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同区新设公司成立仅半个月,就把早已知名的古北水镇字号抢注到酒类、服装商品上,随后从未实际使用,却向景区发侵权警告函、向工商部门投诉——法院认定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
商标注册证书不是护身符:注册本身有重大瑕疵(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再把商标权当武器打击竞争对手,就超出正当维权边界,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原告被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驳回复审支付的代理费和律师费,以及商誉损失,都认定为被告恶意注册造成的损害,获赔并登报消除影响。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明知自身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利用注册商标发侵权警告函、提起投诉,意图阻止他人使用、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他人恶意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支出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费用及商誉损失,属于损害后果,可以请求赔偿并要求消除影响。
三、赵律师点评
抢注的时间线暴露动机
被告与古北水镇同在密云,成立仅半个月,就在与自己的科技主业毫不相干的酒类、服装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此时古北水镇的旅游度假区已投入近三十五亿元、媒体报道铺天盖地。作为经营范围含商标代理的机构,它对在先权利不可能不知情。更讽刺的是:注册之后多年从未实际使用,却拿去发警告函、投诉景区卖酒包装侵权。注册不使用、专打在先使用者,动机只能是囤积商标资源、讹取利益,法院据此认定主观恶意明显。
「合法注册」挡不住第二条底线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商标是合法注册的,维权是正当的」。法院的回答给所有商标权人划了条线:商标法解决能不能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权利行使的边界。当注册本身有重大瑕疵(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属抢注或侵害在先权利),权利人又把它当作战手段去打击真正的权利人,权利行使就异化为侵权行为,适用诚实信用条款规制。这个逻辑把「注册即正义」的幻想打破了——权利取得干净是底线,权利使用正当是另一条底线。
被迫维权的成本也算损害
赔偿部分有个务实亮点:原告为对抗抢注商标,被迫提起无效宣告、打行政诉讼、自己的商标注册还被阻却而付驳回复审费,这些代理费、律师费全部算作被告恶意注册造成的损害;恶意投诉对商誉和经营的损伤另行酌赔,加上本案律师费,并要求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登声明消除影响。恶意抢注的成本收益账从此颠倒过来——讹人不成,反要赔上对方全部防御成本加公开道歉。
对品牌方,本案是防御手册:字号和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投入记录、游客数据)要日常留存,遇抢注及时提无效,并可将抢注方的警告函、投诉记录打包成不正当竞争之诉;对抢注者,教训只有一句——注册证换不来豁免,滥用照样赔到肉痛。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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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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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73民终4553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488-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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