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东某公司起诉四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被告反手提出反诉:这个软件根本是盗取自庞某二〇〇五年就登记的软件,请求确认东某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效、撤销登记并赔偿——一审法院却以「权属主张可作抗辩、无需反诉」为由不予受理。
最高法纠正:反诉若成立将直接否定本诉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且不属专属管辖,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不能把反诉降格为抗辩。
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反诉。规则确立:否认原告权利基础的实质性抗辩,被告有权以反诉方式主张,法院不得以「抗辩即可」为由关上反诉之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标的提起否认原告权利的反诉,反诉请求成立将直接否定本诉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或否定牵连关系且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院不能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反诉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关于软件身世的攻防
本诉的样子很常规:东某公司持法定代表人周某康名下的东某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完成二〇一〇年、登记二〇一七年),起诉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反诉却掀了桌底:三被告提出,东某软件实为盗取自庞某独立开发的软件——庞某软件二〇〇五年六月开发完成、当年八月就完成登记,比东某软件早了五年;双方证据都能初步证明两个软件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反诉请求更进一步:确认东某的登记证书无效、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撤销、赔礼道歉赔偿。这不是抗辩了,这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武器」本身。
一审为什么错了
一审的理由听起来也有道理:「你对权属有异议,答辩时说就行,不用反诉」。最高法把这层逻辑拆开了:抗辩和反诉的差别不在说法,而在请求——抗辩只是防御,法院最多驳回本诉;反诉是独立的攻击性请求,能带来确认登记无效、撤销证书、赔偿这样的积极结果。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列了合并审理的法定情形: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请间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本案反诉与本诉争的是同一批代码的权利归属,属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又不属专属管辖。条件齐了,「应当合并」是硬性要求,不是裁量事项。
「一案变多案」的成本账
最高法特别点了不予受理的实际后果:权属问题另案处理,本诉就得「等待」另案结果,一案变多案,当事人诉累增加,还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就同一批代码的权属作出冲突认定,或者互相观望。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来就烧钱耗时,代码比对、鉴定、登记档案调取,一个案子里的证据两个案子各用一遍,成本翻倍。对被告而言,反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的诉讼权利,「以抗辩代替即可」的说法等于用法官的裁量克扣了法定权利。这个裁定给所有知产被告提了气:否认权利基础,你完全可以走反诉。
实务操作的三点提醒
第一,反诉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围绕「否定原告权利基础」组织证据——本案反诉人的关键证据是庞某软件的登记证书和代码同一性的初步比对,足够撑起受理门槛。第二,权属登记证书只是初步证据,登记在先不等于权利最终在先,实质审查时开发过程证据、源代码形成过程、交付记录都会上桌,两边都要提前备料。第三,对法院一方,这个案例把操作标准写死了:反诉请求若成立将直接否定本诉请求,且无专属管辖障碍的,应当受理合并审理——再以「可作抗辩」为由不予受理,就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必撤。
被告说「你的软件是偷的」,法院不能回「你答辩时提就行」。反诉的门依法开着,的权利,法院没有裁量权去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以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辽宁龙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侵害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康开发并授权东某公司使用的东某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针对东某公司的起诉,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以下简称三反诉人)提出反诉,以东某软件系盗取自案外人庞某独立开发并转让给龙某付的庞某软件,东某软件与庞某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由,请求确认东某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东某软件证书)无效,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撤销东某软件证书,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东某公司提交的东某软件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周某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三反诉人提交的庞某软件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庞某,开发完成日期为2005年6月20日,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初步证明东某软件与庞某软件两个软件作品具有同一性。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湘01知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以被告对于案涉软件著作权权属的主张“可以作为其针对本诉的抗辩,无需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对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的反诉不予受理。三反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知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提出的反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是否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依法提出反诉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法院不能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反诉不予受理。关于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方面存在的牵连关系,有时体现为相互冲突或否定,例如原告提起离婚之本诉而被告提起婚姻无效之反诉,在此情况下,对于反诉与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据此,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反诉要与本诉合并审理,还需满足非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条件。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本案中,三反诉人依法提出反诉是其作为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对于案涉软件著作权权属的主张“可以作为其针对本诉的抗辩,无需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三反诉人提交的庞某软件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东某公司在本诉中请求保护的案涉软件与三反诉人在反诉中请求保护的庞某软件的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庞某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先。三反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因此,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且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对于该反诉与本诉应当依法合并审理。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
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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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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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3-2-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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