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恶意退货,是指经营者在平台经营中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以损害对方为目的的退货行为,包括批量下单后集中退款、退回空包或者残次品、利用「仅退款」规则只拿钱不退货等;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与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并列写进第十三条第四款,成为一类独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
这一条的立法背景很直接:平台为了提升消费者体验,推出了「仅退款」「极速退款」「运费险」等规则,规则本身没有问题,但被有组织地反向利用,变成了打击同行的工具。 2025 年修订把「恶意退货」写进条文,等于给这类行为一个明确的规范依据。
一、主体:经营者,或者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表述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恶意退货等行为」。这意味着两种主体:
第一种,经营者自己实施。比如同行自己注册买家账号,到竞品店铺批量下单再退。
第二种,经营者指使他人实施。比如付费给「代拍」「刷手」「黑产团队」,让他们去竞品店铺操作。「指使」不需要书面指令,有付费记录、有群聊指令、有分工安排,就可以认定。
这里必须说清一个边界:普通消费者个人的恶意退货,不适用这一款,因为本条的主体是「经营者」。消费者个人的恶意行为,走的是民法典违约与侵权、平台规则处置、以及情节严重时的刑事路径(诈骗、敲诈勒索)。这一点与「商业诋毁」把主体扩到「其他经营者」不同,本款始终要求行为人是经营者或者受其指使。
二、三种典型形态。
第一种,批量下单后集中退款(占库存、压权重)。在竞品店铺大额下单,把库存占住、把「已售」数据做上去,然后在发货前集中退款,或者在收货后集中申请退货。目的是两个:让竞品在活动期间断货、无法正常履约;让竞品的退款率、纠纷率飙升,触发平台降权。
第二种,退回空包、残次品、调包。申请退货后寄回空盒、旧货、破损品,甚至寄回石头、砖块。这一类直接造成货款两空,而且举证极难——商家拆包时如果没有全程录像,很难证明「寄回来的不是原物」。
第三种,滥用「仅退款」。以「质量问题」「描述不符」「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实际商品完好、也已签收。「仅退款」规则的本意是降低小额纠纷的处理成本,被滥用后变成「零成本拿货」。
三、「恶意」的三个判断要素。
要素一,数量与频次异常。单个消费者一年退几十次、同一账号在短期内对同一店铺多次下单退款、同一收货地址关联几十个账号,都指向「非正常消费」。平台后台的退款率数据、账号历史、设备指纹,是最直接的证据。
要素二,组织性。有群、有教程、有分工、有收费,是「黑产」与「个人行为」的分水岭。「代拍群」「仅退款教程」「收费教学」这类内容,本身就是组织性的证据,它与虚假宣传所规制的「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是同一类操作手法。
要素三,目的的不正当性。正常退货是为了解决质量或者不符合预期的问题;恶意退货的目的是「损害对方经营」或者「无偿取得商品」。目的要靠外部行为推断:退货理由前后矛盾、拒绝协商、威胁「不给钱就给差评」、在群里炫耀「又白拿一单」。
四、与「正常行使退货权」的界限。
这条界限必须划清,否则会滑向「商家不许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定权利,消费者在法定范围内退货,不管商家愿不愿意,都合法。「退货率高」本身不是违法——衣服类目退货率天然高,这是商品属性决定的。
区分的关键不在「退了多少」,而在「为什么退、怎么退」:真实消费、真实不满意、按规则退回原物,是行使权利;虚构理由、退回他物、组织化操作、以损害对方为目的,是滥用。
五、平台的责任:处置义务。
平台不是旁观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所以商家向平台申诉时,诉求应当写清三件事:要求认定对方构成恶意退货、要求处置(限制账号、扣除信用分、关闭店铺)、要求保存并提供相关记录。「要求保存记录」这一项经常被忽略,但它是后续诉讼取证的基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恶意退货」这四个字是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新法才写进条文的。2019 年文本的第十二条只有两款(提示性规定 + 四类妨碍破坏行为),既没有数据款,也没有平台规则款,更没有「恶意退货」的表述。现行第十三条第四款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三者并列,作为「滥用平台规则」的三种典型形态。这意味着两件事:①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恶意退货行为,不能直接按第十三条第四款处罚,只能退回到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或者第二条的公平竞争原则评价;② 条号从第十二条变为第十三条,罚则从第二十四条变为第二十九条,数额未变(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另需注意:本条的主体是「经营者」,普通消费者的恶意退货不适用本款,这是引用时最容易出错的一处——把消费者个人行为写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会被直接驳回。
★缺口提示:本词条只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叉部分。未展开的四条线是:①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消费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退货理由骗取货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以差评、投诉相威胁索取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掌握,本词条不给数字;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规则——退回他物、空包的,商家可以主张违约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③ 平台规则与《电子商务法》——平台的处置权、申诉机制、保证金扣划规则,属于平台自治范畴,与法律责任是两套体系;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商品应当完好」标准——「完好」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争议很大,本词条不展开。因此:① 刑事立案数额不看本词条;② 具体平台的申诉流程不看本词条;③ 「完好」的认定标准不看本词条。
★口径提示:① 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受其指使的人,消费者个人不适用本款。② 「退货率高」不是违法,要看目的与手段。③ 三种形态:批量下单退款、退回空包残次品、滥用仅退款。④ 「恶意」靠数量、组织性、目的三要素推断。⑤ 平台有处置与报告义务,申诉时要一并要求「保存记录」。⑥ 拆包必须全程录像,这是商家唯一的自证手段。⑦ 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可以并行,但举证重点完全不同:民事看损失,行政看行为,刑事看非法占有目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虚假交易的差别:钱货流向相反。
虚假交易是「假买」——下单、付款、发货、收货全流程走完,但目的是造销量或者刷评价,货可能是空包,钱最终回流到刷单方。恶意退货是「真买假退」或者「假买真退」——下单是为了占库存、退款、拿货,不是为了造销量。
两者经常组合使用:先批量下单把竞品的活动库存占满(虚假交易的一种变形),再集中退款,让竞品既断货又背上高退款率。这种组合会同时触及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虚假交易」与「恶意退货」,也是实务中最难防的一种攻击。
二、与商业诋毁的差别:攻击的是「数据」,还是「评价」。
商业诋毁攻击的是商誉与商品声誉,手段是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恶意退货攻击的是经营数据与履约能力,手段是滥用交易规则。
两者会在同一场攻击里同时出现:一边批量退货拉高退款率,一边组织差评。此时可以两条并用,但要分别举证——退货看订单与退款记录,诋毁看内容与传播量。
三、与正当维权、职业打假的差别:有没有「真实的权利基础」。
正当维权是「商品确实有问题,要求退换或者赔偿」,有真实的权利基础。职业打假是「以索赔为业」,行为可能在权利基础上成立、在手段上越界(比如威胁、聚众、虚假举报)。恶意退货是「没有权利基础,纯粹为了损害对方或者无偿取得商品」。
三者的界线在「权利基础」与「手段」两个维度上:有权利基础 + 手段正当 = 正当维权;有权利基础 + 手段越界 = 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没有权利基础 + 组织化操作 = 恶意退货。
四、与「滥用平台规则」其他两种形态的差别:一个是手段,两个是目的。
第十三条第四款把三种行为并列: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三者的共同前提都是「滥用平台规则」,区别在于指向的对象:虚假交易指向销量数据,虚假评价指向评价数据,恶意退货指向库存、履约与退款率数据。
对商家来说,三种攻击的防守方式不同:防虚假交易靠风控模型与异常订单识别;防虚假评价靠评价审核与申诉;防恶意退货靠拆包录像、退款审核与平台申诉。一套体系防不住三种攻击。
实操指引
一、商家防守:五个动作,从最便宜的做起。
动作一,拆包全程录像。这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一件事。要求:在监控下拆包、镜头不离开包裹、连续不剪辑、能看清面单与内物。没有这段录像,遇到「退回空包」,商家基本无法自证。成本是一部手机加一个支架,收益是大量纠纷的直接胜诉。
动作二,建立异常订单台账。把「同一收货地址多账号」「同一设备多账号」「短期内多次下单退款」「退款理由前后矛盾」四类订单标出来,按月汇总。台账的作用有两个:向平台申诉时有材料,起诉时能证明「组织性」。
动作三,用好平台规则里的工具。开启「退货验货」、设置「高风险订单人工审核」、对异常账号申请「限制交易」、保留「拒绝仅退款」的申诉入口。平台工具年年更新,商家最常见的损失不是「没有工具」,而是「不知道有工具」。
动作四,把规则写进店铺公示。在商品详情页与店铺公告中写明退换货规则、验货流程、异常订单处理方式。公示的作用不是「约束恶意买家」,而是「在争议时证明商家已尽告知义务」。
动作五,留好证据链的三件套。订单快照(下单时的商品页、价格、承诺)、发货记录(打包视频、称重记录、物流轨迹)、沟通记录(聊天、电话录音)。三件套齐全,纠纷处理成功率会明显提高。
二、维权路径:四条,按成本从低到高。
第一条,平台申诉。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申诉材料要写清四件事:哪几个订单、异常在哪里、证据是什么、要求怎么处置。「异常在哪里」要具体到「同一设备登录 17 个账号,30 天内对本店下单 42 笔、退款 41 笔」。
第二条,民事起诉。案由可以是违约(违反买卖合同)、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者不当得利。起诉对象:如果是经营者组织,起诉该经营者;如果是个人,起诉个人。难点在「身份」——平台披露的买家信息往往只有姓名与部分手机号,需要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实名信息与收货地址。
第三条,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组织恶意退货」,依据是反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举报材料要突出「经营者身份」与「组织性」——这是行政立案的关键,单纯举报「有个买家总退货」,通常不予立案。
第四条,刑事报案。两条罪名:诈骗(虚构理由骗取货款)、敲诈勒索(以差评、投诉相威胁索财)。报案材料要突出「非法占有目的」:同一手法多次、金额累计、有组织、有分工。单笔小额、零散行为,很难推动立案。
三、平台侧的三件事。
第一件,建立恶意退货的识别规则。账号维度(注册时长、历史退款率)、设备维度(设备指纹、IP 段)、行为维度(下单→退款的时间间隔、退款理由分布)、关系维度(收货地址聚类)。四个维度交叉,识别准确率会显著提高。
第二件,处置要分级。 警告、限制仅退款、限制下单、扣除信用分、关闭账号、移交司法机关。「一刀切封号」会误伤正常消费者,「只警告不处置」则形同虚设。分级处置 + 申诉渠道,是平台合规的基本要求。
第三件,记录要保存。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保存有关记录」。这些记录既是平台履行义务的证明,也是商家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来源。
四、被指控「恶意退货」时的抗辩。
抗辩一,我是消费者,不是经营者。本款主体是经营者,普通消费者不适用。这是最有效的一条,但要经得起审查——如果背后有经营目的(比如收货后转卖、批量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受经营者指使」。
抗辩二,退货有真实理由。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与描述不符、破损。举证材料:开箱视频、实物照片、检测报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
抗辩三,数量异常有合理解释。比如「我开的是小店,进货式采购」「我们公司采购后按需退回未使用部分」。合理解释要能被证据支撑(营业执照、采购合同、库存记录)。
抗辩四,没有组织性。个人行为、没有群、没有收费、没有分工。这一条对抗「指使」的指控最有效。
五、内控与合规:企业不要碰的三条线。
第一条,不要「以牙还牙」。发现同行恶意退货,就去对方店铺反向操作——这会把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实务中已有双方互诉、双双被罚的案例。
第二条,不要委托「代拍」「刷手」做任何事。无论是刷销量、刷评价还是「打击同行」,委托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而且「指使」是本款明确点名的行为方式。
第三条,不要把「恶意退货」当成营销手段。比如「先大量下单占住竞品库存,等活动结束再退」。这种行为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有明确的条文可以直接适用。
常见问题
买家一个月退了二十单,能认定恶意退货吗?
可以作为线索,但单靠「次数多」不够。 要成立「恶意」,还需要「组织性」或者「目的不正当」的证据。可用的补充材料:退货理由前后矛盾、退回商品与发出商品不符、收货地址与多个账号关联、该买家在社交平台发布「仅退款教程」。 如果只是「退得多但每次都退回原物、理由真实」,仍属于行使权利,平台可以限制其「仅退款」权限,但不能认定违法。
退回的是空包,但我没录像,还能维权吗?
可以试,但难度大很多。 可用的替代证据:快递网点的称重记录(寄出重量与退回重量对比)、物流轨迹异常、快递员的证言、包裹外观照片(有无二次封装痕迹)。实务中「重量对比」是最有效的一招——寄出 2 公斤,退回 0.3 公斤,足以说明问题。 但要注意:称重记录要向快递公司调取,个人拿不到,需要通过平台或者法院调查令。
「仅退款」是平台规则给的,我用了怎么算违法?
规则给的是「申请权」,不是「无条件通过权」。 「仅退款」的设计前提是「商品确实存在问题、金额较小、退货运费不划算」。虚构理由骗取仅退款,属于滥用规则。对消费者个人,商家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是经营者组织,落入第十三条第四款。 「平台通过了」不等于「行为合法」——平台审核是形式审核,不等于司法认定。
同行雇人到我店里批量下单再退,我怎么证明是他?
三步。 第一步,从订单本身找关联:账号注册时间集中、设备指纹相同、收货地址聚类、下单时间集中在同一时段。 第二步,从资金流找线索:退款账户的关联性、是否有第三方代付。 第三步,从外部信息找证据:对方在群里招募「代拍」的截图、收费记录、离职员工的证言。 三步形成链条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这一步是关键,个人拿不到的数据,法院能调。
平台不管,我能起诉平台吗?
可以主张,但要证明「平台有过错」。 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建立举报投诉与纠纷处置机制、及时处置并保存记录。平台收到举报后长期不处理、或者明确拒绝保存记录,可以主张其未尽义务。但平台对「是否构成恶意退货」的判断有裁量空间,法院一般尊重平台的判断,除非有明显的不作为或者差别待遇。
恶意退货造成的损失怎么算?
四块。 一是货款损失(退回空包、残次品的直接损失);二是运费与包装成本;三是平台处罚的间接损失(降权、活动资格取消导致的销量下降);四是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第三块最难证明,需要把「退款率上升→流量下降→销量下降」的时间线对齐,并用平台后台数据支撑。 实务中法院对第一、二、四块支持度较高,第三块常酌情认定。
商家能不能直接拒绝退货?
法定无理由退货不能拒绝,但可以依法审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给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商家不能以「我不接受」为由拒绝。商家能做的是:核对「商品是否完好」、核对是否属于法定除外商品(定作、鲜活易腐、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刊)、核对是否在七日内。如果商品已被使用、损坏、缺少配件,可以主张「不完好」拒绝退货,但要举证。
「七天无理由」的「七天」怎么算?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算。 「收到」以签收时间为准;签收后次日开始计算,第七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商家在详情页写「三天内可退」「退货扣 20% 手续费」这类条款,通常无效——因为它们低于法定标准。 但「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法定的(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职业打假人反复下单索赔,算恶意退货吗?
不完全等同,要分开看。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不是「退货」。他们的手段可能是:大量购买后主张惩罚性赔偿、举报、投诉、诉讼。如果手段正当(依法索赔、依法举报),受法律保护;如果手段越界(威胁、聚众、虚假举报、敲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恶意退货」针对的是「滥用退货规则」,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要混着主张。
跨境店铺遇到恶意退货,怎么办?
三条路,但成本都高。 一是平台申诉(跨境平台有自己的风控与仲裁机制,通常比国内更严格);二是国际信用卡拒付争议处理(提供发货记录、签收记录、沟通记录,争取拒付失败);三是诉讼(成本高、周期长,通常只在金额较大时考虑)。预防比救济更重要:设置合理的退货门槛、购买退货保险、对高风险地区限制销售。
我怀疑是同行,但没有直接证据,能做什么?
先做「不指名」的防守,再做「指名」的取证。 防守侧:开启验货、限制仅退款、标记高风险账号、调整活动库存策略。取证侧:把异常订单做成台账 → 向平台申诉并要求保存记录 → 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账号实名与设备信息 → 拿到关联证据后再起诉或者报案。不要在证据不足时公开指控对方「恶意退货」——那可能反过来构成商业诋毁。
平台规则改了,原来的退货政策还有效吗?
以法定标准为底线,平台规则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平台可以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则(比如「十五天无理由」),但不能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标准。商家的店铺规则同样不能低于法定标准。所以「平台改了规则,我的旧政策就失效」这句话不准确——失效的是「低于法定标准的部分」,不是「全部」。 商家应当定期核对三层规则:法律规定、平台规则、店铺规则,取其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一层执行,才不会踩线;竞争法领域的其他常见问题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 消费者侧的维权路径见消费维权要收集哪些证据;商家的投诉文本可参照网络侵权投诉函模板;网络竞争的整体框架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词条;刷单与虚假评价的消费者索赔见商家雇人刷单造假评价,消费者能索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