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说要「买断全版权」,MCN 合同里写着「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自己到底交出去了什么,很多人搜「著作权17项权利清单」时才发现根本对不上号。著作权法第十条把权利一项项列清楚:四项跟人走,十三项可以交易,签约谈价前先把这份清单过一遍,才知道对方要的是哪一项、自己还剩下什么。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四项人身权跟人走: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转让,保护期前两项永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不受限制)。
- 十三项财产权能交易: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加一款兜底,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按项计价。
- 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不跟着走:合同没写明的权利,对方不能想当然地用——这条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兜底,也是签约谈判的底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人身权与财产权对照
| 要件 | 人身权(一至四项) | 财产权(五至十七项) |
|---|---|---|
| 能否转让 | 不能,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卖断 | 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按项约定 |
| 能否许可 | 不能整体许可,但修改权可授权他人行使 | 可专有或非专有许可,可按时限、地域、渠道拆分 |
| 保护期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发表权随财产权口径 | 按第二十三条计算,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等 |
| 继承处置 | 署名等人身利益不进入交易 | 可依法转移,是遗产和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
| 常见争议 | 署名被删、被改得面目全非 | 平台「买断」到底买了哪几项 |
第二、三款是本条的交易规则:财产权可许可、可转让,且都是「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范围。这意味着签合同时权利是一张可拆分的清单,不是一揽子打包——平台合同写「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就还在你手里;写「买断全部著作权」,人身权那四项也卖不掉,约定无效。
逐项清单里还有几项容易被低估。复制权的口径包括「数字化」,扫描、录入、上传服务器都在复制概念之内,这是网络时代用得最勤的一项。发行权管的是「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卖书、赠书是发行,但网上点播不涉及载体转移,落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权不能互相替代。表演权分两支:现场表演和「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商场放背景音乐、直播里唱别人的歌,都在这支的射程内;而观众自选时间点播,就划给了第十二项。展览权只覆盖美术、摄影作品,且唯一一项随原件转移的权利(第二十条另述)。摄制权管「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小说改剧本再拍摄,走的是摄制权加改编权的组合。汇编权管选择编排成新作品,文选、歌单式的合集产品绕不开它。
把这些项的口径记熟,签约和维权都是同一张地图:对方描述的使用方式,翻译成清单里的一项或几项;合同里出现的每一项,回清单里核对口径是否一致。
三、最常被模糊处理的四项权利
发表权: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名义上是人身权,但和财产权绑定行使——小说自己发到网上,等于行使了发表权,之后对方再拿「未发表作品」说事就站不住。签约时尤其注意「未发表作品的独家首发权」约定,影响的是后续所有授权的计价基础。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 年修正把广播权改成「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把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转播装了进去;而观众可以自选时间地点点开看的,归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带货里放一首歌是广播权口径的问题,平台上挂出可供随时点播的视频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分不清这两项,授权范围就谈不准。
改编权:把小说改成剧本、漫画改成动画,动的是「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一层。改编是高频交易权利,也是纠纷重灾区:授权改编成「漫画」,不等于可以再改成「广播剧」,改编形式要写具体。
出租权:范围很窄,只覆盖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图书、CD 出租不在内;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的除外。多数作者用不到,但音像店、网吧场景会碰到。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签了买断合同,署名也没了」。人身权不可转让,即便合同写「视为放弃署名」,作者仍可主张署名;有效约定只能落在财产权上。
- 误区二:「平台要什么我就给什么」。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对方不得行使——合同写「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方转手做线下放映就超了范围,可以主张违约或侵权。
- 误区三:「转转让是我自己的事」。受让方拿到的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权利,超范围再授权给第三方,同样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
- 不适用: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权利清单不适用本条(另见第四章);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要先解决「谁是著作权人」,才有谈这十七项的资格。
五、实操建议:签约前的权利盘点
- 列一张交接清单:按十七项逐项标注——保留、许可(专有/非专有、期限、地域、渠道)、转让,落到合同附件里;
- 盯住「其他权利」兜底项:对方写「及未来新产生的权利」时,要限定为已列明权利的延伸,不能无限兜底;
- 人身权条款单独处理:署名方式、修改幅度、歪曲篡改的禁止,用独立条款约定义务而非「放弃权利」。
六、延伸问答
六、延伸问答
问:平台合同写「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是不是什么都给了?答:第一,「全部」也绕不开四项人身权,署名、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在你手里;第二,「相关权利」若指邻接权,要看你是否是相应权利人;第三,转让范围仍以合同明确列出的财产权项为准,没写明的按第二十九条留在你手里。真要整体交易,也要在附件里把项逐个列全。
问:我把作品授权给了甲平台(非专有),还能再授给乙吗?答:非专有许可不排斥再次许可,可以;但要看原合同有没有「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之类的限制条款。若授出的是专有许可,在许可范围、期间、地域内,连你自己都受约束,再授给第三方就违约。
问:署名权怎么行使才实际?答:约定署名方式、位置、字号,是让署名权落地最有效的办法。合同没约定的,按惯例主张——文首署名、片头署名等。发现被删署名,可以主张侵犯署名权,要求补充署名、赔礼道歉并赔偿;署名权永久保护,没有过期一说。
问:对方侵权用的是「改编」,我该主张哪一项?答:改编行为侵犯改编权,如果改编成果又被传播,还叠加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项;对原著歪曲篡改明显的,人身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并主张。诉由按行为拆项列,赔偿按第五十四条算,主张的项越贴合行为,法院支持越顺。
问:作品还没发表,能许可别人用吗?答:能,但要把发表安排一并约定——发表权是人身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仍是作者,许可合同里通常写成「作者授权受托方以约定方式首发,首发即视为作者行使发表权」。先后顺序别搞反:先发表后授权与先授权后发表,计价和市场安排完全不同。
问:对方说「我只用了一部分」,按什么算?答:用作品的片段仍是使用行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项不因「只用了部分」而豁免;汇编、引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另按第二十四条检验。维权时按对方实际使用的部分主张,比例影响的是赔偿数额,不影响侵权成立。
问:署名被写错名字算什么?答:属于署名权侵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包括正确署名,写错、漏写、冒用同样落入射程。主张时除了更正与道歉,若错署影响了作品的市场识别(笔名与真名的对应关系),损失一并说明。
问:十七项之外还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项怎么用?答:兜底项给未预见的使用方式留口子,比如某些新型传播形态出现时,先看能否装进既有各项,装不进去的按兜底主张。用兜底项要说明「为什么既有各项装不下」,法院对兜底的适用是克制的。
七、典型场景对号
| 场景 | 涉及的权利项 | 主张要点 |
|---|---|---|
| 文章被搬运转载 |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 平台投诉或起诉,财产权与人身权并列主张 |
| 图书馆扫描馆藏书上网 |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馆存复制有豁免,上网传播没有 |
| 商场循环播放背景音乐 | 表演权 | 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场景,商家拒不付费可诉 |
| 播放器点播盗版影视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平台与上传者责任分层处理 |
| 小说被改成广播剧 | 改编权、表演权 | 改编形式逐项授权,没授权的形态不能用 |
| 合集收录他人文章 | 汇编权 | 选编行为本身需许可 |
| 电子书被打印售卖 | 复制权、发行权 | 印刷与销售是两个行为、两项权利 |
场景对号的价值在于把「感觉被侵权」翻译成「具体哪一项」。翻译对了,维权路径立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类侵权,先走平台通知删除,再评估起诉;表演权类侵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与诉讼机制是现成通道;发行权类侵权,锁住销售链上的证据(订单、实物、公证购买)是关键。翻译错了——比如把网络点播误当作广播权问题——投诉与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就偏了,容易被对方技术性抗辩拖入泥潭。
对签约方,这张表还有一层用途:合同里对方索要的权利项,逐项回表核对是否覆盖其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至少要信息网络传播权加复制权;音频平台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直播还要广播权口径;有声书制作再叠改编权与表演权。商业模式拆解成权利清单、再逐项落进合同,是权利交易的正确顺序——清单之外的空档,就是日后纠纷的伏笔。
站内《网文签约「全版权买断」,到底卖了什么?作者必须看懂的五个条款》《个人公众号转载别人的文章,算侵权吗?》对授权实务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著作权十七项,四项人身权跟人走卖不掉,十三项财产权按项拆着卖——签约前逐项盘点,没写明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这是清单最大的用处。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条款与权利清单,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