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短视频里,主播拿军人的队列动作开玩笑,配文「当兵的就是被训练成机器」。评论区有人叫好,有人反驳,视频播放量过了百万。

一位退伍多年的老兵,因为一场纠纷被人当街骂「你不就是个当兵的」,还把他挂在胸前的奖章扯下来扔在地上。

一位现役军官,因为在网上替战友说话,被对方连续发帖编造「靠关系提干」,单位让他「注意影响,别把事闹大」。

三件事的落点不同:第一件是公开贬损,第二件是侮辱加毁损荣誉标识,第三件是编造事实诽谤。但它们都指向同一组条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荣誉维护」,以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两条救济与责任条款。

一句话定义:军人荣誉与名誉的保护,是指依《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军人荣誉受国家维护、由军人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荣誉标识;违反者依第六十五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依第六十七条承担民事、治安或者刑事责任,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并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可依第六十二条提起公益诉讼。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荣誉」与「名誉」在法律上是不是一回事,保护路径差在哪; 第二,荣誉为什么写「终身享有」,撤销的法定事由与程序由谁定; 第三,什么话算「诋毁、贬损」,与批评、调侃、舆论监督的界线在哪; 第四,被侵害之后谁有权起诉,公益诉讼的三个限定条件怎么理解。

构成要件

一、荣誉与名誉:一个是被授予的评价,一个是社会的评价

荣誉是「给」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 它由特定主体依特定程序授予,载体是勋章、荣誉称号、记功、嘉奖、表彰、纪念章,落点是第二十五条。 荣誉有证书、有编号、有档案,可以查证。

名誉是「传」的。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才干、声望的客观评价,它不由谁授予,而由周围人的看法累积而成。 法律保护名誉,保护的是「不被虚构事实降低评价」这个利益。

两者的保护路径不同,这一点在实务中最容易混淆。 侵害荣誉,通常表现为「否认你得过」或者「把你的荣誉抹掉」——比如造谣说奖章是买的、伪造文件要求撤销;侵害名誉,通常表现为「编造你干过什么」——比如造谣靠关系提干、造谣生活作风问题。 前者侵害的是一种已经确定的地位,后者侵害的是一种社会评价。

第三十二条把两者写在同一款里,但用了两个动词: 「诋毁、贬损」对应荣誉,「侮辱、诽谤」对应名誉。 这两组动词不能互换:说「这个一等功是花钱买的」是诋毁荣誉;说「这个人品行不端」是诽谤名誉。

二、荣誉的六种载体:第二十五条的封闭列举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

六种载体,功能不同。 勋章与荣誉称号是最高层级,由国家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记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由军队按权限批准;嘉奖是较低层级;表彰是综合性评价;纪念章用于特定事件或者服役年限的纪念。

「等方式」三个字留了口子。 军队内部的通报表扬、优秀士兵评定、技术能手称号,是否属于本条所称「功勋荣誉表彰」,要看是否纳入军队荣誉体系管理。 这个判断标准不在条文里,而在军队的荣誉表彰制度中,属于军队内部规范调整的范围。

为什么要分清载体? 因为待遇不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相应」二字意味着待遇与层级挂钩:一等功与嘉奖不可能同一标准。 具体标准由军队与地方规定,本条只给原则。

第二款还规定了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载入史志不是象征性表述,它有实际效力:地方志一旦记载,后续的荣誉核实、身份认定、遗属待遇主张都有了公开依据。

三、终身享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重量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这句话有两个限定,都指向程序。 「非因法定事由」意味着不能因为「影响不好」「群众有意见」就撤销;「非经法定程序」意味着不能由某个单位一纸通知就撤销。 换句话说,荣誉一旦授予,就取得了对抗任意撤销的地位。

条文没有列举「法定事由」是什么。 这是有意留白:撤销荣誉的事由与程序,由军队荣誉表彰制度规定,属于军事法规调整的范围。 可以确定的只有两条边界: 一是撤销必须有明文依据,不能类推; 二是撤销必须走程序,包括告知、申辩、决定、送达,缺一不可。

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类争议: 第一类,军人转业、退役后,原单位以「已不在编」为由收回奖章或者注销荣誉记录。 这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直接冲突——荣誉「终身享有」,不因身份变化而终止。 第二类,军人因违纪受到处分,单位连带撤销此前获得的荣誉。 这类处理是否合法,要看处分决定是否同时认定了「荣誉取得时存在弄虚作假」;如果只是后来违纪,与先前荣誉的取得无关,连带撤销缺乏依据。

四、三个禁止:诋毁、侮辱、毁损标识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了三件事,每一件对应不同的行为方式。

第一件,「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 「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直播、口头传播;「诋毁」是编造或者歪曲事实,「贬损」是虽不编造但以轻蔑、嘲讽的方式降低其评价。 前面那个短视频的例子,属于「贬损」:它没有编造事实,但把军人整体描述为「被训练成机器」,是对军人职业荣誉的否定。

第二件,「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 侮辱是当面或者公开的羞辱,不以虚构事实为要件;诽谤是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 两者的共同点是针对特定人——如果批评的是「某支部队的管理方式」,属于对单位的批评;如果指向「某个军人靠关系提干」,就进入诽谤。

第三件,「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荣誉标识包括勋章、奖章、纪念章、绶带、证书上的标识。 「毁损」是物理破坏,「玷污」是使其污损、蒙尘。 扯下奖章扔在地上,两样都占了。

三件事的共同前提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不小心碰掉奖章、转述时用词不当但没有贬损意图的,不进入本款。 但「故意」的证明不要求行为人自认,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传播范围、上下文推定。

五、责任的三层结构:行政、民事、刑事

第一层,行政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注意「依据各自的职权」六个字:网上的归网信,出版的归新闻出版,演出的归文化和旅游。 投诉要找对部门,否则会被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退回。

第二层,民事责任。 同条后半句:「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兜底:「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路径的请求项通常有三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层,治安与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毁损勋章、奖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两类罪名多为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到法院起诉,公安与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这一点与英烈保护不同。

六、公益诉讼:第六十二条的三个限定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这条把三个条件串在一起,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这是行为要件,范围比第三十二条宽,还包括「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第二个条件,「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这是后果要件,也是最难证明的一环。 一个军人在网上被骂,是否影响其「有效履行职责使命」?需要结合其岗位、任务性质、传播范围判断。 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边境一线官兵、涉密岗位人员,被针对性攻击后影响执行任务的,更容易满足这一条。

第三个条件,「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这是性质要件,把「个人纠纷」与「公共利益」分开。 单纯的个人恩怨、邻里口角,即便涉及军人身份,也不满足;针对军人群体、针对执行任务行为的攻击,才可能落入。

三个条件叠加的结果是:公益诉讼是例外,不是常规路径。 绝大多数案件应当走民事自诉或者行政投诉。 这一点必须说清楚,否则当事人容易把希望寄托在「让检察院出面」,耽误取证时机。

七、送喜报与光荣牌:荣誉的社会化表达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这两件事不是荣誉本身,是荣誉的社会化表达。 荣誉在军人身上,光荣牌挂在家庭门上,喜报送到父母手里——制度设计是把个人的荣誉转化为家庭与社区的共同评价。

它们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光荣牌是「军属身份」的公开标识,与第六十八条的家属定义配合,构成优待政策的识别依据;喜报是「荣誉已经授予」的公开证明,在荣誉核实、待遇申请时可以作为辅助材料。

实务中容易出现两个偏差: 一是把光荣牌当成「申请才有」,实际上第三十一条用的是「应当」,是地方政府的义务; 二是把送喜报当成「走形式」,实际上它承载着公示功能,喜报送到哪里、由谁送,都有规定。

八、与批评、调侃、舆论监督的界线

这是本章最需要讲清的一段,也是执法与司法中最容易失准的地方。

第一条界线:对事还是对人。 批评某项政策、质疑某次决策、讨论军费开支,属于对事的意见表达,不构成诋毁;把矛头指向具体的军人个体或者军人群体的品格,才进入第三十二条。

第二条界线:事实还是评价。 编造「某人靠关系提干」是事实陈述,可以被证伪,构成诽谤;说「我觉得他能力一般」是主观评价,不构成。 难点在「夹叙夹议」:先编一个事实,再加一句评价,整体仍按事实陈述处理。

第三条界线:善意还是恶意。 舆论监督即便用词尖锐,只要基于真实事实、目的在于公共讨论,不属于「贬损」;以嘲讽、羞辱为乐,明知不实仍然传播的,属于恶意。

第四条界线:公开还是私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用的是「以任何方式」,没有限定「公开」。 但私下场合的失言,通常不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实践中多按治安管理或者单位内部处理,不进入民事侵权。

九、平台与传播者的责任

网络侵权与线下侵权最大的区别,是中间多了一个平台。

平台的责任分两段: 接到通知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接到通知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仍然放任的,承担相应责任。 这两个阶段的举证重点不同:前一段要证明「通知已送达且内容合格」,后一段要证明「平台明知」。

传播者的责任按角色分: 首发者承担主要责任;转发者若添加了实质性内容(加标题、加评论、剪辑),按新的发布行为处理;单纯转发且不知情的,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能被要求删除。

取证要点: 网页截图要含完整网址栏与时间;视频要保存原始文件或者完整录屏;传播量要留证据(阅读数、转发数、评论数);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是最稳的固定方式。 这些证据在民事、行政、刑事三条路上都要用,越早固定越好。

十、荣誉宣传与保密纪律的交界

军人荣誉天然带有公开属性——第二十四条要求「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第三十一条要求「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但公开与保密之间存在张力:哪些能说、说到什么程度,不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边界可以分三层。 第一层,纯粹的个人荣誉信息——姓名、功勋层级、授奖时间,通常可以公开,载入地方志即属此类。 第二层,与任务相关的信息——参加过的行动、所属部队、任务内容,受保密纪律约束,公开需经批准。 第三层,涉及部队编制、装备、驻地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这个分层在维权时有一个现实后果: 军人主张名誉受损,往往需要说明「我是谁、我做过什么」来证明损害,而这几句话可能正好落在第二层。 处理办法是由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身份与荣誉情况说明」,只写结论不写细节,既满足举证需要,又不触碰保密线。

另一头,媒体与自媒体在报道军人事迹时,也受这条边界约束。 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军人的荣誉与名誉,不是「报道豁免」;以宣传为名披露不该披露的信息,可能同时构成侵害荣誉与违反保密规定。 这一点在涉及边境、反恐、涉密岗位的报道中尤其要注意。

十一、涉军名誉案件的管辖与举证难点

管辖有三个可选连接点: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侵权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则对军人特别有用——部队驻地往往偏远,如果只能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成本极高。

举证难点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传播范围。 名誉损害的程度与传播范围直接相关,但阅读数、转发数由平台掌握,当事人拿不到后台数据。 可行路径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数据;或者在诉前保全阶段申请证据保全。 只靠截图上的「10 万+」,证明力有限。

第二处,损害后果。 军人因被诽谤而受到的实际影响,往往表现为「被谈话」「被调整岗位」「影响提拔」,这些都属于内部管理事项,难以取得书面证据。 可行的做法是由单位出具「因该事件对当事人作出何种处理」的说明,把内部影响外部化。

第三处,出庭与举证的时间成本。 现役军人请假出庭需要审批,驻地远的可能无法到庭。 解决办法是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不出庭;确需本人陈述的,可以申请在线庭审或者提交书面陈述并经公证。

这三处难点决定了涉军名誉案件的基本策略: 证据固定要早,单位说明要全,诉讼请求要克制。 请求项开得过高,反而因为举证不足被大幅打折,得不偿失。

十二、荣誉的证明:档案在哪里,怎么补

主张荣誉被侵害,第一步不是起诉,是证明「我有这个荣誉」。 证明链条通常有三段:授奖文件、证书奖章、档案记载。

授奖文件是原始依据,由批准机关保存。 记功以上通常有正式的命令或者决定,编号可查;嘉奖、表彰的层级较低,可能只有通报。

证书与奖章在本人手中,是最直接的凭证。 遗失后的补办,向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需要说明遗失原因并提交身份证明;年代久远的,可能因档案移交而难以补办,此时退回档案路径。

档案记载是最稳的兜底。 军人退役时,档案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接收单位,其中的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材料是权威记载。 调档需要本人申请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个人不能自行翻阅。

三段证据的作用不同: 授奖文件证明「授予过」,证书奖章证明「持有」,档案记载证明「持续有效」。 三者齐备,荣誉主张基本不会被质疑;只有其中一段的,需要另外两段补强。 实践中最常见的短板是档案:退役多年、多次调动、档案几经移交,奖励登记表可能缺失,此时应当尽早申请调档核实,不要等到起诉才发现无据可依。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七条要连起来读,读出来的是一条「从授予到保护到追责」的链。

授予端在第二十五条:六种载体、一套体系。 保护端在第三十二条:终身享有、三个禁止。 追责端在第六十五条:多部门按职权处理加精神损害赔偿。 兜底端在第六十二条:公益诉讼,但设了三重门槛。

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那句「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 它不是宣示,是授权:具体待遇由下位规范落实。 所以主张待遇时,光引第二十七条不够,还要找到落实它的具体规定,否则会被一句「没有实施细则」挡回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与《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定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比如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回到一般法(比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的计算)。 这个关系在起诉时决定案由与请求项的选择。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比较项军人荣誉军人名誉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普通公民名誉单位荣誉
保护依据军人地位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军人地位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关于名称权、荣誉权的规定
侵害方式诋毁、贬损、撤销侮辱、诽谤侮辱、诽谤、歪曲、否认侮辱、诽谤诋毁、盗用
主体范围现役军人个人现役军人个人已牺牲的英雄烈士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公益诉讼有条件适用(第六十二条)有条件适用(第六十二条)明确适用一般不适用不适用
行政处理第六十五条,多部门按职权第六十五条公安等部门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一般不涉及
刑事路径侮辱罪、诽谤罪,多为自诉侮辱罪、诽谤罪,多为自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可公诉侮辱罪、诽谤罪,自诉一般不构成
常见误区以为退役就失效以为骂两句不算与现役军人混为一谈以为可以随意评价把单位批评当侵权

这张表重点看第四行与第六行:公益诉讼与公诉的门槛,把军人与英烈分成了两条不同的保护强度。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定性,再选路。 把行为归入三类之一:诋毁贬损荣誉、侮辱诽谤名誉、毁损玷污荣誉标识。 定性决定投诉部门:网上内容找网信,出版内容找新闻出版,演出内容找文化和旅游,线下治安案件找公安。

第二步,固定证据。 网页截屏含网址与时间、完整录屏、原始视频文件、传播数据、证人联系方式。 重要案件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费用不高,但能解决「对方删了就没了」的问题。

第三步,发合格通知。 向平台发通知,写明权利人身份、侵权内容的具体网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请求采取的措施。 通知不合格,平台可以不处理,这一步的规范性直接决定后续能否主张连带责任。

第四步,向主管部门投诉。 书面投诉附证据,明确请求「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投诉材料留一份回执或者受理编号,后续行政复议、诉讼要用。

第五步,评估民事起诉。 请求项写三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方式与范围)、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管辖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网络侵权可以把「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步,判断是否值得走刑事自诉。 侮辱、诽谤案件多为自诉,需要自行举证达到「情节严重」。 传播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实际后果(如影响任务执行、导致治疗)的,才具备自诉价值。

第七步,评估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只有同时满足「侵害荣誉名誉」「严重影响履行职责使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才建议向检察机关反映。 反映材料要写清三个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能只写「影响很坏」。

常见问题

网上说「当兵没出息」,算不算诋毁军人荣誉?

要看指向。 如果是对某个具体军人的职业选择作否定评价,属于贬损其荣誉,可依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主张;如果是对「参军」这一职业选择的一般性议论,没有指向特定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可能违反网络内容管理规定,可以向平台与网信部门投诉。 区分的核心是「有没有特定对象」。

军人的荣誉能撤销吗?

能,但必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两个限定都是硬约束:事由要有明文依据,程序要完整。 单位以「影响不好」为由口头宣布撤销,或者以「已退役」为由注销荣誉记录,都不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退役之后荣誉还在吗?

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用的是「终身享有」,不因退役、转业、转改文职而终止。 退役后仍可主张荣誉被侵害,仍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奖章、证书由本人保存,原单位无权收回。

荣誉能不能继承?

荣誉本身不能继承,但荣誉带来的财产性利益可以。 勋章、奖章、证书作为遗物,可以依法继承;荣誉记载、史志载入属于身份性利益,不发生继承,但遗属可以主张对其进行保护,比如反对他人诋毁已故军人的荣誉。

媒体失实报道怎么办?

三步。 第一步,要求更正或者答辩,这是新闻规范层面的救济;第二步,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责令改正;第三步,就名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 三步可以并行,不必等前一步走完。

能不能直接要求平台删帖?

可以,但要发合格通知。 通知要含权利人身份、侵权内容网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请求采取的措施四项。 通知合格而平台未及时处理,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通知不合格,平台不处理不违法。

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

条文没有给标准,实务中看四个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身份本身不是加价理由,但如果侵害导致其执行任务受影响、家庭关系受损、治疗费用发生,可以据实主张。

对方是境外账号,还能维权吗?

路径受限,但不是没有办法。 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或者限制传播;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如果内容涉及危害国防利益,可能触及刑事管辖。 对境外主体的民事索赔,执行难度大,通常不作为首选。

军人自己同意被调侃,还能追责吗?

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同意有边界。 事先明确同意、范围特定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同意不能延伸到超出范围的使用(比如同意内部玩笑,被剪成视频公开传播)。 涉及军队形象、部队番号、任务信息的内容,个人同意不能替代保密与宣传纪律的要求。

单位不给挂光荣牌、不送喜报,能怎么办?

第三十一条用的是「应当」,属于地方政府的义务。 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申请,要求履行;不作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类案件标的小,但胜在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需要提醒的是,光荣牌的悬挂对象是「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不是军人个人;家属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与军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 第一,本篇引用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为 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版本,共 71 条;荣誉撤销的「法定事由」与「法定程序」由军队荣誉表彰制度规定,该制度不在本地库射程内,本篇只作边界性表述、不引具体条号,个案应当核对现行军队规范。 第二,刑法上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本篇未逐条展开,只指出其为自诉为主的路径;具体案件应当核对刑法条文与相关司法解释,并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 第三,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与现役军人的保护依据、责任强度均不相同,两者不可混用;涉及已故军人且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按英烈保护的路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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