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拥有近三千万粉丝的知名直播间在推销别家白酒时,主播回应网友提问说:国家白酒标准要求必须酿造,加了食用酒精的不能叫白酒——你看某品牌包装上连「白酒」两个字都没有;人家没有纯粮固态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
被点名的酒业集团起诉商业诋毁。法院查明:该品牌多款白酒符合小曲固态法标准、持有纯粮固态发酵认证。主播把「包装无白酒字样」与「不是纯粮酿造」不当关联,选择性呈现,构成商业诋毁。
判决赔三十万元。规则确立:直播间评论竞品即使没有捏造虚假事实,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足以误导公众的,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营者及主播对同类竞品发表评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以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即使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构成商业诋毁。
直播带货行为属经营者经营行为而非消费者日常交流,主播作为行业从业者对竞品背景知识应知应晓,对误导性评论持故意或放任心态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你去看包装」的杀伤力
场景还原一下:直播间卖别家白酒,网友弹幕问「酿造的还是兑的」,主播答——现在国家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食用酒精的不能叫白酒;你现在去看某品牌包装,上面没有「白酒」两个字,因为不允许;它没有纯粮固态的小金标,不是固态蒸馏的,不能算固态酒。每句话单拎出来似乎都有影子,拼在一起却指向一个错误结论:这个牌子的酒不是纯粮酿造。而事实是,该品牌多款白酒检验合格、拿过纯粮固态发酵认证,没「白酒」字样的只是果味酒产品线。三千万粉丝的直播间,一句话的传播力顶得上一个小型电视台,酒业集团的诉讼由此而起。
没有假话也可能构成诋毁
本案法律上的精彩之处,在于打破了「没说假话就不算诋毁」的直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三个字就是本案的落点。法院拆解主播的话术:把「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包装上无白酒字样」进行不当关联;不对旗下白酒与果味酒做必要区分;隐去多款产品已获认证的事实。部分表述有事实基础,经选择性呈现后整体导向错误认知。这给所有做测评、做对比、做直播的经营者画了红线:你可以评论竞品,但必须真实、客观、全面——三者缺一,误导性信息就成立。
主播的话为什么算经营者的话
被告抗辩说这是主播回答网友提问的临场发挥,是消费体验分享,没有诋毁故意。法院没有接受:直播间的带货行为是经营行为,不是普通消费者聊天;主播是白酒行业从业者,熟悉国家标注规则和认证体系,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番对比会误导公众,仍然放任发生——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都够了。这一步认定把主播个人言论和经营者责任焊死:流量是公司的资产,言论的风险也归公司。对直播机构和品牌方,这意味着主播培训不能再停留在「别骂人」的层面,竞品话术合规要进选品和脚本审核流程。
给直播从业者的合规清单
三条实操建议:第一,讲竞品前先问三个问题——证据全面吗(有没有对方认证、检测报告等相反事实)?关联正当吗(我拼在一起的两个事实真有因果吗)?指向明确吗(观众会得出什么结论)?任何一问答不上来,这话就别说。第二,只讲自己的产品有多好,是最安全的竞品评论方式;确需对比的,用可验证的客观标准,别用「你去看包装」这类引导观众自行脑补的话术。第三,出事后的止损动作要及时——下架回放、公开澄清、协商和解,本案三十万元的赔偿额不算重,但商誉损失和平台处罚是隐形成本。带货的尽头是信任,信任毁于一次精心设计的话术。
包装上没有的两个字,让三千万粉丝的直播间赔了三十万。商业诋毁不只需要假话——片面的真话拼成误导,法律一样算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重庆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系核定使用于酒类商品上的“江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选”抖音直播间有近3000万粉丝,是知名直播带货品牌。2024年7月31日,“某选”主播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针对网友提问“酿造的还是兑的”,主播回答“首先现在国家的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做白酒了,它们被称为调味酒,你现在去看‘江某某’的包装,上面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小金标代表的是纯粮固态,买江某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
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江某某”产品非纯粮酿造,导致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构成商业诋毁,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某科技公司辩称,“江某某”品牌主营产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直播言论系基于果味酒不属于国家标准所定义的白酒的事实而作出,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相关评论系主播结合自身消费经历、在回答消费者提问时的临场发挥,不具有诋毁故意,不构成侵权。
某酒业公司举示的《检验报告》《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认证证书》等证据证明多款“江某某”白酒符合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或获得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认证证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4)渝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一、某科技公司赔偿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二、驳回某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在直播带货中发表的相关评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述规定被202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沿用)依照上述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是商业诋毁的基本方式。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经营者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宣传、推广、销售有关商品已经成为常态。在此模式下,带货主播出于吸引粉丝、流量或带货等目的,常对同类竞品发表相关评论。但是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直播间主播的带货行为属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且其带货言论通过网络传播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故经营者及其主播对所推销商品的同类竞品进行评价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否则即可能损害同类竞品经营者的竞争权益。
故经营者及其主播即使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但却未尽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采取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对其他商品发表评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主播在评论同类竞品白酒时,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江某某’包装上无‘白酒’字样”进行不当关联,未对“江某某”旗下白酒与果味酒进行必要区分,亦未呈现“江某某”多款白酒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虽然部分表述有一定事实基础,但是经其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江某某”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这一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损害了“江某某”白酒商品的声誉、“江某某”商标权利人和使用“江某某”字号企业的声誉,使得相关经营者丧失一定的交易机会。并且,主播作为白酒行业的从业者,熟悉相关背景知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同类竞品发表的对比评论系误导性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对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持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心态。
综上,某科技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经营者在直播带货时未尽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采取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对同类竞品发表评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即使该经营者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也构成商业诋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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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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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渝01民初60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9-2-52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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