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个人破产是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把全部财产交由管理人清理分配,经过一段考察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的制度。它要解决的不是“欠钱可以不还”,而是“一个诚实但不幸的人,在把能还的都还完之后,能不能重新开始”。目前全国层面没有统一立法,能直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两部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与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其余地区推行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所以第一个问题永远不是“我欠了多少”,而是“我在哪里、我的社保交了几年”。

适用条件:谁才有资格走这道门

个人破产不是普惠制度,它有明确的地域门槛、原因门槛与状态门槛。这三道门槛任何一道过不去,法院连受理都不会受理。

门槛一,地域与社保的双重绑定。 深圳条例第二条写得很硬: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两个条件并列,不是选择关系。只在深圳租房住、社保挂在老家,不符合;社保在深圳交了五年但人已经搬去外地,也不符合。“连续满三年”指不中断,中间断缴再补缴能不能算连续,实务中要从宽把握还是从严把握,各法院口径不完全一致,稳妥做法是提交完整的参保缴费明细,让中断原因可见。厦门条例的表述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两地不能互相套用。

门槛二,原因限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 条例列举了两类致债原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前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亏损、合伙投资失败、为经营举债;后者包括治病、教育、住房、家庭变故。这个限定排除了两类情形:一是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比如罚金、赔偿金,本身就在不得免除之列;二是因奢侈消费、赌博形成的债务,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把它列为不得免责的情形。所以“我赌博输了三百万想破产”这条路是堵死的,不仅不免责,还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门槛三,状态是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 两个标准任选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金流标准),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标准)。这两个标准与公司破产的表述一致,但落到自然人身上要复杂得多:家庭共同财产怎么切、配偶名下财产算不算、唯一住房怎么处理,这些都要在申请材料里说清。

程序选择:清算、重整、和解三条路。 债务人可以自己选。清算最彻底,把非豁免财产全部变价分配,考察期三年后免责(企业一侧的对照见破产清算);重整适合有稳定未来收入的人,比如有工资、有经营收入,用未来几年的收入按计划清偿一部分,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破产重整);和解是跟债权人谈一个折扣方案,谈成按方案执行(破产和解)。三条路的共同点是都要公开、都要受行为限制,区别在于要不要交出全部财产、要不要背几年的还款计划。

债权人也能申请,但有金额门槛。 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这条设计的用意是给债权人一个出口:债务人拖着不还、又不申请,债权人可以主动推。但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不能替债务人选重整。

四种情形直接不予受理。 一是不符合第二条的适用条件,或者债权人申请不符合五十万元门槛;二是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三是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程序行为;四是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第四项是一个“冷静期”设计:免过一次,八年之内不能再免。这八年不是从申请日算,是从上一次免责之日算。

法条依据

以下条文均取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条文结构与门槛设定有差异,适用厦门条例的案件应当直接引厦门条例,不能拿深圳条文套。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 (四)债权债务清册;
  • (五)诚信承诺书。
  •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 (三)到期债权证明;
  •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 (五)诚信承诺书。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九十七条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九十八条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 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在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应当将撤销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撤销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或者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
  • 重整
  • 重整申请与期间
  • 第一百零六条 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申请重整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 第一百零七条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裁定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 第一百零八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 第一百零九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企业破产的区别。 企业破产走企业破产法,主体是法人,程序终点是注销,未清偿的债务随主体消灭而消灭,不需要“考察期”。个人破产的主体是自然人,人还在,所以需要一个考察期来观察他是否诚信、是否配合,考察期满才免责。另一个差别是豁免财产:企业破产要把全部财产变价,个人破产要留下一部分维持基本生活与劳动能力的财产,这部分不能分。还有一点最容易被忽略:企业破产免责是彻底的,个人破产免责是附条件的,条件不成就,债务照样跟着人走。

与参与分配、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程序里的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暂时停下来,债务还在,随时可以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是多个债权人分一笔钱,分完不够的部分仍然存在。个人破产是实体上消灭剩余债务,这是它与其他所有债务清理机制最根本的差别。很多人把终本当成“债务没了”,这是误解;反过来,也有人以为申请破产就等于“老赖”,这也是误解——破产恰恰要求全面披露、全面配合,隐匿财产会直接导致不免责。

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是执行程序中的惩戒措施,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个人破产是对诚实债务人的救济,前提是如实申报、配合清理。两者在行为限制上看起来相似(都不能坐飞机头等舱、不能住星级酒店),但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惩罚,后者是程序要求。破产程序里的行为限制在免责裁定作出时同步解除,失信名单则要另行申请删除。

与债务免除、债务加入的区别。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一个债权人同意免,只免他那一份;个人破产是对全体债权人的统一处理,免责裁定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与破产无关,但两者会在同一个案子里相遇:破产免责之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要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点第一百零二条写得很清楚。

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的区别。 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法院推行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依据是地方工作指引,不是法规。它的优点是门槛低、程序灵活,缺点是效力有限:不能强制免除,主要靠债权人会议达成一致,谈不成还是回到执行程序。深圳、厦门两地的条例有立法授权,可以裁定免责,这是本质差别。所以问“我能不能个人破产”,先看所在地有没有立法,没有立法的只能走集中清理。

与自然人破产的“时效经过”的区别。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本身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能反悔;破产免责是债权本身被免除,此后再主张没有依据。两者在账面上看都是“不用还了”,法律效果差别很大,尤其在税务、征信、后续融资上。

实操指引

申请前必须自查的八件事。

第一,社保。打印近三年的参保缴费明细,看有没有中断、有没有补缴、缴费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第二,居住。准备居住证、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证明在特区居住。第三,债务清单。逐笔列明债权人、本金、利息、有无担保、有无诉讼、有无执行。第四,财产清单。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对外应收款、股权,一项都不能漏。第五,家庭财产。配偶名下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没有做过财产约定。第六,收入与支出。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说明钱从哪来、花到哪去。第七,所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要提供基本情况材料。第八,涉诉涉执情况。有没有被执行案件、有没有被限高、有没有在别的法院正在審理。

申请材料:五项加两项。

五项是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的:破产申请书及破产原因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诚信承诺书。另有两项视情况提交:有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所扶养人的,提供所扶养人基本情况材料;合法雇用他人的,提供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材料。

材料准备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清单本身,而是“经过说明”。这份说明要按时间顺序写清:什么时候、因为什么、欠了谁、欠了多少、后来怎么处理、为什么还不上了。写得越具体,法院越容易判断是不是“诚实而不幸”。反过来,只写“经营失败欠款若干”,几乎一定会被要求补充。

考察期三年怎么过:七项义务加八项限制。

七项义务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并配合调查;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报告;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出境;按时登记申报破产重大事项,包括财产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配合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项义务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踩坑的一条。借一千块钱也要声明“我在破产程序中”,听起来苛刻,但它堵的正是“换个地方继续借、继续欠”的路。实践中有债务人因为向朋友借了两千元没声明,被认定为违反义务,考察期被延长一年。

八项限制是条例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确需实施的,要经法院同意。违反的后果不是罚款,是延长考察期,最长可延两年;情节严重的,直接不予免责。

豁免财产:留下的那部分怎么定。

条例没有给出固定清单,而是通过“财产报告加豁免财产清单”的机制确定:管理人审查制作财产报告,对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不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的家具家电、必要的工作工具、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唯一住房的处理则要看当地是否有配套的保障方案。想多留一点,靠的不是藏,而是在清单里把“为什么这项是维持基本生活或者劳动能力所必需”讲清楚。

债权人一侧:四件事要做。

第一,收到法院通知后按期申报债权,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合同、转账凭证,材料清单可以照破产了,债权申报要交哪些证据逐项准备。第二,对债务人的财产报告与豁免财产清单认真看,发现漏报的及时提出。第三,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表决。第四,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虚假陈述的,向管理人或者法院提出,必要时申请撤销免责裁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免责之后仍然要还的债:八类。

条例第九十七条列举了八类不得免除的债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债权人明知法院已裁定宣告破产的除外);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所欠税款;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前七项的共同逻辑是:这些债保护的是人身、生存、劳动报酬与国家财政,不能让破产制度把它们一并抹掉。第二款留了一个人道口子: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其及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可以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六组必须记住的数字

三年社保。 深圳条例要求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这是硬门槛,没有例外通道。

五十万债权。 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才能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低于这个数,只能走普通执行。

三十日审查。 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得就同一债务人再次申请。

三年考察期。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违反行为限制或者义务的,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二年。也就是最坏情况下五年。

八年冷静期。 已经依照条例免除过未清偿债务的,八年之内再申请,法院不予受理。这八年从上一次免责之日算。

一千元申报线。 破产期间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必须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破产状况。这条线低得反常,但它是明文规定。

六组数字之外,还有一个日期要记:考察期届满后,免责不是自动生效,要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管理人调查、征询债权人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出具报告,法院再裁定。不申请,就一直挂在破产状态里。这一点与很多人想象的“熬过三年自动清零”完全不同。

常见问题

问一:我不在深圳、也不在厦门,能申请个人破产吗?

不能依法申请破产免责。你所在地区如果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可以向当地法院了解(试点地区的口径);没有试点的,只能走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分期,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减免。跨地区“跑去深圳申请”行不通,社保与居住两个条件都过不去。

问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能申请吗?

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但企业本身的债务要走企业破产,两者的财产边界要在材料里切清楚,否则会被认定财产混同。

问三:夫妻两个人都欠债,可以一起申请吗?

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合并处理。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分别立案、合并清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一并查明。要注意的是,一方的免责不免除另一方的债务,除非该债务本身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并一并处理。

问四:唯一的住房会被拍卖吗?

条例没有给出统一答案,取决于当地配套的保障方案与豁免财产清单的表决结果。多数试点地区的做法是:面积、价值在合理范围内的自住房,可以通过保留一定金额的置换款或者提供租赁保障的方式处理;明显超标的豪宅,通常要变价。想靠“唯一住房”四个字保住一套大房子,基本不可能。

问五:申请破产会不会影响孩子上学、考公?

破产信息会依法公开,但条例没有规定对子女受教育权、报考资格的限制。真正会有影响的是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项消费限制:考察期内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被禁止的行为。至于政审,取决于具体岗位与招录单位的审查口径,不能一概而论。

问六:破产期间还能不能开公司、当股东?

可以,但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要看具体规定与法院的限制决定。实务中更现实的问题是:破产期间开公司,收入要如实申报,用于按重整计划清偿,藏收入等于自断免责之路。

问七:债权人不同意免责怎么办?

免责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免责裁定由法院作出,债权人不同意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这与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不同:后两者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问八:我已经把房子过户给弟弟了,申请破产时要不要说?

必须说。条例第九十八条把“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列为不得免责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还允许债权人在发现后申请撤销免责裁定。而且过户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最终房子还是回到财产池里,人多搭进去一个“不诚信”的评价。

问九:破产之后征信会怎么样?

破产记录会进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保留期限按征信管理规定执行。实际影响集中在三到五年内的贷款、信用卡、担保资格。这一点要有心理准备:破产免责解决的是“还不上的债”,不解决“信用纪录的修复”,后者只能靠时间与后续的履约记录。

问十:保证人还需要还吗?

需要。第一百零二条明确: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在免责裁定作出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找人担保过的债,破产只免了自己这一层,担保人那一层不受影响。反过来说,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追偿权在免责范围内也会受阻,这一点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就该想清楚。

问十一:考察期内换了工作、涨了工资,要多还吗?

清算程序下,考察期内的新增收入原则上归债务人自己,这是清算与重整的核心差别;重整程序下,未来收入要按重整计划分配。所以选哪条路,取决于你对自己未来几年收入的判断:收入会明显回升的,重整更有利,因为可以保住部分财产、缩短负担周期;收入长期低迷的,清算更彻底。

问十二:重整期间一般多长?

自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这个期限比企业重整短得多,原因是个人重整的方案相对简单,主要是收入分配比例与期限。

问十三:和解协议谈不成怎么办?

转回清算,或者由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和解的好处是不用交出全部财产、不用公开那么多细节,坏处是没有强制力,谈不成就是白跑一趟。

问十四:申请破产要交钱吗?

要交申请费,具体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通常是减半收取或者按件收取。此外还有管理人报酬、公告费、审计评估费,这些属于破产费用,从财产中优先支付。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程序可能无法推进,这一点在申请前要算清楚。

问十五: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是做什么的?

是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个人破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登记、信息管理、协助调查、提供咨询与辅导。它不是法院,不能裁案;但它在免责程序中要出具意见,作用不小。

问十六:管理人是谁,我要配合到什么程度?

管理人通常由法院指定,多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债务人的配合义务包括提交材料、接受询问、报告行踪与收入、配合清查财产。不配合的后果很直接:考察期延长,或者不予免责。

问十七:破产期间能不能出境?

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出境。这一条与限制高消费里的限制出境效果相似,但依据不同:前者是破产程序的行为限制,后者是执行程序的惩戒措施。

问十八:债务人去世了,破产程序怎么办?

程序终止,财产按继承处理,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破产不产生“父债子免”的效果,也不产生“人死债消”的效果。

问十九:厦门的规定和深圳一样吗?

不一样。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条文数目、程序设置、门槛表述都与深圳条例有差异,名称里多了“保护”二字,立法取向也略有不同。适用哪一部,取决于债务人的居住地与社保缴纳地,不能混引。

问二十:为什么全国不能统一?(同类问题的集中解答见个人破产与债务集中清理)

因为个人破产涉及财产登记、征信、社会保障、跨区域执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各地基础条件差异大,所以先以经济特区立法与地方试点推进。全国性立法一直在讨论,但在配套到位之前,跨区域适用仍然会碰到“查不清财产、管不住行踪”的现实障碍。

注意避坑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具备申请资格、选择清算还是重整、豁免财产范围如何确定、免责能否获得、担保人责任如何承担,均需结合债务人居住地与社保缴纳情况、债务成因、财产状况、当地法院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具体口径综合判断。目前只有深圳、厦门两地有个人破产立法,其他地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效力有限,切勿轻信“代办个人破产”“交钱就能免债”的中介宣传。涉及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债务危机,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先完成财产与债务的全面梳理,再决定走破产、重整、和解还是协商分期。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