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禁止经营者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法律;我国现行文本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共六章四十一条,列举了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强制低价、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九类行为,并配有民事、行政、刑事三层责任。

构成要件

一、这部法走过四步,每一步改的东西不一样,判断案件先要看行为发生在哪一版的有效期内。

1993 年制定,共三十三条,确立「列举 + 兜底」的基本结构,那时主要针对仿冒、回扣、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巨奖销售、诋毁商誉六类行为。

2017 年全面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这一版做了三件大事:一是把「假冒」改为「混淆」,把混淆对象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扩展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二是新增第十二条网络专条,禁止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卸载、恶意不兼容;三是提高罚则,混淆行为引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算法。

2019 年修正,只改商业秘密一块,但改得很实: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从「经营者」扩到「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为方式增加「电子侵入」,新增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转移,罚则上限提到五百万元。

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条文从三十三条扩到四十一条。这一版是本词条的重点,下面单独讲。

判断意义在于:一个 2023 年发生的行为,要按 2019 年文本的条号与罚则衡量;一个 2025 年 11 月发生的行为,要按 2025 年文本。混用两个版本的条号,是反法案件里最常见的引证错误,尤其是处罚决定书和起诉状里写「违反第六条」,而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混淆行为已经是第七条。

二、2025 年修订新增八条全新条文,其余条号整体后移,这是本词条最需要记牢的一张表。

新增的八条分别是: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一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罚则;第四十条,域外适用条款。

条号位移的规律是:第一条、第二条不动;插入第三条后,原第三条至第五条变成第四条至第六条,原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专条)变成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全部加一;插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后,原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调查措施、被调查义务、保密义务、举报、民事责任)变成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全部加三;插入第十八条后,原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六类行为的罚则)变成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全部加四;插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后,原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信用记录、民事优先、妨害调查、复议诉讼、工作人员责任、刑行衔接、商业秘密举证)变成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全部加五;原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变成第四十一条,加八。

这张表的实务用法:看到一份 2024 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当事人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要翻译成现行第七条;看到 2026 年的起诉状写「依据第九条主张虚假宣传」,是对的(现行第九条确实是虚假宣传),但 2019 年文本里第九条是商业秘密,不能因为条号相同就认为内容相同。同类条号下装的内容已经换了位置,这是反法引证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三、它保护的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三元法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秩序。

第一层是其他经营者。 第二条第二款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用的是「或者」,不是「并且」。这意味着不要求有具体的竞争对手受损,只要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查处,不需要有人来告。

第二层是消费者。 消费者不是反法上的请求权主体——消费者买了虚假宣传的商品,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不是直接依反法起诉。但消费者的利益是反法判断行为违法性的独立尺度:虚假宣传、混淆、有奖销售欺诈,侵害的首要对象就是消费者。这一点在判断「有没有竞争关系」时特别有用:被告与原告不在同一行业,只要行为面向同一消费群体、争夺同一交易机会,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层是竞争秩序。 这是反法与一般侵权法最根本的分野。一般侵权保护的是特定人的特定权利,反法保护的是一种市场机制。所以反法的救济不限于赔偿,还包括责令停止、没收违法商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记入信用记录。

四、第二条一般条款是补充性的,有具体条款时必须先适用具体条款。

第二条的三项构成是:主体是经营者;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注意第一款与第二款是两个层次:第一款是原则宣示(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款才是行为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第二条予以认定。这句话是一个「排除式」的入口条件——只有第二章的九类具体行为和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装不下的行为,才能落到一般条款。

第二条的适用还要过两道关。第一道是「商业道德」的判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换句话说,商业道德不是「我觉得不道德」,而是要靠行业规则、交易习惯、主观状态、相对人意愿、公共利益这几项证据堆出来的。

第二道是「不能以一般条款架空具体条款」。实践中常见错误是:明明属于混淆行为,但原告觉得证明「有一定影响」太难,就改走第二条;明明属于虚假宣传,但嫌举证麻烦,也走第二条。这条路径走不通,法院会要求回到具体条款。反过来说,具体条款的构成要件证明不了,不等于可以降格适用一般条款,两者不是「难易两档」的关系。

五、第二章列举的九类行为,是封闭列举加兜底的结构,但兜底项也不是任意扩张的口袋。

九类行为的整体框架见不正当竞争行为词条,按条文顺序是:第七条混淆行为;第八条商业贿赂;第九条虚假宣传;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第十一条违规有奖销售;第十二条商业诋毁;第十三条网络不正当竞争(含数据条款和平台规则条款);第十四条平台强制低价;第十五条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要注意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都带有「其他……」的兜底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没有兜底项。这个差别有实际后果:第八条商业贿赂只有三种受贿主体,超出这三类主体(比如给非交易相关的政府部门送礼但不谋取交易机会),就套不进第八条;而第七条混淆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可以容纳新出现的仿冒形态。

第十三条的结构最特殊,它一款一个意思:第一款是宣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应遵守本法);第二款是四类妨碍破坏行为(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欺骗强迫修改关闭卸载、恶意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第三款是数据条款(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第四款是平台规则条款(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第三款、第四款是 2025 年新增的,把过去只能靠第二条一般条款处理的数据抓取、刷单刷评、恶意退货,升级成了有名有姓的具体条款。

六、「经营者」的范围比商事登记宽,不要求有营业执照。

第二条第三款写的是: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个要点。第一,自然人可以是经营者,个人开网店、做自媒体带货、接私活提供服务的,都在范围内,不需要注册主体。第二,非法人组织可以是经营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都算。第三,判断标准是「是否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是否登记」。公立医院、学校、行业协会在特定情形下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这个宽口径对原告有利:起诉时不必先证明被告有营业执照,只要能证明对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即可。对被告则是一层风险:以为自己是「个人」「非营利机构」就以为反法管不着,往往站不住。

七、执法体制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主 + 约谈 + 举报 + 平台报告」四根支柱。

第一根是市场监管部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2019 年文本写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25 年改成「市场监督管理」,这是机构改革后的表述统一,不是职能变化。

第二根是约谈。第十八条是 2025 年新增: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不进信用记录,但它是执法前置信号,被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后续处罚往往从重。

第三根是举报。第二十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025 年新增了「及时」二字,把处理时限从「依法处理」提升为「依法及时处理」,实务中可以据此催办。

第四根是平台报告。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这一条把平台从「被动配合」变成了「主动报告」,平台不报告的,可能单独承担责任。

八、责任是三层叠加:民事、行政、刑事,而且民事赔偿优先。

民事责任在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计算有一个 2025 年的实质变化:2019 年文本是「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是先后顺位;2025 年文本改成「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是选择关系。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挑高的那个算,不必先证明实际损失难以计算。

惩罚性赔偿也有变化:2019 年要求「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2025 年改成「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恶意」改为「故意」,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表述统一。注意惩罚性赔偿在反法上只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不适用于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这是很多人误以为「反法都能三倍五倍」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构成与举证另见商业秘密词条;行政责任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按行为类型分档,最高档到五百万元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责任还有三项配套:第三十二条的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三十三条的信用记录与公示;第三十五条的妨害调查罚则。

刑事责任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法本身不设罪名,商业秘密部分对应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余具体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等。

民事优先在第三十四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条对原告是实质利好——被告被罚得倾家荡产时,民事赔偿排在罚款前面。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本法 1993 年 9 月 2 日通过,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现行文本共六章四十一条。条号位移表必须背下来:混淆由第六条变第七条、商业贿赂由第七条变第八条、虚假宣传由第八条变第九条、商业秘密由第九条变第十条、有奖销售由第十条变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由第十一条变第十二条、网络专条由第十二条变第十三条;调查措施由第十三条变第十六条、民事责任由第十七条变第二十二条、混淆罚则由第十八条变第二十三条、贿赂罚则由第十九条变第二十四条、虚假宣传罚则由第二十条变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罚则由第二十一条变第二十六条、诋毁罚则由第二十三条变第二十八条、网络罚则由第二十四条变第二十九条、商业秘密举证由第三十二条变第三十九条。三处最容易被漏掉的实体变化:① 第二十二条把赔偿计算从「实际损失优先、难以计算才用侵权获利」的先后顺位,改成「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选择关系;② 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由「恶意」改为「故意」;③ 第二十六条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档的下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引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处罚决定或判决,务必核对当时的条号与数额。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展开的配套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 3 月 20 日施行,共二十九条)、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因此:① 九类行为逐项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要点,本词条只作概括,展开见同批其他词条;② 该司法解释制定于 2019 年文本时期,其条文序号对应的仍是旧条号,引用时需要换算;③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平台「必要处置措施」的具体形态,本词条不给统一尺度,应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裁量基准与个案情节判断。

★口径提示:① 反法管的是「手段不正当」,反垄断法管的是「排除、限制竞争」,两者不是竞合关系,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两部法。② 第二条一般条款是补充性的,有具体条款时必须先适用具体条款。③ 消费者不是反法的请求权主体,但消费者利益是判断违法性的独立尺度。④ 反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不适用于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⑤ 「有一定影响」是混淆行为所有情形的共同门槛,标识不知名,仿冒也不构成混淆。⑥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第三十四条有明文。⑦ 2025 年新增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把「平台强制低价」与「大企业拖欠账款」写进了反法,这是本轮修订最具产业影响的两条,判断时先看主体是不是平台经营者、是不是大型企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反垄断法的区别。 这是最常被问的一组。反不正当竞争法管「怎么竞争」,反垄断法管「能不能竞争」:前者针对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交易机会的行为(仿冒、贿赂、虚假宣传、窃取秘密),后者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个具体差别:① 主体门槛不同,反法对主体规模没有要求,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先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② 保护法益侧重不同,反法三元法益并重,反垄断法以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为核心;③ 执法机构不同,反法是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授权部门。虚假宣传的典型裁判见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注意竞合:平台「二选一」既可能构成反法第十三条的网络不正当竞争,也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实务中原告常两条并列主张。

二、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区别。 专门法保护的是「权利」,反法保护的是「利益」。商标注册了就产生商标专用权,被仿冒直接依商标法起诉;没注册但已经「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只能依反法第七条主张。这个区别决定举证难度:商标法只需要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构成近似、容易混淆;反法要多证明一步「有一定影响」。竞合时的选择:同一仿冒行为既侵害注册商标又构成混淆的,可以两条并列主张,法院一般会分别评价。

三、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区别。 反法是特别法,侵权责任编是一般法。三个差别:① 反法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编只有民事责任;② 反法的赔偿计算规则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则兜底;③ 反法保护的是竞争利益,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是民事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是兜底,反法的具体条款优先。

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反法的请求权主体是经营者(同业竞争者),消法的请求权主体是消费者。救济不同:反法走行政查处加民事赔偿,消法有惩罚性赔偿(欺诈三倍、食品十倍)。竞合最常见的情形是虚假宣传:消费者买了虚假宣传的商品,依消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同业竞争者依反法第九条起诉,主张停止与赔偿。两条路可以并行,不冲突。

实操指引

一、企业合规的四道自查。 商业秘密保护的落地文本可参照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范本。第一道,标识自查:把自家在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店铺名、新媒体账号名、应用程序名与图标、域名,逐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商标数据库检索,看有没有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第二道,宣传自查:把官网、公众号、直播话术、商品详情页的绝对化用语(最、第一、唯一、国家级)、销量数据、用户评价、荣誉资质逐一核对底稿,删掉没有依据的表述;组织刷单刷评的,2025 年新增的第九条第二款已经明确禁止。第三道,渠道自查:经销合同里的返利、进场费、促销费,是否有明示约定、是否如实入账;给中间人的佣金有没有书面协议和发票。第四道,数据自查:有没有爬取同行数据、有没有用技术手段绕过对方的反爬措施;平台商家还要看有没有被平台规则强制参与低价活动。

二、被侵权方的四步走。 第一步固定证据:网页截图要带时间与网址,最好做时间戳或者公证;商品实物要保留购买凭证与实物;损失证据包括销量下滑曲线、客户流失记录、推广费用。第二步发函:向侵权方发律师函要求停止,向平台发投诉通知要求下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第三步选路径:损失明确、追求效率的走民事诉讼;希望快速制止的走行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没收、罚款);涉嫌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走刑事控告。第四步算赔偿:2025 年之后可以直接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之间选高的算,侵犯商业秘密的还可以主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三、被投诉方的应对。 先分辨指控落在哪一条:说混淆的,重点攻「有一定影响」(对方标识的知名度、显著性与你的使用是否容易混淆);说虚假宣传的,重点举证宣传内容的客观依据;说侵犯商业秘密的,重点攻「非公知性」与「保密措施」两项;说商业诋毁的,重点证明信息真实或者有合理依据。再分辨程序:行政投诉阶段可以在听证中提交反证,民事阶段可以用合法来源、在先使用、合理使用抗辩。知识产权领域的常见问答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特别提醒:销售者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2025 年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这条免责只免行政责任,不免民事赔偿。

常见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能不能同时适用?

可以,但要说清各自的行为要件。 两部法保护角度不同,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落入两部法。典型是平台「二选一」:反法上看是不是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垄断法上看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分别审查:反垄断要先认定相关市场与支配地位,门槛高、举证重;反法不要求支配地位,门槛低但需要证明行为的不正当性。起诉时可以并列主张,但不要混着论证,否则容易被认为「构成要件不清」。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不能成为反法上的「经营者」?

能。 第二条第三款的标准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与是否登记无关。判断时看三个事实:有没有持续性地对外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没有收取对价;有没有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广。个人代购、自媒体带货、私域社群销售、接单做设计,都符合。 实务中被告常以「我是个人、不是企业」抗辩,法院一般不采纳。反过来说,起诉个人经营者时要特别注意执行问题,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可以在执行阶段另行主张。

一般条款(第二条)到底什么时候能用?

只有具体条款都装不下的时候才能用。 司法解释第一条设了排除式条件:属于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三个常见错误:① 该走混淆(第七条)的走第二条,图省事不证「有一定影响」;② 该走虚假宣传(第九条)的走第二条,图省事不证「引人误解」;③ 该走网络专条(第十三条)的走第二条,图省事不证技术手段。这三种都会被法院驳回。 正确用法是:新形态、无专条、且违反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比如流量劫持在第十二条网络专条修订前、数据抓取在第十三条第三款新增前,都曾靠第二条处理。2025 年修订后,数据抓取、刷单刷评、恶意退货都有了具体条款,第二条的适用空间进一步收窄。

混淆行为为什么都要先证明「有一定影响」?

因为反法保护的是已经形成的商业标识利益,不是保护「先用某个名字」这个事实。 第七条四项情形(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站网页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其他混淆行为)都带「有一定影响」的限定。没有知名度的标识,别人用了也不构成混淆——消费者根本不会误认。这个门槛的意义在于:防止经营者靠抢注常见词汇垄断公共表达。判断「有一定影响」看四项证据:标识使用的时间与地域范围;销售额、广告投入、媒体报道;获奖与行业排名;受保护的记录(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有一定影响」的门槛与四项证明方法,另有专篇展开。

2025 年新增的「平台强制低价」和「大企业拖欠账款」,普通商家能不能直接援引?

可以援引,但要注意条文的主体限定。 第十四条的主体是平台经营者,规制的是平台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平台定价规则低于成本销售;第十五条的主体是大型企业等经营者,规制的是滥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优势,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拖欠货款、工程款、服务款。普通商家作为被强制方、被拖欠方,是这两条的受益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两点注意:① 第十五条的处罚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不是县级,举报要往省级或者国家层面走;② 第三十一条的处罚顺序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罚」,所以举报时要留存催告与逾期证据。

反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是不是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主张?

不是,只有侵犯商业秘密可以。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表述是「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违规有奖销售,都只能按填平原则赔偿,没有倍数。这个限制常被忽略,有当事人在混淆案件里主张三倍赔偿,被法院直接驳回。想主张惩罚性赔偿,两条路:一是把行为定性往侵犯商业秘密上靠(需要证明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三要素);二是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前提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是反法上的混淆。

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先走哪个?

看目的。 要快速制止、成本低的,先行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程序比诉讼快,不收费。要拿到赔偿的,必须民事诉讼:行政机关不处理赔偿,只处理违法行为。两条路可以并行,行政查处中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可以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是行政投诉的隐性收益。要注意时效衔接: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是二年,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都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别等行政程序走完才发现民事时效已经过了。

2025 年修订后,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行为怎么处理?

按「行为时法」处理,不溯及既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具体到反法: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 2019 年文本的条号与罚则;但 2025 年文本罚则更轻的(比如虚假宣传罚则删去了「二十万元以上」的起罚点),可以适用新法。民事案件同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行为时法。实务中最容易出的错是在 2026 年的文书里直接引 2025 年条号去评价 2024 年的行为,这会被对方抓住作为程序瑕疵。

境外主体在境外实施的行为,中国法院管不管?

2025 年之后有明文依据,可以管。 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是效果原则的落地。三个要件:行为发生在境外;行为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效果及于境内(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务中的难点不在管辖依据,在送达与执行:境外主体需要涉外送达,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取决于对方国家是否互惠。同批的「反法域外适用」词条专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