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冲突里一巴掌拍在民警胳膊上、一口咬住对方手腕——哪些动作会踩进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最近问「什么算袭警罪的暴力袭击」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2025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正面清单和排除情形一次列全。
先看这几个要点
- ① 第一档(伤果型):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 ② 第二档(威胁型):打砸、毁坏、抢夺警车、警械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不要求实际伤人。
- ③ 明确排除:轻微肢体冲突、为摆脱抓捕约束的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危害不大)、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
- ④ 两档共用前提: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 ⑤ 「轻微伤」是第一档门槛:只是推搡未致伤的,一般落不进来。
- ⑥ 甩手挣脱不是绝对无罪:危害大或另符合他罪的,仍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二、两档清单逐项看
| 要件·档位 | 行为方式 | 结果要求 | 典型场景 |
|---|---|---|---|
| 伤果型 | 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 | 轻微伤以上 | 咬伤民警手腕、掌掴致软组织挫伤 |
| 威胁型 | 打砸、毁坏、抢夺警车、警械 | 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 抢夺警棍、砸警车玻璃、掀翻警用摩托 |
| 排除情形 | 轻微肢体冲突、甩手挣脱蹬腿、辱骂讽刺 | 危害不大/无身体攻击 | 挣脱手铐、骂警察、推搡未伤 |
「轻微伤以上」怎么算: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准。现场无伤、事后鉴定出轻微伤的,仍可能补足这一档;「足疗式踢了两脚没伤」通常不构成。
「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怎么理解:不要求已经伤人,看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抡警棍砸人够得上,掰弯警用标志够不上。
三、排除情形的边界
甩手、挣脱、蹬腿为什么不算:这是人被约束时的本能抗拒,没有攻击指向性。但如果挣脱后反过来推搡、撕扯民警致伤,性质就变了。
辱骂、讽刺是言语攻击:不属于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但可能构成侮辱、阻碍执法,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另循他罪。
危害不大是排除的关键:同样的动作,在悬崖边、车道上发生,危险性完全不同——排除情形都以「危害不大」为前提。
四、两边怎么应对
行为人方:第一时间停止对抗、配合执法;对执法不服的正确路径是事后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不是现场肢体对抗;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如实供述并争取从宽。
民警方: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是关键证据;伤情及时鉴定固定;对轻微肢体冲突与暴力袭击的区别处理,也要求执法本身规范,避免授人以柄。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民警不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冲突(另按故意伤害等处理);针对辅警的袭击(本解释第八条另行处理,不构成袭警罪);暴力程度达到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处理);仅言语辱骂未动手的。
一句话总结: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造成轻微伤以上、或打砸抢夺警车警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才够袭警罪的「暴力袭击」;轻微冲突、甩手挣脱、辱骂讽刺被明确排除——但「排除」的前提是危害不大,动作一升级,性质立刻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执法记录、伤情鉴定与现场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