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结论

报表填错了、检查时拿不出台账、催报两次还没交,会不会被统计局挂到网上示众?不一定会,但踩到线的会被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统计局 2026 年 10 月 12 日以第 37 号令修订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把进名单的门槛、程序、公示期和退出办法全写清楚了:先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统计法实施条例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才谈得上认定;认定前有告知书和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最短一年、最长三年,满一年才谈得上申请信用修复;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修复、重新公示三年,且这三年里不许再申请。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不止于面子——信息会推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投标、融资、评优都会看到。

一句话定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因统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经统计机构依法认定并列入名单、向社会公示的企业。

先说三句最要紧的话。

第一句:进名单的前提是「已经罚过了」。 办法写得很清楚:企业有六类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统计法实施条例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也就是说,认定的时间点不在立案时,而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认定告知书。没被处罚,或者处罚还没生效,谈不上认定。

第二句:不是所有统计处罚都上名单。 真正的分水岭是「情节严重」。统计法第四十四条把企业违法分了两档:一般情形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把「情节严重」限定为四种情形,包括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拒绝阻碍且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以及同一类违法行为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落在四类之外的,罚是罚,名单不上。

第三句:一年是能动的门槛,三年是自动的终点。 公示期最短一年、最长三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算。满一年、且已经履行处罚决定、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再犯、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申请修复;满三年没修复的,自动停止公示、移出名单。但修复这件事有个致命的坑——弄虚作假一次,修复被撤销、重新公示三年,且重新公示期间不得再申请。

一、谁有资格认定、认定的是谁

认定主体。 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有三类: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三类的分工按「谁组织的调查谁管」划:地方统计机构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自己组织的统计调查中发现失信线索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注意是移送,不是自己认定。

被认定的对象。 是企业,而且限定为「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三个限定要同时满足: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本办法的名单范围);活动是官方统计活动(商业调查、行业协会调查不算);义务是报送统计资料(不是配合宣传、不是参加会议)。个体户违法照样罚,但进不了这张名单——这一点很多老板搞反了,以为个体户不受管,实际上是「罚得到、挂不上」。

管的是什么。 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七个环节全在办法里,不是只管「挂网」这一下。

二、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六类行为乘以「情节严重」

六类行为。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这六类和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类行为基本对应,最后加了一个兜底项。

「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 这一层在《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办法没有重复列举,但它是认定的法定前提,绕不过去: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有统计法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

一个必须知道的技术细节。 实施条例是 2017 年制定的,它第五十条引用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是 2024 年修改前的旧条号。2024 年 9 月 13 日统计法修改后条号整体顺延,原来的第四十一条对应现在的第四十四条。所以今天看条例第五十条,要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读成现行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读成现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五类行为。条文没改,指向的对象已经换了位置,这是读旧条例最容易读错的地方。

「一年内三次」怎么算。 这一项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同一类违法行为,一年之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第四次就可能直接落进情节严重,进而上名单。责令改正的文书要留好,因为它是计算次数的凭证,也是企业主张「只被责令过一次」的唯一反证。

三、程序:五步走完,每一步都有天数

第一步,处罚决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 告知书要写明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企业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送达方式不是随便发个微信就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都有法定形式,这一点直接决定后面能不能起算期限。

第二步,企业有五个工作日陈述申辩。 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算。统计机构认为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并且要充分听取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这一步是实务中最容易被企业自己浪费掉的机会——很多人收到告知书不当回事,等到名单上网了才喊冤,那时只能走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步,时限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认定成立的,列入名单并制作认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载明七项内容: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事由、依据;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和申请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这份决定书是后面所有救济的起点,收到时要逐项对,缺项就是程序瑕疵。

第四步,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违法行为、认定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一条是企业可以主张的边界:公示了不该公示的内容,属于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

第五步,省级汇总上报、国家统一公示。 省级统计机构要搜集本机构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认定的信息,在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就是「一处失信、处处可见」的技术路径:不是企业被挂在统计局一家网站上,而是两个全国性平台同步有记录。

四、公示与惩戒:三年之内,你能做什么

公示期。 最短一年、最长三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区间不是让企业挑,而是对应不同情形:认定期内表现好、修复得早的,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退出;一直不修复的,挂满三年自动停止公示。

公示期间的日常监管。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翻译成实务语言:这一年里被查的概率比同行高,而且检查会更细。

满三年自动出局。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作出认定的机构要在届满三个工作日内把企业移出名单、把信息从本机构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撤下,国家统计局同步移出其门户网站,并把移出信息推送到两个全国性平台。所以「三年后自动干净」这句话基本成立,但推送有滞后,实务中要盯着两个平台的记录是否同步更新。

五、信用修复:满一年才起步,五份材料缺一不可

四个条件同时满足。 公示满一年;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了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四个条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未再次发生」——修复申请审核期间又出一次问题,前面的整改全白做。

两条申请渠道。 线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线上受理的,国家统计局组织有关省级统计机构和作出认定的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线下受理的,作出认定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意修复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把材料报省级统计机构,再由省级报国家统计局。

受理环节三天。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这四个字企业要用足:被要求补正的,可以要求对方把欠缺项一次说清,不许分批加码。

要交什么。 信用修复申请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缴款凭证最直接);整改到位的证明材料(整改报告、制度文件、补报数据记录、培训记录);信用承诺书。材料的关键是「能对上」:整改报告里写的整改措施,要和当初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一一对应,笼统写「已加强管理」多半过不了。

修复成功之后。 移出名单、撤下各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统计局把修复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意用词是「修复信息推送」,不是「记录彻底消失」——原始处罚记录依法另有公示期限,两条线不是一回事。

六、最重的一刀:弄虚作假

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统计机构不得作出同意修复的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修复决定的,应当撤销,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三年,并且在重新公示期间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这一条要拆开看。第一,撤销的后果比不修复更差——本来挂满三年就自动结束,撤销后从撤销之日起重新起算三年。第二,三年内不能申请,等于把唯一的人工出口封了。第三,什么叫弄虚作假,实践中常见三种:伪造缴款凭证或者用别的案子的凭证顶替;整改报告与实际不符(声称已建立台账实则没有);承诺书里承诺的事项根本没做。这三种都可能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七、出错怎么办:更正、复议、诉讼三条路

更正。 三种情形启动更正:作出认定的机构自己发现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正;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认定有误,要求下级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正;企业有证据证明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统计机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不准确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正。这条最省钱,也最容易被忽略——把「我没违法」和「公示的信息写错了」分开,后者走更正,前者走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企业对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有一条企业必须提前知道的规则:复议、诉讼期间,除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息不暂停公示。也就是说,打官司不影响挂着。程序终结后认定或者修复决定被撤销、变更的,统计机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撤下或者变更公示信息,并由国家统计局推送更新。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机构未按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的,针对的是有钱不还、规避执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是统计机构在统计执法中认定的,针对的是统计违法行为。两套名单的认定主体、法律依据、退出机制完全不同,唯一的共同点是都会进入信用惩戒体系。

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区别。 市场监管的名单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针对登记、许可、质量、广告、价格等领域的严重违法;统计名单只针对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统计机构认定。同一家企业可能同时上两份名单,也可能只上一份。

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区别。 纳税信用是税务机关按年度评分分级(A、B、M、C、D 五级),是「分级管理」;统计严重失信是「名单管理」,二者不互认、不互相转化。纳税信用 D 级有自己的修复规则,别把两套规则混着用。

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区别。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走的是另一套制度,公示的是处罚决定本身;统计严重失信公示的是「被认定的失信状态」,公示期一年到三年,比一般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更长。修复统计名单,不等于处罚记录同时消失。

与统计法上的罚款的区别。 罚款是行政处罚,由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设定,交了就完了;列入名单是信用惩戒措施,跟着企业走一年到三年。两者可以并存:先罚,罚决定生效后再认定。

九、实操指引:从收到告知书到摘掉名单

第一步,收到认定告知书,五天内必须动。 先把三件事核对清楚:处罚决定是否已经生效(有没有过复议、诉讼期,有没有被撤销);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否真的属于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四种情形之一;告知书载明的事由、依据、后果是否与处罚决定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在陈述申辩里直接指出,并附证据。

第二步,把陈述申辩写成一份能进卷的材料。 结构建议四段:事实(什么时候、什么报表、什么数据、谁报的);依据(为什么不属于情节严重,逐项对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证据(补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培训签到、台账照片);请求(不予认定,或者认定但不予公示)。只写「我们不是故意的」没有用——办法看的是行为和情节,不看主观态度。

第三步,收到决定书,逐项对七项内容。 缺项、错项都要在复议或者诉讼中提出。同时把决定书、公示页面截图、两个全国性平台的记录一并存档,因为后面申请修复时要证明「公示已满一年」,起算点就是决定书上的认定日期。

第四步,一年之内把四件事做实。 缴纳罚款并留存凭证;按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要求逐项整改并留痕;确保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这一点最实,也最容易被抽查验证);写好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要能兑现,别写「永不违法」这类空话。

第五步,满一年后立刻申请,别等。 线上走「信用中国」,线下走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两条路选一条,不要两条同时提——重复申请会被按材料不齐处理。提交后盯三个时间点:三个工作日内的受理决定、七个工作日内的核实决定(可延十个工作日)、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的报送。超期没有回音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构反映。

第六步,修复不下来就换路径。 如果认定本身有问题(比如处罚决定被撤销、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公示信息写错),走更正或者复议、诉讼,而不是反复申请修复。修复解决的是「已经认定得对,但我改好了」;复议诉讼解决的是「认定本身就错了」,两件事不能倒着用。

十、六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被统计局罚了款就一定会进名单。 不一定。要先看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四种情节严重情形,落在四类之外的只罚款、不上名单。

误区二:个体户也会被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不会。办法限定的对象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按统计法罚款、警告,但不进这张名单。

误区三:上了名单找关系就能提前撤。 撤不了。唯一的提前出口是满一年后申请信用修复,条件是履行处罚、整改到位、未再犯、作出承诺,四条缺一不可。

误区四:罚都交了,名单还挂着不合理。 交罚款只是修复条件之一。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公示满一年,才谈得上修复;不申请,就挂到三年自动结束。

误区五:申请修复时把整改报告写得漂亮点更容易过。 恰恰相反。整改报告写虚了就是弄虚作假,后果是撤销修复、重新公示三年、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比老老实实等到期差得多。

误区六:复议、诉讼期间名单会先撤下来。 不会。除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相关信息不暂停公示;赢了以后才在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

十一、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将企业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企业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认定事由、依据;
  •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 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和申请渠道;
  •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 第十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的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
  •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方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在公示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企业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将相关企业信息移出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并由国家统计局移出其门户网站,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1年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或者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统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撤销或者变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由国家统计局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需要说明的是,认定条件、程序、公示期、修复规则和救济途径——六类失信行为、五个工作日的告知与申辩、七个工作日的决定、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短一年最长三年、四条件修复、弄虚作假的后果——规定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里。该办法 2022 年 5 月 19 日由国家统计局令第 35 号公布,2026 年 10 月 12 日以第 37 号令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按正式文本的条号与文字表述,未作改写。

十二、常见问题

我们公司报表迟报了三天,会被列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吗?

一般不会。迟报统计资料对应的是统计法第四十五条,处罚是责令改正、警告、可以通报,企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它不属于办法第六条列举的六类行为(第六条讲的是拒绝提供、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拒绝答复查询书、拒绝阻碍调查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等),也就不进入认定的前提范围。除非迟报情节被认定为拒绝提供,或者一年内因同类问题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才可能往情节严重上靠。

我们被罚了二十万,属于情节严重,是不是一定上名单?

还要看行为类型。认定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落在办法第六条六类行为之一,且属于《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情形。罚款金额高通常意味着已被认定情节严重,但仍要对得上第五十条那四种情形之一,尤其是第四种「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需要看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次数和时间。收到告知书后,这两项都要逐项核对,有出入就在五个工作日的申辩期里提出。

名单会挂在哪里?挂多久?

先挂在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没开通门户网站的,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省级汇总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最短一年、最长三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

满一年了,申请修复要准备什么?

四份材料:信用修复申请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缴款凭证最直接);整改到位的证明(整改报告、制度文件、补报记录等,要与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逐项对应);信用承诺书。另外四个条件要同时成立:公示满一年、已履行处罚、已改正且未再犯、作出承诺。线上走「信用中国」,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选一条即可。

修复申请被拒绝,还能再申请吗?

可以,但要看拒绝的理由。属于条件尚未满足(比如整改还没到位、又在同期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补齐条件后可以再申请;属于弄虚作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三年,且重新公示期间不得申请信用修复,这一等就是三年。所以第一次申请就把材料做实,比反复申请划算。

公示的信息写错了,比如把另一家公司的违法事实挂到我们名下,怎么办?

走更正,不走修复。办法规定企业有证据证明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更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不准确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正;机构自己发现或者上级发现的,同样是两个工作日内更正。这类错误留着书面申请和证据,比在电话里说有效得多。

我们对认定不服,一边复议一边会不会影响修复?

两条路互不替代。复议、诉讼解决的是认定本身对不对;修复解决的是认定对、但我已经改好了。复议、诉讼期间除被认定需要停止执行外,信息不暂停公示,公示期照算,所以时间上并不冲突;但如果复议或者诉讼把认定撤销了,机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撤下或者变更公示信息,那就不用再走修复。

三年到期自动移出,还需要我们做什么?

不需要申请,但要盯着同步。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作出认定的机构在届满三个工作日内把企业移出名单、撤下各门户网站信息,国家统计局移出其门户网站并推送移出信息。实践中的问题是推送有滞后,两个全国性平台的记录可能晚几天更新。建议到期后一个月内自查一次,仍有残留的,拿着期限届满的事实向作出认定的机构书面要求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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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经作出的认定如何衔接、各地统计机构对陈述申辩材料与修复材料的具体要求、省级统计机构汇总报送的操作口径,由各地统计机构另行规定,执行标准不完全一致。「情节严重」的认定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该条例制定于统计法 2024 年修改之前,条文所引条号与现行统计法条号存在错位,适用时须按现行条文重新定位。个案处理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告知书、认定决定书、公示页面记录和当地统计机构的办理口径为准。收到认定告知书、决定书或者拟申请信用修复的,建议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更正申请,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阅卷、代为撰写申辩材料。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