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六种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一、入罪要同时满足三件事:以营利为目的、落六种行为之一、达到数额或者情节标准。第一件是主观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哪怕规模很大,也只能走民事或者行政途径,不构成这个罪;营利目的不要求实际赚到钱,收费、广告分成、引流带货、会员费都算,但纯粹的个人欣赏、内部教学不算。第二件是行为类型,条文只列了六项,不在六项之内的,不构成这个罪。第三件是量的门槛,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量化,达到就是犯罪,达不到就是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权。判断标准:三件事逐项对照,缺一件就不构成犯罪。
二、六种行为各有边界,逐项看清楚。第(一)项是核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二)项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第(三)项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第(四)项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第(五)项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六)项是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六项里最常发的是第(一)项,盗版图书、盗版课程、盗版软件、盗版影视资源都落在这一项;第(五)项的「假冒署名」不是抄袭,而是把自己的画署上名家名字出售,这一类在书画市场高发;第(六)项是 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破解会员、去除加密、提供破解工具都可能落入。判断标准:被指控的行为对应第几项,这一项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三、「复制发行」不是两个动作的简单相加,法律上按一个整体理解。 2025 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未经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这条规定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只印刷不销售、只囤货没卖出,算不算「发行」,答案是算,因为「为发行而复制」本身就是「复制发行」。同条第二款还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认定: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与著作权法上的交互性标准一致。判断标准:有没有复制、复制的目的或者后续动作是不是发行、有没有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得。
四、「未经许可」的认定有三层,第三层对权利人最有用。第一层是直接认定:没有取得授权、伪造涂改授权文件、超出授权范围,都认定为「未经许可」。第二层是署名推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推定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三层是分散权利人的推定,这一层在实务中最关键: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行为人不能提供获得许可的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但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已经届满的除外。这三层的意义是:盗版网站动辄涉及上万部作品,要求权利人逐一取证不现实,司法解释把举证负担转移到行为人身上。判断标准:署名能不能推定、能不能证明非法来源、行为人能不能拿出授权。
五、入罪门槛看两组数字,2025 年新标准比旧标准明显提高。第一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复制件数量合计五百份(张)以上,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数量合计五百件(部)以上、下载数量一万次以上、被点击数量十万次以上、以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一千人以上,或者数额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第二组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达到上述标准的十倍以上,也就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非法经营五十万元、复制件五千份、传播五千件、下载十万次、点击一百万次、会员一万人。两组数字之间是量刑档次的分界。判断标准:先算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再数复制件与传播数量,最后看点击、下载、会员数据。
六、量刑分两档,最高刑在 2021 年已经从七年提高到十年。第一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修正前的条文相比有三处变化:一是删去了「拘役」这一刑种,第一档最低就是有期徒刑;二是第二档上限从七年提高到十年;三是罚金一律「并处」,不再有「单处罚金」的空间。判断标准:落在第一组数字还是第二组数字,直接决定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实务中大多数案件落在第一档,第二档通常对应规模化、产业化的盗版团伙。
七、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另一个罪,只销不印的走第二百一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差别有三点:一是行为限于「销售」,不包括复制、不包括网络传播;二是主观要求「明知」,比「以营利为目的」多一层对侵权性质的认知;三是入罪门槛更高,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才达到「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复制件一千份以上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两罪的衔接规则在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判断标准:货是自己做的还是别人做的、有没有「明知」。
八、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并追责。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公司组织员工做盗版,公司被判罚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人各自按个人犯罪量刑,「公司行为与我无关」的说法不成立。与此配套的是共同犯罪规则: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仍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入罪标准的,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标准:是不是单位决策、有没有分工、获利归谁。实务中「技术中立」的抗辩在这里很难成立,因为条文要求的是「明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入罪标准的规范依据在 2025 年 4 月 23 日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整体替换。此前办理这类案件依据的是 2004 年、2007 年、2020 年三部解释,其中「传播他人作品被点击五万次以上」即可入罪;现行标准提高到十万次,并新增「下载数量一万次以上」。引用旧标准会得出错误结论。另需注意,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法定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调整:删去拘役、第二档上限由七年提高到十年、新增第(六)项技术措施,2021 年 3 月 1 日前的行为适用旧法。
★缺口提示: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营利目的的规模化传播不构成此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或者只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复制发行」是一个整体概念,「为发行而复制」也算,不要误以为没有卖出去就不构成犯罪。
★口径提示: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是两个不同口径,前者是赚到的钱,后者是经营流水的总额,二者不可混用;单位犯罪双罚,单位罚金之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权利分散案件可以推定「未经许可」,行为人需自证已获授权。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民事侵权的区别,在于「量」和「目的」两条线。民事侵权只看有没有未经许可使用、有没有抗辩事由,不要求营利目的,也不要求达到数额标准;刑事犯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或者情节达到法定标准。两者的衔接是:达不到刑事标准的,仍然构成民事侵权,权利人照样可以起诉索赔;达到刑事标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判断标准:违法所得、复制件数量、传播数量、点击下载会员数据是否达到门槛。民事侵权的判断框架,见著作权侵权词条。本罪的罪名要点与量刑档次,另见侵犯著作权罪罪名页。
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在于「自己做的」还是「别人做的」。自己复制又销售的,按侵犯著作权罪;单纯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罪的量刑也不同: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十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五年;入罪门槛也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才达到「数额巨大」,明显高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三万元。判断标准: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实务中「既做又卖」的按一罪处理,不数罪并罚;「自己做A、又卖别人的B」的,数罪并罚。
三、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保护对象不同。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功能,两者可以并存:盗版图书同时印上出版社商标的,可能同时构成两罪;但只仿冒包装、不复制内容的,只构成商标犯罪。判断标准:核心侵权行为是复制内容,还是冒用标识。
四、与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在于「公开的表达」还是「保密的经营信息」。著作权保护的是已经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作品表达,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者保护对象不同,取证路径也不同。判断标准:被拿走的东西是不是公开的、有没有保密措施。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可能涉刑。算三组数字: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复制件或者传播数量。判断标准:有没有一项达到三万元、五万元、五百份、五百件、一万次下载、十万次点击、一千名会员。算不清的,先按民事路径走,边诉讼边取证,发现达到刑事标准的再报案。侵权行为的完整形态,见著作权侵权行为清单。
第二步,固定「营利目的」的证据。收款记录、广告分成、会员收费、带货链接、价格页面。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行为人从侵权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受益。「免费提供但有广告」也可能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因为流量可以变现;纯公益、纯个人分享的,通常不构成本罪。
第三步,固定「未经许可」的证据。授权链条、署名页面、登记证书、发函记录。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且没有授权。权利人分散的案件,重点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来源」,例如盗版网站的服务器数据、批量抓取的记录、无授权的声明。
第四步,固定「复制发行」或者「传播」的证据。印刷厂的印刷单、仓库库存、销售记录、网站后台数据、下载链接。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传播行为中的至少一组。「为发行而复制」也算,仓库里堆着未售出的盗版书,同样可以入罪。
第五步,选择报案机关与罪名。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同时可以向版权执法部门投诉。判断标准:涉案金额、跨区域程度、是否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报案材料要按「权属→侵权→数量→获利」四段组织,每段配一份证据目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见著作权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六步,评估行刑衔接的两条路。行政执法查处的,达到刑事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可以申请法院移送。判断标准:行政机关有没有作出行政处罚、有没有移送。实务中「先行政查处、后刑事追诉」是常见路径,行政查处阶段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在刑事程序中可以直接使用。
第七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退赔与谅解协商。判断标准:损失能否量化、被告人有没有退赔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在刑事程序中通常不予支持,所以大额索赔往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步,作为被指控方的辩护要点。从四个方向切入:有没有营利目的、有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认定是否成立。判断标准:每一项能否用客观证据推翻或者削弱。最常见的有效辩点是数量与金额的核减,例如剔除重复计算、剔除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剔除合法授权部分;其次是「明知」与「营利目的」的否定。维权路径的整体选择,见著作权侵权怎么维权。
常见问题
卖盗版网课,卖了八千块钱,会被判刑吗?
有可能,关键看违法所得与传播数量。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才达到「数额较大」,八千元本身不够;但如果传播的课程数量合计五百件(部)以上,或者被点击十万次以上、会员一千人以上,仍然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可以入罪。另外还要看非法经营数额,八千元是利润还是销售额,性质不同。判断标准: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传播数量三项分别计算。 实务中卖盗版网课多以会员制或者网盘分享方式实施,注册会员数与下载量是侦查机关最容易固定的数据。
我只是在群里免费分享了几部电影,会构成犯罪吗?
一般不构成,因为缺少营利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免费分享通常不具备这一要件,除非能证明通过引流、广告、带货间接获利。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侵权,仍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行政处罚。判断标准:有没有收费、有没有广告收益、有没有以此引流变现。 实务中「免费分享+付费入群」的组合会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这一点要注意。
公司员工私自安装盗版软件,公司会被追刑责吗?
可能性较低,但公司仍要承担民事与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达到数额标准,企业内部使用盗版软件通常难以量化违法所得,一般不进入刑事程序;但如果公司以预装盗版软件为卖点销售电脑,或者批量复制软件对外提供,就可能构成犯罪。判断标准:是内部使用还是对外经营。 实务中软件侵权以民事索赔为主,权利人通常按正版软件单价乘以装机数量主张损失,金额往往远高于刑事罚金。
我做的短视频用了别人的背景音乐,会被追究刑责吗?
一般不会,除非是规模化、产业化的音乐搬运。 个人短视频使用音乐,通常不满足营利目的与数额标准,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但批量搬运音乐、建立盗版曲库、通过会员收费提供下载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标准:使用规模、是否收费、是否形成曲库。 实务中音乐平台的维权路径是先发函、再诉讼,刑事报案较少,因为单案金额往往达不到门槛。
破解软件加密做「绿色版」提供下载,构成什么罪?
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落入第(六)项技术措施或者第(一)项复制发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类型,破解加密并传播的,同时触及技术措施与复制发行两项。如果还提供破解工具给他人使用,可能按共犯处理。判断标准:有没有破解、有没有传播、有没有达到数额标准。 实务中这类案件的证据核心是破解前后的程序比对、下载量与会员数据。
被判侵犯著作权罪,还要赔钱吗?
要,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在刑事程序中通常不予支持,所以大额索赔往往要另案起诉。判断标准:损失能否量化、被告人有没有赔偿能力。 实务中被告人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这也是谈判的筹码。 赔偿的计算方法,见著作权赔偿:500 元起步、上限 500 万。
盗版书的印刷厂和销售商,谁的责任重?
印刷厂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商可能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前者更重。 印刷厂实施的是「复制」,落入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十年;销售商如果只是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落入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五年。如果销售商与印刷厂有共谋,按共同犯罪处理,一并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判断标准:有没有参与复制、有没有共谋。 实务中「我只是帮忙印,不知道是盗版」的抗辩很难成立,因为印刷单位有审核委托方授权文件的义务。
被侵权了,应该先报案还是先起诉?
先算门槛,达到刑事标准的先报案,达不到的先起诉。 报案的优点是取证能力强、震慑效果大,缺点是周期长、赔偿有限;起诉的优点是可以主张完整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缺点是取证成本高、执行难。两条路可以并行:报案后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判断标准:涉案金额、证据完整度、被告人偿付能力。 实务中建议先做证据保全,再决定路径,证据固定得越早,两条路都越好走。 著作权领域的常见问答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
培训机构复印教材发给学员,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
多数按民事侵权处理,规模化对外销售的才可能涉刑。 复印教材发给学员,属于复制行为,没有取得授权即构成侵权;但如果培训机构把复印教材对外销售、按册收费,就属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或者复制件数量达到标准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标准:是内部教学使用还是对外销售、复制数量与获利。 实务中已有判决认定培训机构有偿提供盗版教材构成发行行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发行」是否要求转移所有权。 相关裁判思路,见培训机构有偿提供盗版教材构成发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