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自身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受理赔偿申请、支付赔偿金的那个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

它解决的不是「谁有过错」,而是「钱由谁出、申请交给谁、法院列谁当被告」。 实践中大量赔偿案件卡在第一步:损害确实发生了,但申请人把材料递给了没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被退回来,两个月又过去。所以先定机关,再谈数额。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按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则对号入座,一共五种情形。

一、本机关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哪怕具体经办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外仍然是机关赔,机关赔完再内部追偿。

二、共同行使职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部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不必把全部机关都列上。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该组织自己是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区分授权与委托——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搞混的一处。

四、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委托关系中,受托方不是独立主体,责任回到委托方。

五、机关被撤销。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大量发生的「原单位没了」,就是按这条找承接单位。

另有两种特殊规则要记住: 经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经过多环节审批的,一般以对外作出行为、在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以内部签批的领导机关为准。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赔偿义务机关和被告不是一回事。 行政诉讼里,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但国家赔偿里,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仍是原机关,复议机关只在加重损害的范围内负责。所以「告对了被告」不等于「找对了赔偿义务机关」,这是两个判断体系。

比较项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被告内部追偿对象
判断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解释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复议维持原机关(加重部分由复议机关负责)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被告不适用
受委托情形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或个人
机关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或撤销机关同上,按职权承继确定不适用
目的谁支付赔偿金谁承担败诉后果谁最终负担成本

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赔偿的前提是违法,补偿的前提是合法但造成损失,比如合法征收的补偿。义务机关可能相同,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把补偿请求写成赔偿申请,机关会以「不存在违法侵权」为由不予赔偿。

与民事赔偿主体的区别。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作为平等主体侵权,走的是民事侵权,被告是机关法人本身但依据是民法典,不是国家赔偿法。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行使行政职权,而不是对方是不是行政机关。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违法」定下来,再谈赔。 行政赔偿以行为违法为前提。已经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的,直接进入赔偿程序;没有的,可以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必先单独走确认程序。这一步的顺序错了,赔偿申请会被以「未确认违法」退回。

第二步:按五种情形锁定机关,逐条排除。 看侵权行为的文书署名、执法主体、有没有授权依据。授权与委托的判断看三点: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能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责任由谁承担。三点都指向自己,才是授权。

第三步:机构改革后找不到原单位,查职权承接文件。 去编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确认原单位的职能划给了谁。查不到承接单位的,按「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确定,通常是被撤销单位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步:赔偿申请递交给义务机关,别递错门。 申请书写明受害人信息、具体损害、请求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事实与理由,附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损害证据、身份证明。格式可参照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递交后要求出具收件凭证。

第五步:盯紧两个月的决定期。 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要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达,不予赔偿的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协商是允许的,但协商不影响两个月的期限。

第六步:不服或逾期,三个月内起诉。 逾期不作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都可以自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三个月是硬期限,不适用普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第七步: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只告一个。 不必把全部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后由该机关先行赔付,内部再按责任分担。只告一个的好处是管辖清晰、送达快,坏处是赔偿能力可能不足,选择时要看各机关的财政情况和案件标的。

第八步:先用赔偿计算器把数算清楚。 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财产损失各有计算口径,请求数额写得太离谱会影响协商氛围。可以先用国家赔偿计算器估算区间,再结合证据细化。赔偿范围与直接损失的判断,见行政赔偿。

常见问题

执法的是临时聘用人员,赔偿找谁?

找委托或者管理他的行政机关。协管员、辅助人员没有独立执法权,其行为视为所属机关的行为,由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个人追偿。

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赔偿该找谁?

原则上找原处罚机关。复议维持不产生新的损害,复议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比如把罚款提高、把拘留期限延长——加重部分才由复议机关负责。

作出处罚的机关已经撤销,现在没人认账怎么办?

查职权承接。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承接赔偿义务;没有承接的,由撤销该机关的机关负责。机构改革中常见的情形是原某局并入新局,则由新局承担。

能不能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提赔偿?

不能重复。已经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决定期内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反之已经起诉的,义务机关不再处理。选择哪条路取决于时间成本和协商空间,一并提出通常更省时。

赔偿义务机关拒收材料怎么办?

改用邮寄方式,用 EMS 寄送并在详情单上写明文件名称,保留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系统会生成受理编号。拒收不影响申请的提出,签收日期或者平台接收日期就是起算点。

赔了钱以后,经办人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要。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追偿制度,机关赔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可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受害人足额拿到赔偿。

赔偿金额谈不拢,机关拖着不决定怎么办?

两个月期满即视为逾期,可以直接起诉。不要一直等协商结果,协商不是法定前置程序,拖过三个月起诉期限,只能另行主张,难度成倍上升。

注意避坑

免责说明: 本文为普法词条,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涉及授权与委托的区分、机构改革后的职权承接等具体事实认定,个案结论可能不同。文中条文引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如遇法律修订,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