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标识的义务从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有了全国统一规则,很多创作者还停留在“加不加水印随我”的认识上。常见的误解是“我没骗人,用 AI 图配文没人管”——实际规则是:只要内容是人工智能生成的,显式提示和隐式标记都是法定动作,谁生成谁加标,谁传播谁核标。
一、规则层:一个办法管全部形态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布、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把义务拆成两层:
- 显式标识:在生成内容的视觉、听觉上直接提示。AI 生成的文本要提供显著提示;图片、视频要在画面醒目位置加标识;音频要在开头或结尾加语音提示;提供下载功能的,下载文件也应带标识。
- 隐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生成合成属性信息——服务商名称、内容编号等,隐藏在文件里,不随观看呈现,但技术核验能读出来。
办法同时给传播环节加了锁:应用分发平台要核验上架 App 的生成合成功能是否支持标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含社交、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应当要求说明并提供标识,未标识且可能造成混淆的,加注提示后才允许传播。换言之,转发 AI 内容的用户和平台,都不能以“不是我生成的”为由甩掉核验义务。
二、为什么这么严:深度伪造的真实风险
AI 换脸、拟声诈骗和“假新闻配 AI 图”是这套规则要掐住的两类场景。民事层面早有防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I 换脸把他人肖像合成进广告、短剧,即使加了“AI 生成”标识也侵害肖像权——标识义务与人格权保护是并行的两条线,加了标不等于合法用了别人的脸。
商业场景还有信息真实性的底线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用 AI 生成的“用户实拍”“效果对比图”做商品宣传,即使打了 AI 标识,仍然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标识是“说明这是 AI 做的”,不是“做完 AI 就能骗”。
三、深入层:删标识、改标识的责任
办法禁止三类行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内容标识;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删除、篡改标识的工具;通过文生图提示词规避标识。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是第三种——“帮我生成一张看不出 AI 痕迹的图”,这类服务本身就在违规。对标识的技术核验同样有后果:隐式标识是追溯证据链的关键,发生纠纷时能否证明“这条视频是 AI 合成的”,往往就取决于元数据有没有被保全。
四、操作层:三类主体的动作清单
- 1. 内容平台/服务提供者:接入生成功能时同步实现显式标识与隐式元数据,用户协议写明不得删改标识,留存生成日志。
- 2. 创作者/商家:用 AI 生成素材发布时主动声明,别依赖平台兜底;商用前确认素材里没有可识别的真人肖像、他人作品,需要授权的先拿授权。
- 3. 转发传播者:转发他人内容发现疑似 AI 生成的,不删原始标识;自己二次剪辑导致标识丢失的,重新加注。
- 4. 电商与广告:AI 素材用于商品页、直播贴片的,标识之外还要过广告真实性审查,禁止用 AI 伪造销量截图、买家秀。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只有视频要打标。 文本、图片、音频、虚拟场景全部覆盖,AI 写的稿件同样属于提示范围。
- 误区二:开源模型自己部署就不用标识。 办法管的是“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本地部署商用同样属于服务提供,部署者承担标识义务。
- 误区三:加了 AI 标识就不侵权。 标识解决来源透明问题,肖像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各算各的。
六、问答
问: 我用 AI 修图、调色算“生成合成内容”吗?
答: 对画质、色调的正常处理不属于生成合成;但 AI 去除背景元素、生成新人物、扩展画面的,进入了生成合成范围,要加标识。
问: 平台已经自动加了标识,我还要自己声明吗?
答: 平台标识解决平台侧义务,你的发布声明是配合核验的一环;如果二次创作导致平台标识丢失,补加义务就落到你头上。
问: 发现有人用我的脸做了 AI 视频传播,怎么办?
答: 固定视频链接与录屏,先按平台规则投诉下架,再依据肖像权起诉要求删除、赔礼道歉和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同时报案。
AI 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站内已有专文,见AI 生成物有没有著作权:人机创作的边界;AI 换脸侵害肖像的赔偿路径,见盗图商用怎么索赔;用 AI 素材做宣传被认定虚假宣传的平台责任,见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平台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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