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农机三包,是农业机械产品在卖出去以后,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分别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售后制度,专门管一件事:机器坏了,谁掏钱修、修到什么程度算修不好、修不好以后能不能换、换不了能不能退。

制度依据是《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部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四个部门以第 126 号令联合公布,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签发,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施行,同时废止了一九九八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同名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 号)。现行文本八章四十六条,另有附件一(整机三包有效期与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附件二(四类机器的严重质量问题表)。

这部规定和一般消费者买手机、买家电适用的三包规定不一样,它的适用对象被限定得很清楚: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也就是说,买一台拖拉机耕地、买一台收割机收麦、买一台插秧机插秧、买一台单缸柴油机带动水泵抽水,都在里面;买一台拖拉机专门跑运输,原则上不在里面,只能按第四十四条「参照执行」。前者是强制适用的三包,后者是「可以参照」的三包,一字之差,落到具体案子上完全不同。

最需要先记住的一句话写在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农民买了台收割机,三天两头坏,要找人,第一顺位永远是卖给他的那个经销商,不是厂家,也不是「厂家指定的维修点」。经销商赔完,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销商自己去找厂家追偿,那是他们之间的账,与农民无关。这一条把农机维权里最常见的一个死循环切断了——「你去找厂家」「厂家说找经销商」。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三包责任分三层,各有各的义务人

这部规定把售后链条拆成三段,每段写一章,义务人分别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不是笼统的「厂商负责」。

生产者这一头,重点是四件事。第一,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必须拿到证书并加施标志(第七条)。第二,随机文件必须齐: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上还必须列明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指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的要注明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第八条)。第三,销售区域内必须建立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第九条)。第四,停产后五年内必须继续提供零部件(第十条)。第五条还有一句兜底: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比本规定更有利于农机用户的承诺,这个承诺一旦作出,就对作出人有效。

销售者这一头,是三包责任的第一承担人。进货要验收,要审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合格证明、标识、说明书、三包凭证,属于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认证管理的还要验证书和标志(第十二条);卖的时候要建销售记录,要告知用途、适用范围、性能、主机与机具的正确配置、已行驶里程或者已使用时间(第十三条);交付时要当面交验试机、交付随附工具附件备件、提供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和中文说明书、明示三包有效期与三包方式、提供授权修理者的名称地址电话、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信息、进行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培训(第十四条)。进口农机还要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修理者这一头,必须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第十七条),承担三包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第十八条),不得使用不合格零部件、必须做维修记录(第十九条),修理记录要写清送修时间、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修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运输费、用户签名,有行驶里程的还要注明(第二十条);修完要当面交验、试机正常后交付(第二十一条);要储备常用零部件,农忙季节要有及时排除故障的能力和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第二十三条)。

这三层责任的分工,落到维权上就是一个判断顺序:先看这张票是谁开的(销售者),再看这台机器是不是在三包期内、坏的是整机还是主要部件还是易损件(期限层),最后看坏的方式是不是免责情形(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三步都过了,责任就跑不掉。

二、期限是三层,不是一个「保修一年」

一般人以为农机保修就是「一年」,这是最容易吃亏的误解。第二十四条写得很清楚: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三个层次,三者的起算点相同,长度不同。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这四类,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不少于」附件一规定的时间。附件一的数字是这样的:

机型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多缸柴油机1 年2 年
单缸柴油机9 个月1.5 年
二冲程汽油机3 个月6 个月
四冲程汽油机6 个月1 年
大、中型拖拉机(18 千瓦以上)1 年2 年
小型拖拉机9 个月1.5 年
联合收割机1 年2 年
插秧机1 年2 年

「主要部件」不是随口说的,附件一逐项列了清单:内燃机是机体、气缸盖、飞轮等;拖拉机是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联合收割机是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插秧机是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清单之外的部分坏了,走的是整机三包期,不是「主要部件两年」。

其他农机产品(不在上述四类里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或者系统的名称、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自己在三包凭证上明示,但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这一句是硬底线:凭证上写「保修六个月」的,那六个月之外的部分约定无效,法定最低是一年。

还有两处容易被忽略的衔接。第一,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卖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它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内燃机作为农机配套动力的,它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保证期,跟着整台农机的期限走,不单独算。第二,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保证期如果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生产者必须在凭证上明示所属部件或者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凭证上只写「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而不写具体期限的,这种明示是不完整的。

三、什么算「质量问题」:严重、一般,还有一类根本不算

第四十三条给了定义: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状况;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者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三种情形满足一种即可。

然后分成两档。严重质量问题: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者明示范围;或者主要部件报废、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或者正常使用情况下农机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四类机器的严重质量问题,附件二列成了表——内燃机十六项(机体裂纹、气缸盖裂纹、曲轴断裂、飞轮破裂、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等),拖拉机十六项(机架断裂严重变形、前桥损坏、变速箱总成报废、脱档乱档多次发生、半轴壳体裂纹等),联合收割机十八项(机架裂纹、割台严重变形、割台输送螺旋半轴断裂、钉齿滚筒齿杆断损、驱动轮轮胎脱落等),插秧机十二项(机架断裂、变速箱乱档脱档、插植臂裂纹、液压系统功能失效等)。

一般质量问题:除严重质量问题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

还有一类被明确排除在外:农机用户按照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者检修方法,用随机工具就能排除的轻度故障,不算质量问题。这一条在实务中的意义是双向的:厂家不能把「换个保险丝」也算成一次修理记录,用户也不能因为「紧了根皮带」就主张「已经修过一次了」。判断标准是「随机工具能不能排除」,不是「谁动手」。

为什么严重和一般要分?因为第二十九条的换件条件对两者用的是不同的门槛,这一点下面单独讲。

四、四个时间轴:三十日、两次、换件、退货

这是整部规定里最有操作价值的部分,也是农民最该记住的部分。

第一个轴: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存在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并保证正常使用。注意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农忙季节里三十个工作日可能就是一个多月。

第二个轴:超期可以换。 第二十八条:送修的农机自送修之日起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也可以选择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这里的关键是「选择权在用户」,不是「修理者修好了才算数」。

第三个轴:两次修不好,换主要部件。 第二十九条给了两个入口:一是三包有效期内,农机因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两次后,仍然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二是购机后第一个作业季开始三十日内,除易损件外,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两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满足任一个,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者系统,由销售者免费更换。

这两个入口的差别要看清:严重质量问题,全年任何时候累计两次就能主张换件;一般质量问题,只有「第一个作业季开始三十日内」这个窗口期累计两次才能主张换件,出了这个窗口,一般质量问题只能修,不能要求换件。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农机是季节性的生产工具,第一个作业季是检验机器能不能干活的关键期,立法把这段时期的容错门槛压低了。

第四个轴:换件之后还坏,换整机;换整机还坏,退货。 第三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或者在购机第一个作业季开始三十日内,因第二十九条更换主要部件或者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用户可以选择换货,销售者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用户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免费退货。这条是整部规定的「终点站」:修→换件→换机→退货,四级台阶,一级一级上。

第三十一条配套规定了两件事:换主要部件或者换货,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者整机,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更换后的整机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句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换了一台新机器,保修不是接着旧机器的日子算,是从换机那天重新起算一整年。以及,符合退货条件或者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无法换货、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不是打折退,不是扣折旧。

第三十二条还单独开了一个退货口子: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导致农机不能正常作业的,用户在购机第一个作业季开始三十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销售者按发票金额全价退款。典型场景是把水田机型卖给旱地用户、把山地机型卖给平原用户、把仅适用于某种作物的机具卖给种另一种作物的农户。

五、农忙季节的三日与一日

第三十三条是这部规定里最有「农业味」的一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者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三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者其他零件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一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用户协商。

三日和一日,是整部规定里最短的两个时限,比三十个工作日短一个数量级。立法者的意思很直白:麦熟一晌,机器停三天,一季就废了。所以农忙季节的报修,法律给的耐心只有三天。

但这一条有个限定:「在服务网点范围内」。范围外的,条文只说「协商」,没有硬时限。这恰恰是实务中最容易扯皮的地方——偏远地块、跨区作业途中出的故障,经销商一句「不在服务范围」就把三日时限挡回去了。应对办法在下面实操部分讲。

六、两种全免与五种部分免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一是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二是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这是全免,免的是整台机器。

第三十八条:能够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发生故障后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这是部分免,免的是「所涉及部分」,不是整台机器。

两条的举证责任都压在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身上,条文写的是「能够证明」。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重要:不是用户要证明「我没有改装」,而是对方要证明「你改装了,而且损坏是改装造成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尤其微妙——「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实践中常被扩大解释成「你自己动过就不管了」,但条文要求的是「导致无法鉴定」,如果拆开以后仍然能鉴定出是曲轴本身断裂,那免责就不成立。

第三十六条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买大送小、购机赠具、农机补贴项目里配套赠送的机具,一样有三包。

七、凭证、过户与停产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解决三个现实问题。第一,三包凭证丢了怎么办:只要能证明所购农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第二,发票或者凭证上的品牌、型号与要求三包的机器不符,如果是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第三,三包有效期内机器所有权转移的(卖二手、抵债、赠与),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新机主凭原始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条那个「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是很多老机器还能修得上的法律依据。农机更新慢,一台拖拉机用十年八年很常见,机型停产以后配件断供,机器就成了废铁。这一条把配件供应义务钉在五年上,超过五年,法律不再强制,只能看企业自己的承诺。

法条依据

以下为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条文按现行文本逐字录入,未作删节。为便于对照阅读,按「总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附则」的顺序排列。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当面交验、试机;
  •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
  •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三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 (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 (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简称农机用户),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通用三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通用三包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农机三包的法律基础是这部四部门规章,两者不是替代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买农机用于农业生产,优先适用农机三包规定;农机三包没有规定的,回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实质的差别在期限。通用三包给的是「修理、更换、退货」三选一的基本框架,具体期限由各部门三包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确定;农机三包把期限、换件条件、农忙时限全部写成了硬数字,可操作性更强。另一个差别是适用范围:农机三包只管「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的机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比如拖拉机专门跑运输、收割机专门接工程活),按第四十四条只能「参照执行」。

通用三包里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和农机三包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的冷静期权利,后者是质量问题发生后的救济,不要求「无理由」,但要求「有质量问题」。这一点参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

二、与买卖合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里的质量瑕疵担保,走的是民法典合同编: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农机三包是把这套权利在农机这个特定商品上做了具体化、时限化。

两者的实际差别有三点。第一,主张对象:合同瑕疵担保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出卖人)主张,农机三包第四条也是「谁销售谁负责」,方向一致,但三包规定额外把生产者、修理者的义务也写成了法定义务。第二,期限:合同瑕疵担保受检验期限和两年权利期间的限制,农机三包给的是三包有效期内的独立救济通道,不受「收货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限制。第三,举证:合同瑕疵担保通常要买受人先证明交付时即存在瑕疵,农机三包只要求用户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属于质量问题范围」,第四十三条的定义把举证门槛压得很低。

三、与农机事故责任

农机三包管的是「机器本身不好用」,农机事故责任管的是「机器伤了人或者毁了物」。两个问题经常同时出现,但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

机器因质量缺陷在作业中失控伤人,受害人可以走产品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机主同时可以就机器本身的质量问题主张三包。两条线可以并行,但赔的东西不重叠:三包赔的是机器(修、换、退)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产品责任赔的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三十四条末尾那句「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说的就是三包这条线里可以主张的直接损失,比如机器反复故障导致的拖车费、误工损失、误了农时的减产,但需要有因果关系和证据支撑。

四、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管的是「能不能上路、能不能作业、谁发证、出了事故怎么处理」,是行政管理法;农机三包规定管的是「卖出去以后坏了怎么办」,是民事售后规则。两部规范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这个点上交汇:登记、年检、号牌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事,机器质量问题引起年检不过,是三包的事。相关登记规则参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实务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机器因为质量问题反复修,修到年检都过不了,机主想退。这时候要分两步走:先按三包主张修、换、退,同时把「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年检、无法正常作业」作为第三十四条里「直接损失」的一部分主张赔偿。

五、与产品责任(缺陷产品致害)

产品责任的门槛是「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包的门槛是「质量问题」——使用性能不符合说明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质量问题的门槛明显低于缺陷:一台拖拉机液压系统漏油、提升无力,是质量问题,但未必构成缺陷;一台收割机刹车失灵导致翻车伤人,就进入了缺陷的范畴。

两条路的救济也不同:三包给的是修、换、退加上直接损失;产品责任给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明知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前者不需要证明过错,后者也不需要证明过错,但需要证明缺陷和因果关系。走哪条路,取决于有没有人身、财产损害发生。因产品受伤的索赔步骤,参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全流程。

六、与修理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代理修理合同

第十七条要求修理者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合同里约定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这份合同是修理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之间的内部关系,用户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拿它当依据去告修理者「违约」。

但这份合同对用户并非毫无意义:三包期内的修理是免费的,谁付钱给修理者,就是这份合同在起作用。如果修理者以「厂家没给我结算」为由拒绝免费修理,用户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三包义务——第四条规定责任在销售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怎么算账,不能成为对用户的抗辩。

实操指引

一、买机的时候,四样东西必须拿到手

第一是购机发票,必须是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上要有购机日期、机器型号、机身编号、金额。三包有效期就是从这张发票的开具日期起算的,没有发票,起算点就没了。第二是三包凭证,要逐项核对: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电话,销售者的名称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易损件的具体保证期。第三是中文使用说明书,重点看「适用范围」和「易损件清单」两节——昨天有人问,买的插秧机在本地水田里根本立不住秧,经销商说「这机器是给北方用的」,这种争议最后只能回到说明书上。第四是随机工具、附件、备件清单,交机时当面点清。

赠送的机具同样要凭证。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赠送不免除三包责任,但没有凭证,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就会成为对方的挡箭牌。

二、报修的时候,一句话说到点上,一份记录留到底

打电话报修,说三件事:机器型号和机身编号、故障现象和发生时间、要求「按三包免费修理」并请对方给出送修时间。不要只说「机器坏了来看看」,这种表述在日后主张「累计修理两次」时没有证明力。

送修时要求修理者按第二十条填写修理记录,内容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运输费、用户签名,有行驶里程的注明里程。这份记录是主张换件、换机、退货的核心证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都把「维护和修理记录」列为必备材料。修理者不愿意给、或者只给一张手写白条,机主应当当场要求补正,并在记录上注明「本人要求提供正式修理记录,对方未提供」。

三、修不好怎么往上走:四级台阶,一级一证据

第一级,三十个工作日修不好,依第二十八条主张换货。证据是送修记录上的送修日期和当前的日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即可,不需要证明「修不好」。

第二级,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依第二十九条主张更换主要部件或者系统。证据是两份修理记录,故障描述要能对应上「同一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每次报修都要把故障现象说得具体。

第三级,换件后又出现相同问题,依第三十条主张换整机。第四级,换机后仍然出现相同问题,依第三十条主张退货,按第三十一条全价退清。

每一级都要「换凭证」:第三十一条要求换件、换机时更新三包凭证,主要部件保证期和整机三包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换完不给新凭证的,等于把重新起算的权利丢了。

四、农忙季节的应急打法

农忙时机器停产,等不起。三条动作同时做。

第一条,先把「在服务网点范围内」这个前提做实。报修时问清对方服务网点的覆盖范围,如果对方说「不在范围」,要求书面说明;同时把作业地点、距离、道路情况记下来。第三十三条对范围外只写「协商」,但协商不等于没有时限,第三十四条的「三包有效期中止」在范围外同样适用。

第二条,报修同时向销售者发一份书面通知(微信、短信、邮件都算书面),写明「按第三十三条,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应在接到报修后三日内排除故障,易损件一日内排除;逾期本人将自行联系第三方修理,费用依法主张」。这份通知的作用不是吓唬人,是把「接到报修」的时间点固定下来。

第三条,如果确实自行找了第三方抢修,保留全部票据和更换下来的旧件。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免责前提是「未按说明书使用」和「擅自改装拆卸」,抢修本身不属于免责情形,但如果因为抢修导致故障原因无法鉴定,第三项就可能被援引。所以抢修时要求修理方出具故障判断意见,旧件封存。

五、鉴定怎么做、钱谁出

第四十二条给了两条路:用户可以向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或者鉴定;鉴定费用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决。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地位,参见鉴定意见;自己委托的鉴定法院认不认,参见司法鉴定申请全流程。

实务中的顺序建议是先协商、后鉴定。原因很实在:鉴定费用常常是几千元,一台小型农机可能只值一两万元,鉴定费占了很大比例;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不必然决定胜负。协商不成、争议金额又大的(比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再走鉴定。

鉴定的时点很关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把「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列为免责事由,所以在任何拆解、改装、自行修理之前,先拍照、录像、封存旧件,必要时先申请鉴定再动手。已经拆了的,尽量保留拆下来的零件,并要求修理方在记录里写明拆解前的状态。

六、投诉找谁、起诉去哪

第三十九条把监管职责分给了三个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生产者未履行明示义务或者通过明示规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管修理者不履行三包义务。这是二〇一〇年的分工。二〇一八年机构改革以后,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整体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践中投诉主要走 12315 一个口,由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按职能分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职能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具体投诉路径参见消费投诉(12315)全流程。

投诉不成,第四十一条给了仲裁和诉讼两条路: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没有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管辖、材料、流程,参见民事起诉全流程。诉讼的被告怎么列,取决于主张什么:主张三包责任,列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可以列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两者都主张,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常见的争议类型与处理口径,另见消费维权:退货、赔偿与投诉。证据准备上,除了发票、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还要准备:机器故障的照片视频、与经销商和厂家的沟通记录、因停机造成的损失凭证(租机费用、误工证明、减产证明)。举证清单可参考消费维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常见问题

问:机器是从邻村二手机贩子手里买的,还有三包吗?

答:看两个条件。第一,这台机器是否仍在原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期从原始购机发票开具之日起算,不因转手重新起算。第二,能否拿到原始三包凭证和原始购机发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新机主凭原始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所以只要原凭证跟着机器一起过来,二手机主照样可以主张。凭证丢了的,可以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

问:经销商说「找厂家」,厂家说「找经销商」,我到底找谁?

答:找经销商。第四条的表述是「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者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可以追偿」是经销商的权利,不是农民的义务。经销商以「厂家不管」为由拒绝的,属于不履行三包义务,可以按第三十九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问:说明书上写「易损件不保修」,这算不算明示?

答:不算完整明示。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要求,易损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者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只写「不保修」而不写具体期限,是把法定的保证期条款排除掉,这种明示不产生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主张按整机三包有效期处理,或者要求生产者补充明示。

问:修了两次还是坏,但两次坏的不是同一个地方,能不能要求换机?

答:按第二十九条,要求换主要部件的前提是「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两次,或者第一个作业季开始三十日内「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两次。故障部位不同,严格来说不满足「同一」。但实践中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看不同故障是否同属一个系统(比如变速箱的多个零件先后损坏,可以主张属于同一系统的严重质量问题);二是看是否构成「主要部件报废或者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直接按第四十三条的严重质量问题定义主张换件。

问:农忙时机器坏了,经销商说「不在服务范围,得等」,一等就是十天,能主张什么?

答:可以主张三件事。第一,按第三十四条主张三包有效期中止并延长——条文写的是「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第二,按第三十四条末句主张直接损失赔偿,包括抢修费用、租机费用、因误农时造成的减产损失(需证明因果关系)。第三,就「不履行三包义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第三十三条的三日、一日时限只在服务网点范围内适用,范围外确实没有硬时限,这是条文的短板,只能靠中止加长和损失赔偿来补。

问:机器修好了,但修的过程中把别的地方弄坏了,谁负责?

答:修理者负责。第四条第三款: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要求修理者当面交验、试机正常后交付,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所以交机时一定要当面试机、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当场在修理记录上注明。事后发现的,保留证据,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现农业农村部门)投诉,或者直接起诉修理者。

问:买的时候说的是「进口机器」,出了问题是找国内的经销商还是找国外厂家?

答:找国内的销售者。第四十三条对「销售者」的定义是「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明确「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进口农机还要看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缺这两份文件的,本身就不符合交付要求。

问:机器超过三包期了,还能不能要求修?

答:超过三包期,法定的免费修理义务终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但两条路仍然存在。第一,第十条的零部件供应义务是停产后五年,机器可能已经超过三包期但仍在配件供应期内,可以要求有偿修理。第二,如果故障属于设计缺陷或者批量性质量问题,可以走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的产品责任路径,不受三包期限制;如果属于召回范围,按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处理。

问:合作社买的农机,算不算「农机用户」?

答:算。第四十三条对农机用户的定义是「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都在里面。第四条的三包责任也不区分主体,谁买谁享有。

注意避坑

本文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 年 3 月 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26 号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文本八章四十六条,另有两个附件)写成,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为逐字原文,未作删节。附件一的期限表与附件二的严重质量问题表,本文以表格和概括方式转述,具体项目以规定原文为准。

需要说明四点。第一,本规定公布于二〇一〇年,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已因二〇一八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发生变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的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责由农业农村部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仍然存在。本文在正文中对第三十九条的分工做了转换说明,法条引用部分保持原文不变。第二,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述法律;本规定与上述法律冲突的,上位法优先。第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对农机三包有地方性补充规定或者补贴机具的额外售后要求,涉及具体机具的,应当同时查阅当地规定和购机补贴协议中的售后条款。第四,本文讨论的是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不涉及具体机型的质量判断。涉及故障成因、修理方案、检验鉴定结论的,应当以具备相应资质的农机检验鉴定机构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