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2025 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条里加了两处文字——「指使他人」与把「竞争对手」改为「其他经营者」,前者把幕后指使者拉进来,后者把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诋毁也纳入了。
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是一对:虚假宣传是「抬高自己」,商业诋毁是「踩低别人」。实务中两者经常同时出现——一篇对比测评里既夸大了自己的参数,又贬低了竞品的缺陷,两条一起踩。
成立要过四道关:谁在说、说了什么、说的东西假不假或者会不会误导、损害了谁的商誉。
一、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方式有三种:编造、传播、指使他人编造或者传播。
「编造」是无中生有,包括虚构事实、伪造数据、PS 图片、剪辑视频、伪造检测报告、假借用户名义编故事。
「传播」是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知道。注意「编造」与「传播」是并列的,不是递进关系——这意味着单纯传播别人的虚假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不要求自己编。这一点的实务意义很大:经销商、代理商、行业媒体、自媒体转载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不实,可能一并担责。
「指使他人」是 2025 年修订新增的表述。2019 年文本只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没有写「指使他人」。这一改针对的是「自己不出面、雇人发帖」这种最常见的操作——企业找公关公司、找水军、找测评号发负面内容,以前要靠「共同侵权」绕,现在条文直接点名。举证上,只要证明「指使者与发布者之间有指令、付费、素材提供的关系」,指使者就是行为人。
注意条文第一句的主语是「经营者」,但被诋毁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2025 年修订把「竞争对手」改成「其他经营者」,删掉了「竞争关系」这个要件。这一改的影响是:供应商诋毁客户、平台诋毁入驻商家、行业协会诋毁非会员企业,都可能落入本条,不再要求两者在同一个相关市场里竞争。
二、内容是「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虚假信息」是内容与事实不符:编造产品含有有害成分、编造企业即将破产、编造创始人被立案、编造工厂发生事故、把别人的处罚决定 PS 成自己的竞品。
「误导性信息」是内容可能字面真实,但表达方式足以让受众形成错误认识。这一类在实务中占比更高,也更难识别。典型形态包括:
- 断章取义:把判决书里「原告主张」的部分截出来,说成「法院认定」;
- 片面呈现:只公布竞品某一项不合格的检测结果,隐去同一批次其他项目全部合格;
- 不当类比:拿不同规格、不同价位的产品做「同等条件」对比;
- 旧事重提:把五年前已经整改的问题,配上「近日曝光」的标题重新发;
- 移花接木: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事故照片,配自家竞品的名字;
- 暗示性表述:不直接说,用「懂的都懂」「据说」「有内部消息」引导受众联想。
判断标准是「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不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所以「我没说是他」这种辩解,在配图、标签、话题都指向特定企业时站不住。
三、损害的是「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两者可以分开主张。
商业信誉侧重经营主体的信用、声望、口碑——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守法记录、管理水平。商品声誉侧重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口碑。
区分的意义在于举证:诋毁「这家公司快破产了」损害的是商业信誉,举证重点是履约能力与财务状况未受影响;诋毁「这款产品会漏电」损害的是商品声誉,举证重点是产品检测合格、销量下滑。两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分别计算。
四、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但「损害」是构成要件。
条文用的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没有写「造成损失」。通说与实务的处理是:只要有损害的事实或者现实危险即可认定,不要求已经出现具体的销售额下降。但赔偿数额要靠损失证明——这是「定性容易、定量难」的典型。
举证上的常用材料:舆情监测报告、负面信息传播量、销量与搜索指数变化、客户流失记录、渠道商质询函、股价波动、平台评分下降。单靠「我很生气」不行,单靠「网上有人骂我」也不够,要有「指向性 + 传播量 + 变化趋势」三样。
五、抗辩:真实、有合理依据、正当评论,三条界线。
界线一,内容真实。传播真实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诋毁,但「真实」有两个限制:一是必须整体真实,不能只挑一部分;二是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使事实为真,用「黑心」「骗子」「垃圾」这类词,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界线二,有合理依据。基于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公开财报的评论,通常有合理依据。但要注意:依据本身要真实有效(过期的检测报告、被撤销的处罚决定不行)、引用要完整(不能只引对己方有利的段落)、结论要与依据匹配(检测一项不合格,不能推出「全线产品都有问题」)。
界线三,正当评论与消费者评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体验的批评,属于消费者批评权,一般不构成商业诋毁(主体不是经营者,反法用不上;即使构成名誉侵权,也要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行业媒体、测评机构的独立评测,只要没有编造、没有收取竞品费用、没有超出合理评论范围,一般不构成。
最容易踩线的是「收了钱的测评」:表面独立、实为商业推广,一旦被查出付费关系,评论的正当性基础就没了,同时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这条黑产的运作方式与法律风险,见花钱买差评的黑产踩了哪些法律红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商业诋毁条款在 2019 年文本中是第十一条,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现行文本中变为第十二条;罚则由第二十三条变为第二十八条。条文有两处实质变化,都是往严的方向走:① 行为方式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改为「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把雇人发帖、委托公关公司操作这类「幕后指使」直接写进行为方式;② 被侵害对象由「竞争对手」改为「其他经营者」——删掉了竞争关系要件,供应商、客户、平台、行业协会之间的诋毁也能落进本条。罚则上:一般档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档由「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引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处罚决定,条号要还原为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数额要按旧区间核对。
★缺口提示:商业诋毁横跨反法、民法典人格权编、刑法三条线,本词条只展开反法这一条。未展开的三条线是: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名誉权规则——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有免责空间,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三种情形除外;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刑法要求「捏造并散布」两个动作,单纯传播不构成该罪,这与反法不同;③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独立的行政违法,与反法可以并罚。因此:① 刑事立案的「重大损失」标准不看本词条;② 消费者个人批评的处理路径不看本词条;③ 新闻媒体的责任边界不看本词条。
★口径提示:① 传播也构成,不要求自己编,转载要核实。② 「指使他人」已被写进行为方式,雇水军、找测评号发负面,指使者就是行为人。③ 不要求竞争关系,「其他经营者」范围比「竞争对手」宽得多。④ 真实但片面、断章取义,仍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⑤ 消费者批评与经营者诋毁是两套规则,主体不同、标准不同。⑥ 内容真实但使用侮辱性言辞,可能走名誉权而不走反法。⑦ 行政、民事、刑事三条线可以并行,罚款不影响赔偿,赔偿不影响判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虚假宣传的区别:说自己好,还是说别人坏。
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九条)。商业诋毁是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第十二条)。
判断的分水岭是「指向谁」:「我们的产品续航 20 小时」(夸大自己)是虚假宣传;「某品牌续航只有 5 小时」(贬低别人)是商业诋毁;「我们续航 20 小时,某品牌只有 5 小时」(对比广告两头都踩)是两者竞合。
竞合时的处理:可以两条并用,分别主张,因为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保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知情,后者保护特定经营者的商誉。但赔偿不能重复计算同一损失。
二、与名誉权的区别:反法保护商誉,民法典保护名誉。
两者的保护对象高度重叠,但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不同:
| 维度 | 商业诋毁(反法第十二条) | 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
|---|---|---|
| 主体 | 行为人是经营者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
| 对象 | 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民事主体的名誉(含法人、非法人组织) |
| 行为 | 编造、传播、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侮辱、诽谤等方式 |
| 抗辩 | 真实、有合理依据、正当评论 |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
| 赔偿 |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 | 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法人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 |
实务中的选择:被告是经营者、且行为与市场竞争有关,走反法;被告是个人、或者行为与经营无关,走名誉权。两条可以并用,但要注意请求权基础不能混着写。
三、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别:两个动作与一个动作。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两个动作都要有。反法第十二条只要求「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一个动作即可。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很关键:只转发不编造的人,在反法上可能担责,在刑法上通常不构成该罪(除非认定为共犯)。所以「我只是转了一下」这句话,在民事上没用,在刑事上可能有用。
另一个差别是门槛:刑法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反法不要求损失。刑事门槛的具体认定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怎么判。
四、与正当比较广告的区别:三条底线。
比较广告本身不违法,《广告法》也没有禁止比较。违法的比较踩三条线之一:
- 虚假:数据编造、条件不同、结论夸大;
- 贬低:《广告法》第十三条明确「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指向不明但可识别:不点名,但用「某友商」「行业某品牌」加上明显的特征描述,让受众能特定化。
合规的比较广告:同口径、全指标、标来源、不评价——把数据摆出来,让消费者自己判断,而不是替消费者下「垃圾」「智商税」这种结论。
实操指引
一、企业被诋毁:六步应对。
第一步,先固证,不要先吵架。网页、短视频、直播间、微信群、朋友圈都要全程录屏 + 公证,记录发布时间、账号、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对方删了再想取证,成本高十倍。
第二步,判断「虚假」还是「误导」。虚假要准备事实反证(检测报告、处罚决定的撤销文书、财报、履约记录);误导要准备完整语境(被截取的原文、完整检测报告、前后文)。这一步决定了后面所有动作的方向。
第三步,发函要求删除并保留追责。律师函要写清四件事:具体哪条内容、哪一句不实、依据是什么、要求几日内删除并书面回复。函件同时发平台与发布者,平台收到后不处理,可能影响其后续的责任认定。
第四步,平台投诉。投诉文本可参照网络侵权投诉函模板,把「哪条链接、哪句话、违反哪条规则、附什么证据」四件事写清楚,比笼统投诉有效得多。平台的处理速度通常比诉讼快得多,先止损再谈赔偿是正确顺序。
第五步,行政举报或者民事起诉。行政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能拿到责令停止、消除影响、罚款;民事起诉能拿到赔偿与道歉。两者可以并行。起诉时诉请要写全: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理开支。
第六步,评估刑事线。只有在「捏造并散布」+「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条件都具备时才值得走。报案材料要突出「捏造」——纯转发、纯批评,很难推动立案。
二、企业自查:五类高风险内容。
第一类,对比测评。自己做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做的对比测评,是最容易踩线的。合规要求:样品自购并留凭证、检测机构有资质、条件一致、全指标公布、不下贬损性结论。
第二类,销售话术与客服模板。「他们家那个是贴牌的」「他们老板被执行了」「买他们的都是傻子」——这些话在录音、聊天记录里都可能成为证据。要做的不是「让销售别说」,而是「把不能说的写进培训材料并留签收记录」。
第三类,招商加盟宣传。「某某品牌已经倒闭」「加盟他们都是被骗」——这类话在招商会上讲,杀伤力大、证据也容易固定(现场录音、宣传册、PPT)。
第四类,行业报告与白皮书。排名、评级、黑名单都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尤其是「付费上榜」「不付费就上榜负面」的模式,风险极高。
第五类,员工个人账号。员工以个人名义发的内容,如果用的是公司素材、带公司标识、与业绩挂钩,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处置要点与虚假宣传相同:制度 + 书面确认 + 发现后的处置记录。
三、赔偿的计算与举证。
赔偿按反法第二十二条三层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选择关系) → 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注意:惩罚性赔偿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表述是「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字面上只指向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能否适用存在解释空间)→ 法定赔偿(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五百万以下,字面上只写「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不在其中)。
这个条文结构必须说清楚:商业诋毁的赔偿,主要靠「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这一层,拿不到法定赔偿的兜底。所以损失举证是这类案件的真正难点。能用的材料:销量下滑曲线与舆情爆发时点的对应、渠道商退货记录、客户流失清单、投放费用增加(为了对冲负面)、品牌评估报告。实务中法院常按「侵权获利」推定——比如对方因此获得的流量、订单、加盟商数量。
四、时效与管辖。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二年,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持续性发布(帖子一直挂着)从删除之日起算。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客户在网上说我们产品不好,能告他商业诋毁吗?
一般不能。 反法第十二条的主体是「经营者」,普通消费者不是经营者,用不上这一条。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体验的批评,属于消费者批评权,即使言辞激烈,通常也只在构成侮辱、诽谤时才承担名誉权责任。实务中的例外:这个「消费者」其实是竞品安排的、或者本身是职业差评师并以此牟利,此时可以主张其实际是经营者的代理人,走反法或者共同侵权。
我们转载了一篇批评同行的文章,后来发现内容不实,要担责吗?
可能担责。 条文写的是「编造、传播」,传播是独立的行为方式。免责的关键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要看:来源是否可靠、有没有做基本核实、有没有明显的失实痕迹、发现不实后有没有及时删除。实务中,「一键转载、从不核实」的自媒体败诉率很高。
我们在宣传里说「某品牌产品不合格」,但确实有检测报告,还算诋毁吗?
要看三件事。 一是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有没有资质、样品是不是从正规渠道购买、批次对不对);二是引用是否完整(报告是一项不合格还是多项不合格,有没有隐去同批次其他合格项);三是结论是否超出报告(报告说「某项指标不符合推荐性标准」,宣传说「产品有毒」,就超了)。三件事都过关,属于有合理依据的评论;有一件不过关,就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
员工个人在行业群里吐槽竞品,公司要担责吗?
看是不是职务行为。 判断要点: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使用公司素材、是否以公司名义、是否与业绩考核挂钩、公司事后是否追认。公司在群里点赞、转发、提供素材,基本会被认定为知情并追认。公司想切断责任,需要三样东西:明确的社交媒体规范、员工书面确认、发现违规后的处置记录。
被诋毁后,能不能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可以,但要写得具体。 诉请应当写「在某某平台、某某账号、连续多少日、以何种形式发布致歉声明」,不要只写「赔礼道歉」——不具体的诉请,执行阶段很难落地。法院对道歉内容通常要审核,对方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告或者登报,费用由对方承担)。「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前者针对传播范围,后者针对人格利益,建议一并主张。
竞争对手在直播间里说我们产品「智商税」,能告吗?
「智商税」这类评价性表述,要看有没有事实基础。 单纯的价值判断(「我觉得不值这个价」)通常属于意见表达,不构成诋毁;但如果配合了虚构的事实(「他们的成本只有十块钱」「他们的专利是买的」),就从意见变成了事实陈述,可以主张诋毁。直播场景的证据固定尤其重要——直播不留存回放,必须实时录屏并公证。相关裁判见直播带货评论竞品商业诋毁案。
行业协会发布「行业黑名单」,把我们的名字列进去,怎么办?
先看名单的认定程序与依据。 行业协会属于「其他经营者」以外的市场主体,但其行为若受竞品操控或者服务于特定会员的利益,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抗辩与请求权基础有两条:一是反法第十二条(如果协会与会员构成共同行为);二是名誉权(协会发布不实信息损害法人名誉)。关键证据是「认定程序」——有没有通知、有没有申辩机会、依据是什么标准、谁参与的评定。程序缺失 + 结论负面,通常足以支撑「误导性信息」的主张。
对方说的是真事,只是语气难听,能告吗?
可以走名誉权,反法上较难。 内容真实、只是措辞激烈,不符合反法「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要件。但如果用了「骗子」「黑店」「人渣」这类侮辱性言辞,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侮辱」)。实务中的分寸:事实陈述要真实,意见表达要基于真实事实且不使用侮辱性词汇,这是评论者的两条安全线。真实但片面的评论被认定为误导性信息的裁判思路,见商业诋毁与正当评论的边界案。
被诋毁导致股价下跌,损失怎么算?
三条路径,都很难精确。 一是实际损失(市值蒸发、融资成本上升、订单流失,但股价受多重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证明极难);二是侵权获利(对方因此获得的流量、订单、市场份额);三是协商或者法院酌定。上市公司还要考虑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舆情可能触发临时公告要求,公告本身又会影响股价,形成循环。实务中更现实的做法是:先止损(删帖、澄清、投资者沟通),再谈赔偿。
平台上的负面信息删不掉,能告平台吗?
能,但要走平台责任的规则,不是反法第十二条。 平台不是诋毁行为的实施者,其责任来自「通知→删除」义务与「明知应知」的过错。操作要点:先按平台规则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与时间戳,平台在合理期限内未处理且损害扩大的,可以主张平台对扩大部分担责。平台责任的完整分析见本批的避风港规则词条(已入库的对应词条为避风港规则)。
诋毁行为发生在境外网站,能在国内起诉吗?
可以,但要解决送达与执行。 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难点在两步:送达(境外主体要通过海牙送达或者外交途径,周期长)、执行(对方境内无财产则判决难以落地)。务实的做法是:同时起诉境内的转载者、传播者、平台,先把境内的传播链切断。跨境取证的公证认证要求,要提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