践中受偿比例不高。这也是「不收来路不明的东西」最现实的理由。

十二、这笔账:一千五百元罚款背后

第一笔,罚款。 一千到三千元;情节严重的,拘留并处罚款。

第二笔,没收。 收购的赃物、专用器材一并收缴。

第三笔,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特种行业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第四笔,民事赔偿。 被害人可以主张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如果物品已被转卖、拆解,按价赔偿。

第五笔,刑事风险。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七年。

第六笔,经营资格。 多次违法可能影响特种行业许可的年检、换证。

对一个小收购点来说,最致命的往往不是罚款,而是「收了不该收的东西」之后,客户不再上门、执照被吊、人被拘留。

十三、实操指引:卖的人与收的人各注意什么

给卖的人。 家里的旧家电、旧金属,卖给正规回收点,要求开收据;单位处理报废设备,要走资产处置流程,开具证明;不要图高价卖给路边摊,一旦被认定为销赃,可能被追责。

给收的人。 五件事:

一是看证。身份证必看,单位送货要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授权。

二是看物。全新、整齐、带专用标识、切口新鲜的,多问一句来源。

三是看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要贪。

四是登记。名称、数量、规格、新旧、卖方信息、时间,一项不落。

五是报告。有嫌疑就报,报了不罚,不报才罚。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主动报告是免责的重要依据。

给典当行。 三查三记:查身份证、查来源证明、查物品特征;记当户、记当物、记期限。发现可疑,立即报公安,不要自行处理。

关于「拒收」的正确做法。 发现可疑,不要简单说「不收」了事。正确的做法是:稳住对方,记住体貌特征和交通工具,立即拨打 110 或者辖区派出所电话报告。很多案件就是靠收购点的一个电话破的。

关于「已经收了怎么办」。 发现收错了,第一时间报告,不要转卖、不要拆解、不要藏匿。转卖会加重情节,拆解可能构成毁坏证据,藏匿会被推定为明知。

关于台账保存。 建议至少保存两年。涉案物品的追溯期往往超过六个月,台账是证明「我按规矩收的」的唯一凭据。

十四、五种抗辩,哪些站得住

抗辩一:我不知道是偷的。 这是最常见的。能不能成立,看交易是否反常。价格、时间、地点、卖方表现、物品状态,五项里中三项,就很难说「不知道」。

抗辩二:我是花钱买的,属于善意取得。 不成立。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付了钱也不能对抗被害人的返还请求。

抗辩三:我登记了,只是没登记全。 部分成立。登记不完整属于瑕疵,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但不免除责任;完全没登记,直接适用第一项或者办法第七条。

抗辩四:我报告了,是公安没来处理。 成立。第九条要求的是「立即报告」,报告后如何处理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有报告记录(电话记录、书面报告、微信截图)的,一般不处罚。

抗辩五:这是生活用品,不是专用器材。 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第二项限定的是八类「废旧专用器材」,普通废铁、废铝、旧家电不在其列;但如果是井盖、护栏、电缆,即便当废品卖,也属于专用器材。

十五、时效与管辖

时效。 六个月。一次性收购从收购之日起算;长期、反复收购同一来源的物品,属于连续状态,从最后一次起算。

管辖。 由收购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物品涉及多个地方,主要行为地管辖,其他并案。

与刑事的衔接。 先行政后刑事的情形常见:起初按行政案件办理,侦查中发现明知证据,转刑事;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罚款如何处理各地做法不一,一般折抵罚金或者退还。

涉案物品的保管。 电缆、金属这类物品体积大、易腐蚀,长期存放容易灭失价值。实务中,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保管,也可以在固定证据后依法先行处置(如拍卖、变卖),价款留存待处理。当事人对保管或者处置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罚程序中提出。

一个容易吃亏的细节。 很多经营者收到处罚决定后只顾着交罚款,忘了主张涉案物品的权属。合法所有的物品如果被一并扣走,应当及时提交购买凭证、台账记录,申请发还;拖到案件终结再提,往往已经按规定上缴,追不回来。

十六、特种行业许可与备案:这一行的门槛在哪

废旧金属收购和典当,都属于公安监管的特殊行业,门槛不止「办个营业执照」。

典当业。 设立典当行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都有要求。无证经营本身违法,可能被取缔、罚款。

废旧金属收购业。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很多地方对收购点实行「一点一档」管理,要求安装监控、留存台账、接入监管系统。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范围。 通常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次品、报废设备、报废机动车等。这类物品价值高、易被盗窃,所以管制更严。

常见误区。 有人以为「我办了个体户执照,什么废品都能收」。实际上,超出核定范围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本身就违反办法第三条,可以依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处罚。

年检与变更。 特种行业许可通常需要年检;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变更,要及时报备。很多小收购点出问题,不是收错了东西,而是地址搬了没报备,检查时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

十七、协查通报怎么运作:赃物是怎么「挂上号」的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提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这个「通报」在实践中怎么运作,很多人不清楚。

第一步,报案与立案。 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录入被盗物品信息:名称、品牌、型号、编号、特征、数量、价值。

第二步,发布协查。 通过内部系统向辖区及周边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列明物品特征;有的地方还会向废旧金属收购点、典当行、二手市场定向推送。

第三步,比对。 收购点收进物品时,如果发现与通报特征吻合,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到场核对,确认后扣留。

第四步,返还与处理。 查明属赃物的,返还被害人;找不到被害人的,按规定上缴。

对经营者来说,这条链条的实际含义是:通报不是抽象概念,它会以微信群、短信、纸质通知的形式送到你手上。 收到通报后仍然收购同类物品,就很难辩解「不知道」。

反过来说,如果本地公安机关从未发布过相关通报,物品也没有明显反常,认定「有赃物嫌疑」就需要更多依据。这也是辩护时可以争取的空间。

十八、被罚之后:货款能不能追回、能不能向卖方索赔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也最没底的问题。

先说结论:能主张,但很难拿到。

第一条路,向卖方追偿。 卖方隐瞒物品来源,属于欺诈。收购人可以主张撤销交易、返还货款、赔偿损失。问题在于,卖方往往是流窜人员,身份信息不全,人找不到,判决也执行不了。

第二条路,刑事退赔。 卖方构成盗窃、抢劫等犯罪的,法院会在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收购人作为被害人之一,可以申报损失。实践中,赃款多已挥霍,受偿比例通常不高。

第三条路,民事起诉。 有卖方身份信息的,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罚款损失。法院对「罚款损失能否转嫁」态度不一:有的认为罚款是行政责任,不具有可转嫁性;有的认为卖方欺诈与罚款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部分支持。

第四条路,保险。 少数地区对特种行业有专门的治安责任险,可以覆盖部分损失。这一块要问当地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

最现实的一条,是事前防范。 查验、登记、留痕、报告,这四件事做到了,即便被罚,也能把损失控制在一笔罚款,不至于连带赔偿、停业整顿。

关于「东西能不能拿回来」。 认定为赃物的,返还被害人,收购人拿不回来;查不清的,扣留期间可以申请发还;与案件无关的经营工具、账本,应当在三日内退还。

十九、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七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

盗窃罪共犯。 事前通谋,按盗窃罪定罪,量刑重于掩饰隐瞒。

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三年以上。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另有专门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与本条的「专用器材」不是一回事,注意不要混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 第六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第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常见问题

我确实不知道是偷的,为什么还要罚?

因为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不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只要求「有赃物嫌疑」。价格明显偏低、物品全新、卖方说不清来源,只要出现这些反常还收,就可以罚。

收废品也要办证吗?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需要相应的经营资格;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有固定场所和当地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典当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许可。

工地旁边能不能设点收废铁?

不能。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在施工工地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即便收的是生活废品,在禁设区经营本身也违规。

我登记了卖方身份证,还会被罚吗?

登记是义务之一,不是免责事由。如果物品属于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明显赃物嫌疑,登记了照样要罚;但完整登记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发现了可疑物品,报告了还会不会被罚?

一般不会。办法第九条要求「立即报告」,主动报告是免责的重要依据。要保留报告的证据:电话记录、书面材料、聊天记录。

电缆是别人剪好的,我只是收,也算破坏电力设备吗?

一般不算。破坏电力设备针对的是正在使用的设备;收剪下来的电缆,按收购赃物处理。但如果事前通谋、约定供货,可能构成共犯。

罚款一千五,东西还被扣了,能要回来吗?

认定为赃物的,返还被害人;查不清的,扣留后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退还。自己合法所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退还。

帮人代收一批「废铜」,结果是他偷的,我会不会被判刑?

看能否认定明知。价格明显偏低、深夜交易、要求不登记,这些都会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交易无明显反常的,一般按行政处理。

典当行收了一块没有发票的名表,会怎么处理?

未查验证明、未登记,依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处罚;如果明知是赃物不报告,同样落第一项。查证属赃物的,返还被害人。

六个月过了还追究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长期、反复收购的,属于连续状态,从最后一次起算,实际上很难过期。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收购赃物、能否认定「明知」或者「有赃物嫌疑」、落在罚款档还是拘留档,取决于交易价格、时间地点、物品状态、登记记录与本地执法口径,个案差异极大。已经被调查、物品被扣或者收到处罚决定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交易凭证与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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