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的孩子在小区里拿石子打路灯,把一排景观灯打碎了六盏,物业找上门,家长第一句话是「他还是个孩子」;十三岁的孩子在篮球场抢球时把同学推倒,对方手腕骨折,家长第一句话是「不是故意的」;十七岁的孩子在骑电动车时撞伤路人,等到对方起诉时,孩子已经过了十八岁生日,家长第一句话是「他已经成年了,让他自己赔」。
这三句话在法律上都没有用,但没用的理由各不相同。第一句错在把「年龄」当成了免责事由——不满十八周岁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责任转到了监护人身上,一分也不会少。第二句错在把「故意」当成了构成要件——过失照样要赔,打球、打闹、玩闹中的过失同样是过失。第三句错在把「起诉时」当成了判断基准——法律看的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年龄,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原监护人照样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用四条把这件事的骨架搭清楚了:谁当被告(第四条)、赔多少(第五条)、钱从哪出(第五条第三款)、起诉时成年了怎么办(第六条);再用一条解决「孩子交给别人看着的时候出事」(第十条)。这五条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责任分配规则。
一句话定义: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规则;其核心结构有三层——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是赔偿费用的支付来源,监护人不得主张自己仅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且应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孩子闯祸,被告席上坐的是谁,孩子本人要不要列进去; 第二,监护人赔的是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个区别在判决主文里怎么体现; 第三,孩子自己有财产(压岁钱、继承的房产、赔偿款),能不能先动孩子的钱,动到什么程度; 第四,把监护职责委托给老人、学校、托管机构以后,出事谁赔。
构成要件
一、先把三个词分清:侵权人、责任人、赔偿义务人
日常生活里说「孩子闯祸」,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到了法律上,要把三件事拆开。
侵权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就是那个打碎灯、推倒同学、撞伤路人的孩子。侵权人是事实层面的概念,谁动的手就是谁。
责任主体,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在监护人责任里,责任主体是监护人,不是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表述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落脚点在监护人身上。
赔偿义务人,是最终掏钱的人。多数时候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同一个,但在监护人责任里会分开:钱可能先从孩子的财产里出,出完了再由监护人补。
这三个概念分开以后,很多争论就没有了。比如「孩子才十岁,他怎么可能承担责任」——对,孩子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是监护人;「孩子自己有压岁钱,为什么让我赔」——因为孩子的钱只是支付来源,不是责任主体。
这一层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它决定了三件事:起诉时告谁、判决怎么写、执行时能执行谁的财产。
二、被告席上坐谁:未成年人必须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给了一个程序上的硬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一条有两个要点。
要点一,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法院没有裁量空间。哪怕原告只起诉了监护人,法院也应当把未成年人列为共同被告。
要点二,列共同被告的目的不是让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结合第五条第二款看就明白了:法院不支持判令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列进去的意义在两个地方:一是查清事实,加害行为是不是这个孩子实施的、有没有其他共同加害人;二是执行便利,判决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就需要被监护人是本案当事人,否则执行阶段动他的财产没有依据。
实务中常见一种误解:家长接到起诉状,发现孩子也被列为被告,很生气,认为对方「连小孩都不放过」。其实这一列对家长未必不利——它把「孩子的财产先出」这条通道打开了,家长实际掏的钱可能更少。
还有一种情形要注意:如果加害人是多个孩子,比如三个孩子一起扔石子,那么三个孩子都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各自的监护人按份或者连带承担责任。这时候还要看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不是有教唆、帮助的情形,责任结构会更复杂。
三、监护人赔的是「全部责任」,不是「补充责任」
这是整部解释里最容易被误读的一条,也是实务中当事人最吃亏的地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说「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说「补充」。但很多人凭直觉认为:孩子是直接加害人,应该孩子先赔,孩子赔不起监护人再补。这个直觉在旧法时代有一定市场,现在被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堵死了: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句话包含两个方向,都要读懂。
方向一,监护人不能主张「我只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意思是「先找别人,别人赔不了我才赔」,典型场景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监护人责任不是这个结构。监护人是直接的责任主体,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监护人全额赔偿,不需要先去执行孩子的财产。
方向二,被侵权人也不能要求「判孩子赔」。哪怕孩子名下有房、有存款,法院也不会判「由孩子赔偿若干元,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的是「由监护人赔偿若干元」,然后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这两个方向合起来说明一件事:责任在监护人身上,孩子的财产只是付款渠道。这个构造的好处是执行方便——被侵权人拿到判决,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监护人的财产,不必先证明孩子有没有钱;同时如果孩子确实有钱,执行阶段可以从孩子那里先扣一部分,减轻监护人的负担。
举个算例。孩子打伤人,法院认定损失十八万元,孩子名下有压岁钱和长辈给的钱共三万元。判决不会写「孩子赔三万、家长赔十五万」,而是写「监护人赔偿十八万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执行时先扣孩子的三万元,剩下的十五万元由监护人付。如果孩子一分钱没有,十八万元全部由监护人付。
四、监护人赔偿的钱从哪出:先从孩子自己的财产里付,但要留够生活费和学费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后半句是「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第三款是一道保护性限制: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先说「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什么。常见的有五类:长辈给的压岁钱、红包;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存款;因自身受到侵害获得的赔偿金;自己劳动所得(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本套规则);知识产权收益。
再说「保留」的分寸。第三款用了两个限定:所必需的生活费、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这意味着不能把孩子名下的钱一次性清空。
「所必需的生活费」的判断,参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不是参照家庭生活水平,也不是参照孩子的实际花销。一个家庭条件很好的孩子,其「所必需生活费」也不会按家庭开支计算,而是按一个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计算。
「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指向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书本费、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注意这里限定在义务教育,不包括高中、大学、出国留学。如果孩子已经初中毕业,这笔预留就没有对应项目了。
实操上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如果孩子名下的财产是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可以执行,但要保障居住。执行程序中通常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的方式,或者拍卖后保留一定年限的租金。这类处理属于执行阶段的裁量,不在本条射程内,但当事人有必要提前知道结果,避免抱着「房子是孩子的,动不了」的预期去打官司。
五、侵权时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看行为时,不看起诉时
解释第六条解决一个时间差问题: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第一款后面还有一句:「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这条规则背后的道理很朴素:责任能力按行为时判断。一个十七岁十个月的孩子撞伤人,三个月后满十八岁,如果按起诉时的年龄算,他就成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他刚刚成年,多半还在读书,一分钱没有。真正的受害人拿不到赔偿,责任分配也失去了意义。
所以法律的选择是:看行为时的年龄,责任落在当时的监护人身上。这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逻辑一致,都是「行为时」。
实务中这条规则有一个变体值得注意: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到成年之后,比如十七岁开始在网上发布侵权内容,一直发到十九岁,那么成年之后的部分由他自己承担,成年前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这时候要把行为按时间切开,分段计算。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原告只起诉了已经成年的行为人,法院应当释明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里的「释明」是法院的义务,但追不追加由原告决定。如果原告坚持只告行为人,法院不能强制追加,但会在判决中说明——结果往往是原告拿到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所以作为原告,遇到「侵权时未成年」的情形,一开始就把原监护人一起告上,是最省事的做法。
六、「尽到监护职责」能减多少:一条有天花板的减责通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句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是监护人唯一的法定减责通道。
要理解这个通道有多窄,先看它的结构:「可以」减轻,不是「应当」减轻;减轻的是「其侵权责任」,不是免除。两条加起来,意味着即便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也只是少赔一部分,不会不赔。
「尽到监护职责」怎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列了十项监护职责,可以作为清单逐项对照: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方面的保障;关注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遵纪守法;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受教育权利;保障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妥善管理和保护财产;依法代理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合理管教;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实务中法院看的通常是这几件事:平时有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有没有讲过不能玩火、不能往楼下扔东西);事发时有没有在场的合理注意(在商场里孩子跑开,家长有没有及时寻找);对已知的危险行为有没有制止(孩子此前有过类似行为,家长有没有管教);对特殊情形有没有采取特别措施(孩子有多动症、智力障碍等,有没有专人看护)。
反过来,有三种情形基本不可能被认定「尽到职责」:把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明知孩子有攻击倾向仍不采取任何措施;事发时监护人自己醉酒、熟睡或者在远处玩手机。
减责的幅度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裁判差异较大,通常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个别案件能到百分之四十。很少见到减轻一半以上的。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本身已经考虑了「孩子不懂事」这个因素——正因为孩子不能负责,才让监护人负责;如果再大幅减责,等于让受害人承担了本应由家庭内部消化的风险。
七、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别人:老人带娃、住校、托管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第十条把这条细化成一套可操作的分配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三款要分层读。
第一款定结构:监护人仍然是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总额不超过损失。「总额不超过损失」这句话很重要,它排除了「受害人拿到双份赔偿」的可能。比如损失二十万元,监护人赔二十万元、受托人赔五万元,实际支付总额仍是二十万元,不是二十五万元。多付的部分按不当得利返还,或者由先付的一方追偿。
第二款定追偿:监护人赔完可以找受托人追偿,参照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九条区分有偿与无偿委托:有偿委托,受托人有过错就要赔;无偿委托,受托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赔。放到监护委托里,就是——付了钱的托管,受托人一般过失也要担;不收钱帮忙看着,受托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担。
第三款定兜底: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赔了以后可以向监护人追偿。这一款是新东西。它的效果是:爷爷奶奶帮着看孙子,孙子打伤了人,爷爷奶奶如果只有一般过失(比如一时没看住),即便被判承担了一部分,事后也能把这部分要回来,最终由父母承担。这符合家庭内部的伦理预期——帮忙看孩子不该成为背债的理由。
三种常见场景对照一下:
爷爷奶奶带娃。属于无偿委托。孩子闯祸,父母承担全部责任;爷爷奶奶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把孩子单独留在马路边、自己打牌几小时不管)时才担责,且担了可以追偿。
寄宿学校、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不完全是监护委托。孩子在校期间致害他人,责任按教育机构过错认定,与监护委托是两套规则。
付费托管班、夏令营。属于有偿委托。受托人有过错(人员配比不足、场地有隐患、未及时制止打闹)就要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且不能像无偿受托人那样全额追偿。
有一个细节值得提醒:委托监护不影响监护人的身份。委托出去的是「职责的履行」,不是「监护人的资格」。父母仍然是监护人,仍然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点在离婚、外出务工、孩子长期跟祖辈生活的情形下经常被误解,有人以为「孩子一直跟爷爷奶奶过,我不是监护人了」——这个理解是错的。
八、父母双方怎么担:共同承担,不因内部约定对抗受害人
解释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这一条很简短,但对应一个高频问题:父母能不能约定「孩子归你管,出事你负责」?
答案是不能对抗受害人。父母都是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都对孩子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内部的约定只在父母之间有效,对外仍然是共同承担。至于父母内部怎么分,属于追偿问题,另一篇专门讲离婚后的情形,此处不展开。
九、赔什么、赔多少:赔偿项目的清单
监护人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相同,不因为责任人是监护人而减少。常见的项目有: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或者当地护工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意见。
误工费,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减少的收入,按实际减少额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按实际发生和医嘱确定。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构成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和当地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死亡的适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后果、当地生活水平裁量。
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孩子骑车撞人,受害人是突然横穿马路,那么受害人的过错会分担一部分损失。这与「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减责是两条不同的通道,可以并用,但并用的结果通常不会让监护人承担低于五成的责任。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组条文的功能,是把「孩子闯祸」这件事从「谁动手」重新定位到「谁负责」,接法分四步。
第一步,定主体。《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把父母确立为监护人,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把「教育、保护」写成父母的权利义务,并明确「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合起来说明:责任来源不是「父母没看好」这个过失,而是「父母是监护人」这个身份。这一点很关键——它意味着即使父母完全不知情、完全无法预见,责任照样成立。
第二步,定性质。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排除补充责任。这个组合的效果是:监护人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直接的责任,不是「代替孩子赔」,也不是「孩子赔不起时兜底」。
第三步,定财源。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说「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把它落到判决主文,第三款加了「保留生活费与义务教育费用」的限制。三步连起来,钱的问题就解决了:先看孩子有没有财产,有就先用,用完了监护人补,但用的时候要留够孩子生活和读书的钱。
第四步,定外围。解释第六条处理时间差,第七条处理父母双方,第十条处理委托照护。这三条是主干之外的三个接口,把「起诉时已成年」「父母内部约定」「孩子交给别人看」三种常见情形都接回了主干。
还有一处需要注意: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关于无偿受托人追偿的规定,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基础上新加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只说「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说追偿;解释补了这一层,而且给无偿受托人开了一个口子——只有一般过失的,赔了还能要回来。这个口子的政策判断是:亲友之间无偿帮忙看孩子,属于人情往来,不宜让人情变成债务。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比较项 | 监护人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 | 教育机构责任 | 饲养动物责任 |
|---|---|---|---|---|
| 责任主体 | 监护人 | 用人单位 | 学校、幼儿园等 | 饲养人、管理人 |
| 归责基础 | 监护人身份,非自身过失 | 用工关系,非自身过失 | 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 动物危险,无过错责任 |
| 责任形态 | 全部责任,不得主张补充 | 全部责任,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 自己过错时为相应责任,第三人侵权时为补充责任 | 全部责任,特定情形可减责或免责 |
| 能否减责 | 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 | 原则上不能 | 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一般动物能,禁养烈性犬不能 |
| 赔偿财源 | 先被监护人财产,后监护人 | 用人单位财产 | 教育机构财产 | 饲养人、管理人财产 |
表格第一列与第三列最容易混。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不是自己动的手」,区别在于责任来源:监护人责任来自身份,只要有监护关系就成立,不问监护人有没有过失;教育机构责任来自职责,要看不尽职责的具体表现。所以孩子在学校打伤同学,学校的责任要看它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家长的责任不看有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只在减责时看)。
还有一层区分要说明:监护人责任与「受托人责任」不是替代关系,是并存关系。很多人以为「孩子托给爷爷奶奶,责任就转给爷爷奶奶了」,法律上不是这样。委托出去的是职责的履行,监护人的身份没有变,责任也没有转移。受托人只在有过错时,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一起承担,且总额不超过损失。
再补一层:「孩子自己有财产」不等于「孩子自己担责」。这是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专门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有法院曾经判过「由未成年人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类判决在解释施行后不再成立。正确的写法是「由监护人赔偿,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行为时的年龄。把孩子出生日期与侵权行为发生日对上,判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这个判断决定适用哪一套规则,也决定起诉时要不要追加原监护人。
第二步,把监护人一起列为被告。不要只告孩子。孩子不满十八周岁的,监护人必须列为被告;孩子侵权时不满十八周岁、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原监护人仍然要列为被告。法人的分支机构、学校的资产状况与家庭不同,告对人比告得多更重要。
第三步,查一遍孩子名下有没有财产。房产、存款、压岁钱账户、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股权,都可以查。这一步对双方都有意义:受害人一方查到了,可以在执行阶段多一条路;监护人一方查到了,可以主张先从孩子财产中支付,减轻自己的现金压力。
第四步,监护人一方准备「尽到监护职责」的证据。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项对照,重点准备四类:平时的安全教育记录(家长群通知、学校回执、聊天记录);事发时在场的证据(监控、证人);对已知危险行为的管教记录(此前类似行为的处理、就医记录);特殊情形下的特别措施(诊断证明、专人看护安排)。这四类证据齐了,减责才有基础。
第五步,计算损失清单。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列,每项对应票据或者鉴定意见。不要笼统写「赔偿损失若干元」,笼统的诉请到了庭审阶段会被要求逐项举证。
第六步,考虑调解的时机与底线。这类案件多数在诉前调解阶段解决,因为双方通常住得不远、孩子可能还是同学。调解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协议要写清「一次性了结」的范围(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是否包含精神损害),二是要写明履行期限与违约后果。没有写清的调解协议,日后很容易再起争议。
常见问题
孩子才十岁,能不能因为「他是个孩子」不赔或者少赔?
不能免责,只能减责。不满八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都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转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能主张的只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减轻幅度通常在百分之十到三十之间,且要举证。
孩子自己有压岁钱,能不能让孩子自己赔,家长不掏钱?
不能。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法院不支持判令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方式是判决「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孩子的钱是付款渠道,不是责任来源。
孩子名下的钱能不能全部用来赔,要不要留一部分?
要留。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这两项是硬性预留,不能因为赔偿金额大就把孩子的账户清空。已经初中毕业的,第二项没有对应项目。
孩子闯祸时十七岁,对方起诉时已经十八岁了,谁来赔?
原监护人赔。解释第六条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年龄判断。侵权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原告只告了已成年的行为人,法院应当释明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孩子放在爷爷奶奶家,出事了爷爷奶奶要不要赔?
父母承担全部责任,爷爷奶奶只在有过错时担一部分,且可以追偿。解释第十条规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总额不超过损失;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爷爷奶奶属于无偿受托人,一般看不住的情形可以追偿。
送到付费托管班,孩子在班里打伤别人,谁赔?
父母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托管班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且不能像无偿受托人那样全额追偿。托管班属于有偿受托人,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过错就要担责,一般过失也算。人员配比不足、场地有隐患、老师离岗,都是过错的常见形态。
父母离婚了,孩子跟我过,出事了能不能让前夫(前妻)一起赔?
能,而且对外是共同承担。父母都是监护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至于父母之间怎么分、能不能追偿,按解释第八条处理,另有专篇展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以「孩子不跟我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孩子在学校打伤同学,学校要不要一起赔?
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学之间的伤害,加害人的监护人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者第一千二百条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补充责任。如果是校外第三人打伤学生,才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补充责任结构。
孩子把别人的车划了,家长能不能以「孩子不懂事、没造成什么损失」抗辩?
不能。财产损失按修复费用或者贬值损失计算,与孩子懂不懂事无关。划车这类案件的争点通常在损失金额,不在责任成立。建议第一时间拍照固定划痕、调取监控、找4S店或者修理厂出报价单,避免事后对金额扯不清。
赔偿款一直不付,会有什么后果?
会被强制执行,还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监护人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扣划银行存款、工资收入,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如果监护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篇的射程有三处边界,需要说明。
第一,本篇讨论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孩子闯祸同时可能触发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与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犯特定重罪经核准追诉的例外),三套规则的年龄线、构成要件、后果都不同,行政上被处理不等于民事上必然赔偿,反之亦然。
第二,「尽到监护职责」的减责幅度没有全国统一标准。本篇给出的百分之十到三十是裁判实务的常见区间,不是法定幅度。各省法院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具体案件应当检索当地同类判决。
第三,被监护人财产的查明与执行属于执行程序问题。本篇只说明「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这一实体规则,不展开查封、拍卖、唯一住房处置的具体操作。涉及大额财产或者房产的,应当在起诉阶段就申请财产保全,并咨询执行阶段的专业意见。
另外说明: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收录了法规库内现行有效的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系法释〔2024〕12号,自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〇二〇年修订,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联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四至七条、第十条是本篇的主线,全文二十六条,另涉校园第三人侵权、烈性犬、高空抛物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是监护人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解决「谁是监护人」,第九百二十九条解决受托人追偿。
- 监护人责任:只讲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构成与减责,本篇在其上补了程序规则、财产支付顺序与委托照护三层。
- 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项职责的逐项展开,是证明「尽到监护职责」的对照清单。
- 补充责任:为什么必须先找别人、最多赔多少,物业与学校何时担责;本篇的重点正是「监护人责任不是补充责任」。
- 委托照护:外出务工、亲友代管情形下委托照护的设立与边界,与解释第十条的受托人责任配套看。
- 被打伤、撞伤,能要哪些赔偿?:赔偿项目与计算口径的完整清单,本篇第九节只列了项目名称,具体算法在这篇。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常见问答,适合算数额时对照。
- 人身损害(被打/摔伤等):要收集哪些证据?:四组证据的取证方法,孩子闯祸类案件额外要固定监控与在场证人。
- 侵权责任栏目: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整组词条的入口,本篇是其中「他人致害」这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