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临床用血管理,是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用血申请、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血液接收储存与发放、输血前核查、输血实施与观察、输血不良反应处置、输血记录与效果评价——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有一条不可让渡的底线,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这句话是整个制度的法律内核,也是输血纠纷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

理解临床用血管理的难点,不在于记住流程,而在于认清一个事实:血液是唯一不能灭菌的「药品」。它来自他人,携带供者的全部感染性标志物,且存在检测技术无法完全消除的窗口期。这个客观限制决定了临床用血管理的两个方向——前端靠严格核查把已知风险挡在门外,后端靠规范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把未知风险的后果降到最低。

构成要件

一、组织架构

按临床用血管理的通行要求,用血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务、输血、临床、护理、检验、麻醉等部门人员组成,职责是审议用血管理制度、分析用血数据、评估合理用血情况、处理输血不良反应事件。

具体执行部门是输血科或者血库。二级以上医院通常设输血科,较小机构设血库,由检验科代管。输血科的职能包括:血液的接收、储存、发放;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输血相关检测;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输血不良反应的实验室调查。

关键岗位是输血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输血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培训。这一岗位的特殊性在于,配血错误是输血致死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且错误一旦发生几乎不可挽回。

二、用血申请与审批

用血申请由临床医师提出,申请的要素包括:患者信息、血型、血液品种与数量、用血理由、既往输血史与输血反应史。

审批层级按用血量与紧急程度区分。常规用血通常由主治医师以上签发申请,输血科审核后配血发放。大量输血(比如超过患者自身血容量的一定比例,或者二十四小时内输注超过一定单位数)通常需要上级医师核准,部分机构要求科室主任或者医务部门审批。

申请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用血理由不充分」。输血不是营养支持,也不是提高免疫力的手段。按合理用血原则,输血的指征应当有客观指标支撑——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计数、凝血功能,结合临床症状与出血速度综合判断。

「保护性输血」「安慰性输血」属于典型的无指征用血,在合理用血专项检查中是重点。

三、血液的接收、储存与发放

血液从血站发出,到输注入患者体内,中间经过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核查动作。

接收环节。医疗机构在接收血液时应当核对:血站的名称与许可证号、血液的品种与数量、血型、采血日期与有效期、储存条件、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清晰、血液外观有无异常(溶血、凝块、气泡、颜色异常)。发现问题的,应当拒收并记录。

储存环节。不同血液成分的储存条件不同:全血与红细胞通常二至六摄氏度,血小板二十至二十四摄氏度振荡保存,新鲜冰冻血浆零下十八摄氏度以下。储存设备应当有温度监控与报警装置,温度记录应当完整可追溯。

发放环节。输血科发放血液时应当核对:用血申请单与血液标签的血型是否一致、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外观是否正常、交叉配血结果是否相合。发放记录应当包括发放时间、发放人、领取人、血液编号。

这三个环节的共同要求是「可追溯」。每一袋血液从献血者到受血者的完整链条,必须能在事后被重建。这条链条一旦断裂,发生输血纠纷时医疗机构几乎无法自证清白。

四、输血前核查

输血前核查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因疏忽而失守的一道。

核查的内容通称「三查十对」,核心是:查血液有效期、查血液质量、查输血装置是否完好;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床号、血型、血液品种、血量、血液编号、交叉配血结果。

核查的执行要求是双人核对,由两名医务人员(通常为护士与护士,或者护士与医师)在患者床边共同核对,核对后双人签名。

核查的关键动作是「反问式身份确认」。不能只问「您叫什么名字」然后等人回答,因为昏迷、麻醉、语言障碍的患者无法应答,而应答者可能是同名患者。规范做法是让患者或者家属主动说出姓名与血型(如知晓),并与腕带、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三方对照。

腕带制度是这一环节的技术支撑。住院患者佩戴载有姓名、住院号、血型的腕带,核对时以腕带为准。腕带缺失、字迹不清、信息错误的,应当先补正再输血。

五、输血实施与观察

输血实施有几个时间节点需要严格把握。

输血开始后的前十五分钟,应当慢速输注(通常每分钟二十滴左右),医务人员应当在床旁观察。这一时段是急性溶血反应、过敏反应最集中的发生窗口。观察内容包括:患者主观感受(寒战、腰痛、胸闷、瘙痒)、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皮肤表现(皮疹、荨麻疹)。

无异常反应的,可调整至正常速度。整个输血过程中应当定期巡视,通常每三十分钟一次,记录生命体征。

输血结束后,血袋应当保留一定时间(通常二十四小时),以便发生迟发型反应时追溯。这一要求常被忽略,血袋一扔,追溯链条就断了。

输血记录的内容包括:输血起止时间、血液品种与数量、血液编号、输注过程有无异常、生命体征、执行人与核对人签名。

六、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置与报告

输血不良反应按发生时间分急性与迟发,按机制分免疫性与非免疫性。

常见的急性反应包括:非溶血性发热反应、过敏反应、急性溶血反应、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循环超负荷。

常见的迟发反应包括:迟发性溶血反应、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输血后紫癜、输血传播感染。

处置的第一步是立即停止输血,保留静脉通路(换输生理盐水),保留剩余血液与输血器,报告上级医师。第二步是对症处理,轻症抗过敏、退热,重症抗休克、抢救。第三步是调查,包括复核血型、复查交叉配血、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血袋残血做细菌培养。

报告的路径有两条:一是院内报告,填写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报输血科与医务部门;二是按规定向采供血机构反馈,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还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需要特别强调「输血传播感染」这一类。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原体检测都存在窗口期——感染后到能被检出之间有段时间,此期间的血液检测结果为阴性但具有传染性。这是当前检测技术无法消除的客观限制,也是输血纠纷中责任判断的关键事实。

七、输血病历与效果评价

输血病历不是输血记录的简单堆砌,它要回答三个问题:为什么输、怎么输、输后效果如何。

「为什么输」对应输血前的评估记录:症状、体征、实验室指标、输血指征的判断依据。

「怎么输」对应输血过程记录:品种、数量、时间、有无反应。

「输后效果如何」对应输血后的评价记录:复查指标(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凝血功能)、症状改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这一项在多数病历中最薄弱,很多输血记录写到「输血顺利,患者无不适」就结束了,没有效果评价。

效果评价的意义有两层。临床上,它是判断是否需要继续输血的依据;法律上,它是证明用血合理性的关键证据。一次输血后血红蛋白没有上升,医师如果记录了原因分析(比如继续出血、稀释性降低、溶血),就能证明其用药决策是审慎的;如果没有记录,就可能被质疑「输血无必要」或者「未观察疗效」。

法条依据

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核心,辅以医师执业规范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是最直接的依据: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条确立了两项义务——核查义务与拒绝使用义务。核查是过程义务,拒绝使用是结果义务,两者缺一不可。查了但没查出来(限于技术条件),与根本没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血液虽不属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但该条确立的「使用合法、合规、科学的方法」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输血还涉及知情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输血属于特殊治疗,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告知内容包括输血必要性、风险(含输血传播感染的风险)、替代方案(如自体输血、药物治疗)。

传染病防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责任条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8 年 10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经修订,是现行有效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用 2025 年 4 月 30 日修订、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本站法规库另存 2013 年版本,援引时务必核对条号——2025 年修订后条文顺序有较大调整,旧版第一百零四条与新版第一百零四条不是同一内容。

★口径提示:输血传播感染的责任判断,要区分「可避免」与「不可避免」。 因血站检测疏漏、医疗机构未核查、血液储存不当导致的感染,属于可避免,医疗机构与血站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因病原体窗口期导致的感染,属于当前检测技术下的不可避免风险,医疗机构与血站通常不承担过错责任,但可能依据公平原则或者无过错补偿机制给予补偿。这一区分在实务中极为关键——很多当事人认为「在医院输血感染了,医院就得赔」,实际判决要复杂得多。

★缺口提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5 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本领域最直接的部门规章与技术规范,规定了用血申请分级、输血前评估、输血后评价、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等具体操作要求,均未收录于本站法规库,本篇对它们的表述为制度性叙述。需要核对具体指标(如大量输血的定义、输血指征的数值标准)时,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无偿献血制度的区别

无偿献血制度管的是「血液从哪来」,临床用血管理管的是「血液怎么用」。

献血环节的义务主体是血站与献血者。血站负责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献血者享有免费健康检查、用血费用减免等权利。这一环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用血环节的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师。医疗机构负责核查、储存、配血、输注;医师负责评估指征、履行告知、观察反应。

两个环节在「血站与医院的交接点」交汇。交接时的核查责任在医疗机构——血液一旦接收,接收方就要对后续的储存与使用负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医疗机构接收血液时的验收记录如此重要:它是划清责任的时间界碑。

二、与单采血浆、血液制品的区别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且混淆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临床用血(全血、成分血)来自无偿献血,由血站采集供应,用于临床输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范。

单采血浆是把献血者的血浆采出、把血细胞回输,采集的血浆作为原料送往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制成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等制品。这一环节由单采血浆站承担,受《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范,与临床用血是两条完全独立的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这一条正是为了防止两条链条被打通——一旦临床用血可以流向血液制品生产,就会催生买卖血液的利益链。

对患者的实际意义:输注全血或者成分血,与注射白蛋白、免疫球蛋白是两回事。后者的风险特征、责任主体、法律依据都不同。

三、与自体输血的区别

自体输血是采集患者自身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在需要时回输。方式包括术前自体血储备、术中血液回收、急性等容血液稀释。

自体输血的优势是消除输血传播感染与免疫反应的风险,也缓解血源紧张。它属于临床用血的一种形式,同样受用血管理制度的约束,但核查的重点不同——自体血不需要交叉配血,重点是标识与储存的准确性,防止误输他人血液。

法律上的差别在于风险承担。异体输血的部分风险(传播感染、免疫反应)是外来的,自体输血基本消除了这些风险;但自体输血有自己的风险(采集时的循环负荷、储存中的污染、回输时的标识错误)。

四、与输血不良反应鉴定的区别

输血不良反应鉴定是事后的事实认定,临床用血管理是事前的制度建设。两者是「防」与「断」的关系。

鉴定的核心问题是:不良反应与输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采供血与用血环节有无过错。判断依据主要是病历记录、输血记录、检验结果、血袋残血的检测。

这里有一层实务上的联动:制度建设的质量直接决定鉴定的便利程度。记录完整、核查留痕、不良反应报告及时的,鉴定时责任清晰;记录缺失、核查无痕的,即使实际无过错,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五、与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的关系

临床用血管理与感染管理在「输血传播感染」这一节点交汇。

感染管理的职责是防止院内感染扩散,包括标准预防、手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输血传播感染不是院内感染(它的来源是血液,不是环境或者他人),但一旦发生,处置流程与院内感染有重叠——报告、调查、追踪接触者、改进措施。

两者的分工是:感染管理负责「发生后怎么控制」,用血管理负责「发生前怎么预防」。

实操指引

一、输血科的设置与运行

设置门槛。输血科应当具备独立的业务用房,区域划分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配备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查所需的设备与试剂,配备血液储存专用冰箱与温度监控系统。

人员要求。输血科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与资格,经输血专业培训。部分省份要求输血科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关键制度。输血科应当建立:血液入库验收制度、储存温度监控制度、交叉配血操作规程、血液发放核对制度、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制度、血液报废与销毁制度、仪器设备维护制度。

一个常被忽略的要求是「血型鉴定双人双试剂」。为避免单一试剂或者单人操作的错误,血型鉴定通常要求用两种不同批号的抗血清、由两人分别操作或者一人操作另一人复核。这一条在配血差错导致的纠纷中是关键证据。

二、用血申请的审批层级

按用血量与紧急程度分三档。

常规用血: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申请,输血科按申请配血发放。

大量输血:通常指二十四小时内输注红细胞超过一定单位数(各机构标准不一,常见为十个单位以上),或者三小时内输注超过患者血容量的二分之一。这类情形需要上级医师核准,部分机构要求科室主任或者医务部门审批,并启动大量输血方案。

紧急用血:患者生命垂危,来不及完成常规配血程序的,按紧急用血程序处理。见下文第三节。

审批的形式要件是签名与时间。口头批准事后补签的做法,在检查中会被认定为审批流于形式。

三、紧急输血的例外程序

这是临床用血管理中最需要预先设计的环节。

患者大出血、休克,常规配血需要时间而患者等不起,此时的处理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同型未配血输注。已知患者血型,来不及交叉配血,可以先输同型血,同时补做交叉配血。这种情形要求:有明确的紧急指征记录、有上级医师口头或者书面同意、有输血过程中的密切观察。

第二种,异型输注。极少数情况下(比如某种血型血浆短缺而患者急需),可以按相容性规则输注其他型别的成分。这类操作风险极高,必须有严格审批与记录。

第三种,未定型输血。患者血型未知而必须立即输血,通常输注 O 型红细胞(所谓「万能供血者」)。这一做法仅限于极端紧急情形,且应当尽快完成血型鉴定并转为同型输注。

三种情形的共同要求是:事后必须完整补记,包括紧急情形的判断依据、谁批准、输了什么、输了多少、有无反应。补记的时间越晚,可信度越低。

四、输血前核查的具体动作

核查不是念清单,是一组有明确动作的标准流程。

第一步,取血时核对。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与输血科人员共同核对:患者信息、血型、血液编号、血液外观、有效期。核对无误双方签字。

第二步,床边核对。两名医务人员带病历、输血申请单、血袋到床旁,先核对腕带信息,再请患者或者家属主动说出姓名,最后三方(腕带、申请单、血袋)对照。

第三步,输血前确认。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凝块、气泡)、检查输血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确认药品未与血液同管路输入(除生理盐水外,其他药物不得与血液同一通路)。

第四步,开始输注并计时。记录开始时间,前十五分钟慢速并床旁观察。

这四步中,第二步最容易走过场。常见的「凑近看一眼就签字」,在实际操作中等同于未核对。检查时的判断方法很直接:问护士「这位患者的血型是什么」,答不上来的,核查就没有真做。

五、输血不良反应的识别与处置

识别要点按发生时间排列。

输血开始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发热、寒战、皮疹、瘙痒、呼吸困难、腰痛、血红蛋白尿、低血压。这些提示急性反应,其中腰痛加血红蛋白尿是急性溶血反应的典型组合。

输血后数小时至数日:发热、黄疸、血红蛋白下降。提示迟发性溶血反应。

输血后数日至数周:发热、皮疹、腹泻、肝功能异常。提示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或者输血传播感染。

处置的第一步永远是停止输血。这一动作的价值在于:无论反应类型如何,继续输注都会加重损害。

处置的第二步是保留证据。剩余血液、输血器、输液管都要保留,不要丢弃、不要冲洗。这些是后续调查的物质基础。

处置的第三步是报告与调查。院内报输血科与医务部门,严重的按规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采供血机构。

六、输血病历怎么写

一份经得起检验的输血病历,包含五段内容。

第一段,输血前评估。记录症状、体征、实验室指标,明确写出输血指征符合哪一条标准。

第二段,知情同意。记录告知的内容(必要性、风险、替代方案)、患者的理解与选择、签署的时间。同意书应当逐项勾选,不能只有一个签名。

第三段,输血过程。记录品种、数量、编号、起止时间、输注速度、生命体征、有无反应、执行人与核对人。

第四段,输血后评价。记录复查指标、症状改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是否需要继续输血。

第五段,若有不良反应,附不良反应报告单与处置记录。

五段中最常缺失的是第一段与第四段。缺第一段,用血合理性无法证明;缺第四段,输血效果无法评价,也难以证明医师履行了观察义务。

七、输血纠纷的举证要点

患者一方需要证明三件事:接受了输血、发生了损害、损害与输血有时间上的关联。这三项通常通过病历、输血记录、检验报告完成。

医疗机构一方需要证明两件事:血液来源合法且经过核查、用血过程符合规范。前者的证据是血站资质、血液交接记录、血袋标签;后者的证据是用血申请、交叉配血记录、输血前核查记录、输血过程记录、不良反应处置记录。

争点通常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是否属于窗口期感染。这需要调取献血者的检测记录、追溯血站的检测方法与试剂灵敏度,必要时做病毒基因序列同源性分析。这类鉴定技术性强、周期长。

第二处,是否存在其他感染途径。患者是否有其他输血史、手术史、静脉药瘾史、性接触史。这类调查涉及隐私,取证难度大。

第三处,告知是否充分。输血同意书是否载明了传播感染的风险,患者是否理解了这一风险。仅有一句「已告知风险」的同意书,证明力有限。

常见问题

输血感染了乙肝,医院一定要赔吗?

不一定,要看是否处于窗口期。 如果感染发生在窗口期——即献血者感染后、血液检测能够检出病原体之前的这段时间——那么按照现行检测技术,该袋血液在检测时确实是阴性的,血站与医疗机构都不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通常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部分地区通过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机制给予补偿。 如果不是窗口期——比如血站漏检、试剂失效、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核查、血液储存不当——那么相关主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窗口期,需要专业鉴定。患者一方在起诉时,可以先申请调取献血者档案与血站检测记录,这是锁定责任的第一步。

紧急情况下没配血就输血,出了事谁负责?

要看是否符合紧急输血的规范。 符合规范的(有明确紧急指征、有审批、有记录、有观察),属于合理的医疗处置,即使发生不良反应,也不构成过错。紧急输血本身就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不输血患者可能死亡,输血有风险但可控。 不符合规范的(无指征、无审批、无记录,或者本可以等配血却抢时间),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实务中的关键证据是病历里的紧急情形记录。如果病历只写「紧急输血」,没有血压、心率、出血量、休克表现的具体记载,很难证明紧急性的存在。

患者能不能拒绝输血?拒绝了出事谁负责?

能拒绝,这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患者拒绝的,医师应当充分告知拒绝的风险(可能危及生命),记录告知过程,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署拒绝输血的文书。文书应当写明拒绝的具体内容、已告知的风险、拒绝的时间。 履行了上述程序,患者因拒绝输血产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一般不承担责任。 例外是患者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又无法取得近亲属意见的情形。此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输血同意书签了,医院就免责了吗?

不能。 同意书的作用是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取得了患者同意,它不免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责任。 如果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配血错误、核查疏漏、未及时处置不良反应、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即使签了同意书,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责任。同意书免责的常见误解,源于把「知情同意」当成了「风险自负」。 同意书真正的作用在于:对于输血固有的、已告知的风险(如过敏反应、发热反应、窗口期感染),患者同意后这些风险的发生不构成医疗过错;对于可避免的过错,同意书没有保护作用。

输血记录写「输血顺利」,够不够?

不够。 「输血顺利」是结论,不是记录。合格的记录要写明过程:起止时间、输注速度、各时点生命体征、有无主观不适、有无皮疹、输血器与血袋的处理。 记录的作用有两层。一是当时的临床观察依据,便于及时发现迟发反应;二是事后的证据,发生纠纷时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观察义务。 一句「输血顺利」在鉴定中几乎不被采信,因为它无法证明观察的具体内容。

自体输血要不要签同意书?

要签,但内容与异体输血不同。 自体输血的风险主要不是传播感染,而是采集过程中的循环负荷、血管迷走神经反应、储存中的标识错误、回输时的细菌污染。告知应当围绕这些风险展开。 自体输血同样需要评估指征。不是所有手术都适合自体输血——贫血患者、菌血症患者、恶性肿瘤患者(术中回收血可能含肿瘤细胞)需要谨慎评估。

医院能不能自己采血给患者用?

不能随意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由血站供应。例外是第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这一例外限于应急,不是常态化的自采自用。 未经批准擅自采血供临床使用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按第十八条处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区分的是,术中血液回收与自体血回输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采集血液」,不需要血站资质,但仍应当符合自体输血的技术规范,并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

注意避坑

本篇小结:临床用血管理的底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的核查义务。制度要解决三个问题:血液来源可追溯、用血指征有依据、输注过程有记录。输血纠纷的争点集中在窗口期感染、核查是否到位、告知是否充分三处。紧急输血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有真实的紧急情形与完整的记录,而不是「情况紧急」四个字。

关联阅读:核查义务与罚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与第二十二条;输血传播传染病的行政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合理用药与技术规范的一般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用血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整体关系见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输血损害索赔参见输血、用药造成损害,能向医院和厂家索赔吗与输血感染了传染病,能找医院赔吗;献血与用血的政策问答见献血与器官捐献常见问题,词条汇总见医疗健康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