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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升公司诉某生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号:(2021)黔民终144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商业诋毁纠纷 · 二审 · 2021-03-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贵州两家医药企业是同业竞争对手。某生公司就专利纠纷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出《法律告知函》《声明函》,内容包含不实陈述、没有依据的侵权定性、不完整的事实和未经定性的论断。

客户收到函件后暂停了与某升公司的合作。某升公司以商业诋毁起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二审定性:构成商业诋毁,承担民事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点围绕一条主线:法律对私力维权保持容忍,但容忍有边界。专利法倡导协商解决纠纷,允许权利人发警告函,但私力维权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的合理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借竞争打压对手、以维权实施损害——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

本案函件的问题在四处:不实陈述、侵权定性尚无依据、言辞偏颇、披露事实不完整。把没有依据的信息、不完整的事实、未经定性的论断传递给对手的客户,且言辞不当、明显带有主观故意,符合经营者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商业诋毁要件;客户暂停合作的后果,证实了损害商誉的直接因果。

三、赵律师点评

发维权函不侵权,发「歪函」侵权

知识产权人向涉嫌侵权的客户发警告函,本身是正当的私力维权。但函件内容必须过三关:事实是真的吗?侵权结论有依据吗(最好有生效判决或行政认定)?披露完整吗(只说一半真相误导别人)?本案原告的函件三关全挂,于是维权函变成了商业诋毁的证据。

给对手客户发函前,先做「证据体检」

如果您的专利还没拿到侵权认定,发函时把「涉嫌侵权」「我方将依法维权」作为提示性表述,比直接断言「对方侵权」安全得多。已拿到一审胜诉判决的,附上判决文号;只有律师函口径的,慎用定性语言。函件措辞的分寸,就是商业诋毁之诉里您的生死线。

被发函的一方怎么办

第一步,书面回函要求对方提供权利依据;第二步,固定函件和客户流失证据(本案「客户暂停合作」的事实被法院直接采信);第三步,评估反诉商业诋毁的可行性——不实函件造成的客户流失,是可以换算成赔偿的。

材料提示:无论您是准备发函的维权方还是收到函的被警告方,留好三样东西——函件原件及送达凭证、您的权利文件(专利证书、无效宣告决定等)、函件发出后客户态度变化的书面证据。这三样材料决定了函件在法庭上是「正当维权」还是「诋毁凶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黔民终144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80-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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