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军士转业到地方企业,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发现个税扣得比部队多,问了才知道部队有专门的政策。

一位义务兵的母亲不理解:「我儿子在部队干活,怎么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她听说同村另一个当兵的孩子每月往家里打钱,怀疑自己孩子被克扣了。

一位军官连续两年没休满假,单位说「任务重,回头补」,一直没补,也没给钱。他问:这算不算欠着。

三个问题都落在第四章「待遇保障」,条文集中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条文写得不细,但框架很清楚:两套制度(工资制与供给制)、一个原则(与贡献匹配、向艰苦与特殊岗位倾斜)、四类保障(工资、保险、住房、休假)。

一句话定义:军人工资、津贴与休假,是指依《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依第三十三条,对执行作战任务、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依第三十八条,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配偶前往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安排假期并保障薪酬待遇、不得因此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军官军士有工资、义务兵没有,供给制到底是什么; 第二,工资标准为什么由中央军委规定,法律为什么不写数字; 第三,未休假的经济补偿怎么算、找谁要; 第四,配偶去部队探亲,单位不批假、扣工资甚至辞退,怎么办。

构成要件

一、两套制度:工资制与供给制不是「高低之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资制是「按劳取酬」的逻辑:岗位、军衔、军龄、绩效对应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按月发放,本人支配。 供给制是「按需保障」的逻辑:吃、穿、住、用、行由部队统一保障,另发少量津贴,本人不需要用货币购买基本生活资料。

两种制度的差别不在于「给多给少」,而在于「保障方式」。 义务兵拿到的是实物与服务(被装、伙食、住宿、医疗),加上津贴;军官军士拿到的是货币,自己解决部分生活支出。 所以「义务兵没有工资」不是待遇差,是制度不同。

这解释了一个常见误解:家长看到别人家孩子往家里打钱,以为自家孩子被克扣。 实际上义务兵津贴标准由军队统一规定,全军一致,不存在单位截留。 真正可能出问题的是津贴的发放时间与方式,而不是数额。

二、为什么法律不写数字:第三十四条的授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这是一条典型的授权条款:法律定原则,军委定标准。 不写数字的理由有三层。

第一层,军情变化快。 战备等级、任务强度、驻防环境都会影响待遇,如果写进法律,每次调整都要修法,节奏跟不上。

第二层,全军统一。 工资标准必须全军一盘棋,由军委统一规定才能避免各军兵种、各战区自行其是。

第三层,保密需要。 部分岗位津贴的标准与岗位性质相关,公开细化可能泄露编制与任务信息。

授权不等于随意。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这是对授权方的约束:标准可以调整,但必须建立与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不能长期不动。

实务意义在于: 主张工资待遇争议,不能直接引用第三十四条要求某个具体数额,只能主张「按军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换句话说,这一条给的是「依法发放」的权利,不是「按某标准发放」的权利。

三、从优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三类情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三类情形,逻辑一致:付出更多,保障更优。

第一类,执行作战任务。 这一类与第二十七条「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形成呼应:战时的待遇高于平时,这是明确的价值取向。

第二类,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 抢险救灾、抗震救灾、疫情防控、重大活动安保,都属于这一类。 「重大」的判断由军队确定,不是由参与人员自行认定。

第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与特殊岗位。 艰苦边远地区按国家划定的类别执行;特殊岗位包括涉核、涉潜、涉高等岗位,津贴标准与岗位风险挂钩。

「从优」怎么落地? 表现为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任务补贴的上浮,以及休假、疗养、住房等方面的倾斜。 这些都在军委与军队相关规范中细化,条文只给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不是「全免」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末句:「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句话常被误读为「军人不交个税」。 准确的表述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范围与幅度由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从制度逻辑看,优惠的落点通常在两类所得: 一是具有补偿性质、与履行军事职责直接相关的津贴补贴;二是退役时取得的一次性费用。 工资中的基本部分,通常仍在应税范围内。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价值有两处。 第一处,转业、退役时的一次性费用如何计税,适用优惠规定,不能按一般工资薪金处理。 第二处,军人家属随军后就业,其个人所得按普通纳税人处理,不因家属身份享受军人优惠——优惠的主体是军人本人。

五、保险:第三十七条与军人保险法的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体现职业特点」是关键定语。 军人保险不是把地方五险照搬,而是针对军人职业风险设计的独立体系: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项目与费率都与地方不同。

「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是另一半。 军人在役期间参加军人保险,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一衔接决定了退役后的养老、医疗待遇能不能接上,是退役安置中最实际的一环。

《军人保险法》是这一条的具体化。 该法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项目,以及保险金的筹集、给付与关系转移。 本篇不逐条展开,只指出:主张保险待遇,依据是《军人保险法》及配套规定,第三十七条是上位依据。

第二款是倡导性规定。 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专属产品,属于市场行为,国家鼓励但不强制;购买与否、买什么,由军人及其家庭自主决定。 遇到以「国家要求」为名推销保险的,可以直接拒绝。

六、休假:两类假期,两种目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年休假解决「休息」,探亲假解决「团聚」。 两类假期的天数、条件、审批权限由军队规定,条文只确立权利本身。

年休假的一般逻辑与地方类似:按军龄或者服役年限分档,逐年增加,可分段安排。 探亲假则与「两地分居」挂钩:配偶、子女与军人不在同一地生活,可以前往部队探亲,也可以由军人回家探亲。

两类假期的共同限制是「确因工作需要」。 战备、演习、执行任务期间,假期可以推迟。 但「推迟」不等于「取消」:条文用了「确因工作需要」,意味着必须有具体事由,不能笼统以「工作忙」为由无限期推迟。

七、未休假的经济补偿:条文给了权利,标准在下位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后半句:「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三个要件: 一是「确因工作需要」,即未休假不是本人放弃; 二是「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部分未休也补偿; 三是「给予经济补偿」,形式是钱,不是「补休」——条文用的是「补偿」,不是「补休」。

补偿标准由军队规定,通常按日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 这一点与地方劳动法的「未休年休假按日工资百分之三百支付」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实务中的难点是举证。 军人主张未休假补偿,需要证明「申请过但未获批准」或者「单位安排不休」。 可行的做法是保留休假申请记录、审批意见、值班表、任务通知;单位统一安排不休的,保留通知本身。

另一个难点是时效。 军队内部的待遇争议,走军队申诉渠道,时效按军队规定;转入地方后主张的,要看争议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军队内部管理事项,不能一概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八、配偶子女探亲:路费谁出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三个要点。

第一,主体是「配偶、子女」,且以「两地分居」为前提。 同地生活的不适用。

第二,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不是由地方单位报销。 这一点常被搞错:家属拿着票据找自己单位报销,单位没有这个义务。

第三,「符合规定条件」。 条件由军队规定,通常包括探亲次数、乘坐席别、路程计算方式。 超出标准的部分自理。

现役军人本人回家探亲的路费,按军队差旅规定处理,与本款不同。 两条不要混:家属来队是「探亲路费」,军人回家是「探亲差旅」。

九、配偶探亲假的劳动保护:第三十八条最硬的一句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后半段:「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句是整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最直接的限制之一,三个义务层层递进。

第一个义务,「按照规定安排假期」。 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这个假种」「人手不足」为由拒绝。 假期的天数按规定执行,单位可以协商调整时间,不能取消。

第二个义务,「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能按事假、病假处理,不能只发基本工资。

第三个义务,「不得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是禁止性规定,违反的后果是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赔偿金。

这一句的适用主体是「军人配偶」,不限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随军。 只要配偶身份成立、探亲事实存在,就受保护。

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种违反: 一是把探亲假算作事假,扣发工资;二是以「请假过多、影响工作」为由调岗、降薪、劝退。 前者是克扣工资,后者是变相解除,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

十、女军人的特别保护: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这一条的主体是「军队」,义务指向军队内部管理,不是用人单位。 「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生育、健康方面的特别保护」,落点在军队的妇女权益与计划生育相关规范。

与地方女职工保护的区别: 地方依据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救济路径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女军人的保护依据是军队规范,救济路径是军队内部申诉。 两者不能混用,这是主体不同带来的必然结果。

但有一处交叉: 女军人退役后到地方就业,其作为女职工的权益受地方劳动法保护;在役期间的生育待遇,按军队规定执行。

十一、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的伏笔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这一条有两个落点,第二个常被忽略: 「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在役需要;「提高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是退役准备。

把退役准备写进在役待遇,是这部法律的一个特点: 它承认军旅生涯有终点,因而把「可迁移能力」的培养纳入国家保障范围。 学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转业前培训,都属于这一条的落实。

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分工: 在役期间的教育培训由军队保障,退役之后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障。 同一个人,两个阶段,两套责任主体。

十二、争议解决:先分清是「军队内部」还是「地方」

工资、津贴、休假、探亲路费的争议,绝大多数属于军队内部管理事项,走军队申诉渠道,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这一点必须先讲清,否则当事人容易走错门。

只有两类可以进入地方程序。

第一类,配偶探亲假引发的劳动争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后半段的义务主体是「其所在单位」,即地方用人单位。 单位不批假、扣工资、辞退,属于劳动争议,走仲裁与诉讼。

第二类,退役后待遇衔接引发的争议。 比如保险关系转移未办、退役金计算有误,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诉讼。

这条边界在实务中经常被跨错: 现役军人就工资数额起诉单位,法院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其配偶就探亲假申请仲裁,仲裁委应当受理。

十三、三个容易算错的账

第一笔,军龄与工资档次的对应。 工资档次按军衔、军龄、岗位综合确定,军龄算错一档,长期累积的差额不小。 核对方法是把《入伍批准书》日期与工资单上的「军龄」逐年比对。

第二笔,地区津贴的类别。 艰苦边远地区分类是国家统一划定的,同一省份不同县可能不同类。 驻地调整后,津贴类别应当随之调整;未调整的,可以要求补发。

第三笔,未休假补偿的天数。 按「未休天数」计算,不是按「年度总天数」计算;分段休假的,按实际未休部分计算。 单位以「全年未申请」为由拒付的,要看是否有统一安排不休的通知。

十四、与地方工资制度的三个不同

第一个不同,标准来源不同。 军人工资标准由军委规定,地方由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集体合同等共同确定。

第二个不同,争议渠道不同。 军人工资争议走军队内部渠道,地方工资争议走劳动仲裁与诉讼。

第三个不同,调整机制不同。 军人工资按「正常增长机制」统一调整,地方工资由市场与企业协商决定。

这三个不同决定了: 不能用劳动法的思维处理军人工资问题,也不能用军队待遇的逻辑要求地方用人单位。 跨界的两个场景——配偶探亲假、退役后衔接——才是两套制度真正交汇的地方。

十五、工资发放的四个操作问题

第一个问题,工资卡与代发。 军人工资通过指定银行账户发放,账户由本人开设、单位统一办理代发。 离职、调动、退役时,账户变更要及时报备,否则出现「钱打不进来」的退汇,责任在信息未更新一方。

第二个问题,扣款与抵扣。 伙食费、被装费、住房租金等项目可能在工资中代扣。 核对时应当拿到工资条,逐项对照;只给一个总数、不给明细的,可以要求单位出具明细。

第三个问题,跨单位调动的月份衔接。 调动当月的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按什么标准发,容易衔接不上。 处理办法是保留调动命令与工资关系转移单,出现空档月时据此主张补发。

第四个问题,家属能否查询。 军人工资属于个人薪酬信息,配偶不能凭婚姻关系直接向单位查询。 离婚诉讼中需要查明工资收入的,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令,不能自行索取。 同理,父母、成年子女也不能代查;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凭监护证明办理。

十六、第三十三条前半句:家庭生活水平的兜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这半句,常被当作宣示性表述跳过,其实它是兜底条款。 工资、津贴、保险、住房、休假五项具体制度覆盖不到的困难,回到这半句找依据。

具体的落点在抚恤优待章的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针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要求地方政府与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第五十九条针对「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家庭,要求「给予必要的帮扶」。

这两条与工资待遇的关系是互补: 工资解决常态生活,救助与帮扶解决突发困难。 遭遇重大疾病、灾害、意外时,除了医保与保险赔付,还可以向单位与地方申请救助,两条线并行不冲突。

申请路径通常是: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由单位与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对接。 材料包括困难情况说明、医疗或者灾害证明、家庭收入与负担情况。 这类救助没有统一标准,额度由地方与单位在权限内确定,不宜按「应得多少」主张。 但「给不给」有判断标准——是否属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这一层可以争。 争的是资格,不是数额,这一点决定了申请材料的写法。 写清困难事实与因果关系,比罗列诉求更有用。 救助是救急,不是发钱。 这一点想通了,期待就不会错位。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七条读下来,第三十八条是唯一一条同时约束军队与地方用人单位的条文,值得单独说。

它的两款分工很清楚: 第一款对内,约束军队——休假权、未休假补偿;第二款对外,约束地方——配偶探亲假的安排、薪酬、不得解除。

第二款之所以能约束地方单位,是因为军人配偶的探亲需求源于国防利益,立法者把这份成本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这是一种「社会分担」的立法技术:不是由军队一家承担,也不是由家属自己承担。

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构成「待遇三件套」:工资、住房、保险。 三条都用了「国家建立……制度」的句式,都是制度性授权,具体标准都在下位规范。 这意味着主张待遇时,条文只能证明「有这项权利」,不能证明「这个数额」。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比较项军人工资义务兵供给制未休假补偿配偶探亲假退役金
依据军人地位法第三十四条军人地位法第三十四条军人地位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军人地位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兵役法第五十四条、安置条例
主体军官、军士义务兵军人军人配偶及其单位退役军人
形式货币实物保障加津贴货币补偿带薪假期一次性或者逐月
标准来源中央军委规定军队统一规定军队规定国家规定假期天数安置条例
争议渠道军队内部申诉军队内部申诉军队内部申诉劳动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诉讼
常见误区以为法律定了数额以为被克扣以为可以折成补休以为单位可以不批以为与工资同源

这张表重点看第五行:只有配偶探亲假这一项,争议可以进地方程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身份对应的制度。 军官军士看工资单,义务兵看津贴发放记录。 义务兵家长怀疑被克扣的,先核对全军统一标准,再问发放时间。

第二步,把军龄核一遍。 《入伍批准书》、工资单「军龄」栏、退役时的年限认定,三处对不上就以入伍批准手续为准,要求更正。

第三步,地区与岗位津贴单独核对。 驻地类别、岗位性质变化后,津贴是否随之调整;未调整的,书面申请补发并保留申请记录。

第四步,休假申请留痕。 书面或者系统申请,注明申请天数与时间段;未获批准的,保留审批意见;单位统一安排不休的,保留通知。

第五步,未休假补偿按年结算。 每年末核对未休天数,向单位提出补偿申请;跨年未结的,逐年累计,不要等到退役一并主张。

第六步,配偶探亲假按「三步」办。 第一步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附军人证件与关系证明;第二步单位不批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第三步扣发工资或者被辞退的,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第七步,争议先分渠道。 军队内部事项走申诉,不进法院;配偶探亲假走劳动仲裁;退役衔接走行政复议。 渠道错了,材料再全也立不上案。

常见问题

义务兵真的一分钱都没有吗?

不是没有,是没有「工资」。 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吃穿住用行由部队保障,另发津贴。 津贴标准全军统一,由军队规定,不存在单位截留的空间。 家长看到别人家孩子往家里打钱,多为津贴结余或者家庭自行安排,不代表标准不同。

军人工资标准为什么查不到具体数字?

因为第三十四条把标准授权给中央军委规定,法律本身不写数字。 公开渠道能查到的是制度框架与调整原则,具体标准见军队内部规定。 主张权利时,能主张的是「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不是某个具体数额。

军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享受优惠政策,但不是全部免征。 第三十四条用的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范围由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与履行军事职责直接相关的部分津贴补贴、退役时的一次性费用,通常属于优惠范围;工资的基本部分一般在应税范围内。

两年没休满假,能要多少钱?

条文给了权利,标准在军队规定里,通常按日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 关键是举证:证明「确因工作需要」未休,而不是本人放弃。 保留休假申请、审批意见、任务通知,是主张补偿的基础。

未休假能不能折成补休?

条文用的是「经济补偿」,不是「补休」。 所以单位不能单方面以「以后补休」替代补偿;双方协商一致补休的,属于另行安排,但要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年底作废。

军嫂去部队探亲,单位不批假怎么办?

先书面申请并保留提交记录,要求单位书面说明不批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单位没有裁量权拒绝。 仍不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在被扣工资、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

探亲期间工资怎么发?

按规定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能按事假、病假处理,不能只发基本工资。 「相应」意味着与正常出勤同等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常规补贴。 绩效部分是否扣减,看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单位因为请假多把我辞退了,能主张什么?

可以主张解除违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救济有两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两条只能选一条,选择前先评估岗位是否还在。

探亲路费找谁报销?

找军人所在部队,不是家属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且限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超出标准的部分自理。

女军人怀孕期间能不能安排高强度任务?

第四十条要求「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提供特别保护」。 具体安排由军队规范细化。 认为安排不当的,走军队内部申诉渠道,不适用地方劳动仲裁。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 第一,本篇引用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为 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版本;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与调整办法依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该规范不在本地库射程内,本篇只讲制度框架与授权结构,不引具体标准。 第二,军人保险的具体项目、费率、给付与关系转移,依《军人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执行,本篇仅指出第三十七条与它的衔接关系,未展开计算;退役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接续,应当核对安置地经办机构的口径。 第三,未休假经济补偿的标准与计算方式由军队规定,与地方劳动法上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规则不同,不可混用;军人配偶探亲假的劳动保护则适用地方劳动法律,两者主体与依据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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