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老年人旅游购物纠纷,指的是老年人在参加旅行团过程中,被带入指定购物场所、被推销高价商品(玉石、乳胶床垫、保健品、药材、金银饰品),事后认为受到欺诈或者强迫,要求退货退款而引发的争议。这类纠纷有一件别的消费纠纷没有的武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旅行社违反规定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也就是说,老人不必先去找远在千里之外的购物店,可以直接找组团旅行社,由它垫付退款。
这条规则的设计逻辑值得说清。低价团的商业结构是:团费低于成本,缺口由购物店按人头或者按成交额支付的回扣填补。老人在购物店花的钱,一部分以回扣形式回流到旅行社与导游手里。既然旅行社从这笔交易中获益,法律就让它承担退货垫付的责任——不是因为它卖了货,而是因为它组织了这场交易并从中分成。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维权要盯住旅行社,而不是只盯着购物店。
但这条权利的行使有三个限定,很多人不知道:一是时间限于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二是限于「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情形,老人自己脱团去买的不管;三是要向旅行社提出,由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而不是自己把货寄回去等退款。超过三十日,这条路径关闭,只能回到一般消费维权的轨道——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欺诈撤销,或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举证难度显著上升。
老年人在这类纠纷中还有两个特殊处境。第一,他们往往是被「低价」「免费」吸引参团的,团费明显低于机票与住宿成本,本身就预示着购物环节的存在。第二,他们的购物决策常与健康焦虑绑定——乳胶床垫说能治腰椎,玉石说能辟邪养身,药材说能降三高——这类话术一旦成立,性质就从「买贵了」变成「被欺诈」。本词条按参团前、行程中、返程后三段展开,把识别、取证、退货、索赔四件事讲清楚。
构成要件
一、先看团费是否低于成本,这是判断低价团的唯一客观标准。 五天四晚的跨省游,机票、住宿、用餐、门票的硬成本可以大致估算,团费明显低于这个数字的,缺口必然从别处补——购物回扣、自费项目、加价景点。老人常说「旅行社说是政府补贴」「是保健品公司答谢客户」,这类说法需要核验:真正的政府补贴项目会在文旅部门官网公示,企业答谢活动则由企业自己承担成本,不会通过强制购物回收。
二、核旅行社资质,看的是经营许可证而不是营业执照。 依《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必要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还需要另行取得相应资质。核验方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旅行社名称与许可证编号;门市部、营业部只能招徕咨询,不能自行组团、不能收取团费。大量涉老旅游纠纷的被告,其实是没有任何资质的「户外俱乐部」「养生协会」「健康管理公司」。
三、书面合同是全部权利的载体,口头承诺不算。 合同应当载明:行程安排、交通住宿标准、用餐次数与标准、游览景点与停留时间、购物次数与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违约责任。重点关注两栏:购物安排(几次、哪些店、每店停留多久)与自费项目(是否必须、价格多少)。若合同写「购物自愿」,实际却以不购物就不安排住宿、不发车相要挟,属于以变相强迫方式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四、指定购物场所是违法核心,判断标准是「谁安排的」。 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判断是否违法,看三点:是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有没有经过协商一致、有没有影响其他旅游者。导游临时加店、以「参观工厂」「参观博物馆」「体验当地文化」名义进店、把购物店包装成景点的,都属于指定购物场所。
五、三十日退货权是法定权利,不需要证明欺诈。 依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发生违反前两款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注意这一权利的构成:不要求证明商品有质量问题,不要求证明商家欺诈,只要证明「旅行社指定了购物场所」或者「安排了另行付费项目」即可。这是涉老旅游维权成本最低的一条路径,务必在期限内使用。
六、三十日的起算与行使方式,决定权利能否落地。 起算点是「旅游行程结束后」,不是购物当天,也不是返程到家当天;结束日一般以合同约定的行程最后一日为准。行使方式是向组团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写明行程、购物店名称、购物金额、要求退货并垫付货款。送达要留痕:EMS(内件品名写明「旅游购物退货及垫付要求函」)、微信或者邮件(截图保存)。口头提出、电话提出,事后难以证明。
七、超出三十日,回到一般消费欺诈的轨道。 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条路径要证明具体的虚假陈述:把人工合成说成天然、把普通石材说成和田玉、把食品说成能治病。举证责任在老人一方。
八、境外购物的退货难度更高,但仍可主张。 出境游中的购物店多在境外,适用当地法律,直接向境外商家主张权利几乎不可行。可行路径有三:一是走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境内组团社办理退货并垫付;二是向组团社主张违约责任,理由是行程安排违反合同约定;三是回国后向文旅部门投诉、向消费者组织投诉。需要注意的是,境外购物的小票、退税单、商品鉴定证书要完整保留,它们是证明交易事实的唯一凭据。
九、旅游意外与购物纠纷是两件事,不要混在一起。 老人在行程中摔倒、突发疾病、交通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依《旅游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处理;购物纠纷属于消费合同与欺诈的问题。两者的举证方向、赔偿项目、诉讼请求都不同,混在一案里主张,容易两头都说不清。受伤与购物同时发生的,应当分别固定证据。
十、强迫购物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刑。 以不购物就不发车、不安排住宿、不办理返程票相要挟,或者以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购物,属于强迫交易,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强迫交易罪。老人遇到这类情形,第一动作是报警(保留报警回执),而不是先与导游理论,具体处理见旅游被强制购物,能退货吗。
十一、商品真伪的鉴定,是高价购物纠纷的关键一环。 玉石、珠宝、药材、乳胶制品,普通消费者无法自行判断真伪。三条路径:一是向商家索要并核对鉴定证书(证书编号可以在出具机构的官网查询);二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通常由主张方先垫付,胜诉后可要求对方承担);三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或者查处结果反向证明。没有鉴定,仅凭「我觉得不值这个价」,法院很难支持欺诈的认定。
十二、老年人参团的特殊风险,要在事前阻断。 三类安排要特别警惕:一是要求老人缴纳「保证金」「押金」,承诺返程后退还的;二是以「免费旅游」「答谢旅游」为名,实际上把老人带到保健品或者养老项目的销售现场;三是要求老人签署「自愿购物承诺书」「放弃投诉承诺书」。第三类文件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但签署后会给维权增加举证负担,能不签就不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旅游购物纠纷 | 旅游合同违约 | 一般消费欺诈 | 强迫交易 | 旅游意外伤害 |
|---|---|---|---|---|---|
| 法律关系 | 旅游服务+买卖 | 旅游服务合同 | 买卖合同 | 治安违法或刑事 | 安全保障义务 |
| 主要依据 |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 旅游法、民法典合同编 | 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 举证重点 | 是否指定购物场所 | 是否按约定履行 | 是否有虚假陈述 | 是否有强迫行为 | 是否尽到安全义务 |
| 救济方式 | 三十日内退货、旅行社垫付 | 赔偿损失、退费 | 撤销+三倍赔偿 | 报警、行政处罚 | 医疗费、伤残赔偿 |
| 时效 | 行程结束后三十日 | 三年 | 三年 | 六个月(治安) | 三年 |
| 被告 | 组团旅行社 | 旅行社 | 销售者 | 行为人 | 旅行社、景区、地接社 |
第一,与旅游合同违约的分界,是「违约」还是「违法」。 行程缩水、住宿降级、导游服务差,属于违约,主张的是赔偿损失;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属于违反《旅游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是法定的退货权与垫付义务。前者看合同约定,后者看法律条文,两者的请求可以并存,但要分开写。
第二,与一般消费欺诈的分界,是「有没有旅行社这个责任主体」。 一般的消费欺诈,只能找卖家;旅游购物中,法律额外给了旅游者一个选择:找组团社退货并垫付。这个设计的价值在于,购物店往往在外地、在境外,追责成本极高,而组团社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保证金,执行起来现实得多。
第三,与强迫交易的分界,是「手段的强度」。 只是反复劝购、讲解、延长停留时间,属于违反《旅游法》的指定购物;以不发车、不安排住宿、不办返程相要挟,属于变相强迫;以辱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人购买,则可能构成治安违法甚至犯罪。三档的法律后果依次加重,取证的重点也不同。
第四,与旅游意外伤害的分界,是「损害来源」。 购物纠纷的损害是财产损失,赔偿的是货款与惩罚性赔偿;意外伤害的损害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者可以同时发生(例如老人在购物店门口摔倒),但必须分别举证、分别主张,不能笼统写「旅游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第五,与「自费项目」纠纷的分界,是「有没有选择权」。 另行付费项目本身不当然违法,经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可以安排;违法的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判断标准很实际:不参加的人,能不能在原地等待、能不能自由活动、会不会被区别对待。不能的,就是变相强制。
第六,与「自由活动时间购物」的分界,是「谁指定」。 老人在自由活动时间自己走进商场买东西,事后觉得贵了,不能要求旅行社垫付——因为不是旅行社指定的场所。但如果导游在车上发放某商场的优惠券、把大巴直接开到某店门口并宣布「这里休息一小时」,实质上仍属于指定购物场所。
实操指引
第一步,出发前核两样东西:旅行社资质与合同条款。 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许可证编号,确认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拟去的线路(出境游需要额外资质);把合同里的购物条款、自费项目条款逐条读一遍,要求写明「购物次数、场所名称、停留时长」「自费项目名称与价格」。口头承诺「绝对不购物」的,要求写进合同补充条款;组团合同的条款结构可对照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其他出行纠纷见旅游、酒店与出行纠纷。
第二步,行程中把「指定」这件事记录下来。 导游宣布进店的录音、车上发放的购物券、行程单上印的店名、微信群里的通知,都是证明「旅行社指定」的关键。最有效的做法是拍下行程单与购物店门头(含店名与地址),并记录进店时间、离店时间。这些材料在主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时,比任何陈述都有力。
第三步,购物时保留全套凭证。 发票(不是收据)、刷卡或者转账记录、商品包装与鉴定证书、店员的宣传话术录音、店内标价签照片。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要与实物一致——很多纠纷败在发票只写「工艺品」「饰品」,无法对应具体商品。
第四步,返程后第一时间发书面退货要求。 期限是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起算点不要记错。要求函写明:参团信息、行程日期、购物店名称、购物金额、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限期答复。以 EMS 寄送并保留面单与投递记录,同时微信发送一份。这一步做完,权利就算行使了,即使旅行社拖延,也不影响后续主张。
第五步,同步向文旅部门投诉。 通过 12345 或者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投诉,附合同、行程单、购物凭证、要求函。文旅部门对旅行社有监管权与保证金管理制度,投诉的压力远大于普通民事交涉。投诉时明确诉求:责令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查处指定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第六步,商品真伪存疑的,尽快做鉴定。 玉石、珠宝、药材、乳胶制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保留检测报告与费用票据。鉴定结论显示为假冒或者以次充好的,性质从「违约」升级为「欺诈」,可以同时主张三倍赔偿。鉴定结论显示与宣传不符但不构成假冒的,仍可主张撤销合同、退还货款。
第七步,旅行社拒不垫付的,起诉并申请保全。 被告列组团旅行社,可将其分社、地接社一并列为被告。诉请写全:判令被告办理退货并返还货款、判令被告承担检测费与交通费、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旅行社通常有质量保证金,判决执行相对可控;若旅行社是个体户或者空壳公司,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八步,涉及强迫、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先报警后维权。 报警记录是证明「变相强迫」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后续主张精神损害、要求行政处罚的基础。报警时说明具体行为(不发车、扣留身份证、辱骂、威胁),并要求出具接报回执。相关证据的收集清单见旅游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常见问题
问:参加的是「免费旅游」,也要签合同吗?
答:「免费」通常指团费由第三方承担(保健品公司、养老机构、房产公司),旅游服务关系依然存在,依然要签书面合同,依然受《旅游法》约束。更要注意的是,这类团往往把购物或者项目推介作为核心环节,老人在行程中被带去参观养老社区、听保健品讲座的情形十分普遍。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是组团旅行社与出资方,两者可以一并列为被告。
问:导游说不买就不发车,这算强迫吗?
答:算变相强迫。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以不发车、不安排住宿、不办返程相要挟,已经超出「劝购」的范围。处理方式:立即录音录像、报警、向文旅部门投诉,并在返程后三十日内向旅行社发出书面退货要求。若导游有辱骂、推搡、扣留证件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
问:购物店在境外,商品能退吗?
答:直接向境外商家退货很困难,但可以走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境内组团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前提是证明该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行程单、导游带团进店的记录、店内的中文标识与讲解,都可以证明。若旅行社以「境外购物不适用」抗辩,可以主张其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定职责,并同时向文旅部门投诉。
问:超过三十天了,还能维权吗?
答: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三十日退货权关闭,但民事路径仍在: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欺诈撤销(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或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举证重点从「是否指定购物场所」转为「商家有没有虚假陈述」,难度上升,但并非无路可走。
问:买的是玉石,证书上写着「和田玉」,还会有假吗?
答:会有。证书可能造假,也可能「真证书配假货」——用低等级玉石配上真证书,或者证书上的描述与实际商品不一致。核验方法:证书编号在出具机构官网查询;核对证书照片与实物的重量、尺寸、颜色;必要时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复检。若证书系伪造,除民事欺诈外,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问:旅行社说「购物是自愿的,签了确认书」,还能退吗?
答:能。确认书通常写「本人自愿购物,与旅行社无关」,但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指定购物场所本身即属违法,不会因旅游者签字而合法化。签字只影响举证难度,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
问:老人自己在景区商店买了东西,觉得贵了,能找旅行社吗?
答:不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前提是「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老人在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进入商店购买,与旅行社无关,只能向商家主张权利。区分标准是:谁安排的、有没有导游带团进店、店里有没有与旅行社的结算关系。
问:旅行途中老人摔伤,同时又在购物店买了东西,能一起告吗?
答:可以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但事实与请求要分开写。摔伤部分主张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购物部分主张退货退款与三倍赔偿。两部分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与举证规则,混在一起写会导致法官难以认定。相关责任划分可参见旅游合同违约与跟团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要不要赔偿。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10-26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 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06-27 修订公布、2026-01-01 施行,共 144 条)关于强迫交易的规定。特别提示一: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三十日为不变期间,自旅游行程结束时起算,逾期即不能依该款主张退货与垫付,务必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提示二:旅行社资质、质量保证金、旅游投诉受理渠道以文化和旅游部及各地文旅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本词条所述核验方法为一般路径。特别提示三:境外购物的退货涉及当地法律与跨境物流,实际可行性因目的地而异,本词条所述仅为境内法律层面的救济。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已经超过三十日的,请携带合同、行程单、购物凭证与鉴定报告咨询执业律师后再决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