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军人死亡抚恤,指的是军人牺牲、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之后,由国家按照其死亡性质和生前工资水平,发给遗属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和一次性特别抚恤金这一组待遇。现行依据是 2024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第三次修订、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部条例把「发多少钱」写成了可以直接套的公式,也把「发给谁」写成了有顺位的名单。
家里接到消息的那一刻,没有人会先想钱。可等到部队的同志坐下来谈后事,第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往往就是:家里能领到哪些钱、大概多少、什么时候到、由谁去办。这三个问题答不上来,家属在最慌乱的时候做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被别人牵着走——有人来说「我帮你跑,抽两成」,有人来说「这笔钱要交税」,有人来说「你签个字就行」。
要说明的是,本篇讲的是军人死亡这一条线的抚恤待遇,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同样叫「抚恤金」,工伤待遇里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里的死亡赔偿金,是另外两套制度,钱的性质、算法、发放主体都不一样,不能混着算。至于「什么情形算烈士、什么算因公牺牲」,是另一道要先过的关,本篇只在必要处点一句,不展开。
- 军人死亡后,遗属能领的是四到五笔钱:烈士褒扬金(仅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前三笔有明确公式,后两笔要符合条件或由军队另定。
- 一次性抚恤金的公式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 + 本人若干个月基本工资」:烈士和因公牺牲为 20 倍加 40 个月,病故为 2 倍加 40 个月;获得过功勋荣誉表彰的,再按 5% 到 40% 六档增发,多次获表彰取最高一档,不叠加。
- 钱不是「谁去办就发给谁」: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顺位发,没有第一顺位才轮到兄弟姐妹;定期抚恤金要本人申请、按条件审核,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算。
一、构成要件:这四笔钱分别是什么,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先把名词对齐。条例第十条把烈士遗属的待遇列成五项: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遗属,则是四项:一次性抚恤金,加上可以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没有褒扬金。
这五项不是随便列的,各有各的功能:
烈士褒扬金是「国家给烈士这个身份」的钱,只跟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与本人工资挂钩。它的数额对同一年的所有烈士都一样,体现的是国家褒扬,不是对家庭损失的填补。
一次性抚恤金是「按本人工资和死亡性质」算的钱,与本人军衔、工资水平直接相关,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档差距很大。它是一次性给付的主体部分。
定期抚恤金是「长期兜底」的钱,按月发,只发给符合条件的遗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父母配偶,未成年的子女,以及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它解决的是「人走了,家里少了一份收入」的持续问题。
丧葬补助在条例里只有一处明文: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时,继续发放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它不是给烈士办丧事报销的钱,这一点后面单列一节讲。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是「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额外一笔,由军队按有关规定发给,标准不由条例规定,也不进前面任何公式。
理解了这个分工,后面所有的算法就不会串。
二、先定身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档的差距在哪
所有的钱都挂在一个前提上:这个军人是烈士、因公牺牲,还是病故。这个定性不是家属自己说的,也不是部队随口定的,而是由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定,并出具《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再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凭这些文书发钱。
三档的经济差距有多大,看两个系数就明白:
- 烈士:褒扬金 30 倍(另发),一次性抚恤金 20 倍加 40 个月基本工资;
- 因公牺牲:没有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20 倍加 40 个月基本工资;
- 病故:没有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2 倍加 40 个月基本工资。
也就是说,烈士与因公牺牲在一次性抚恤金上同档,差别只在褒扬金这一笔;而病故与因公牺牲的差距是 18 倍——20 倍减 2 倍。这个 18 倍的落差,是实务中家属最想争、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举个直观的例子。假设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4 万元,本人月基本工资为 8,000 元:
- 烈士:褒扬金 5.4 万 × 30 = 162 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5.4 万 × 20 + 8,000 × 40 = 108 万 + 32 万 = 140 万元;两项合计 302 万元。
- 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同样 140 万元,无褒扬金。
-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5.4 万 × 2 + 8,000 × 40 = 10.8 万 + 32 万 = 42.8 万元。
同一份工资,因为一个定性,家属拿到的钱可能是 302 万,也可能是 42.8 万。这就是为什么「不服定性」的申诉,值得认真做——路径见军人军属权益受侵害怎么救济。
需要提醒的是,上面的 5.4 万元只是举例用的假设数,真实计算必须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是牺牲当年的上一年度,不是发钱当年的上一年度。跨年办理的,尤其容易在这里算错。
三、第一笔:烈士褒扬金,30 倍怎么算、从哪天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烈士褒扬金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 倍发给。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个要点:
第一,基数按「牺牲时」锁定。 2026 年 3 月牺牲的烈士,用 2025 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7 年才办完手续,仍然用 2025 年的数,不随办理时间浮动。这一点对跨年度办理的家属很重要——不要因为听说「今年标准涨了」就以为能按新年度的数算。
第二,30 倍是固定倍数,不与军衔、工资挂钩。 同一年牺牲的烈士,无论生前是义务兵还是大校,褒扬金数额相同。这也是褒扬金与一次性抚恤金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发放主体是「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注意这里的主语是「领取烈士证书的遗属」,不是「烈士本人户籍地」,也不是「部队驻地」。如果父母在安徽、配偶在广东,谁领了烈士证书,就从谁的户籍地办。这一点直接决定去哪里递材料。
第四,褒扬金不是遗产。 它是发给特定遗属的抚恤性给付,按第十八条的顺位发放,不进入遗产范围,不参与继承分割,原则上也不用于清偿烈士生前的个人债务。关于抚恤金与遗产的界限,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有专门梳理。
四、第二笔:一次性抚恤金,「20 倍加 40 个月」怎么拆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把一次性抚恤金写成了一句话,实际是两个部分相加:
- 烈士、因公牺牲: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 + 本人 40 个月基本工资;
- 病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 + 本人 40 个月基本工资。
拆开看,第一部分是「社会平均水平」的部分,人人相同;第二部分是「本人贡献」的部分,跟工资走。这个结构决定了:工资越高,一次性抚恤金越高;但社会平均那部分,谁也不能少。
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常被忽略:「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这句话对义务兵和刚入伍的军士意义重大——义务兵津贴很低,但计算抚恤金时不按津贴算,而是按少尉军官的基本工资保底。所以义务兵牺牲,家属拿到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会因为「他还是个兵」而显著减少。
「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这一句是为了避免「牺牲后追授了军衔,但抚恤金仍按生前低军衔算」的不合理结果。追授与抚恤是两件事,但计算基数可以按追授后的标准走。
发放主体与褒扬金不同:一次性抚恤金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也就是说,通知书送到哪个县,就从哪个县办。家属如果户籍地与通知书接收地不一致,先问清楚通知书落在哪里,少跑一趟。
五、「本人 40 个月基本工资」里的工资怎么定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扯皮的一项。条例说的是「月基本工资」,不是「月收入」,也不是「实发工资」。军人的收入结构里,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是分开的,军人工资、津贴与休假有系统说明。算抚恤金时,取的是基本工资这一项,加上条例明确纳入的部分,不含各类岗位性、地区性补贴。
家属不需要自己算。正确做法是向部队索取书面的工资构成说明或者抚恤金计算表,逐项核对:基数用的是哪一年、月基本工资是多少、有没有按少尉标准保底、有没有按追授军衔调整。这四项对不上,金额就会差几万甚至十几万。
如果对计算有异议,先向出具计算表的部队单位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说明依据;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期限:行政复议一般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具体规则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六、第三笔:增发,六档比例、取最高、可以追授
条例第十六条是这份待遇里最「有分量」的一条: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按比例增发:
| 表彰层级 | 增发比例 |
|---|---|
| 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 | 40% |
|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 35% |
| 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获得中央军委授权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30% |
| 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 | 25% |
| 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 | 15% |
| 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 | 5% |
三条规则必须记住:
一是取最高,不叠加。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过三等功又立过二等功,按 25% 增发,不是 15% 加 25%。
二是可以追授。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追授发生在死亡之后,不影响增发。
三是增发的基数是「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不是褒扬金。 也就是说,增发只作用于一次性抚恤金那一笔,褒扬金不参与增发。
以第四节的例子推算: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140 万元,若生前获国家荣誉称号(40%),增发 56 万元,一次性抚恤金合计 196 万元;再加上褒扬金 162 万元,两项合计 358 万元。这个数量级,家属事先心里有数,才不会被「我帮你跑,抽两成」的人牵着走。
哪些表彰对应哪一档,认定标准在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里,军人立功受奖有逐档说明。家属要做的,是把所有奖章、证书、通令、表彰决定找齐,一并提交——少一份,就可能少一档。
七、第四笔:定期抚恤金,不是人人有,要申请
一次性抚恤金是「一次性」的,定期抚恤金是「按月」的。条例第十九条把条件写得很具体,必须同时满足「身份」和「经济状况」两层:
-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残疾而无生活费来源;
-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三个操作要点:
第一,它是申请制,不是自动发。 「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不申请,不会主动到账。很多家庭在办完丧事后就把这件事放下了,等到想起来,已经过去一两年——虽然可以补办,但起算点仍是「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当月」,之前的月份一般不补。
第二,标准是动态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和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这意味着每年都可能调整,不是一成不变。
第三,配偶再婚不影响,但有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其生前供养的未成年或者无劳动能力兄弟姐妹的,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反过来,如果既不再赡养也不再抚养,就不再符合条件。
被认定不符合条件、或者被停发,家属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再走复议、诉讼。别只听说「不符合」,要拿到写清楚依据的书面答复。
八、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军队另发的一笔,不在公式里
条例第十七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这一条有三个特点:主体是军队(不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标准另定(不在条例里)、性质是补充(在一次性抚恤金之外另发,不冲抵)。
因为是「可以」,不是「应当」,实务中它取决于军队内部的认定和审批。家属如果认为逝者生前有特殊贡献(比如重大任务、重大科研、重大抢险),可以在办理后事时向部队政治工作部门书面提出,并附证据材料。不要因为「条例里没写多少钱」就放弃——这条恰恰是留给特殊情形的一道口子。
九、谁有资格领:第十八条的顺位与两个例外
钱算出来了,接下来是「发给谁」。条例第十八条给的是一份有顺位的名单:
第一顺位: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位: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以及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两个例外要特别注意:
例外一:第二顺位有双重门槛。 不是所有兄弟姐妹都能领,必须同时满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成年且有工作的兄弟姐妹,不在名单里。
例外二:同一顺位内部不是「按份」自动分。 条例只写「发给」,没有写「均分」。实务中通常由同一顺位的遗属协商确定领取人,协商不成的,由发放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一点最容易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建议在办理时就把分配方案写成书面协议,各方签字,避免日后翻旧账。
还有一类情况: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这是为双军人家庭准备的兜底规则,办理时直接按单位所在地走。
十、丧葬补助:条例里的「6 个月」不是丧葬费
这是误解最多的一处。很多人以为「丧葬补助」是给烈士办丧事报销的钱,其实条例第二十二条写的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主语是「遗属」,不是「军人」。也就是说,这笔钱是遗属本人去世时,发给其家属的,用来补助遗属的丧葬开支。军人牺牲本身的丧葬事宜,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不在这一条里。
同样的结构在第三十二条还有一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 12 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注意是 12 个月,不是 6 个月,适用对象也不同。
所以看到「丧葬补助」四个字,先分清是哪一种:遗属死亡(6 个月定期抚恤金)、残疾军人死亡(12 个月残疾抚恤金)、还是工伤保险里的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者名字相近,来源、算法、发放主体全不同,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有对照说明。至于殡仪馆收的那笔钱,属于殡葬服务收费,是另一回事,见殡仪馆的报价单哪几笔可以不付。
十一、失踪被宣告死亡:人回来了怎么处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的是一个不常见但极难办的情形: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已经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发了抚恤待遇,后来又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
处理方式是: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要注意三点:
第一,终止的是「待遇」,不是「已经领到的钱」的当然追回。 条文用的是「终止」,不是「追缴」。已经发放的部分是否退回,要看是否存在骗取情形;因宣告死亡被撤销而正常领取的,一般不按骗领处理。这一点与第五十八条的冒领、骗取是两回事。
第二,程序要走完。 撤销死亡宣告须经法定程序(一般由法院作出),不是家属说「人回来了」就能改。军队机关的取消资格决定,也应当有书面文书。
第三,待遇终止后,其他权益另算。 比如退役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恢复等,按各自的规定处理,不因为抚恤待遇终止而一并消灭。
十二、这些钱和低保、遗产、债务的关系
与低保的关系:条例第四条明确,「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是:家里领了抚恤金,不影响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时的收入认定。低保资格怎么认定里的收入口径,要把抚恤金排除在外。实务中因为「领了抚恤金被取消低保」的争议不少,这一条就是最直接的依据。
与遗产的关系: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第十八条顺位发给特定遗属的,不属于遗产,不按遗嘱分配,也不进入法定继承的顺序。这一点与存款、房产、车辆完全不同。
与债务的关系:既然不是遗产,原则上不用于清偿烈士生前的个人债务。但如果款项已经发放到某个遗属账户、与个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主张时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单独开户、单独记账。
与税收的关系:抚恤金属于国家规定的抚恤性给付,按现行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遇到有人以「要交税」为由要求代扣、代办,先向发放机关核实。
十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工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死亡抚恤按「社会平均倍数 + 本人工资月数」一次性发给,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两套制度的适用对象、计算方式、发放主体都不同。退役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因工死亡的,走工伤;服现役期间牺牲的,走军人抚恤。参见供养亲属抚恤金。
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向近亲属承担的民事责任,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军人死亡抚恤是国家给付的行政性待遇,不以他人过错为前提,也不能因为领了抚恤金就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两者可以并存。
与军人保险的区别:军人保险(含军人伤亡保险)是保险给付,按保险合同和军队保险制度办理,与抚恤待遇并列,不相互冲抵。
与退役金、安置费的区别:退役金、安置费是退出现役时的安置待遇,前提是「活着退役」;抚恤待遇的前提是「牺牲、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两者不会同时发生。
十四、实操指引:七样材料、四步走
第一步,先把文书拿到手。 核心是三份:《烈士评定通知书》或者《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以及《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按《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颁发。没有这些文书,后面的钱一笔也办不了。文书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寄送至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家属要主动去问「到了没有」。
第二步,备齐七样材料。 ① 三份通知书(或证明书);② 烈士证书或相关证明;③ 遗属的身份证明、户口簿;④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登记、单位或村居证明等);⑤ 本人银行卡;⑥ 工资构成说明或者抚恤金计算表(向部队索取);⑦ 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通令、决定(申请增发用)。
第三步,分头递。 褒扬金向「领取烈士证书的遗属户籍地」递;一次性抚恤金向「收到通知书的县」递;定期抚恤金向「本人户籍地」递。三个地点可能不是同一个,先打电话问清楚,别一趟趟跑。
第四步,留存与核对。 所有递交材料留一份复印件或者拍照;收到计算表逐项核对基数和月数;到账后核对金额与计算表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定。
时间上要有心理准备。 从确定性质到资金到账,涉及军队认定、地方接收、审核、拨付多个环节,跨省、跨年度都常见。催办要留痕:书面申请、快递单号、接待记录,都比口头催有用。
十五、六个误区
误区一:以为「因公牺牲」和「烈士」的钱差很多。 一次性抚恤金同档,差的只是褒扬金这一笔。真正差 18 倍的是「病故」与「因公牺牲」。
误区二:以为褒扬金按军衔发。 褒扬金是同一年度统一的 30 倍,与军衔、工资无关。
误区三:以为增发比例可以叠加。 取最高一档,不叠加。
误区四:以为定期抚恤金会自动发。 要申请、要审核,从审核确认当月起算。
误区五:以为「丧葬补助」是给烈士办丧事的钱。 条例里的 6 个月,是遗属本人死亡时发的。
误区六:以为领了抚恤金就不能申请低保。 条例第四条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六、法条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第二十三条 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十七、常见问题
军人牺牲后,家里到底能领几笔钱?
烈士遗属最多五笔: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遗属没有褒扬金,其余四笔要看条件。前三笔有明确公式,后两笔分别以「遗属本人死亡」和「军队另定」为前提。
褒扬金按哪一年的收入算,跨年办理会不会变?
按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30 倍。跨年办理不变,不随办理时间或新年度的数据浮动。
一次性抚恤金里「40 个月基本工资」,是按实发工资算吗?
不是。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算,不含各类岗位性、地区性补贴;月基本工资或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少尉标准保底;被追授军衔的,按追授后的军衔等级和待遇级别确定。具体数额以部队出具的工资构成说明或计算表为准。
立过三等功又立过二等功,增发比例能加在一起吗?
不能。第十六条明确按其中最高的比例增发,多次获表彰取最高一档。三等功对应 5%,二等功对应 15%,取 15%。
定期抚恤金要自己去申请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要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发给,之前的月份一般不补。
母亲再婚了,还能继续领定期抚恤金吗?
要看是否继续赡养烈士的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生前供养的未成年或者无劳动能力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既不再赡养也不再抚养的,不再符合条件。
这笔钱算遗产吗?能不能用来还逝者生前的债?
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第十八条的顺位发给特定遗属,不属于遗产,不按遗嘱分配,原则上也不用于清偿逝者生前个人债务。建议单独开户、单独记账,避免与个人财产混同。
领了抚恤金,会不会影响家里申请低保?
不影响。条例第四条规定,审核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果被以「领了抚恤金」为由取消低保,可以拿这一条书面申辩。
对「病故」的定性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
先向作出认定或者确认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书面提出异议,要求说明依据;对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定性本身属于军队职权范围,地方复议机关一般只审查发放行为,路径要分开走。
办理时有人提出「帮忙跑、抽两成」,能答应吗?
不建议。抚恤待遇的申领不需要中介,材料和流程都可以自己办;委托他人代办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权限,不设「按比例抽成」。以代办为名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扣留证件的,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涉嫌诈骗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 2024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第三次修订、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逐字核对,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文中 5.4 万元为举例假设数,不是公布值;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与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各省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额与材料要求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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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军人死亡的定性由军队政治工作部门依法认定,抚恤金的具体数额取决于牺牲当年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人月基本工资、表彰层级等多项因素,各地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也存在差异。文中举例所用的收入数字为假设值,不可直接套用。建议在办理时向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和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索取书面计算表,逐项核对后再签收;涉及定性争议的,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