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药品管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从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到上市后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中枢,以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为三道市场准入,以第九十八条「假药四种、劣药七种」两套封闭列举划定违法边界,最后由第一百一十八条把处罚直接压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身上。
这部法一九八四年制定,二〇〇一年第一次修订,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两次修正,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现行版本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
它有两个特点,决定了后面所有条文的读法。
第一,责任集中。二〇一九年修订引入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把「谁对这支药负责」这个问题从「谁生产的」改成「谁持有注册证书」。持有人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一家不生产的研制机构。第三十条第三款一句话定调: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这句话是后面「处罚到人」的根。
第二,罚则重且贴身。药品的罚则不算货值比例,而是直接算倍数,十五倍到三十倍,而且货值不足十万的按十万算。这意味着一个小药店卖了几百块钱的假药,罚款基数也是十万乘十五倍。同时第一百一十八条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起拉进来,没收收入、按收入倍数罚款、终身禁业,还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拘留五到十五日。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管什么:药品的定义与三道准入
第二条第二款给了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定义里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用途(防、治、诊断人的疾病或者调节生理机能)、对象(人)、有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形态(物质)。这四个要素是区分药品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分界线。
三道准入对应三类活动:
- 研制与上市: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 生产:第四十一条,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经营:第五十一条,批发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零售须经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两者都是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道证的分级安排值得记一下:生产许可和批发许可在省级,零售许可在县级以上。这个安排是有意的——零售网点数量大、分布散,放在县一级便于就近监管;生产和批发影响面广,收在省级。
二、假药四种、劣药七种:两套封闭列举
第九十八条是全篇最实用的一条,也是被误读最多的一条。
假药四种: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七种: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这两组列举都是封闭的,没有「等」字兜底(劣药第七项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同质兜底,不是开放式扩张)。判断一支药是不是假药,只对着这四句话看,不看动机,不看后果。
二〇一九年修订有一处关键变化,必须单独说:旧法有「按假药论处」六种情形,其中包含「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修订后这一整块被删掉了,「未经批准进口」不再当然认定为假药,而是移到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处理,罚则同样是货值十五倍到三十倍。
这个改动带来两个后果。第一,定性变了:以前代购境外抗癌药一律按销售假药罪走刑事,现在先看是不是「未经批准进口」,行政上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理,刑事上要回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构成要件。第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留了一个出口: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一款在实务中被称为「药神条款」,但它有三个限定词——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情节较轻,三个都满足才有适用空间。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这一款是独立禁令,违反的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理,不走假药那条线。
三、网上卖药:一张禁售清单加一道平台义务
网络售药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两条加起来构成完整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原则:持有人、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这句话的意思是——线上不是法外之地,线下要许可证,线上也要。
第二款是禁售清单,七类药不得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这七类的共同点是需要冷链、需要特殊储存条件、或者本身具有成瘾性与滥用风险。疫苗的流通与接种另有一套更严的规则,见疫苗流通与接种管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从种植、生产到使用全程定点,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清单之外的处方药,法律没有禁止网络销售,但也不是随便卖。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现行规则要求网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必须由执业药师审方、必须实名制。直播间卖药的问题更复杂,主播身份、广告属性、经营资质三层叠加,具体边界见直播间卖药合规吗。
第六十二条管的是平台: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审核入驻企业的资质,应当对平台上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发现违法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发现严重违法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平台不履行这三项义务的后果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罚则梯度:从十五倍到警告,五档
药品的罚则体系可以按「碰没碰药本身」分成五档,从重到轻排下来非常清楚。
第一档,无证与假药,货值十五倍到三十倍,不足十万按十万算。第一百一十五条管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生产销售假药。两档倍数一样,但假药多两项后果: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且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
第二档,劣药与其他严重违法,货值十倍到二十倍。第一百一十七条管劣药,批发环节不足十万按十万算,零售环节不足一万按一万算——零售的起算点低一个数量级,这是对小药店影响最大的一处细节。同条第二款给中药饮片留了缓冲: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列了七种情形,罚则与假药同档: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使用欺骗手段取得的批准证明文件、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进行重大变更。
第三档,程序与体系违规,十万到二百万。第一百二十六条管不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先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处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到二百万,并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证。
第四档,记录与报告类,警告为主。第一百二十七条列了七种: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临床试验期间发现风险未处置未报告、未建立追溯制度、未提交年度报告、变更未备案报告、未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未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评价。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处十万到五十万。
第五档,标签说明书类,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吊销注册证书(第一百二十八条)。
五档之外还有一条独立赛道:创新药的专利保护。药品注册与专利之间存在链接机制,仿制药申请上市时要对原研药的专利作出声明,专利期内不能随意上市;原研药还可以申请期限补偿。这套机制不在药品管理法里,而在专利法与配套规章里,具体规则见药品专利链接与期限补偿。
五、处罚到人:收入三成到三倍,终身禁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是二〇一九年修订后最受关注的一条,也是药品监管区别于一般行政处罚的地方。
适用情形两种: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后果四项: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项里,第三项最重。终身禁业不是「几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涵盖面包括受雇于药品企业。企业如果聘用这类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另有一张罚单: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也值得注意: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是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发现符合条件,要移送公安。这意味着一个药品案件可能同时跑三条线——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追诉。
第一百三十七条列了六种从重情形:用麻精毒放易制毒冒充其他药品或者反向冒充;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生物制品属于假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经处理后再犯;拒绝逃避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六种里第四种最容易触发——一旦有人吃出问题,从重的情节就成立了。
六、货值怎么算: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这条看似技术性,实际决定罚款的绝对值。一支标价一百元的药,查获一千支,货值十万,按十五倍算是十五万;如果没标价,按同类市场价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标价。现场有没有价签、有没有销售记录,直接影响基数认定。
再加上「不足十万按十万计算」这条拟制规则,小额案件的实际处罚倍数可能远超十五倍。一个零售药店卖了两千元假药,货值两万,按十万算,罚款区间是一百五十万到三百万。这个数字在小药店是不可承受的,所以这类案件的实务重点往往不在「该不该罚」,而在「够不够得上情节严重」和「能不能适用减轻处罚」。
七、民事责任:首负责任加十倍赔偿
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三款,把民事赔偿的三层规则一次讲完。
第一款是总则: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是首负责任制: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请求的应当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这一款的价值在于诉讼便利。受害人不必先分清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的问题,找最近的一家即可。被找的一方不能以「不是我造成的」抗辩,只能先赔再追。这与农药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构造一致,都是不真正连带。
第三款是惩罚性赔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民事上还有一个层面是缺陷类型。药品致害可能源于生产缺陷、设计缺陷,也可能源于说明书的警示不足——后者在药品案件里占比很高,因为很多损害发生在「按说明书用了,但说明书没写这个风险」。三种缺陷的举证重点不同,起诉时选生产者还是选医院也不同,见问题药品致害:起诉生产者还是医院与药品说明书警示不足:生产者的警示缺陷。
三个要件要记清:主体限于生产者与「明知」的销售者使用者;计算方式二选一,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下限一千元。不知情且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的销售者,行政上可能免责(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事上也不承担惩罚性赔偿,但首负责任仍然存在。
八、与刑法的接口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两条的门槛不同,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不要求造成后果。加重情形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劣药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劣药,只走行政。
这个差别解释了为什么假劣药的定性如此关键——定性为假药,刑事门槛几乎为零;定性为劣药,没有后果就不进刑事。而定性依据就是第九十八条那两组列举。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罪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它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或者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这与药品管理法上的「违规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是两条线,一条走刑,一条走行政。
还有一条接口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药监部门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检察、法院应当及时移送药监部门。这是双向移送,不是单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二)被污染的药品;
-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区别
两者都是「产品+许可+注册」的结构,但分类逻辑完全不同。
药品不分类,一律注册(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医疗器械分三类,一类备案、二类三类注册,生产与经营的许可层级也按类别分层。
区分的实益有三处。第一,注册证有效期与延续规则不同: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样是五年,但延续申请的时间与「逾期未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则另有规定。第二,罚则基数不同:药品按货值十五到三十倍(假药)或者十到二十倍(劣药),医疗器械按货值十五到三十倍(无证与未注册)或者五到二十倍。第三,责任主体不同:药品的核心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的核心是注册人备案人。
两者的交叉地带是药械组合产品,比如含药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定性看主要作用:主要作用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方式实现的,按药品管;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实现的,按医疗器械管。
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食品与药品的分界在「有没有治疗目的」。食品不声称治疗疾病,药品必须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交汇点在三处。第一,非药品不得作药品宣传:第九十条第三款明确,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保健食品说「降血糖」、普通食品说「抗癌」,既违反食品安全法,也违反本法。第二,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目录内的按食品管理,目录外的按药品管理。第三,法律责任竞合:同一批产品既可能被认定为假药,也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按哪个处理,取决于它有没有被批准为药品、有没有声称疗效。食品端的十倍赔偿与药品端的十倍赔偿计算口径不同,两者的比较见食品安全与食品药品纠纷。
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区别
医疗机构制剂是「本院配、本院用」的小循环,药品是「注册上市、全国流通」的大循环。
区别在四个点上。第一,审批不同:制剂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七十四条),配制的品种还要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第七十六条);药品要注册证书。第二,使用范围不同:制剂只能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药品可以自由流通。第三,罚则不同: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按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理,货值二到五倍,情节严重五到十五倍,不足五万按五万算——比假药轻得多。第四,与「医院自制药能不能外卖」的边界,实务中经常与互联网诊疗、代购混在一起。
与非法行医的区别
非法行医评价的是「人有没有资格」,药品管理评价的是「药有没有批、卖的人有没有证」。
两者会重叠,但处理路径不同。一个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在出租屋里给人输液,用的还是自己配的药:非法行医由卫生健康部门查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药品部分由药监部门查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两条线并行,不互相吸收。
还有一层:医师有执业资格但超范围用药、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评价的是执业行为,走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的线,不是药品管理的线。
实操指引
患者与家属:四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查批准文号。国产药看「国药准字」,后面跟一位字母和八位数字;进口药看「国药准字J」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包装上没有批准文号的,直接按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不必先检测。
第二个动作,区分「药品」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标识是「蓝帽子」加「国食健字」,不能声称治疗作用。老人被推销的「降糖胶囊」「抗癌口服液」,多数是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一旦声称疗效,就已经越线。
第三个动作,留包装。药盒、说明书、发票、支付记录四样一起留。第九十八条的假劣认定要靠检验,而检验要有样品;没有样品,只能靠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文字主张「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未标明有效期」。
第四个动作,索赔时选路径。因质量问题受损,可以按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找最近的一家先行赔付;构成假药劣药的,再加第三款的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不足一千按一千。
药店与网售企业:五条底线
第一条,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零售是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要与实际销售的品种一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品种另有定点要求。
第二条,进货渠道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从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个人或者无证商贩手里收药,即使药品是真的,也按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理:货值二到十倍,情节严重十到三十倍,不足五万按五万算。
第三条,购销记录真实完整。第五十七条列了十一项内容,缺项就是记录不全。第一百三十条对这一类的罚则是先警告,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处方药凭处方。第五十四条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基础,具体审方要求由配套规章规定。网售处方药还要满足实名、审方、留存处方三项。
第五条,不碰禁售清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七类药,任何网络渠道都不能卖,包括微信群、朋友圈、直播间的「私下交易」。
第三方平台:三项义务与两张罚单
三项义务是资质审核、行为管理、制止与报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平台不能只做「信息撮合」,还要对入驻企业的许可证、经营范围、销售人员资质做实质审核。
两张罚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一般情形二十万到二百万,情节严重二百万到五百万并停业整顿。这个额度对平台是有威慑力的,所以平台的合规重点通常放在「发现即下架、下架即报告」的留痕上。
常见问题
问:网上买处方药,平台要求上传处方,这个要求合法吗?
合法,而且是法定要求的一部分。第五十四条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处方药的销售必须以处方为前提。平台要求上传处方、由执业药师审方,是在履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管理义务。不上传也能买到的,平台自身就有合规风险。
问:代购境外抗癌药,还算假药吗?
分两种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不再按假药论处,而是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罚则与假药同档(货值十五到三十倍)。但如果境外那款药本身成份不符、变质、或者所标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仍然按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另留了出口: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情节较轻」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代购牟利通常过不了第三关。
问:药店卖了一盒过期药,算劣药吗?
算。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明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罚则按第一百一十七条:货值十倍到二十倍;零售环节货值不足一万的,按一万计算。也就是说一盒过期药,罚款下限是十万。
实务中还有一条缓冲:如果只是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可以争取按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理(责令改正、警告)。但「过期」属于劣药的法定情形,不属于标签瑕疵,这条缓冲用不上。
问:买到假药,能不能既要求十倍赔偿又要求行政处罚?
可以,两条线并行。十倍赔偿是民事请求权(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罚不罚,不影响你起诉要赔偿;你收了赔偿,也不影响行政机关继续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要求「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销售者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进货渠道的,行政上可以从轻减轻,民事上不承担十倍赔偿,但首负责任仍在——你可以要求它先赔,它再向上家追。
问: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膏方,能不能卖给外面的患者?
不能。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写得很直接: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经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但那是机构之间的调剂,不是向患者销售。
违反的按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理:货值二到五倍,情节严重五到十五倍,不足五万按五万算。这条比假药轻,但比一般程序违规重得多。
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把生产委托出去,出了质量问题谁负责?
持有人负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持有人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还划了禁委托的红线: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国务院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突破这条红线,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或者第一项处理。
问:药店被查到聘用了一个曾被终身禁业的人,会怎么处理?
按第一百四十条: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罚则容易被忽略,因为药店通常只查应聘者的学历和药师证,不查禁业记录。但禁业信息是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药监部门的信用档案里有记录(第一百零五条),执法检查时一对就出来。
问:药品广告说「根治」「无副作用」,怎么处理?
按广告法与本法双线处理。第九十条第二款明确: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违反的按广告法处理,药品广告还要先经审查(第八十九条),未经批准发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广告审查的具体规则见医疗广告审查。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2013 年 12 月 28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两次修正,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写成,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文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现行刑法修正案为准。
药品网络销售的具体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目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要求、药品追溯的具体标准与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某一具体品种是否属于禁售清单、某个成份是否属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应当以现行有效的目录、标准与批复为准。文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事项,以该条例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本文不构成对具体药品是否属于假药劣药、具体经营行为如何定性、行政处罚幅度如何裁量或者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意见。涉及在办案件、已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应当结合药品检验报告、购进凭证、处方与销售记录另行核实。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