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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2-12-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收八折价把盗版教材发给学员,培训机构说这是教学合理使用?最高法院:这叫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培训机构通过购买等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有偿提供给参训学员,其非最终消费者而是复制品提供者,该提供行为属于发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侵害出版社专有出版权

规则确立:发行不以营利性销售场所为限,向特定学员有偿提供与面向公众销售无本质差异;专业培训机构对图书采购渠道应有明确认知,合法来源举证义务从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培训机构收取教材费向报名学员提供图书复制件的,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发行行为,构成发行的认定不因其面向特定学员而改变

专业培训机构对正规图书采购渠道应有明确认知,不能证明侵权复制品完整交易过程及购自合法第三方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培训课堂上的盗版教材

某出版公司依作者授权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福建某培训学校开办职业资格考试课程,向报名学员提供教材并收取相当于正版八折的费用。经比对,学校提供的全是盗版书。出版公司起诉,一审认定侵犯专有出版权判赔两万;二审却反转:学校不是印刷者也不是销售经营者,无侵权故意,合法来源有据,撤销原判。出版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

发行定性与合法来源的双重纠偏

最高法院从两个层面纠错。第一层,学校的行为就是发行: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是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学校持有侵权复制品后,有偿提供给参训学员,它不是最终消费者,而是复制品的提供者——这种提供与公众去书店买书并无差异,面向特定学员不改变发行性质,所谓「教学合理使用」无从谈起。第二层,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发行者自证复制品合法来源;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正规图书采购渠道和流程本应有明确认知,可它拿不出完整交易过程证据,证明不了书是合法购自合法第三方——举证义务没尽到。至于专有出版权的规范射程,出版即复制加发行,只发行而不复制的,同样落入规制。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停止侵权、赔偿两万。

培训机构教材合规与维权要点

对培训机构而言,教材采购要走正规渠道并保留采购合同、发票、供货方资质的全链条凭证,八折拿到的「正版」若查无来路,省下的差价会变成判决书上的赔偿;把教材费打进培训费再发书,也不改变发行定性。对出版社而言,发现培训机构盗版,直接以专有出版权起诉发行环节,无需追到印刷源头;庭审要点是用比对锁定盗版、用采购凭证缺失击破合法来源。对法院而言,本条把「向学员提供」明确纳入发行概念,堵住了培训、餐饮、酒店等行业场景的合规盲区。

课堂不是法外之地,学员不是最终消费者——培训机构的讲台下,发行行为的法律标准一分不减。合法来源四个字,要用完整的采购凭证写出来,而不是用「不知道是盗版」说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公司依据与作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福建某某培训学校开办人力资源管理师课程,收取费用后向报名学员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经核对,福建某某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为盗版图书。某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某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福建某某培训学校的行为构成对某某公司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一、福建某某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公司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二、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其系在教学培训中合理使用教材,不存在出版和销售诉侵权图书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专有出版权等理由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出版合同约定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独占的、排他的,以某种版本形式出版其作品的权利;

福建某某培训学校既不是涉案图书的盗版印刷者,也不属于销售经营者,没有实施侵犯某某公司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故意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福建某某培训学校明知其所购的图书系盗版图书而有意购买,其合法来源主张有证据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2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某某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对其获得出版授权的作品享有的专有的复制、发行权。任何人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理由,未经许可,不得出版该作品,也不得对出版者已经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

2.被诉侵权图书系侵权复制品。

3.福建某某培训学校是被诉侵权图书的发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是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福建某某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其并非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侵权复制品的提供者。这种提供与不特定公众通过书店或网络购买获得图书的发行并无差异,福建某某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发行。

4.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了某某公司的专有出版权。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发行者有义务证明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正规的图书采购渠道和流程应有较为明确的认知。福建某某培训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的完整交易过程,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图书合法购自合法的第三方,未能尽到证明合法来源的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法律责任。鉴于出版是指复制、发行,本条规定所规范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同时行使复制发行权的行为,也包括仅从事复制或者仅实施发行的行为。

本案中,福建某某培训学校收取正版图书八折的价格,向不特定的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的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某某公司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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