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这四类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其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与著作权并列但相互独立。
构成要件
一、邻接权不是著作权,是四类传播者的权利,保护的是「传播成果」而不是「创作成果」。 著作权属于作者,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邻接权属于传播者,保护的是传播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广播信号。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混同,例如「这首歌的版权是谁的」这个问题,答案可能是三个人的: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歌手享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判断标准:问的是「谁写的」还是「谁演的、谁录的、谁播的、谁排的版」。 著作权法第四章的标题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到第四节分别对应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播放四类主体。
二、出版者有三项权利,性质各不相同,不要混在一起讲。 第一项是专有出版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项权利来自合同,不是法定权利,没有约定就没有专有出版权。第二项是版式设计专有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项权利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保护的是版面的整体设计,不是文字内容。第三项是修改删节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图书出版者没有「文字性修改」的当然权限,报刊社才有。判断标准:专有出版权看合同、版式设计权看法条、修改删节权看主体是图书还是报刊。
三、表演者享有六项权利,两项人身性质、四项财产性质,保护期分两条线。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列了六项:(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前两项是人身性质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后四项是财产性质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里有一个极易混淆的点: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的权利,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的权利,属于第三十九条。判断标准:权利人是作者还是演员,权利指向的是作品还是表演。
四、职务表演是 2020 年新增的规则,结构与职务作品相似但结果不同。 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这条规则解决了院团、剧组长期存在的权属模糊问题,默认结果是「人身两项归演员、财产四项归单位」,与职务作品「一般归作者、特殊归单位」的默认方向正好相反。判断标准:是不是本单位演出任务、有没有约定。 实务中演员签约时应当明确约定财产性权利的归属与分成,不约定就等于把四项财产权让给了单位。
五、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四项权利,另有一项广播付酬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条第二款是「三重许可」规则: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租的,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另有一项容易忽略的权利在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就是商场、餐厅、电台播放录音制品要向唱片公司付酬的依据。判断标准:用的是录音录像制品本身,还是其中的作品或者表演。
六、广播组织享有三项禁止权,注意是「禁止权」不是「许可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条文用的是「有权禁止」,而不是「有权许可」,这个措辞差异在学理上有争议,实务中按排他权理解并无障碍。同条第二款还有一条限制: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就是说广播组织的权利不能对抗原作者与表演者。 判断标准:被使用的是广播信号,还是信号里承载的作品。
七、邻接权与著作权是叠加关系,不是替代关系,一次使用可能要过多道关。 把一首歌做成短视频背景音乐,涉及三层权利: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歌手的表演者权(许可录音录像、许可信息网络传播)、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许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重许可的意思就是三道门,缺一道就是侵权,这也是为什么短视频平台要统一采购曲库,逐一谈判的成本根本无法承受。判断标准:使用行为触及几层权利,就要取得几层授权。 实务中「我买了正版唱片所以可以随便用」是最典型的错误认知,买唱片买到的是录音制品这个物的所有权,不是任何一项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八、保护期有四条线,算法各不相同,不要统称「五十年」。 第一条线是版式设计:十年,截止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条线是表演者权:人身两项不受限制,财产四项五十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注意起算点是「表演发生」而不是「表演首次公开」。第三条线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五十年,截止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点是「制作完成」。第四条线是广播组织权: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点是「首次播放」。四条线的起算点全都不一样,实务中算错起算点是最常见的低级错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本次修法在邻接权部分有三处实质变化。一是新增第四十条「职务表演」,2010 年文本没有这条规则,此前院团、剧组的表演权属只能靠合同或者职务作品规则类推;二是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的条号整体后移,2010 年文本分别是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现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三是第四十五条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改为「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通过技术设备公开播送」,覆盖范围扩大到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的机械播放。
★缺口提示:我国法上没有对「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清晰分界标准,实践中按独创性高低区分:有独创性的按视听作品保护(著作权),无独创性的按录像制品保护(邻接权)。同一段画面可能因定性不同而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这是邻接权领域最大的不确定性。
★口径提示:买正版唱片、正版光盘不等于取得任何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只取得物的所有权;三重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三道授权,缺一不可;四条保护期的起算点各不相同,分别是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制作完成、首次播放。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创作」与「传播」。 著作权产生于创作行为,权利人是作者;邻接权产生于传播行为,权利人是传播者。著作权包含四项人身权与十三项财产权,邻接权的权项少得多,且表演者权之外基本没有完整的人身权。判断标准:这项成果是「写出来的」还是「演出来、录出来、播出来、排出来的」。 著作权的完整权项清单,见著作权 17 项权利清单。
二、与表演权的区别,是最容易混淆的一对。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的权利,属于第三十九条。举例说明:餐厅播放唱片,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机械表演)与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歌手在演唱会上唱这首歌,歌手对自己的演唱享有表演者权,词曲作者对作品享有表演权。判断标准:权利人是作者还是演员。 表演权的完整规则,见表演权词条。
三、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区别,在于「独创性」这一条线。 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按视听作品保护,著作权归制作者;演唱会录像、监控视频、直播回放等缺乏独创性的连续画面,按录像制品保护,权利人享有邻接权。两者的权项不同: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有十七项权利,录像制作者只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项。判断标准:连续画面有没有独创性。 视听作品的完整规则,见视听作品词条。
四、与普通民事诉讼中「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区别,在于「物」与「权」两层。 买一张 CD、买一张唱片、买一张演出票,买的都是物或者服务,不是权利;邻接权始终在传播者手上。判断标准:交易标的是物还是权。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自己主张的是哪一层权利。 是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出版者还是广播组织。判断标准:权利来源是创作、表演、录制、排版还是播放。 身份定位错了,请求权基础就错了,法院不会替当事人调整诉讼主张。
第二步,核查权利归属有没有约定。 职务表演、委托录制、院团演出、平台签约,都要看合同。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约定财产性权利归属。 职务表演没有约定的,财产四项默认归演出单位,演员想主张必须先看合同。
第三步,核查保护期是否届满。 四条线分别计算:版式设计十年、表演五十年、录音制品五十年、广播五十年。判断标准:起算点是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制作完成还是首次播放。 超过保护期的,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表演者的人身两项不受限制,仍然不能冒名、不能歪曲。
第四步,梳理授权链条,确认是几重许可。 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要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判断标准:使用行为触及几层权利。 只取得唱片公司授权的,可能还差词曲作者与歌手两道;只取得词曲作者授权的,可能还差唱片公司与歌手两道。
第五步,区分「使用制品」与「使用作品」。 播放 CD 用的是录音制品,现场翻唱用的是音乐作品。判断标准:使用的是载体里的录音,还是重新演唱的表演。 两者的授权对象完全不同,翻唱需要词曲作者许可,播放 CD 需要录音制作者付酬。
第六步,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要走集体管理。 商场、餐厅、酒店、健身房播放音乐,涉及表演权与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判断标准:经营场所是否公开播放音乐。 实务中最稳妥的路径是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按面积或者营业额付费,一站式解决双层权利。 音乐作品贡献率的计算思路,见主题公园背景音乐贡献率案。
第七步,涉外交易要单独审查邻接权条款。 引进境外影视、音乐、演出的,授权文件往往只写「版权」不写「邻接权」。判断标准:授权文件是否明确包含表演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 境外交易中经常出现「只授权著作权、不含邻接权」的情况,导致引进后仍然不能合法使用。 跨境授权合同的结构,可参考境外著作权与邻接权授权许可服务合同范本。
第八步,被侵权时分别主张,不要只告一个人。 三层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判断标准:侵权人侵害的是哪一层权利。 赔偿可以分层计算,录音制作者按制品许可费计算,表演者按表演许可费计算,作者按作品许可费计算;赔偿数额的测算可用著作权赔偿计算先做估算,维权路径的整体选择见著作权侵权怎么维权。
常见问题
我唱了一首歌录成视频发到网上,谁的权利被涉及了?
三层,词曲作者、你自己(表演者)、拍摄剪辑者。 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公开传播需要取得许可或者属于法定例外;你作为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许可他人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播;拍摄剪辑者如果是独立完成且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视听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判断标准:谁创作、谁表演、谁录制。 实务中翻唱视频被下架,多半是词曲作者或者唱片公司投诉,而不是歌手本人投诉。
买了正版 CD,能不能在餐厅里播放?
不能直接播,需要另外取得许可。 买 CD 取得的是这张光盘的所有权,不是表演权,也不是录音制作者权。餐厅播放 CD 涉及两层权利: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机械表演),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第四十五条)。合法路径是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判断标准:是否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开播放。 实务中「我买了正版所以可以播」是最普遍的误解,这类维权近年在餐饮、零售、健身行业非常密集。
演出单位安排我演的节目,录像权归谁?
先看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职务表演处理,财产权利归演出单位。 第四十条明确: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演出单位享有。判断标准:是不是本单位演出任务、合同有没有约定。 演员希望保留权利的,签约时必须写明,否则录像、发行、网络传播的权利都在单位手上。
把演唱会录像上传到视频网站,侵谁的权?
可能同时侵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还可能是著作权。 上传演唱会录像,涉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录像制作者的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标准:录像的来源、上传是否取得授权。 实务中演唱会主办方通常在票面和入场须知中禁止录音录像,这属于合同约束,不产生著作权效果;真正能主张的是上述三层权利人。
图书的版式设计被别的出版社照搬,能维权吗?
能,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十年。 第三十七条明确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维权要证明两件事:版式设计具有独创性(字体选择、字号行距、图文排布、页码装饰的组合),以及被诉出版物与之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整体版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务中单纯更换封面、调整开本但仍沿用内文版式的,仍可能构成侵权;只模仿「常见排版风格」的,一般不构成。
广播电台把节目上传到自己的客户端,要不要另外取得授权?
要,广播组织权不覆盖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组织享有的三项禁止权中,第(三)项是禁止他人把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是防御性权利,不是自己可以随意上网的依据。电台把自己的节目上网,涉及节目中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制品权。判断标准:上网的内容包含哪些他人的作品与表演。 实务中电台、电视台的网络端内容需要单独清理授权,「台里播过就能上网」的理解不成立。
短视频用了别人的电影片段,侵的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
主要是著作权,也可能涉及表演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 电影片段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制作者,剪辑使用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片段中的演员表演涉及表演者权;片段中的配乐涉及录音制作者权。判断标准:使用的是画面、表演还是音乐。 实务中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侵权高发区,「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内容实质替代了原作品,合理使用抗辩很难成立。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见本批的合理使用词条。
邻接权被侵害,赔偿怎么算?
按各自的权利使用费分层计算。 录音制作者可以按录音制品的许可使用费主张,表演者可以按表演许可费主张,作者可以按作品许可费主张;算不出来的,适用法定赔偿,五百元至五百万元。判断标准:能否举证各自的许可费标准。 实务中唱片公司通常有对外授权价格表,是最有力的证据;个体表演者往往缺乏许可费证据,只能落到法定赔偿的低位区间。 赔偿的完整算法,本批的赔偿专篇另有详细梳理。
境外唱片公司授权我使用一首歌,我还需要找歌手吗?
要,唱片公司的授权通常只覆盖录音制作者权。 录音制作者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唱片公司的授权文件如果只写「授权使用录音制品」,不包含表演者权;使用方式涉及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的,还需要表演者许可。判断标准:授权文件是否逐项列明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 实务中境外授权文件常用概括表述,签约时应当要求对方明确「包含表演者权的转授权」,否则后续仍可能被歌手或者其继承人主张权利。 跨境授权合同的条款设计,前述范本可直接对照使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常见问答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