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城镇排水,是把城镇里的雨水和污水分别收起来、送出去的一整套管网、泵站和配套设施,以及谁可以用、谁必须管、出了问题谁负责的规则。
制度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这部条例由国务院以第 641 号令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公布,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并根据二〇二六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文本七章五十九条。
条例第二条把适用范围一次划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四件事都适用。这四件事看起来是市政工程的事,实际上每一件都直接连着居民的钱包和人身安全:规划决定小区会不会年年积水,设施维护决定井盖会不会丢,排水许可决定楼下的汽修店能不能把油污水倒进雨水管,内涝防治决定暴雨那天车库会不会被淹。
对普通人来说,这部条例最有用的不是那些讲规划编制的条文,而是三个具体问题的答案:我家被水泡了找谁、我这门生意要不要办证、我这几万块罚款能不能争。这三个问题分别落在第五章设施维护、第三章排水、第六章法律责任里。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谁管:住建部门指导,地方排水主管部门主责
第五条把管理体制写清楚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条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践中多数是住建局、城管局或者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这个分层很重要。遇到问题找谁,取决于问题是「个案执行」还是「制度性缺失」:某一段管网堵了、某个井盖丢了、某家店偷排,找地方排水主管部门;某个城市常年积水、规划里根本没写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找的是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二〇一八年以来不少地方推行「水务一体化」,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合并到水务局或者水务集团,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职能在各城市并不统一。判断标准不是看机构叫什么名字,而是看它是否承担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
二、雨污分流:三条硬线
第十九条是这部条例技术性最强、也最容易被违反的一条,三款讲了三个层次。
第一款: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污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第二款:在雨污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这一款是禁止性规定,对应第四十八条的罚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接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款: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为什么混接罚得这么重?因为混接的后果是系统性的:污水进了雨水管,下雨时直接排河,等于把未经处理的污水倒进水体;雨水进了污水管,暴雨时水量超出污水处理厂能力,要么厂前溢流,要么厂内被冲垮。一条管子接错,代价是一整片区域的治理失效。
第二十条接着写排水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对应的罚则是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把「个人」也写进了处罚对象,这一点常被忽略。居民装修时把洗衣机排水管接到阳台雨水管、把厨房污水接进雨水立管,性质上就是「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理论上可以按第四十九条处罚个人。
三、排水许可:四类行业必须办,四个条件必须满足
第二十一条是这部条例里对经营者影响最直接的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条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四个行业是列举,后面跟着一个「等」字,意味着不限于这四类。判断标准是「是否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而不是「行业在不在名单里」。洗车店、洗衣店、养殖场、农贸市场、月子中心、大型食堂,都在这个逻辑里。
第二十二条给了四个条件:排放口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这四个条件里,个体经营者最容易卡在第二项——预处理设施。餐饮要隔油池,洗车要沉砂池和隔油,医疗要消毒预处理,工业要按行业建处理设施。很多人以为「我交了污水处理费就能排」,这是误解:污水处理费买的是「集中处理服务」,不是「免于预处理」。预处理不到位,既可能被认定为「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第五十条第二款),也可能直接损害管网,触发第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另设监测制度: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资料;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三条则给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限期整改的权力:排放口设置、预处理设施、检测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四、维护与检修: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第二十五条是一条很实用但很少被引用的条文: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对应的罚则在第五十一条:未提前通知、未事先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按防汛要求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这条对商户的意义在于「可预期性」:计划性停水、改管、检修,提前一天必须打招呼。对居民的意义在于「可追责性」:如果没有任何通知就停了排水,导致地下室、仓库、店铺被淹,维护运营单位是有明确违法情形的。
五、窨井盖:建设标准、防坠落、巡查、复原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构成一条完整的井盖责任链。
第二十六条管建设: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承载力和稳定性符合要求;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三十八条管维护: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管罚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责任链的设计值得说透:井盖丢了不是「意外」,是维护单位的违法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表述是「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果关系是法定的——只要证明井盖缺失、有人受伤,维护单位就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巡查义务,否则第五十五条成立。这与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的思路是一致的,但条例提供了一条更直接的行政违法认定通道。
六、内涝防治:规划、易涝点、汛前检查
内涝是这部条例二〇一三年就写了、但直到近几年才被真正重视的部分。
第七条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要求专项规划的编制根据人口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防治目标,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十三条要求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第十七条要求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功能,定期清淤疏浚。
第二十七条是最具体的一条: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防汛要求全面检查、维护、清疏;汛期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易涝点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四个易涝点类型——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是立法者点名的重点。地下车库属于「地下构筑物」,这是很多泡车纠纷的关键落点。
七、设施保护:六项禁止、开工前查明、拆改要报审
第四十一条划定保护范围: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列了六项禁止行为:损毁、盗窃设施;穿凿、堵塞设施;向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管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不得影响设施安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设施情况,排水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提供资料;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这一组条文的落点是「谁动土、谁负责、谁出钱」。施工挖断排水管导致小区返水、道路塌陷,责任链条很清晰:没有查明地下管线、没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没有报审就拆改,三条各有对应罚则(第五十七条:未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处二万至五万,造成严重后果五万至十万;擅自拆除改动处五万至十万,造成严重后果十万至三十万)。
八、污水处理费:交了它,就不用再交排污费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受委托从事监测活动,不得向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不应低于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因特殊原因收费不足以支付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的罚则很特别: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是「按欠费倍数罚」,不是按固定额度罚——欠得越多罚得越多。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问是「我交了物业费的公共能耗费,为什么还要另交污水处理费」。答案是两者性质不同:污水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给供水或者排水单位,随水费代收;物业费里的公共能耗是小区的公共部位用电用水,跟污水处理费不是一回事。
九、与排污许可的衔接:二〇二六年修订新增的一条
第五十八条是二〇二六年八月修订新增的衔接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这一条解决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两张证、两个部门」问题: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发)与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并行,两者的审查重点不同——前者关心「会不会损坏管网、能不能进厂处理」,后者关心「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总量是否超限」。二〇二六年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这一分工由法典和本条例共同确认,处罚权也按「违反哪一部」来分。
对排水户的实际影响:两张证都要看,缺一张都可能被罚,但不能因为一张被罚就以为另一张自动失效。 反过来,也不能用「我有排污许可证」去对抗排水主管部门的排水许可检查。
法条依据
以下为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条文按现行文本逐字录入,未作删节。为便于对照,按「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的顺序排列,污水处理章只取与居民维权直接相关的数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法人资格;
-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污水处理」这一章的分工
本条例第四章讲的是污水处理设施怎么运营:出水水质、污泥处置、停运报告、运营服务费核定。这一章的主体是污水处理厂和维护运营单位,与居民的直接接触点很少。
居民真正打交道的是第三章「排水」和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管子堵了、水倒灌了、井盖没了、暴雨积水了,都在这两章里。所以本篇的重点放在排水侧,污水处理侧的运营规则,另见城镇污水处理的四条主线:集中、规划、出水与污泥。
二、与民法典的相邻关系、侵权责任
条例管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谁有义务、谁可以罚、罚多少。民事赔偿要回到民法典。
一楼返水泡了家,找谁赔?三条民事路径同时存在:楼上的住户(不当使用致害)、物业(未尽维护义务)、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未尽巡查养护义务)。条例在这一场纠纷里的作用是提供违法认定的抓手——第三十八条的巡查义务、第二十五条的通知义务、第五十五条的罚则,都可以用来证明对方有过错。具体到返水这一类纠纷的责任划分,参见一楼住户被下水道返水泡了家:找楼上、找物业,还是找排水公司。
相邻关系这一层,参见相邻关系;施工致害这一层,参见地面施工致害。
三、与环境污染责任
向排水设施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既是第四十二条的禁止行为(第五十六条罚则:单位十万至三十万、个人二万至十万),也可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可以依民法典主张赔偿,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法。
两条线可以并行:行政处罚由排水主管部门作出,民事赔偿由法院判决,刑事追责由司法机关进行。环境污染赔偿的构成与举证,参见环境污染责任。
四、与行政许可法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一般规则: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变更、延续、撤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给的是特别条件,行政许可法给的是一般程序。
两者冲突时,特别规定优先;特别规定没有的,回到行政许可法。比如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许可决定应当公开、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制度的一般原理,参见行政许可:哪些事真需要办证、办不下来怎么办、证被吊销能不能救。
五、与行政处罚法
条例第六章的罚则是「实体标准」,怎么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事: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第五十条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是一个幅度,具体罚多少要看裁量基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听证。
实务中最常见的程序抗辩点有三个:检查人员有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则与救济,参见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处罚与执法程序。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
规划、许可、处罚、收费的信息,很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要求规划批准后报上级备案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三条要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要求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定期公开运营信息。
居民怀疑本地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缺失、污水处理费被挪用、某家企业无证排水却没人管,都可以走政府信息公开这条路。申请的方法与边界,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实操指引
一、家里被水泡了,四步固定责任
第一步,先保现场再清理。拍照、录像,重点是三处:进水点(地漏、马桶、下水口)、水位线、受损物品。清理之前把时间、天气、邻居情况记下来。
第二步,当日报修并留痕。报物业、报排水维护单位,微信、电话录音、报修单都算。第二十五条的二十四小时通知义务、第三十八条的巡查养护义务,都要靠「什么时候报的、对方怎么回的」来落地。
第三步,查一个关键事实:是管网问题还是使用问题。请物业或者排水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写清堵塞位置、堵塞原因(油脂结块、树根侵入、施工损坏、管径不足)。这份说明是后面分责的核心——管网维护不到位是维护单位的责任,住户往下水道倒油倒渣是住户的责任,施工挖断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四步,分头主张。向排水主管部门投诉维护单位未履行巡查养护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向物业主张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维护责任;损失较大的,直接起诉,把物业、维护单位、侵权住户按实际情况列为被告。证据清单参考告行政机关(民告官):要收集哪些证据。
二、暴雨泡了车,重点是「易涝点」和「地下构筑物」
地下车库被淹,能不能赔,取决于能不能证明「这一处本来就应该被治理」。
第二十七条点名了四类易涝点: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构筑物,落在条文射程内。同条要求汛前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限期处理、加强易涝点治理、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所以取证的方向很明确:这一处此前是否发生过积水(邻居证言、往年视频、社区记录);有没有被列入易涝点台账;汛前有没有检查记录;有没有强排设施、当天有没有启用。这四项中任何一项缺失,都可以支撑「未履行第二十七条义务」的主张。
民事上还可以同时主张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车库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和开发商的规划设计责任(第十三条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能力)。三条线并行,比只告一家更容易拿到实际赔偿。
三、开店要不要办排水许可,一张表判断
| 你的情形 | 要不要办 | 依据 |
|---|---|---|
| 餐饮、洗车、汽修、洗衣、医疗、建筑工地等向市政管网排污水 | 要办 | 第二十一条 |
| 只排生活污水(居民住宅) | 不办证,但要按规定排入设施 | 第二十条 |
| 在雨污分流地区把污水接进雨水管 | 不仅要办,还是违法行为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 有排污许可证但没排水许可 | 仍要办排水许可 | 第五十八条(两张证并行) |
| 排水量很小、只排空调冷凝水 | 一般不涉及污水,但不得混接 | 第十九条 |
办证的核心不是填表,是预处理设施。餐饮的隔油池、洗车的沉砂隔油、医疗的消毒、工业的行业预处理,要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并保留设计、施工、验收、清掏记录。第二十三条允许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也就是说发现问题时通常先给整改期,抓住这个窗口补齐,比事后被罚划算。
四、被罚了怎么争
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六条的罚则幅度都很大(单位十万至二十万、无证排水五十万以下),争的空间主要在三个地方。
第一,事实:有没有「排放污水」的行为。雨水接入雨水管不构成;空调冷凝水、屋面雨水不构成;但洗衣机的洗涤水、厨房的餐厨废水构成。
第二,定性:是「未取得许可证排放」(第五十条第一款)还是「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第五十条第二款)。两者的罚则差一个量级:前者五十万以下,后者五万以下(造成严重后果才升到五万至五十万并吊证)。很多案件的真实情形是「有证但超标」,被按无证处理,这是可以争的。
第三,程序:检查有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告知、有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权有没有保障。程序违法可以撤销处罚决定。救济路径参见行政复议全流程或者直接起诉。
五、施工挖断排水管,三步追责
第一步,向排水主管部门举报「未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这一项的处罚是二万至五万,造成严重后果五万至十万。
第二步,如果拆改没有报审,举报「擅自拆除、改动设施」(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五万至十万,造成严重后果十万至三十万。
第三步,民事索赔。施工致害走民法典的侵权路径,可以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一并列为被告;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停水停排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淹财产的损失。判断责任分配时,第四十三条把「查明地下设施情况」的义务明确压给了建设单位,这是最有力的一条。
六、投诉举报的四个口
排水类问题的投诉,四个渠道各有分工:市政设施(井盖、管网、积水)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服务热线;污水偷排、倾倒废液找生态环境部门(也可打 12369);物业服务问题找住建部门或者街道;价格与收费问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价)找发展改革或者市场监管部门。
举报要留痕:书面(含网上信访、政务平台)优于电话,电话要记下受理编号。举报后不处理的,可以依第四十六条主张「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失职,也可以走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理记录。举报的一般方法,参见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
常见问题
问:小区门口一下雨就积水,能告谁?
答:先分清是「设施不足」还是「维护不到位」。设施不足(管径小、没有强排、规划里没做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指向的是政府的规划建设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都有要求,路径是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排水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专项规划与易涝点台账。维护不到位(管网淤积、泵站没开、雨水口被堵),指向的是维护运营单位,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都有明确义务,可以投诉并主张赔偿。
问:井盖缺失,骑车摔伤,找谁赔?
答:两条路同时走。行政上,向排水主管部门举报维护单位未履行第三十八条的巡查养护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可以直接认定违法并处罚。民事上,起诉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管理人责任),也可以把道路管理部门一并列为被告。条文的因果关系是法定的:井盖丢失、有人受伤,维护单位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巡查义务。
问:一楼返水泡了家具,物业说是楼上住户的问题,楼上说是管道设计的问题,怎么办?
答:先固定堵塞位置和堵塞原因,这一步决定责任归属。堵塞在户内支管(住户共用立管之前),通常是使用不当,找楼上;堵塞在小区共用管网,是物业的维护责任;堵塞在市政管网,是排水维护单位的责任;管道设计管径不足,是开发商或者设计单位的责任。四方都可能有责,实务中常见的是按份责任。查清之前不要签任何「一次性了结」的协议。
问:开个小餐馆,一定要办排水许可吗?
答:要。第二十一条明确把「餐饮」列进排水户范围。条件里最硬的是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预处理设施——餐饮必须建隔油池,并保留清掏记录。没有隔油池直接排,既可能被认定不符合许可条件,也可能因为油脂结块堵塞管网被追究责任。办了证但不按证排放(比如隔油池长期不清掏、废水直排),按第五十条第二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至五十万罚款。
问:装修时把洗衣机接到阳台雨水管,会被罚吗?
答:在雨污分流地区,这就是「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第四十九条的处罚对个人是二万至十万元(先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罚款)。实操中,多数情况下先整改,但一旦因为混接导致河道污染或者管网溢流,处罚就会跟上。改造成本远低于罚款,发现接错的尽早改。
问:交了污水处理费,为什么还要求我建预处理设施?
答:两回事。污水处理费买的是「集中处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讲的是收费和使用;预处理设施是第二十二条的许可条件,讲的是「你的污水能不能进管网」。高浓度、含油、含重金属的废水不经预处理直接进管网,会损坏管网、冲击污水处理厂,这部分成本不能由公共财政和全体用户承担。
问:污水处理费可以不交吗?
答:不可以。第三十二条明确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不缴的,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争议通常不在「要不要交」,而在「按什么基数交」——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转供水加价,都可能产生争议,但争议不能成为拒缴的理由,应当先缴后争。
问:市政施工把小区排水管挖断了,物业说找施工队,施工队说找政府,怎么办?
答:三条依据同时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开工前查明地下设施情况;第三款要求与施工单位、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第四款要求拆改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费用。所以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直接侵权人,两者可以一起告。行政上向排水主管部门举报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报审拆改,第五十七条的罚则是二万至十万、五万至三十万。
问:企业有排污许可证,还需要排水许可吗?
答:需要。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分工:排污许可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违反生态环境法典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许可,仍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核发。两张证的审查重点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本文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10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641 号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26 年 8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文本七章五十九条)写成,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为逐字原文,未作删节。污水处理章的运营规则、污泥处置规则,本文只取与居民维权直接相关的条文,其余未逐条引用。
需要说明四点。第一,本条例二〇二六年八月修订新增了第五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条款,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的分工、处罚权的归属,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及配套规定为准;法典施行时间不长,配套规章仍在出台,具体适用应当核对最新文本。第二,各地普遍制定了地方性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或者管理办法,对排水许可的办理条件、预处理设施标准、污水处理费标准、易涝点治理要求有更细的规定,涉及具体城市时应当同时查阅当地规定。第三,本条例与民法典的相邻关系、侵权责任,与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则,与行政许可法的许可程序,是并行适用的关系,本条例只解决行政管理层面的义务与罚则,民事赔偿与程序合法性仍须回到上述法律。第四,本文讨论的是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不涉及具体工程的技术判断。涉及管网设计、排水能力、内涝风险评估、水质检测结论的,应当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