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追缴财物、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构建了这套责任体系:第六十一条管程序与依据违法,第六十二条管扩大范围与不处理,第六十三条管截留私分,第六十四条管谋取利益,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管金融机构与法院的责任,第六十八条是赔偿与刑责的兜底。
构成要件
一、第六十一条管六类情形,是最常用的追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列了六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方式迫使履行的;其他违法情形。责任形式: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第六十二条管四类情形,集中在对查封扣押与冻结存款汇款财物的不当处理。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的;在冻结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的。这四类都是财产处置环节的高频违法。
三、第六十三条管截留私分,责任最重。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二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同样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处分。
四、第六十四条管利用强制权谋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典型表现:指定保管场所、指定评估机构、指定拍卖行并分成;以强制措施施压要求购买指定服务。
五、第六十五条管金融机构的四类违规。 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不冻不划,致使款项转移;对不应当冻结、划拨的予以冻结或者划拨;未及时解除冻结。责任: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第六十六条管款项去向违规。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行政机关、法院指令划入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针对的是“账外账”“小金库”。
七、第六十七条管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处分责任,赔偿另依第八条第二款与国家赔偿法处理。
八、第六十八条是赔偿与刑责的兜底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九、“处分”与“赔偿”是两条并行的责任线。 处分是内部行政责任,针对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赔偿是外部法律责任,针对行政机关,由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赔偿程序主张。两条线可以同时推进:赔偿解决损失,举报推动追责。主张赔偿前先用国家赔偿计算器把损失项目和标准算清楚,谈判与诉讼时才有底气。
十、处分建议权是当事人可以使用的抓手。 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处分某个人,但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举报,要求调查处理。举报要有具体事实与证据:谁实施的、违反了哪一条、造成了什么后果。实践中,有效的举报往往比单纯的诉讼更能推动问题解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违法实施强制的责任 | 行政处罚 | 国家赔偿 | 民事侵权责任 |
|---|---|---|---|---|
| 对象 | 机关与工作人员 | 违法行为人 | 行政机关 | 侵权人 |
| 形式 | 责令改正、处分、追缴、赔偿 | 罚款、没收等 | 金钱赔偿 | 停止侵害、赔偿 |
| 主张主体 | 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当事人(赔偿部分) | 行政机关 | 受害人 | 受害人 |
| 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法 | 国家赔偿法 | 民法典 |
处分与赔偿,一个对内、一个对外。 处分针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当事人只能举报、不能直接要求;赔偿针对机关造成的损害,由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主张。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机关赔了钱,不等于工作人员不用负责;工作人员被处分,也不等于当事人自动获得赔偿。
违法实施强制的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 前者是国家赔偿,义务主体是国家(由机关代表),范围限于直接损失,程序依国家赔偿法;后者是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程序依民事诉讼法。公权力行为造成的损害,走国家赔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活动(如采购、租赁)造成的损害,才走民事赔偿。
违法实施强制的责任与行政处罚责任,容易混。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可能同时面临:对机关的确认违法与赔偿(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内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三者都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制裁,与这里的责任方向相反。
第六十一条与第六十二条,是“程序与依据”和“财物处置”的分工。 前者管“该不该做、怎么做”,后者管“拿了东西怎么办”。同一个案件可能同时触发两条:没有依据查封(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超期不解除(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主张时分别列明,不要混在一起。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违法点对应到具体条款。 救济途径的整体结构,见行政强制救济, 不要笼统说“违法”。逐项对照:没有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程序缺失→第三项;夜间执行→第四项;断水断电→第五项;超范围查封→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损坏财物→第二项;超期不处理→第三项。对应得越准,主张越有力。
第二步,把证据按违法点归类。 每个违法点配一组证据:没有依据——决定书未载明法律条款、援引的是规范性文件;程序缺失——录像、笔录缺项;夜间执行——时间戳、证人;断水断电——停供通知、缴费记录。分组提交。
第三步,主张赔偿时把损失列全。 申请的具体步骤可参考被违法执法、强拆,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财物毁损灭失的价值、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开支、保管与运输费用、资金占用损失、人身自由赔偿、维权支出。每项配凭证。赔偿以违法为前提,所以确认违法与赔偿要一起推进。
第四步,同步启动追责举报。 向作出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提交书面举报,写明:违法事实、对应条款、证据、造成的后果。举报不收取费用,也不影响复议诉讼。举报的价值在于:推动内部纠正,有时比诉讼更快解决解除、返还问题。
第五步,注意“截留私分”的迹象。 拍卖款、划拨款去向不明;要求把钱打入非财政账户;收取“保管费”“场地费”“加急费”;指定关联企业承接业务。发现这些迹象,可以依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主张,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反映。被扣财物最终该走拍卖还是该返还,可以参照查封扣押的财物最后怎么处理一节逐项比对。
第六步,涉及金融机构的,分清责任主体。 银行违规冻结、划拨、泄露信息,依第六十五条由金融监管部门处理;款项被划入非财政账户,依第六十六条处理。当事人一般先向行政机关主张,同时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银行的违规行为。
第七步,涉及法院执行的,走司法赔偿。 法院在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执行范围,依第八条第二款主张赔偿,程序依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赔偿的规定。这条路径与行政赔偿不同,不要走错。
第八步,把追责与信用修复结合起来。 确认违法、获得赔偿后,如果因此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经营,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条件依相关规定。整个救济流程见行政强制执行与异议全流程。
常见问题
问: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我能要求处分具体的工作人员吗? 答:不能直接要求,但可以举报。处分的决定权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做法:书面举报,写明违法事实、对应条款、证据,提交给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后可以查询处理结果。同时,赔偿请求不受举报影响,两条线并行。
问:机关赔了钱,工作人员就不用负责了吗? 答:不是。赔偿是机关对外承担的责任,处分是工作人员对内承担的责任,两者独立。机关赔偿后,可能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同时推动两条线。
问:财物被截留私分,我怎么发现、怎么主张? 答:看迹象:拍卖款、划拨款去向不明;要求打入非财政账户;收取名目不清的费用;指定关联企业承接。发现后,可以要求机关说明款项去向,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反映,并在复议诉讼中主张。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处分。
问:断水断电逼我搬迁,能主张什么责任? 答:两个层面。一是行为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文禁止,可以请求确认违法、恢复供应、赔偿损失。二是责任追究: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把这种行为列为追责情形,可以举报要求处分。同时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投诉,它们有不得随意停供的义务。
问:机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言语威胁,算不算违法实施强制? 答:可能构成。言语威胁如果伴随“不签就加重处理”“不搬就强拆”等施压,属于程序违法或者滥用职权;如果涉及人身威胁、限制自由,可能触及治安违法甚至刑事。做法:录像、录音、记录时间地点人员,向机关投诉、向上级举报;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
问:违法实施强制的追责,有没有时效? 答:法条没有规定追责时效,但处分要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其中有时效限制(一般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情节严重的更长)。赔偿请求时效依国家赔偿法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两个时效不同,主张时要分别核对。
问:举报之后机关不处理,我能起诉吗?
答:要看举报的内容和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举报指向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求给予处分,这类事项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范畴,行政机关是否立案调查、是否给予处分,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很可能被裁定不予立案。但举报并非没有用处:它可以推动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监督程序,也可以在后续的赔偿、复议、诉讼中作为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的材料。如果举报指向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比如申请解除查封、申请返还财物、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而机关不予处理,这类事项属于外部行政职责,机关不作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履行。区分的关键在于:举报要求的是处理别人,还是要求机关对自己履行某项义务。前者走监督渠道,后者走救济渠道,走错了门,时间就白费了。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处分的种类、程序与时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监察法规确定,本词条未展开。刑事责任的罪名认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实践中常见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具体适用须结合案情。金融机构违规的责任,除本法外还受金融监管法规约束。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实际争议请结合完整卷宗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